郑中玉 杨静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根据国家统计局第七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居住在城镇的人口高达63.89%,与2010年相比增加2.36亿人。城市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农村人口和资源涌向城市,与此同时,城市周边的乡村也不断受到城市扩张的侵占和挤压。在这种双向流动的情况下,城市边缘区就成为了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一座“土桥”。①蓝宇蕴:《城市化中一座“土”的“桥”——关于城中村的一种阐释》,《开放时代》2006年第3期。有学者将20世纪90年代以来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工业化和自然城镇化过程同步而形成的村庄称为“超级村庄”,揭示出这种超级村庄的“非农社会经济结构”及其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乡”,又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城”的诸多“中间性特征”。②折晓叶、陈婴婴:《超级村庄的基本特征及“中间”形态》,《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6期。不过,这种城市化过程中村庄产生的混杂特质并不只是表现在“超级村庄”中,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边缘区乡村的文化和制度变革等方面也有充分体现。在这些被纳入城市的村庄中,由于涉及村委会转变为居委会这一组织结构上的转制,学者们普遍将这样的社区定义为村改居社区,其所处的地理位置使得村改居社区通常会受到城市集聚效应和扩散效应的双重影响,因此也产生了亦城亦乡的特点。
从总体上看,村改居社区的生成路径主要包含两种:一种是城市对乡村的吸纳。其本质是,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的自然扩张或者由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等新城开发项目建设的结果。①参见吴莹:《空间变革下的治理策略——“村改居”社区基层治理转型研究》,《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6期。吴莹将城市吸纳型村改居社区分作“城市扩张型”和“新城开发型”两种,本文的探讨也聚焦于这种城市吸纳型村改居社区。在这种村改居社区中,虽然村民户籍大多已经转为市民,但是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居民的生产方式并未完全改变,或者其生活习惯等方面仍然保留了乡村的诸多元素。另一种则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背景下乡村治理升级的产物,以合村并点、旧村改造等形式对农村土地进行重新整合与规划所形成的村改居社区。与城市吸纳型相比,这类村改居社区其实质是基于新农村建设发展思路,注重农村社区的就地城镇化或社区化,除了居住地集中之外,村民的户籍与生产方式的变化并不明显。一般而言,村改居社区是指从户籍上农民转变为市民,原乡村管理组织——村委会转变为社区居委会所形成的新型社区。村改居社区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是“外源性”城市化进程与我国传统二元户籍制度相结合的体制性产物,②周孟珂:《国家与社会互构:“村改居”政策“变通式落实”的实践逻辑——基于Z街道“村改居”的案例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是由“行政命令促使的被动、非自发、非自觉、外部因素强加的行为,一种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转变的‘激进式变革’”。③姚进忠:《赋权:“村改居”社区服务的路径选择》,《城市问题》2011年第10期。学界对村改居社区的定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认识:过渡型社区、转型社区与第三社区。
过渡型社区的说法着重强调从乡村向城市社会空间转变的中间性、暂时性。从社区的发展历程上来看,过渡型社区是城市化进程的产物。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看来,过渡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村委会已经转化为居委会,但是原来农村社区的组织形式仍然存在;其次,农民虽然实现了身份、地域甚至职业上的转变,但与城市居民仍有一定差异,仅仅是“半城市化”的;再次,在社区文化上也呈现过渡性和不完全性,虽然比传统乡土文化有所进步,但距离城市文化还有一定距离;最后,社区景观上也呈现原村落遗留建筑与新城市社区改造元素共存的“半城市化”图景。过渡型社区初具现代城市社区的形态,却又兼具传统乡村社区的某些特点,呈现亦城亦乡,而又非城非乡的特质——本质上都在强调过渡型社区“半”的特点,在不同层面均具有不完全性,不足以称之为城市社区。虽然过渡型社区的过渡期长期而剧烈,但研究者仍认为这种过渡性只是暂时的,随着城市社区的建设,最终可以发展为成熟的城市社区。在城市与乡村的夹层之间,过渡型社区也承担着“暂时性温床”的作用,它不仅具有行政命令的正当性,为城市发展消除了某些体制障碍,也能够作为农民市民化的载体。
转型社区的定义更加关注由于行政手段推动的“转型”所带来的社区内部变化。在一些学者看来,尽管形式上它与城市社区有着相同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但是政策性的转变必然会带动社区内其他面向的变迁。村改居政策的实施通常代表着农村向城市的转型、村民到市民的转型、村委会向居委会的改制以及从村民自治到居民自治的变化。与原有的传统乡村社区相比,转制后的城中村社区还包含着人口组成、土地性质、经济形式上的转变。由于土地性质与经济形式的转变,转型社区的积累体制由原有社区“有地的旧积累体制”转向“无地的新积累体制”。④曹国栋:《转制社区干部培训实用读本》,广州:广州出版社2006年,第353页;李志刚、于涛方、魏立华等:《快速城市化下“转型社区”的社区转型研究》,《城市发展研究》2007年第5期。但正如研究者分析的那样,在政策推动之后,虽然村改居社区在经济和体制层面呈现一种都市化倾向,但传统乡村的文化、关系网络依然存续,导致社区没能够“就地社区化”或者完全转型为新型都市共同体。与此同时,这类社区的公共性、归属感与凝聚力表现都比较差,因此转型社区之“转型”会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⑤黄锐、文军:《从传统村落到新型都市共同体:转型社区的形成及其基本特质》,《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4期。
第三种认识存在较早,学者们最初意识到无法将村改居社区归纳为城市社区或乡村社区,进而将其定义为“第三社区”。这种观点较为强调村改居社区区别于传统乡村社区与城市社区的特殊性。相对而言,前两种界定比较强调一种动态发展中特定阶段的影响,而“第三社区”这个概念则更加突出的是社区性质或属性维度。第三社区也包含位于城市边缘的城乡接合部社区。比如,在关于南景村变迁的研究中,周大鸣认为,城乡接合部社区是介于城乡之间的第三种社区类型,兼具城乡生活方式的特征,却不同于一般概念中的郊区或农村,并且城乡接合部是一种动态概念,类似于吉伯斯的同心圆城市结构,原有的城乡接合部逐步发展成城区,而新的城乡接合部也不断由周围乡村转化而来,使得这类社区慢慢消解在城市中,成为城区的一部分。①周大鸣、高崇:《城乡结合部社区的研究——广州南景村50年的变迁》,《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4期。
过渡型社区、转型社区和第三社区都共同指向了同一种社区样态,即一种不成熟的、仍然要继续发展或有待改造的准城市社区。从法律意义上说,村改居社区已经转型,但转型不够彻底;已经发展,但发展还不够成熟,仅仅是一种名义上而非实质的城市社区。②张雪霖:《名义社区与实质社区:社区的本质与分类——基于土地产权性质与城市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二维视角》,《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随着国家对乡村建设的大力推动,资本下乡、干部包村等多种形式的乡村治理福利已经不再惠及村改居社区,而作为城市社区的村改居社区却常常因为集体资产处置、村委会与居委会改制、社区治安与环境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以及所处城市边缘的地理位置被城市建设所忽略。既享受不到乡村建设的红利,又难以实现城市社区的理想图景,被迫成为了长期的、尴尬的、非城非乡的过渡状态。当然,大部分学者倾向于认为,这种过渡性是暂时的,村改居社区迟早要被纳入和融入城市体系之中。
总体上看,目前研究存在一个共识,即村改居社区是城市化中一个暂时的“过渡”阶段或状态,因此具有某种混杂属性,其终极命运是转化为所谓城市社区。这种认识实则是从传统到现代、从乡村到城市、从落后到先进的一系列线性发展思维导致的分析结论,将“从前的”乡村传统视为“后来的”城市化转型的障碍,以此来探讨村改居社区治理的结构性困境。这种线性进化论无法意识到,乡村社会在城市化转型过程中的延续性以及中国本土化社区发展事实表明,并不存在单一的所谓“城市社区”。从结构两重性的角度出发,尽管乡村所固有的思想观念、交往方式、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城市社区治理的新问题,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注意到一部分乡村的社会资本、传统的习惯与文化等也可以成为新型社区发展可以利用的“资源”。
关于村改居社区的这种过渡性认识的基础是从乡村到城市的线性发展视角,认为乡村向城市转型是一种进步的、发展的过程,进而强调村改居社区的不成熟性和临时性样态。线性发展视角本身长期存在于社会学的经典理论当中,从而在城乡发展研究中造成一种严重的城市中心主义倾向。这种立场不仅辐射了乡村研究领域,同时也深刻影响了对村改居社区的认识。
线性进化论在经典社会学理论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自19世纪以来,经典社会理论,例如功能主义、结构主义,就不断受到生物学的影响,用生物系统类比社会系统,致使这些理论偏向于从进化论的视角认识社会。而进化性变迁通常都是经历一系列进步性的阶段。这种意义上,社会变迁也就意味着不断进化的线性发展过程。比如,孔德将人类思辨的发展划分为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实证阶段,前两个阶段人类的理性思辨是临时性、过渡性的,只有到了实证阶段,人类的理性才达到了理想的标准。③奥古斯特·孔德:《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4页。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论也认为,社会与有机体一样具有结构性、功能性与相互依赖性,他将社会视为生物有机体那样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无论具体界定和划分上有什么区别,同时期的社会学家都倾向于从这种线性进化立场理解社会变迁。整个19世纪,在孔德、涂尔干、韦伯乃至滕尼斯等古典社会学学者的思想中,现代性、理性化和世俗化摧毁了阻碍其发展的旧本质、联系和信仰。全世界似乎都被卷入了这种“启蒙”对抗传统、工具理性对抗共同体情感的历史性斗争之中。①阿兰·图海纳:《行动者的归来》,舒诗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35—36页。到了20世纪,帕森斯也仍然信赖进化论观点,这充分体现在他关于传统和现代——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自致与先赋、专业性与扩散性、中立性与情感性等一系列二元变量的表述中。现代性当然就意味着普遍主义,强调自致成就、角色专业性和中立性。②罗布·斯通斯:《核心社会学思想家》,姚伟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176页。
这种线性进化论思维对社会变迁的理解倾向于是“趋同论”的,即认为不同传统的社会都将经历相似的阶段或单一的运动轨迹,走向类似的文明,接近某种最终状态。当然,严格意义上,社会变迁可能是“线性”和“趋同”的,也可能是一种“多线”或“非线性过程”。③彼得·什托姆普卡:《社会变迁的社会学》,林聚任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1页。当工业化扩展到新的国家,西方现代性的理性化、世俗化以及包括经济制度和市场的自主性等一系列原则和假定都变得没那么确定。线性进化论似乎开始让步于对多重经济社会转型的承认。④阿兰·图海纳:《行动者的归来》,第39页。19世纪,科学技术及工业化的巨大成功使得西方社会进入一个所谓“进步时代”,进一步巩固了西方现代性的自我优越性和自我确信。几个世纪以来,坚固的价值等级体系,譬如西方胜过东方、白人胜过黑人、理智胜过情感、文明胜过原始等的普遍性几乎不受怀疑,被视为理所当然。但是,20世纪后半期以来,之前被视作低等种类的落后地区的反抗、世界大战、种族大屠杀以及人类文明所致的风险社会都在反复摧毁西方现代性和鲍曼所谓作为立法者的知识分子的自信心。现代性的确定性时代开始让位给充满不确定性的多元主义时代,西方单一的现代性让位给所谓“多元现代性”。在这个时代,多元主义不可逆转,不存在全球普遍认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各种传统之间的交往成为时代的核心问题。⑤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洪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90页。自然,在这种状况下,现代性的“进步观念”或贝克所说的“进步共识”同样开始衰落。
尽管我们确实目睹了线性进化论和现代化理论的衰落,但是在城市化问题研究中,线性进化论仍然保持深刻影响。滕尼斯在论述共同体与社会的时候,也是将共同体与社会看作是一个连续体的两个端点。共同体所代表的是乡村亲密无间的排他性生活,而社会所代表的则是更加私人化、个体性的另一种生活。滕尼斯认为,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已经在逐渐地替代这种共同体。这种转型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也是一种“悲剧的冲突”。⑥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张巍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32页。涂尔干对城市社会与生活的认识并没有这么悲观。他认为,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作为机械团结的各种地方性的共同体及其集体意识必将衰落,让位给基于差异性和功能相互依赖的有机团结社会。⑦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敬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85—91页。无论价值立场上是支持还是反对,经典理论对于乡村到城市发展的认识上都具有明显的进化论色彩。
20世纪中期以后,现代化和发展主义思维最终形成城市优于乡村、现代优于传统、先进(未来)优于落后(过去)、西方优于东方的一系列价值等级体系。在进步主义共识的推动之下,作为一种进步和发展的标志,从乡村到城市的转型也以现代化、城市化等现代性的名义被视为自然而然的社会共识。这种共识使得研究者在分析村改居社区治理困境时总体性地认为:作为一种过去的、传统的社会结构,乡村所带来的“泥土味的”东西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因此也倾向于着重研究在(城与乡、现代与传统等)矛盾对立的过渡及转型进程中,如何进行彻底的转换、只取其一而不可兼得。一方面强调时间线性逻辑的进步故事,同时又带有不可避免与无可奈何的现代性忧思的道德指向。⑧屈群苹:《何以解滕尼斯之忧:村改居社区治理转型中的“城乡一体化”——基于浙江省H市宋村的分析》,《浙江学刊》2018年第4期。
对于村改居社区的过渡性认识,经常容易使得人们将乡村遗留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和组织结构视为阻碍城市化进程的结构性障碍,忽视其作为可动员资源在当下城市治理中的现实意义。正是线性进化思维导致了对乡村和传统的贬低,以及对转型过程的单向度认识。在村改居社区治理实践中,这种静态的简单化立场经常形成两种不适当的认识,即对农民的贬损与污名,以及对乡村社会资本、乡村文化的忽视。
1.对农民的贬损与污名
村改居社区的治理总是与农民市民化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学者将村改居社区视为农民脱胎成市民的过渡性社会空间,农民的市民化程度也就影响着村改居社区的治理成效,因此要更快地推动农民从身份认同与行为方式上尽快地转化为“新市民”。①吴晓燕:《从文化建设到社区认同:村改居社区的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农民城市化的不完全被视为一种新的城市问题,并且是阻碍村改居社区转型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一些研究者看来,农民是冷漠的、呆板的,对城市社区事务不了解也不关心,仅仅关注自己的土地红利。农民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弱化了城市文明对他的改造,阻碍了其向城市市民转变的步伐;地方精英也倾向于将村改居社区居民视为有待被启蒙或教育进而转变为城市市民的对象;或者认为他们既享受着城市的福利,又享受着土地的红利,具有靠租金和集体分红生存的“寄生型”的生存状态和心理动态。②陈晓莉:《村改居社区及其问题:对城中村城市化进程的反思与改革》,《兰州学刊》2014年第3期;郑中玉,梁本龙:《国家的视角与被贬低的社区:村改居社区治理的新问题》,《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魏立华、闫小培:《“城中村”:存续前提下的转型——兼论“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模式》,《城市规划》2005年第7期。这些分析将农民与市民对立起来,实则形成新的城乡二元结构。在这个过程中,试图以城市人的思维方式将他们同化为符合城市标准的新市民。但是需要认识到,在这种被动的市民化过程中,原有村民在社区治理中的失语与被动接受、冷漠的不参与等也许不只是因为农民对新角色的认同困难、担当能力低下,更多的原因在于农民受到了赋权不足与身份缺损、新老市民互动不良以及农民认同条件方面的限制。③毛丹:《赋权、互动与认同:角色视角中的城郊农民市民化问题》,《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4期。许多研究都强调了迁入城市的农民与城市居民存在地方认同差异,移民更加关注社区环境而对社区建设关心不足。事实上,在社区建设方面,移民只有参加的权利,而没有参与制定与设计的权利。同时,一些研究也揭示出城市居民和村改居居民之间缺乏纽带和关联的状况,甚至城市居民相对于村改居社区居民还可能拥有身份和文化等方面的优越感。
2.对于乡村社会资本与文化的忽视
现有研究倾向于强调转制后原有乡村社会关系网络的瓦解,指出乡村原有的、基于共同价值观的、由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富有人情味的、守助相望的“共同体”将被拆散;乡村社会以血缘、地缘维系的社会关系式微,基于私利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又难以在城市关系中加以利用,而农民交往的内聚性削弱了他们与城市人互动的可能。④吕青:《“村改居”社区秩序:断裂、失序与重建》,《甘肃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崔月琴、张扬:《“村改居”进程中农村社区“公共性”的重建及其意义》,《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刘晔、刘于琪、李志刚:《“后城中村”时代村民的市民化研究——以广州猎德为例》,《城市规划》2012年第7期。似乎转制后的新社区在社区认同与归属感上存在较大的困境。但是,也有相关研究表明村改居社区的资本存量和社区参与度仍然远远高于单位制小区、商品房小区等其他城市社区类型,在社区参与、社区交往、社区信任、社区凝聚力、社区归属感方面都存在相对优势。⑤杨秀勇、高红:《社区类型、社会资本与社区治理绩效研究》,《北京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
另一个被视为阻碍的是原有乡村的集体资产及其影响。现有研究也凸显了这一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确实很难在城市现有的治理体制中找到合适的处理办法。这种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治理的行政组织人员往往交织在一起,角色定位不清,难以分离、发挥各自的功能。⑥杜国明:《“村改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新问题探讨——基于广东省的调研分析》,《农村经济》2011年第8期。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受制于村集体的管理能力,集体资产经济体量小,其经济效益也十分有限。但从社会学的角度看,集体资产不仅具有经济属性,同时具有社会性,也许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转制社区的社会认同。正如蓝宇蕴所指出,在特定时期,非农集体经济正承担着“社会经济”的作用,与原村落共同体的“社区性”基因紧密相关,兼具社会性与经济性。⑦蓝宇蕴:《非农集体经济及其“社会性”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甚至严格意义上,只要集体经济不消失,“村落”就不会消失,这种集体资产与乡村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它甚至可以成为乡村社会整合的力量。①周大鸣,周博:《村改居后集体资产问题的思考——以珠三角为例》,《社会学评论》2021年第1期。因此,村改居社区的集体资产能够在城市中焕发新生,不仅是因为集体资产的经济红利,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促成社区居民在城市中新的联结与归属。
城市对乡村传统文化缺乏深入或基本的理解,甚至持有文化上的优越感,这也是造成村改居社区的文化建设成效不佳的原因。在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城市文化一直位居强势的位置,乡村文化则一直受到城市文化的强势挤压。有学者指出,乡村文化在现代化建设中遭遇破坏有余,而重建不够的历史命运,工业化与市场化的破坏下乡村文化存在着价值迷失和认同危机。②沈小勇:《传承与延展:乡村社会变迁下的文化自觉》,《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6期。村改居社区也面临相似困境。有人曾将城中村形容为“城市的伤疤”,类似于西方贫民窟的存在。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虽然二者都存在着人口密度高、流动性大、社区安全性低等问题,但村改居社区是有根的、有文化的,贫民窟则未必。所以,对村改居社区文化归宿的悲观,究其原因就在于我们对传统文化缺乏深刻的理解与认同,忽视了它在现代社区建设中所具有的意义。因此,在这个基础上对村改居的组织与社会空间再造经常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
以上我们分析了经典理论中线性进化论在社区研究中的深刻影响,这使得学界倾向于从“过渡性”角度理解村改居社区实质,进而关注村改居社区治理的结构困境。无论是关于城乡关系还是被纳入城市的村改居社区,线性进化论都使得我们形成一种“城市中心主义”价值立场,或所谓“城市偏向”的价值取向。进一步研究应该从“去城市中心主义”立场出发,重新思考城乡关系与中国乡村建设。但是,很遗憾的是,在对村改居社区的认识和治理问题上,我们似乎仍然习惯于将其简单视为单纯的“城市”社区建设。
1949年以来,中国城乡关系的变化体现着一种“城市中心主义”,所有制度都是为了满足城市化发展而设定。“‘城市性’与‘城市化’自然成为城乡关系演变的核心主题和价值追求,也从总体上规范了当代中国城乡关系的制度设计、实践逻辑以及价值取向。”这种“城市中心主义”实质是“以城市为本位的一整套思想观念的集合,突出表现为国家以城市为中心的制度安排与资源分配、社会以城市为主体的日常运转、个体形塑了一种以城市化为导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③文军、沈东:《当代中国城乡关系的演变逻辑与城市中心主义的兴起——基于国家、社会与个体的三维透视》,《探索与争鸣》2015年 第7期。在这种立场之下,“城优于乡”,暗含着城市、工业和市民比农村、农业和农民更为重要的价值逻辑。最终,“城市中心主义”的逻辑通常表现为形成城乡“中心—边缘”的二元结构,为了维护城市的中心地位而制定“城市偏向”的政策,以及通过经济、知识和文化生产形成一种城市优越的心理优势。④刘祖云、李震:《城市包容乡村:破解城乡二元的发展观》,《学海》2013年第1期。
在对城市中心主义的反思与批评基础上,学术研究开始出现两种转向:部分学者关注的是,应该如何超越城市中心主义价值取向,重新定位中国城乡发展的路径;另一些研究则试图避免城乡二元论的简单化思维,直接聚焦于乡村和乡村性的动态演变和复杂性问题。
一些学者强调应该在尊重农村价值和主体性的基础上,转变乡村发展的视角和路径。从城市中心主义的立场转向城乡整体发展、重视农村的价值进而增强乡村发展能力⑤任远:《本期导读:从城市中心主义到城乡整体发展》,《城乡规划》2018年第2期。,避免“城市中心主义下乡”,坚持城乡互惠对称发展。⑥武小龙:《城乡对称互惠共生发展:一种新型城乡关系的解释框架》,《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第4期。这种互惠对称发展不承认一种单向度的城乡发展,而是倾向于认为促进乡村文化现代化的同时,城市文化也应该吸纳乡村文化。举一例说明:通过对南京市不同发展类型——乡村工业化型和乡村重塑型的两个案例的比较,张京祥等人认为,城市化并不意味着乡村附属于城市,乡村文化可以向城市反向输出,为城市提供替代性生活方式与社会空间。①张京祥、申明锐、赵晨:《超越线性转型的乡村复兴——基于南京市高淳区两个典型村庄的比较》,《经济地理》2015年第3期。在该研究的乡村工业化案例中,乡村确实更多地朝向简单的城市化方向发展;而乡村重塑型发展的案例中,村民对乡村情结的认同、对乡村传统和习俗的保持都表现出非常高的期待。因此,应该超越线性转型观,转向一种非线性的“乡村复兴”观。这种乡村复兴强调的是彰显“乡村发展自身的规律”,“乡村在整个城镇化系统过程中不再是被动的追随者、失血者”,应该注重挖掘“当代城乡关系下的乡村独特社会、文化等价值”。该研究认为,这有助于扭转“城市中心主义”主导下的农村社会工程的错误干预,理性地看待乡村在城镇化过程中对于构建弹性城乡关系的重大意义,使人们能够重视乡村在经济社会变迁中的潜在价值。
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意识到,城市中心主义与城乡二元论倾向于简单化地从结构角度强调城市与乡村的差异以及城市的优越和文明。这就要求人们重新思考乡村性,发现乡村性的复杂与多元特质。实际上,20世纪末期以来,乡村社会也的确在经历着后工业化和去农业化过程,西方农村社会学的研究也开始从工业时代的城市与乡村的二元论视角转向聚焦于从“后乡村”的角度重新理解乡村性,即强调乡村性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动态演化特质,强调其“混杂性”维度:乡村世界多元主体的混杂,全球与地方、城市和乡村的复杂交织以及在后现代意义上传统和现代、现实和虚拟等多重意义的混杂。②吕祖宜、林耿:《混杂性:关于乡村性的再认识》,《地理研究》2017年第10期。这种“混杂性”表明,乡村性(也包括所谓城市性)不再是一种本质主义意义上具有整体性的、静态的和有清晰边界的某种特质,反而倾向于是动态的、流动的和开放的过程。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必须从鲍曼所谓“固态现代性”转向“流动的现代性”思维,或者说从工业社会式思维的“实体主义乡村发展观”转向一种“关系性的理论框架”。③吴越菲:《重建关系性的“乡村”:实体主义乡村发展观的关系转向及其实践脉络》,《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无论是强调“混杂性”,还是强调所谓“乡村发展观的关系转向”,当务之急在于研究者必须意识到,尽管在“去农业化”过程中,中国乡村正在经历着“乡村性”的流失,但是在村落转型过程中也发生着乡村性的重新发现和激活。④田毅鹏、张红阳:《村落转型再生进程中“乡村性”的发现与重写——以浙西M村为中心》,《学术界》2020年第7期。因此,中国的乡村发展绝对不是类似所谓终结论那样一种简单的线性发展的过程。从村落转型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入手,基于村落和村民的不同关系形态,可以持续发掘不同的乡村性。⑤文军、吴越菲:《流失“村民”的村落:传统村落的转型及其乡村性反思——基于15个典型村落的经验研究》,《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4期。传统城乡二元论视角倾向于将乡村视为被外界所形塑的“他者”,忽视其主体性;其城市偏好的视野则将农村进一步“病态化”,继而强调其与城市的差异与边界,忽视了农村内部的复杂性。因此,应该从“去城市中心主义”视角出发重新界定乡村性。⑥吴越菲:《重思以乡村性为基点的农村社会工作:概念嬗变与实践转型》,《西北民族研究》2021年第3期。研究者应该认识到,“乡村性”不是一个本质主义的、固定的、而是一个动态演变的过程,一种社会建构。
这种动态演变不只是因为中国乡村经历着各种经济和制度转型的冲击,还需要考虑到21世纪以来的中国社会,信息化和网络化进一步改变传统城乡二元格局。移动互联技术正在迅速使得乡村“媒介化”,形成所谓“媒介化乡村”。这个过程中,农村的生活方式、资源结构、文化形态等诸多方面受到新媒体逻辑的深刻影响。⑦李烊、刘祖云:《媒介化乡村的逻辑、反思与建构》,《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在数字时代,城市与乡村相互建构产生各种信息和资源的流动网络,这个网络深刻冲击了“城市—乡村”“传统—现代”的二元区隔认知模式。这种复杂性和流动性挑战了传统的线性秩序。所以,不是城市与乡村的二元,反而传统与现代的并行、城市与乡村的互嵌才是大势所趋。⑧曹钺、曹刚:《作为“中间景观”的农村短视频:数字平台如何形塑城乡新交往》,《新闻记者》2021年第3期。甚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乡村在全球信息网络的作用下可以成为新的发展极,进而挑战城市在经济版图中的霸权地位。全球化与互联网持续重构着乡村性,中国传统乡村的生产方式及生活方式早已经发生了深刻改变,也为乡村文化带来了新的内涵。⑨吴昕晖、袁振杰、朱竑:《全球信息网络与乡村性的社会文化建构——以广州里仁洞“淘宝村”为例》,《华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年第2期。总之,中国乡村发展的诸多实践表明,需要超越城市中心主义和城乡二元论的传统思维,既不能偏重从乡村到城市的单一发展路径,也不能反过来只看到乡村的独特性和“地方性”,而应该着重于思考在“乡村的内生性和在城市的带动性下双向联动机制,以及资本、城镇化、全球化、现代化在其中所起到的综合作用”中,“乡村性”如何得以重构。①孙萍:《“乡村性”的概念重构——数字时代的淘宝村建构》,《社会发展研究》2021年第1期。
当前乡村振兴与城乡发展研究领域已经逐渐摆脱城市中心主义的思维局限,强调乡村性的主体性、动态性和多样性等特质及其价值。遗憾的是,当我们转到讨论从空间和制度上被融入城市的村改居社区时,研究者似乎总体上还是倾向于坚持一种单一的“城市性”思维,坚持认为村改居社区的建设和治理关键就是如何摆脱“过渡性”,实现从乡村社区到所谓“成熟城市社区”的转变。其思维背后仍然是一种基于本质主义和二元论的城市中心主义价值观。这种片面强调从乡村到城市的发展反映了单向度的发展主义理念及其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从19世纪经典社会学的社区研究开始就可以发现,并不存在所谓单一的、成熟的城市社区。当我们强调从乡村社区转变为所谓城市社区,需要反问的是,在快速城市化的中国社会,村改居社区建设需要转变为何种城市社区?或者这并非一个单一线性的转变过程,而是建设具有多样性的新型城市社区的机会空间?
工业化与现代化的社会变迁使得社会学家关注到理性化与现代化如何破坏了传统的社区关系。围绕着这个问题,对于城市社区的研究主要形成了三种社区观:社区消失论、社区解放论与社区存活论。②Barry Wellman, Barry Leighton,“Neighborhoods and Communities: 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the Community Question”, Urban Affairs Quarterly, Vol.14, No.3, 1979, pp.363-390.古典社会学家认为,代表着共同体的社区已经逐步被理性化的“社会”所取代。社区解放论者虽然驳斥了城市中社区消失论者的主张,但是也揭示了工业化与官僚系统在维系初级关系的同时也会使邻里关系弱化。而社区存活论者则主张社区并没有消失,共同体在城市之中仍然繁荣,初级关系仍然是可行且重要的。在此基础上,从社会网络视角出发,柏瑞·威尔曼进一步指出,社区只是转向了以个人为基础更具多样性的“私人社区”方向。③Barry Wellman, The Persist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Community: From Neighborhood Groups to Social Networks, Ottawa: Report to the Law Commission of Canada, 2001.
我们还可以发现诸多研究对社区实质与转型的复杂而多元的认识。在多数社会学家强调城市人际关系的冷漠和疏离的时候,甘斯在北美城市中发现了一种城中族群村落居民的生活方式,依然强调着传统宗族信仰和家庭关系。怀特在《街角社会》中也指出,在移民聚居区存在着强烈的邻里与朋友关系。由此可见城市中的人际关系并非是单一和均质的,尽管城市生活确实破坏了乡村移民的初级社会关系,但行动者本身对于结构的回应是多样化的。传统的社区研究是基于地方性及其社群成员的关系维护进而对“社区”展开一种的封闭式讨论,这可能会削弱了对个体的自主性与行动的差异性的理解。④吴越菲:《从“社区问题”到“问题社区”:当代社区研究的理论困境及其反思》,《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研究者逐渐开始意识到将理性化导致的社会资本衰落视为社区衰败的原因太过简单。实际上,理性化过程并不会带来“缺乏制约的总体化趋势”或形成所谓“一体化的力量”,⑤李猛:《论抽象社会》,《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政治、经济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渗透,韦伯所讲“共同体与社会”的相互转化,以及卡尔·波兰尼关于市场经济的脱嵌于社会自我保护运动构成的“双向运动”都表明,不会产生某种简单的理性化的和线性的历史进程。
这种对城市化和理性化的复杂认识预示出社区发展多元化的趋势。“多元社区”本质上代表着社区类型与社区利益或兴趣的多元化。⑥笔者曾撰文对此问题进行专门讨论,参见郑中玉:《个体化社会与私人社区:基于中国社区实践的批评》,《学习与实践》2012年 第6期。一方面,同一个社区具有不同的社区利益和实践;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本土独特的历史、制度和社会结构使得中国社会存在不同的社区类型,社区样态呈现出多样性、差异性以及复杂性。比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单位制的解体,在社区建设中,单位制开始向所谓“街居制”转型。但是,有大量研究表明,单位继续以“隐形在场”的方式,持续影响着“单位型社区”的社区建设与发展。“单位型社区”最为典型的特点是生产与生活在空间上的交织,在社区内权力资本、文化资本以及关系资本仍然发挥作用。“单位型社区”中,原有的权力分层体系仍然具有延续性,原单位领导仍然在新的共同体起领导作用并促进小型共同体的形成;以“劳模精神”以及集体记忆为核心的文化资本也不断促进社区居民的融合,更不要说从前存续的同事关系在社区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①有关这种特殊类型社区的研究可参见田毅鹏、王丽丽:《单位的“隐形在场”与基层社会治理——以“后单位社会”为背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7年第2期。因此,我们可以相信,尽管传统社会的共同体要素受到了理性化、现代化的影响,但是共同体依然存在,只是促进共同体凝聚的因素在转换而已。基于不同的凝聚力要素所形成的城市社区不是均质的和单一的,而是具有多样性与创造力的。这就造成了中国城市社区呈现为包含着“单位型社区”、传统型居民社区和商品房小区等“多层次复合”的格局。②夏建中:《治理理论的特点与社区治理研究》,《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像已有研究给我们的启示那样,并没有某种线性发展的一体化趋势。对中国而言,商品房小区作为陌生人的聚合面临着共同体的生产问题,而“单位型社区”和传统型街区却可能提供具有延续性的社会资本,进而促进社区的现代化发展。如此一来,在不存在某种均质的、单一的城市社区的背景之下,村改居社区的未来发展就应当注重其乡村传统在现阶段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而不是抛弃乡村的一切,转而去建设一种理想(也许并不存在)中的城市社区。
城市中心主义偏好决定了乡村被作为一个有待社会工程去解决的、“驯化”和“改善的”空间与问题。但是,像鲍曼所说的那样,当前的社会已经从一个固态的社会转向一个“流动的社会”。流动和过程的视角使我们能够认识到,城市和乡村并不是具有固定边界的社会空间。城市中心主义的界定必然会压抑乡村的主体性,而一种“去城市中心主义”的立场则不再从“问题”角度阐述乡村,而是更多强调“乡村自身能力和内生资本”对于乡村发展的意义。因此,乡村开始被视为“希望的资源”而非“等待拯救的对象”或有待解决的“问题”而存在。③吴越菲:《重思以乡村性为基点的农村社会工作:概念嬗变与实践转型》,《西北民族研究》2021年第3期。换言之,应该从吉登斯的“结构两重性”角度理解乡村。在乡村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传统或乡村原有的禀赋不只可能是乡村现代化的“束缚”,同时也可能成为这种转型的可利用资源。乡村遗留的传统与文化、习俗与生活方式,并不总是在政策实施、组织转制层面阻碍城市化建设,或降低了行政工作的管理效率,也可以有利于城市社区建设。
针对村改居社区的乡村资源的命运及其对社区转型的影响基本上存在三种立场。首先,像社区消失论者一样,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认为,面对城市化,乡村从前的关系网络必然瓦解、邻里关系网的紧密度降低、道德约束力式微,因此当下应关注于如何建立新的城市生活中的社区社会资本。其次,对于乡土传统的影响而言,则存在两种态度。最普遍的态度是强调结构的单一向度,即乡土资源是一种转型和现代化的束缚。他们认为,乡村传统阻碍了村改居社区向城市社区的转化,残存的乡俗民约、思想观念始终在发挥作用,基层组织因为传统关系社会的人情与面子,进而无法实现理性化的法治治理。此时,原有村集体的个人威望依然存在,村改居后的居民仍然更依赖于原有的村委会,使得后介入的城市居委会自治地位虚化。④顾永红、向德平、胡振光:《“村改居”社区:治理困境、目标取向与对策》,《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第3期页。另一种立场虽然把乡土资源视为一种“使动性”的资源,但是最终还是将其作为一种转型的权宜之计,或者一种“缓冲”。也就是说,这种“缓冲论”认为,乡村的传统和文化资源在一定时期内是可以被作为过渡期或转型期的可动员资源,可以作为城乡转化期间适应不良的“缓冲”,但是这种作用只是作为一种转型期的权宜之计,最终村改居社区及其居民一旦度过适应期,还是需要从心理和文化上彻底实现所谓城市化转变。无论是认为传统已经消亡,或者传统在阻止村改居的现代化,都倾向于忽视或贬低乡村社会资源在现代城市社会发展中的价值。与此相似,“缓冲论”最终也还是强调在适应了城市生活之后需要摆脱传统的约束,进而转变成真正的现代城市社区。
我们看到,大多数研究将乡土的传统视为城市化过程中有待解决的“问题”而不是一种“可以动员的资源”。他们强调了村改居社区的结构“约束”向度,而忽视了社会结构同时具有某种“使动性”维度,忽视了村改居一些沿袭下来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团结因素有可能使之成为城市社区建设“希望的资源”和“希望的空间”。①此处借用威廉斯和哈维两位学者相对应的两个概念。我们这里更多的是从直接语义上借用两个概念,强调村改居及其乡土文化传统可以提供城市社区实验的“可动员资源”,进而成为多元城市社区建设的新开端。进一步研究应该着力于发掘乡村传统的现代性价值,探讨如何以传统为纽带或者通过传统的发明与再生产来促生新的城市社区整合,以及如何通过乡村传统文化的适应性改造来推动新型城市社区文化的生产与再生产。进而,我们可以将村改居社区作为新型城市社区建设的新开端,而不是仅仅作为城市化过程的“过渡”阶段,或者将其形态仅仅归结为一种“既非……,又非……”的“混杂”属性,却忽视其社区文化的地方性和特殊性的价值。
在这方面,已经有一些具有启示的研究发现。在对于石牌村的研究中,蓝宇蕴发现,基于宗族性关系与原村集体经济,该村形成了新的都市村社共同体。村社共同体借助自身的组织化机制,建立了适应性经济模式、治理方式与生活方式来应对城市的“围攻”,在节约政府城市化成本的同时充分保留了民间多层次利益。②蓝宇蕴:《都市村社共同体——有关农民城市化组织方式与生活方式的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在对一个回迁社区的研究中,杨荣和吴玲发现,村改居转制后该社区依然能从原有的村落传统中发掘出整合动力。该社区不仅保留了一些乡村传统,同时也具有完整的居住体验与感受。基于村落原有的习惯与关系发展出内生型公共空间,以菜园子文化、种子交情等手段促进了村民的交往,推动了社区的整合;以社区内需求与利益为动机发展出“外塑型”公共空间,在卖菜的过程中形成“我村”认识,增强居民对自身社区的认同感,并发展出新的共同情感与群体记忆。在城市中,新的种菜与卖菜的传统行为在内外两个层面上都促使了村改居社区内的居民达成一种新的共同体意识。③杨荣、吴玲:《村改居社区的空间重构与整合——以三里社区为研究个案》,《社会建设》2020年第3期。郭明考察了浙江杭州市上城区(化名)某街道,在移植传统社会互助互爱的价值观念上,以“义仓”的形式重塑共享的社区意识,打造“新传统”。④郭明:《空间变革中“村改居”社区共同体的式微及再造》,《科学社会主义》2020年第3期。李培林发现城中村社区中的宗祠、小学幼儿园和老年活动中心,依然作为村落里敬祖同宗、尊老爱幼的共同价值观象征而存在。⑤李培林:《巨变:村落的终结——都市里的村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褚冬爱也注意到,“乞巧文化”在现代城市文化中的转变与复兴,本该属于乡村的文化可以融洽地融入到城市社区且丰富了城市文化的意义。⑥储冬爱:《乞巧的复活与蜕变——以广州珠村“七姐诞”活动为例》,《民族艺术》2009年第3期。因此,对于村改居建设而言,与其打造(并不存在的)同质的而且问题重重的城市社区文化,不如重新审视乡村传统文化在新的社区环境下如何延续其生命力,使之成为城市社区建设新开端中充满希望的“资源”与“空间”。
如前文所述,学术界开始在乡村振兴的研究中不断强调村民自治力量、乡土文化和新乡土性再造的重要性。但是,在村改居社区的治理问题上,很多研究强调的却是原有的乡村人际关系网络或者传统阻碍城市化的维度。这实际上仍然陷入了一种“新城乡二元论”的思维局限之中。我们应当注意到,原乡村“旧的”人际关系或者权力关系在现代社区转型中解决矛盾与冲突的意义与价值。有研究指出,现有研究没有注意到强村社理性在国家理性与农户理性冲突过程中的调和作用。村集体的强权威与工作能力能够在变动之中整合村民的诉求并将其制度化,进一步与地方政府达成合作效应,不仅有效结合了国家理性并得到其支持,又避免了权力主导与资本主导的消极后果。⑦朱静辉、林磊:《村社理性中的国家与农户互动逻辑:基于苏南与温州“村改居”过程比较的考察》,《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崔宝琛与彭华民的研究也发现,当城市社区政府与村改居村民的治理思维难以融合时,原有乡村的次级治理网络如村民代表、党员等仍能发挥作用,作为“治理遗产”采取非对抗的形式缓解空间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将自下而上的行动逻辑与自上而下的国家治理逻辑相融合,重塑了村改居社区的公共秩序和治理格局。⑧崔宝琛、彭华民:《空间重构视角下“村改居”社区治理》,《甘肃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
总之,目前的研究普遍将村改居社区视为一种过渡型社区或者转型社区,前者强调其在社区发展过程上的中间性、不完全性,后者在于强调村改居后社区各个面向的改变与转化。无论何种说法,其本质上都潜在地将乡村到城市的变化视为一种不断发展与进化的线性发展过程。这样的线性发展视角长期以来就存在于经典社会理论当中,我们通常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是不断进化和进步的过程,过去是落后的、暴力的,而未来是文明的,美好的。与此同时,这种发展主义视角进一步投射在城市社会学中,将乡村视为传统的、破败的、旧的社区形态,而城市社区则代表着先进与生机。这种视野的局限导致城市中心主义者忽视了复杂而多样的城市病,仅仅强调城市美好的一面,无形中贬低乡村文化、习俗以及社会资本在现代社会具有的重要价值。因此村改居社区的研究常常倾向于将乡村的一切视为城市化转型过程中的障碍,从而强调剥离旧有的乡村特质以促进城市化进程,以城市社区为模板,企图打造或复制一种理想中的城市社区。
但是,实际上城市社区并非单一且均质的,而是呈现为一种多元社区的多元现代性格局。从这个视角出发,村改居社区就可能被看作新型城市社区发展的“希望的资源”与“希望的空间”。当然,我们强调乡村资源在现代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价值,并不否定其某些方面对城市化造成的阻碍,而是提出不应全面舍弃乡村的一切,机械地试图复制某种所谓理想类型式的城市社区。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尊重不同村改居社区文化、传统和习俗,而不是基于城市中心主义立场将村改居社区及其传统简单视为有待被改造或“启蒙”的社会工程对象,最终使本就式微而又极具价值的乡村传统和文化资源消失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