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伦理是学术期刊在出版过程中各参与方(作者、审者和编者)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为加强学术共同体的科技伦理自律,防范和预警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本刊参照国内、外学术出版伦理规范和道德公约,结合本刊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出版伦理规范。
作者在出版前进行的研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伦理指导原则,确保研究合法合规;成果撰写和发表阶段应恪守出版伦理道德,确保刊发的论文符合科研诚信规范。
本刊以发表生命科学与医学研究的论文为主,作者出版前进行的研究须考虑伦理问题,主动提供合法机构(单位、地区或国家级批准备案的审查机构)的伦理审查批件(知情同意)或临床注册等。
(1)涉及人体试验的伦理 研究须根据《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2013)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计委令〔2016〕第11号)进行伦理审查。无论前瞻性抑或回顾性的临床研究,作者投稿时应出具该研究经过机构伦理委员审查批准和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或豁免的证明文件,并在文中描述相关的审批内容和批件号。豁免知情同意:①利用可识别身份信息的人体材料或者数据进行研究,已无法找到该受试者,且研究项目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利益;②生物样本捐献者已经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所捐献样本及相关信息可用于所有医学研究。受试者私隐保护:论文中不得出现可辨识或可溯及受试者身份的文字、数据或图片等的信息,因特殊情况需要时应获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临床研究注册:凡涉及人的前瞻性临床试验研究,原则上作者均应在国际认可的临床试验平台注册,如WHO国际临床试验注册中心(https://www.who.int/clinical-trials-registry-platform)或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http://www.chictr.org.cn/index.aspx)等,并在稿件中标注临床试验注册号。
(2)涉及动物实验的伦理 研究须根据《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国科发财字〔2006〕398号)及《实验动物 福利伦理审查指南》(GB/T 35892-2018)进行伦理审查。作者需提供“三证一表”,即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及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表,论文中须注明以上“三证一表”的编号,并写明所用动物的品种、品系、性别、日龄或月龄、体质量、数量、饲养条件、饲料品种及来源、建模方法和时间、实验起点和终点、镇痛及处死方法等必要信息,确保动物的福利以及实验符合3R原则:替代(replacement)、减少(reduction)、优化(refinement)。
(3)涉及其他领域的伦理 研究须遵循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17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及卫计委〔2020〕第57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 年第 28 号)、《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1号)、《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5〕48号)、《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国科发字〔2003〕176号)、《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国科发社〔2017〕198号)、《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家卫计委〔2019〕)、《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国中医药科技发〔2010〕40号)、《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和服务管理条例》(2009)、《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2021)、《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国卫办医发〔2017〕7号)等。
(1)须准确记录数据、客观分析数据,不得有意夸大科研成果和学术价值;不得向公众传播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
(2)原始记录应包括必要的细节或准确的实验、设备数据等资料,以便论文发表后同行可重复研究过程和验证研究结果。编辑部必要时会要求作者上传原始资料或进行数据共享。
(3)论文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机构商业机密,涉密的论文必须事前经过脱密处理并提供脱密证明材料。
(1)严禁通过第三方买卖、代写及代投论文。
(2)严禁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不接受在其他杂志已全部、部分发表过的论文,或基于同一实验、研究发表非常相似的论文。
(3)严禁剽窃、伪造与篡改。不得剽窃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音视频、研究方法、文字表述并以自己名义发表;通过非公开方式如通信、谈话、评审等途径获取的信息,须征得信息提供者明确同意后方可使用。对数据、图表进行加工时须确保原始记录、实验数据等的本意不发生改变,不得篡改或伪造实验数据以及事实行为。
(4)文献引注须遵从合理、规范引用的原则,反对友情与合作互引。在表述中直接或稍作修改地使用已发表文献中的观点、数据、方法、文字表述、图片以及音视频等均应引注并说明,对原创成果与引用成果给予明晰的界定和区分。不得在参考文献中加入实际未参考过的文献或将转引自其他文献的引文标注为直引。
(5)作者署名须包括所有对论文研究工作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员,署名按贡献大小排序,所有署名作者对论文内容均负有责任。不得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或让无实质学术贡献的人在论文中“挂名”,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本刊要求提供详细的作者贡献说明及科研人员国际唯一学术标识符(ORCID)。
(6)须声明利益冲突,避免因成果发表带来的潜在利益竞争,在推荐审稿人时要规避有利益关系和冲突的同行评议专家。
(7)不得提供挂靠、虚假或过期的基金项目。若标注基金资助项目,须提供包含基金名称、编号、项目名称、负责人及单位、起止时间等信息的证明材料。
(8)作者有申辩及更正的权利。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作者,可向编辑部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力的申辩材料;作者发现已发表的论文中存在错误,须及时告知编辑部进行更正。
本刊评审方式为双向匿名评审。审者应维护学术诚信、尊重学术自由,对稿件做出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独立保密、诚实及时的评估,避免利益冲突和谋私。
审者应对稿件的选题意义及社会价值、科学性、论证合理性、写作质量等给出客观的评价,当发现稿件中存在观点错误、知识性错误等,应尽可能提供评审依据和支持文献。评审过程中发现稿件涉嫌学术不端或违背科技伦理时,应及时向期刊编辑部反馈。
尊重作者思想的独立性和科学研究创新的积极性,避免门户之见、种族歧视以及采用主观性和涉嫌人身攻击的言辞。当发现作者从事的研究与审者相近时,不得利用审稿便利压制或者贬低作者的论文。
审者须独立完成评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审。审者对所审稿件的内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稿件的内容和相关信息。
在审稿过程发现有利益关联或冲突时(如存在亲属、师生、校友、同事、竞争等关系),须及时向编辑部声明,由编辑部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应按照编辑部约定时间及时反馈评审意见,若因故不能按期审稿应及时告知编辑部可能延期的时间和原因,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他人评审或拒审以免延误审稿。
评审过程不得借审稿意见明示或暗示作者勉强引用自己的观点或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文献;不得擅自使用评审中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或者使用得到许可的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或说明。
期刊编辑部应公布期刊稿约、投稿指南及出版伦理章程等并及时更新;编者须公平、公正、及时地处理稿件,对期刊学术质量和科技伦理规范进行把关。
(1)遵守国家有关期刊管理的政策法规和伦理公约,严格履行审稿程序。编者严格审查稿件涉及的伦理及学术不端问题,协助科技伦理的把关、规范与宣教工作。对编、审中可疑行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者提供原始资料或相应证据,将涉嫌学术不端问题的作者、审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诚信警示。
(2)编辑部有权力根据稿件的科学性、原创性、真实性、重要性、可读性、伦理合规等情况及本刊定位做出接受或退稿的决定。
(1)须公正对待每一篇稿件,依据稿件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予以客观评判,避免对作者的种族、国籍、资历及职务等存在偏见,不得对作者进行人身攻击。
(2)编辑须遴选与稿件研究方向相近但无利益冲突的同行评审专家,严格审查并慎重决定是否采纳作者推荐的审者,而对于作者要求回避的审者应尽可能回避。当评审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可考虑邀请更多专家评审,但不得干扰评审。
(1)编辑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处理作者投稿,保证符合期刊要求和质量标准的研究成果及时发表,尽可能缩短稿件录用和出版周期。
(2)编辑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作者以外的其他人透露稿件内容、审稿进程、审稿意见及终审结果等。不得未经作者同意使用未公开出版的稿件信息。
(3)编辑向作者反馈审稿意见时,不得泄露审稿人信息,为保证完整、准确地传达审稿人的意见,可对审稿意见进行合理的措辞修饰,但不应改变原意。
(1)编辑不得隐瞒与投稿作者的利益关系,或者故意选择与作者有利益关系的审稿人。若有利益冲突,编辑须主动声明和回避并将该稿件转交给编辑部由其他编辑处理。
(2)编辑自己撰写的稿件若确有必要投稿本刊时,须当交给编辑部其他编辑处理。
(1)编辑部允许作者对审稿意见提出异议和申诉,应在核查作者提供的申辩材料后及时邀请合适的专家再次审定,并尽快反馈最终意见。
(2)发现论文刊出后有需要修正的错误,经核实后应及时进行勘误并告知相关收录的数据库更改。
(3)出版后论文出现重大错误影响论文的完整性、科学性或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时,则须撤稿。撤稿须在期刊网站和收录机构对被撤稿的文章做显著标识,并公开发表撤稿声明。对涉嫌学术不端的,应通告作者及其所属单位。
(起草人:陈咏梅、丛敏、王海霞、朱颖嫄;复审:王景周;终审:孙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