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融资租赁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的应用

2022-11-23 19:53杨鹏中铁建金融租赁公司
品牌研究 2022年21期
关键词:出租人承租人基础设施

文/杨鹏(中铁建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功能,目前被广泛应用到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来。但是近些年市场变动节奏较快,国家对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工作人员系统调查融资租赁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现实情况设计改善措施,力求发挥出融资租赁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的应用价值。

一、我国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现状

早在20世纪末,我国政府就提高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在“九五”时期,经调查发现,基础设施建设比“八五”期间增长了将近1.7倍左右,总共完成6000亿元左右投资,为市场经济发展贡献了显著力量。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节奏加快,推动了大中小城市发展,原有基础设施项目无法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在公共交通、自然环境、供水供气等方面存在总量较低的问题,然而由于建设资金短缺,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停滞不前。当时我国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时,使用的资金通常是以财政税收、债务收入和银行贷款为主,但是我国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已经超过50%,如果国家为了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大量发行国债,则会增加中央财政压力,然而地方财政财力较少,无法满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地方商业银行因为资金存储存款期限较短,通常情况下不愿意向回收周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数额较大的贷款;政策银行由于资金来源渠道较少,贷款能力较差,不能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有力资金支撑。后来随着西部大开发和奥运工程实施,助推了城市化发展,这种情形需要各个区域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但是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过去的资金筹集方式无法支撑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资金缺乏,促使融资租赁产生,政府可以通过融资或者融物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使得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顺利开展。

二、融资租赁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应用的可行性

自融资租赁出现以来,国家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的行为方式,制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政策,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到达5亿人民币才能申请注册,如果企业在运转中需要拓展外汇业务,则还需要另加5千万美元。目前我国金融租赁企业有15家左右,当企业在发展中按照相关政策进行重组,金融租赁企业总资本可以超过70亿人民币,根据我国现有风险控制管理规定,企业金融资本总额需要高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因此金融租赁企业在负责风险资产租赁业务时,最高可以超过600亿人民币,这些资金里面不包含外汇业务中的资金数额[1]。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合资租赁企业在组织融资性租赁业务时,最低资本数额需要超过2000万美元,现如今我国资融资性租赁企业已有35家,倘若根据风险控制标准进行计算,如果融资性租赁企业现有总资本为9亿美元,则该企业可以组织90亿美元风险租赁业务。但是在1999年,两类租赁公司租赁资产总额仍低于3亿美元,还有11亿美元可以拓展使用。另外,我国可兼营融资租赁业务企业和可从事委托融资租赁业务的信托投资企业已经超过100家,租赁企业具有足够资金和物资,这些物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入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来。

现如今我国基础设施通常是以公共设施为主,现有资金数额保障足够,这对租赁企业而言,安全保障性较高,可以有效减少出租人风险,出租人不用担心出现资金无法回收的问题,只需要将重心放到回收期长短中来,如果回收保障高,收益率稳固,可以适当延长租赁期限,这样可以直接增加经济收入。

利用融资租赁进行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时,总共具有三方面优势,首先是融资租赁主要是以设备投入为主,不需要资金,这样可以避免出现投资资金流失的问题;其次,租赁物件所有权是由出租人掌控,在后期出现问题时,物件可以转移再租赁或者变卖,这样能够降低经济风险;最后,倘若融资租赁和国家投资共同混合租赁时,可以扩展政府投资规模,这样既能降低租赁企业融资成本,还能减少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成本[2]。

三、融资租赁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的应用方式

(一)杠杆融资租赁方式

杠杆融资租赁是指单位在购买设备时,可以由出租人承担小部分租赁资金,大部分租赁资金由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负责提供,出租人需要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收益权、租赁物的保险收益权和金融租赁合同中的收益权转让或者抵押给贷款人。当基础设施建设在实施中需要购买大型设备时,由于这些设备经济成本较高,国家可以通过杠杆融资租赁方式进行,在开展租赁交易时,出租人仅需要承担租赁设备购置款项的20%资金,就可以在法律上获得相关设备的所有权,剩下款项则由金融机构提供的对承租人无追索权贷款解决,这里提到的承租人无追索权,是指当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时,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不能向承租人直接追索债务,可以从出租人的出租资产中获得所需偿付资金。

(二)直接融资租赁方式

一般情况下,基础设施项目中的设备投资占到总投资比例的35%左右,甚至部分项目设备投资比例更高,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直接进行融资,由于融资额可以采用租金的方式,在租赁期限内运用逐年分摊方式支付贷款资金,具有投资乘数效应,投资主体在投资初始阶段只需要支付少量租金,就可以使用所租赁的设备[3]。比如,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中的设备,需要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为2.3亿元,还租期限为5年10期,承租人只需要支付第一期资金,就可以获取设备使用权限。经调查测算,同等规模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租赁方式购买设备要比直接购买设备低80%左右,这样可以减少企业一次性支付大额资金压力,从而有效激发企业投资兴趣,促使基础设施项目有序开展。

当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中采用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可以降低企业投资压力。以城市交通为例,车辆投资通常占整个建设投资的四分之一左右,现如今我国已有20多个城市正在建设城市内部交通系统,拟建长度超过1200公里,仅北京、广州和上海等大城市,在未来五年内拟建轨道交通已经达到400公里,按照8辆编组和最短4分钟间隔时间计算,每公里城市轨道交通需要8辆左右电动客车,当北京、广州和上海城市轨道交通成功后,需要在这些城市投入高达300亿元电动客车。如果政府通过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可以先支付第一时期资金就可以获取相关数量电动客车的使用权限,后期将经营收入获取的资金用于偿还租金,确保基础设施项目顺利运转。

四、融资租赁项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融资租赁各相关方面存在的问题

1.承租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调查发现,我国部分承租人对融资租赁认知程度较低,仍存在市场定位不合理的问题。相比其他信用方式而言,融资租赁业务虽然取得了显著发展,但是并没有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主体作用,由于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缺乏充分了解,目前仍旧习惯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固定资产,认为获取固定资产所有权限比较稳妥。此外,部分承租人仍将融资租赁与传统经营性租赁归为一体,缺乏投资风险意识,这种心理导致部分承租人在没有深入市场调研相关项目发展前景时,就开始了融资租赁业务,如果在后期投资中出现意外情况,则会给承租人造成巨大的经济风险[4]。再者,我国没有完善的融资租赁法律,这就容易导致承租人出现严重的租金拖延问题,截至2019年,融资租赁企业租金拖延额度占到全部租赁资产总额的40%以上,这种情形容易使得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出现破产情况,从而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另外,相比西方国家,我国融资租赁实施时间较短,规模较少,前期由于政府宣传力度较低,使得社会对融资租赁认识程度较低,从而导致部分承租人企业出现租金拖延缴纳的问题,这样既会影响企业信用,还会阻碍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2.出租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融资租赁双方的信任度是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前提,但是我国由于融资租赁法律不够完善,导致融资租赁双方信用度较低,出租人在后期经常出现无法准期收取资金的问题,甚至部分出租人如果收不到租金时,需要承担较高的经济风险,长此以往容易出现破产情况。再者,我国融资租赁规模较小,部分出租人存在轻租赁思维,导致涉及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备数量和类型较少,弱化了融资租赁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的应用价值。此外,由于融资租赁在实施中涉及的领域较多,需要大量租赁专业人才,要求相关专业人才具备完善的金融、贸易和财务管理知识体系。但是在调查中发现,我国熟知行业规范,又了解国际融资租赁行业的综合型精英人才较少,这种情形导致出租人在出租相关设备时,无法根据自身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指导融资租赁出租,不能准确判断出租设备所需承担的经济风险,从而影响了出租企业平稳持续发展。

3.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部分区域政府减少了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年我国实施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主要是以流转税、印花税和增值税为主,不同租赁企业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承担的流转税也不同,同类融资租赁也可以用于不同纳税基准。我国在2009年1月实行的增值税税法,企业可以通过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方式缴纳税费,但是该项税法没有提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法获得资产,是否可以抵押或者减免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在融资租赁资产折旧政策中,现行规定阻碍了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一方面,出租人需要一次性支付全额税费,并且获取的相关资产不能折旧抵扣;另一方面,银行会计处理中实施的租赁类型与税法政策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融资租赁资产规定的入账价值不同,这就导致相关企业无法准确鉴别出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从而增加了后期调整递延所得税的难度[5]。另外,我国现有的印花税使用基准也不同,在印花税规定中,融资租赁是以“借款合同”为主,“借款合同”中的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财产租赁合同中的税率高达千分之一,但是在航空飞机租赁业务中,却无法考虑到主体问题,这就会导致税率差距变大,使得融资租赁业务无法公平竞争。其次,融资租赁监管陈旧。现如今我国在海关法、民航法和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中都有融资租赁,但是仍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虽然也有涉及融资租赁的规定,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再者,不同区域实施的融资租赁管理政策不同,导致融资租赁管理较为混乱,在后期容易出现经济风险,如果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中出现融资租赁问题时,没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这样也会阻碍基础设施项目开展。

(二)针对融资租赁各相关方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承租人角度

要想降低承租人融资租赁经济风险,就需要强化承租人对融资租赁业的了解程度,通过线上搜集资料学习和线下实践的方式,总结以往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立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现状,改变传统融资租赁思维。另外,相关企业在融资租赁之前,应在内部成立风险审计小组,由专业人士分析融资租赁过程,总结所需承担风险以及注意事项,做好融资租赁事前控制,制定完善的融资租赁计划,这样在后期进行融资租赁时,可以直接按照计划实施即可,降低融资租赁风险[6]。同时,为了避免企业出现失信记录,承租人在获取固定资产使用权限后,应起草完善的分期还租时间、还租途径、资金来源和还租数额的文件,并组织财务人员定期还租。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中容易出现意外风险,企业在建设分期还租文件时,应组织审计部分制定双份风险预防措施,确保承租企业能够定期偿还租金。

2.出租人角度

首先,出租企业应建设信用约束体系和失信惩戒条例。由于融资租赁在后期分析还租中,容易出现承租人拖延缴纳的情况,出租人可以在出租固定资产之前,与承租人明确约定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内容,并将现场讲述内容和承租人承诺话语拍摄下来,如果承租人在后期出现拖延缴纳租金的情况时,可以以视频和档案为凭证进行惩戒,对于部分信用指数非常低的企业,出租人有权禁止为其融资租赁,这样既能提高承租人的按时还款心理,降低出租人风险,还能约束信用不良企业,保障融资租赁业长远发展[7]。其次,出租人应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中还有较多不足,需要专业人才在出租之前分析出租风险和实施措施。因此,出租人应通过薪资奖励或者安家政策,引进专业人才,并且定期对内部现有人员进行培训,定期邀请融资租赁经验丰富人士为相关工作人员讲解融资租赁步骤和注意事项,力求在后期实施融资租赁时能够有效规避风险。

3.政府角度

融资租赁与经济风险直接挂钩,要想保障承租双方经济利益,政府应完善融资租赁税制和相关法律制度,这样在后期进行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时,承租双方才能共担各自责任,确保融资租赁平稳发展。第一,在制定融资租赁税制时,可以明确纳税方式和额度,摒弃主体分类纳税方式,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定义,平衡各个区域融资租赁税赋[8]。第二,应建设完善的流转税制,确保现有增值税可以推动融资租赁发展。第三,需要设置合理的所得税制,引导融资租赁企业结合相关税赋政策,利用加速折旧方式计提折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也可以计提折旧。第四,完善印花税制,参与融资租赁主体可以在公平合理的融资基础上缴纳印花税。第五,制定融资租赁法律,政府可以将当地融资租赁情况记录下来反馈给国家,国家可以立足各个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融资租赁法律,明确税法缴纳标准和拖延惩戒措施。地方政府在落实融资租赁法律政策时,也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推出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力求以此引入国外融资先进建设设备,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有利条件。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我国经济建设发展速度较快,推动了城市化发展,促使我国各个区域对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更高要求。但是每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庞大,在建设中需要大量设备,并且部分设备资金投入成本较高。为了确保基础设施项目顺利开展,国家可以利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设备,由于融资租赁在我国实施时间较短,目前仍存在部分问题,需要相关人员从多个方面系统分析问题存在原因,结合现实情况制定解决对策,从承租人、出租人以及政府角度出发,建设完善的融资租赁措施和法律政策,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力求通过多种措施优化融资租赁,确保融资租赁能够有效应用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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