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隋鑫(中国供销粮油有限公司)
在如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市场对粮食的需求量日益增多,因此,为了满足粮食购销企业市场化收购的融资需求,有效控制国有粮食企业的信贷风险,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真正落实,便要积极创新粮油市场化收购资金支持方式,与地方政府、粮食局共同探索,推行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制度,由此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专门解决粮食收购问题的共同担保基金融资平台,在解决国有粮食企业融资问题的基础上,防控市场化收购贷款风险,进一步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市场化粮食收购,进而解决农民的“卖粮难”问题。
对于我国大部分粮食主产区来说,当前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较为滞后,企业的历史包袱较重,且净资产少、保证能力具有局限性,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不足,但是这些企业却是当地粮食购销的主要渠道,承担着粮食收购的重担。每年的春秋两季粮食收购资金需求量巨大,导致国有粮食企业面临着资金供应、风险防控的双重压力[1]。为此,这便需要坚持以保证粮食收购无问题、积极依靠当地政府来突破担保难的瓶颈、创新粮食市场化收购支持方式,探索并创建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制度,更好地解决粮食购销企业抵押资产质量差、价值低及处置难等现实问题。对于国有粮食企业来说,以全体参保企业捆绑的方式,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更利于健全企业的经营约束机制,以此来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市场风险意识、理性经营意识与水平,确保企业不断增加自身的积累。并且,在统一思想、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每年夏季与秋季的粮食收购信贷准备工作,与当地农发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沟通、协调,以此来共同筹集专门的解决粮食收购问题的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当前国有粮食企业、银行、政府等多方基本形成统一的认识,通过依靠政府主导、财政注入资金建立粮食共同担保资金,从而搭建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平台,进一步解决农户卖粮食难、打白条等问题,真正意义上保护农户的切身利益。
目前,在社会时代的发展过程中,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属于一个新事物,很多地区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购销企业无法理解并接受。为此,想要真正将这项措施加以落实,就需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营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
为了全面推动各地逐渐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国有粮食企业便要在粮食收购准备工作期间,多次与省粮食局进行沟通与协调,深入粮食生产市区,与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研,来提升其对粮食共同担保基金的正确认识,这对国有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具有积极的作用[2]。由此,通过国有粮食企业与省粮食局形成共识,联合下发有关粮食收购工作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创造条件,来推进建立粮食共同风险基金,并且针对省级储备粮贷款,与省粮食局可签订相关协议书,进一步落实省级储备粮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发挥出当地银行的优势,促使各级机构对本地粮食企业进行引导,宣传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对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参保购销企业发展、粮食购销企业在整体风险承受力提升方面有重要意义,以便各个粮食企业深刻地认识到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建立的目的,在于更加有力地支持购销企业的壮大发展,提升其整体、长远经营的发展潜力[3]。为此,当地政府可下发关于粮食收购贷款共同担保基金的管理方法,明确要求市政府、县政府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财政资金注入比例,各县区要足额建立以财政注资为主的粮食收购共同担保基金,并列入对县区政府农业农村工作的年度考核之中,从而有效地解决粮食收购资金的筹集问题,避免因收购资金不足出现卖粮难、打白条等现象发生。
对于国有粮食企业,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媒体宣传夏收工作时,应将通过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共担风险放在突出的位置,促使各方理解,并积极支持工作的开展,由此为全省推行共同担保基金制度建设良好的氛围。
对于粮食共同担保基金的建立,来搭建粮食收融资平台,就需要国有粮食企业全面地探寻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存在的不足与问题,由此通过不断地改革、创新,来打造出政银企农合作的平台,实现共同的管理,充分发挥出风险共担的作用,由此满足自营粮资金的需求。
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应经过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购销总公司、参保粮食购销企业与农发行共同协商,确定出基金归集单位[4]。当前,基金归集单位,主要是指具有全辖粮食经营统筹协调职能,比如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或者指定参保粮食购销企业。
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归集单位,需要在农发行开设基金专户,用于专门的核算粮食共同担保基金筹集与使用的情况,且账户内的基金,通常情况下不得抽回,如若参保粮食购销企业,已经结清农发行贷款本息,便要经过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基金归集单位同意之后,才可抽回已认缴的基金[5]。
粮食共同担保基金是一项专项的基金,包括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购销总公司、参保粮食购销企业等,筹集存入农发行存款账户,用于弥补粮食购销企业市场化收购贷款损失,所以这便要各个部门及单位明确基金的性质与用户,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擅自使用。
对于粮食公共担当基金的建立,应坚持多渠道筹集的方式,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促使财政资金、县购销总公司自有资金、参保各个粮食企业自有资金成为主要筹集来源,由此有效地避免法律纠纷,同时还要规范好基金的筹集渠道,禁止使用贷款资金与借入资金、职工与社会集资等非权益性的资金。
由于粮食共同担保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乃至使用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农发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基金归集单位、参保粮食购销企业,以共同协商的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为此这便需要健全基金共管制度,促使基金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基金归集单位与农发行共同的管理,从而确保基金经过管理各方的协商、同意之后投入使用[6]。
对于当前的粮食公共担保基金来说,农发行主要是按照粮食共同担保基金总额的10-15倍,向参保粮食购销企业,发放市场化收购贷款,优先为参保优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担保,但当参保粮食购销企业,出现贷款损失之后,便要及时地补充,但是往往其自身难以弥补,为此这便要完善基金补偿机制,经管理各方协商同意之后,使用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加以补充,而受补的企业,要在后期的经营收益中,逐渐地缴回贷款损失所动用额度。
当前,粮食市场开放已经势在必行,粮食主产地区的卖粮难问题日益凸显,其责任重大,不仅是地方粮食企业、农发行等双方的责任,还是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为此这便要群策群力,共同解决卖粮难的问题[7]。
因而,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制度,就要将银行、政府、企业等相关部门捆绑一起,形成命运共同体,加强管理的创新,来破解国有粮食企业融资担保难的瓶颈,同时有效地防控农发行的信贷风险,从而真正发挥出财政资金的四两拨千斤作用,切实缓解农户的卖粮食难问题,进而确保国家粮食的安全。
粮食丰富便是农稳,而农稳方可国安。也就是说,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地端在自己的手中,为此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地落实粮食安全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的粮食共同担保基金,积极引入财政性资金的投入,将政府与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农发行等承担粮食安全使命的部门,联系在一起共同承担维护粮食安全,从而强化部门责任,进一步推动粮食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对于政府主导的粮食共同担保基金的建立,其中部分的资金,都是由当地财政性资金所注入的,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便是粮食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具有责任与义务维护共同担保基金,为此这便需要政府完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促使其积极主动地加强粮食市场的指导工作,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与水平,严格地督导检查国家粮食购销企业,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8]。
对于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需要农发行按照企业的风险承受力,来明确发放收购资金贷款,而这在实际的工作中难以实现。为此,想要突破担保的瓶颈,便要积极落实收购资金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要求,以粮食共同担保基金,作为防控市场化收购贷款风险的抓手,由此进一步增强粮食企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同时提升农发行风险防范水平,以及化解市场化收购贷款风险的能力。
由于粮食共同担保基金,主要是将全县范围内的粮食购销企业,捆绑在一起,来建立全体参保企业资金联保式的风险管理机制,促使企业之间相互担保、互相负责[9]。为此,各个企业要通过共同担保,来不断地提升自身竞争意识与风险意识,增强企业的用人与管理水平。
往往在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制度之下,粮食购销经营的运作,需要地方政府深化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大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能够兼并重组、资产确权,由此确保资产与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进一步实现一县一企、一企多点的模式,从而借助集中资金、资源支持一批优质企业,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作用,最终达到企业集约化的经营目标。
财政、粮食企业与农发行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困难,并根据相关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粮食市场化收购共保基金的监督、考核,确保专项资金能够按照规定所使用。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将建立共保基金工作,纳入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责任制度的年度目标考核内,由此明确任务与责任,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实现一抓到底。另外,国有粮食企业也要连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将所属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列入子公司的年度核算分配暂行办法、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之中,而所属企业负责人交存的上岗风险抵押金,要保证与粮食共同担保基金考核相结合,从而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比如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都要依规依纪给予严肃问责处理,尤其是触犯刑律行为,要移送到司法机关加以惩处。
综上所述,推行粮食共同担保基金,搭建粮食收购融资平台,是切实解决卖粮难、打白条等问题的重要举措,由此保障农民增收及粮食安全。为此,对于粮食共同担保基金的建立,需要粮食企业积极与农发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多方沟通协调,各方精诚合作,相互信任与互相支持,才能破解新形势下粮食企业商业信贷资金的瓶颈,同时还可防控金融信贷的风险,以便充分发挥出财政资金的四两拨千斤作用,从而确保粮食市场化收购共担基金获得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