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东
[提要]清军入滇后,吴三桂镇滇专权,督抚体制名存实亡。是时,云南“夷风未变、土官相仍”,土地高度集中。历经康熙朝“撤藩”和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云南省级和大部分地方政权被纳入清廷直接统治。除此之外,清廷还在云南大力推行土地、赋役制度改革和儒学教育等,其实质是用“以汉化夷”取代“以夷制夷”。通过一系列变革,云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的“内地化”程度大大加深,清廷真正有效掌握了云南的行政权、经济权与文化权。与此同时,“云南人”也逐渐摆脱数千年“夷人”“蛮夷”“夷倮”的角色和称谓,融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发展格局中。
清军入滇后,先有平西王吴三桂镇滇专权,导致先前建立的督抚体制名存实亡。后经康熙朝“撤藩”和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云南从省级到大部分府、州、县级地方政权被纳入清廷直接统治,在统制方式上实现了“内地化”。在此背景下,更大规模的汉人移民持续向山区、矿区和边境地区拓展。与此同时,兴儒学、行科举等政策举措在云南取得成效,云南“内属”地区社会和文化的“内地化”程度日益加深。目前学界已有一些关涉清代前期云南政治变局与社会变革的研究①,诸多研究从“王朝统治”的视角探讨了清廷对云南的“管理”“控制”等,内容和观点颇有新见。笔者不揣浅陋,在既有研究基础上,尝试从“社会治理”角度就清军入滇后云南的政治格局、社会面相、族类风貌等进行梳理,进而探究清王朝治理下云南的政治、社会变革及其对边疆社会发展的影响。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教正。
顺治十六年(1659)正月初三日,清军“抵云南,三路俱会,兵不血刃,迤东遂平”;二月,洪承畴至滇,“议进缅机宜,招抚流民,安插蛮庶……遂设院、司、道等衙门”[1](P.516-517)。清军入滇后在云南的行政设置基本沿袭明朝旧制,《清史稿》记载:“清初沿明制,置承宣布政使司,为云南省,设巡抚,治云南府,并设云贵总督,两省互驻。”[2](P.2321)
根据洪承畴的建议:“云南险远,请如元、明故事,以王公坐镇”[3](P.9474)。顺治十六年(1659)十月,清廷以“云南远徼重地,久遭寇乱,民罹水火”为由,“命平西王吴三桂移镇云南……内外各衙门不得掣肘”[4](P.1000)。于是,吴三桂以“滇土虽收,滇局未结。边患一日不息,兵马一日不宁”[4](P.1039)为借口要挟和讹诈清廷。他不断扩充军队,挟边防以自重,清廷每年发给吴三桂的饷银竟占到清廷全年财政支出的三分之一。除此之外,他还直接插手清廷的官员选任,由他保举的官员称为“西选”,对于“西选”官员,吏部不敢不用。自顺治十六年(1659)至康熙十二年(1673),吴三桂据滇14年间,“位尊权重,收召人才,树党羽”。除此之外,他还“凌虐诸土司,草薙禽猕”,在各水陆要冲,“遍置私人,榷敛市货,潜积硝磺诸禁物,诡称边警,要挟军需”。由他保举的“西选”官员遍布天下。他儿子吴应熊“尚主京师,朝事大小,飞骑报闻,久益跋扈,所为多不法”[5](P.404-P.405)。吴三桂正所谓抓住了清廷求稳怕乱的软肋,“挟封疆以重,张皇边事,自负万里长城”[5](P.404),俨然成为割据一方的“土皇帝”。由于吴三桂专横独裁,原先确定的省级督抚体制其实也就名存实亡了。
历史上云南由于去中原险远,气候环境复杂,“烟瘴”(疟疾)频发,族类众多,经济社会形态及文化现象等均与内地迥异,长期以来被中原王朝视为极边之地、“烟瘴”之乡、“蛮夷”之境、难治之区。汉武帝之前,云南属于“西南夷”聚居之地。秦朝“略通五尺道,诸此国颇置吏焉”[6](P.2993),由于二世而亡,对“西南夷”的经营遂告中断。汉唐以降,中原王朝秉持“以夷制夷”的方略,对云南采取“羁縻之治”。元明以来在云南实行土司制度,尽管明朝后期在部分靠内地区进行了改土归流,但更多“夷人”居住的地区并未实行改土归流,土司权力不曾动摇。这也反映出“云南各少数民族内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现象,直至明朝末年并不曾发生带根本性的改变”[7](P.468)。
平“三藩”后的首任云贵总督蔡毓荣曾言:云南“汉土交错,最称难治,治滇省者,先治土人,土人安而滇省不足治矣”[8](P.425)。清军入滇后,面对中原此起彼伏的反清浪潮和云南情势,清廷采取“抚”“剿”并用的策略处理土司问题,即对“有归顺者,俱加意安抚,令其得所,秋毫无有所犯。……其中有能效力建功者,不靳高爵厚禄,以示鼓劝”[4](P.948)。而对于勾结李定国势力,反抗清廷的“不法”土司则采取剿灭和改流的措施。如顺治十六年(1659),元江土知府那嵩抗清失败,元江土府被改设流官。康熙四年(1665),宁州(今华宁)、嶍峨(今峨山)等地土官举兵造反,被吴三桂各个击破,这些地区均改设了流官。清军入滇后对土司实行招抚政策,一方面是为了与反清势力即所谓“叛逆”争夺土司,表达清廷“秉承天命统一中国的政治合法性”[9](P.144);另一方面也因王朝初建,清廷与反清力量的实力天平还未明显倾向清廷,清廷就算有意与土司对抗,也无力对其采取强硬手段。相较之下,对土司采取“安抚”和“怀柔”的策略无疑是正确的选择。顺治十七年(1660),“吴三桂请准土司世袭,悉给印札”[1](P.518)。由上观之,清军入滇后云南府、州、县一级地方政权相当一部分仍掌握在土司手中。
由于长期战乱,清军入滇之初的云南社会面临“地方荒残,米价腾贵”[4](P.1043)的残破局面。顺治十七年(1660)正月,“三桂受总管,命镇云南,上疏乞沐氏旧庄”[10](P.393);康熙七年(1668),再次“请以原赐沐氏庄田七百顷,并入圈内”[10](P.403),于是原先明朝封给沐氏的庄田,为吴三桂所“继承”。为了保障兵丁口粮,他还下令圈占了州县、卫所大量土地;取消大西军推行的“轻租赋、薄徭役”政策,对农民征收重赋重租。[11](P.212)除此之外,云南各地土司也占有大量土地。雍正四年(1726)十一月,鄂尔泰在奏疏中指出:“云贵荒地甚多……不禁其开垦而不来开垦者”,是因为“荒地多近苗界、实虑苗众之抢割”,如果“土司遵法、夷人畏伏,将不招而来者自众”[12](P.215)。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前,部分土司地区或之前已经改流的地区,土司霸占土地,农民不敢前往开垦和耕种土地,使得朝廷的贡赋难以增加。
自秦汉以来,就有不同族类居住在云南这片土地上。到了明代,大量汉人移入云南,“到明代后期,各种类型的汉族移民总数已达300万左右……汉族移民的数量已完全超过了土著的‘蛮夷’人户”[13](P.111)。及至清前期,生活在云南的族类愈发众多且“夷风未变”,这从相关文献和清代云南督抚的言论可见一斑。如《清史稿》载:“无君长不相统属之谓苗,各长其部割据一方之谓蛮。……云南之野人,皆苗之类”[14](P.14203)。就清代云南土著族类的风俗、性情来看,不少清代云南地方志都有相关记述,如(康熙)《蒙化府志》载:“倮倮……多依山谷,聚族而居,甘淡泊,习勤苦,喜射猎,善牧养。”[15](P.53)又如《滇黔志略》载:(云南)“妙罗罗……散处各郡,貌丑恶,性情狰狞,男子善用镖弩,妇女以布整幅搭于右肩,系结于左胁”[16](P.177)。清前期朝廷和地方大员对云南族类和社会的总体认知是“汉夷杂处”“夷风彪悍”。如洪承畴认为云贵地区“苗蛮族多,民人绝少,风俗全然不同,性情殊不相类”[17](P.585);蔡毓荣则称滇省“土人种类不一,大都喜剽劫,尚格斗,习与性成”[8](P.425)。
随着吴三桂骄横日盛,异谋渐露,与清廷的矛盾和斗法日益凸显。顺治十七年(1660),清廷“议撤满洲兵还京,裁绿旗兵五万之二”,但吴三桂以“边疆未宁,兵力难减”[18](P.785)为借口进行抵制。康熙十二年(1673)七月,吴三桂假意自请撤藩,向朝廷疏言:“臣身在岩疆,已十六年。念臣世受天恩,捐糜难报……今闻平南王尚可喜有陈情之疏,已蒙恩鉴,准撤全藩。仰恃鸿慈,冒干天听,请撤安插。”从上文看,吴三桂实际上是希望朝廷能够挽留他。针对吴三桂自请撤藩,康熙帝先是对其褒扬了一番,“王自归诚以来,克殚忠荩,功绩懿著”;而后表示有所为难,“王下官兵、家口作何搬移安插?”;接下来表明撤藩的具体事宜“著议政大臣等会同户、兵二部确议具奏”[19](P.564)。由此观之,康熙帝并未表达挽留之意,这有些出乎吴三桂的预料,同时也加快了吴三桂反清叛乱的步伐。同年八月初九,康熙帝正式对撤藩提出“善后”之策,即“三藩”各派一员大臣“前往会同该藩及总督、巡抚、提督商榷,作何布置官兵,防守地方”,同时开列诸藩的“官员职名”册,照管藩王起行[19](P.570)。至此,吴三桂与清廷的公开冲突已箭在弦上。仅仅过了百余天,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吴三桂诛杀云南巡抚朱国治,正式与清廷兵戎相见。经过长达八年的战场厮杀,康熙二十年(1681)十月二十八日,清军攻占云南府,“斩吴世璠、郭壮图首级,戮吴三桂尸,俱函送京师”[1](P.534),吴三桂叛乱遂告平息。其后,督抚管理体制才在云南真正建立,后来督抚设置、治所、辖区等虽屡有变更,但清朝对云南的管理大抵以督抚体制为主②。各级政权机构设置完备且与内地各省渐趋一致,反映出清朝对云南省级政权的管控较之前更为直接和有效。
元明以来在云南实行的土司制度,到了明末便暴露出诸多弊病。是时朝廷已对少数“不法”“不逊”的土官、土司进行了“改流”,但“并没有真正解决土官土司与朝廷、土官土司与土官土司、土民与土官土司之间的诸多矛盾,致使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必然难以宁靖”[20](P.162)。“三藩之乱”平定后,随着督抚制度的日益健全和完善,土司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判。最具代表性的当属蔡毓荣在《筹滇十疏》中对土司制度的批判和提出的对策。蔡毓荣认为,清军入滇伊始对土司采取“鼓舞招徕,各照伪衔换给札付”乃权宜之计。他主张有效管理土司,一是追夺土司武衔,二是土司不得违反朝廷法律,三是土司要各安其位、不得相互侵犯,四是土司必须服从朝廷征调,五是革除土司陋习,六是加强对土司承袭和考成的管理,七是恢复部分战乱中去职的土司之职[8](P.425-427)。蔡毓荣针对土司的治策可谓有理有据,系统详尽。
土司问题的处理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影响,不得不审慎行事。清前期君臣在如何处理土司问题的看法上是有分歧的,尤其是康熙朝最为明显。如康熙二十一年(1683),蔡毓荣上疏“请禁民人及土司携藏兵器,并不许汉人将铅、硝、硫磺货与彝人”,但康熙帝认为“众土司人等,全赖弩弓、长枪捕猎,以为生计。今概行禁止,则土司俱失其生业”[21](P.80)。又康熙二十五年(1686),康熙帝针对云贵督抚及四川、广西巡抚关于征剿土司的奏疏指出:“朕思从来控制苗蛮,惟在绥以恩德,不宜生事骚扰。”[21](P.319)当然,康熙帝对土司也不是一味怀柔和绥靖,对于接受过吴三桂“伪职衔”的土司或其他不法土司,他毫不手软。如康熙二十二年(1683),邢部议付“土司陆道清同王辅臣投诚,给与总兵札付,令招抚吴三桂,复受吴三桂伪将军职衔”,康熙帝批示“陆道清著即处斩”[21](P.168)。
雍正帝继位后,清廷对土司的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由康熙时期的“文德绥怀”转变为积极改流。雍正二年(1724),雍正帝谕旨:“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每于所属土民、多端科派,较之有司徵收正供、不啻倍蓰。……嗣后督、抚、提、镇宜严饬所属土官,爱恤土民,毋得肆为残暴,毋得滥行科派。”[22](P.326)雍正四年(1726)三月,雍正帝下旨时任云南巡抚管云贵总督事鄂尔泰:“四川乌蒙土司,纵恣不法,擅扰东川府地方。似此,若不严行惩戒,将来益无忌惮,滋事愈多。云南与乌蒙接壤,尔可与岳钟琪和衷酌办,将乌蒙土官土目先行戒谕。令其毋虐土民,毋扰邻境,痛改前非,恪遵法度。傥敢怙恶不悛,罔知敛戢,应作何惩治,尔当悉心筹画万全,勿少轻易。”[22](P.623)是年四月,鄂尔泰再次上奏雍正帝:“窃以苗倮逞凶皆由土司,土司肆虐并无官法,恃有土官土目之名,行其相杀相劫之计。……若不尽改土归流,将富强横暴者渐次擒拿,懦弱昏庸者渐次改置,纵使田赋、兵刑尽心料理,大端终无头绪。”[23](P.209-210)其后,鄂尔泰又奏称:“云南土官多半豪强,所属苗众悉听其指使,残暴横肆,无所不为……若不及此清理,约定规程,即使拿几土官,杀几苗首,亦不过急则治其标,本病未除,恐终难宁帖。”[12](P.214)在此背景下,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已在所难免。
改土归流初期,鄂尔泰曾奏称“改归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自投献为上策,勒令投献为下策”,雍正帝亦认为“务有名问罪为要”[23](P.210)。可见,雍正朝改流的初衷是尽量采取和平的方式,以较小的伤亡代价进行和平改流。然事与愿违,一些实力强大的土司不愿接受改流,煽动和组织土民对抗改流,由此采取武力征剿,强行改流已不可避免。最典型的莫过于对云南东川、乌蒙、镇雄土司的改流。乌蒙米贴一个小小的地方,“改流”中被杀者竟有数万人。雍正朝在云南推行的改土归流,以“米贴事件”为代表的血腥镇压并非个案,对澜沧江中下游以东傣族为主的地区,也经历了残酷的改流与反改流的斗争③。
经过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云南境内土司数量大为减少,靠内地区的土司如蒙化土知府、广南土府同知等已名存实亡,不再掌握政治、经济等实权。而仍然保有一定政治、经济实权的土司也基本压缩到统治的“边缘”地区,如车里宣慰司、南甸宣抚司等。总体看,此次改土归流取得了较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云南大部分府、州、县级地方政权纳入清廷的直接统治且统制形式与内地趋于“一体化”。正如雍正十年(1732)云南巡抚张允随在奏疏中认为的,鄂尔泰主持的改土归流使“数百年未通声教之地尽入版图”[24](P.534)。改流结束后,清廷还在改流地区采取增添营汛、编订保甲等措施,加强对地方的军事控制与政权建设。为加强对夷民的管理,流官政权在改流地区开展清理人口、土地等活动,如云南丽江府在雍正二年(1724)设流后,“清出夷丁二千三百四十四丁”[1](P.578)。
针对清军入滇后云南日益严峻的土地兼并集中、农民逃亡破产,土地抛荒等问题,清前期的云南督抚积极采取措施,对云南的土地和赋税制度进行变革。
一是鼓励垦荒。顺治十四年(1657)四月,清廷决定“督垦荒地,应定劝惩则例。督抚按,一年内垦至二千顷以上者,纪录。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一千顷以上者,纪录。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若开垦不实及开过复荒,新旧官员,俱分别治罪”[4](P.854)。康熙二十四年(1685)二月,清廷同意“秦、蜀、浙、闽、滇、黔、楚、粤投诚之人安插各省者……愿屯田者,编入保甲,官给牛种,派以田亩开垦”[21](P.251)。雍正十年(1732),云贵总督高其倬奏准“昭通兵米,自外运入艰难,遣官招募农民一千户到昭通开垦。每户给田二十亩为业,按年收谷麦,作价扣还工本,起科征米,以充兵食”[25](P.70)。这样新改流地区的土地就被开垦出来。乾隆元年(1736),清廷规定“云南夷户,除垦耕官屯、民田仍按亩起科外,其所种夷地,皆计户纳粮,免其査丈”[25](P.75)。也即“夷地”不需要丈量面积起科,只需按户纳粮。这有利于调动夷民垦荒的积极性,山区荒地被大量开发出来。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云南“水陆可耕之地,俱经垦辟无余,惟山麓、河滨尚有旷土”,进而鼓励开垦“山头地角”“水滨河尾”之土[25](P.78)。
二是废除庄田。明朝末年,云南沐氏勋庄和各级官吏的“庄田”数量庞大。由于庄田制度剥削残酷,明朝末年,庄户不断暴动、逃亡并将土地抛荒。康熙年间,庄田之抛荒者,在大部分地区达半数以上[7](P.502)。蔡毓荣在《筹滇十疏》中提到,清军入滇后这些庄田被吴三桂占有,“遂至地为藩庄,民为藩役”。平定“三藩之乱”后,这些庄田便“悉归有司,给民耕种”,然而“民赋之外,另征庄租”,导致“民不堪命”,并且“小民一种庄田,便属官家佃户,夫既非其己产,安必其为久远计乎?”。可见庄田虽归民耕种,但耕种者除了缴纳“民赋”外,还要另交“庄租”。由于庄田并非耕种者的地产,因此难以激起耕种者的积极性。蔡毓荣主张将庄田变卖:“按地则每亩可变银四五钱至一两有奇;按粮则每石可变银十两至二十两有奇。……永除庄田名色,约可得银数万余两”“凡此所变价银,仍请酌量留滇,永作钱本,是固非一时之利,而善后之长策也。”[8](P.430-431)这样的话,承种庄田的人与其他编民一样,只需负担田赋而不需再缴纳“庄租”,并且庄田变卖后官府还可得到数量可观的变价银。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廷批准了蔡毓荣的建议,“以原给吴逆沐庄变价归并附近州县,照民粮起科”[1](P.538)。通过这一改革,凡过去耕种庄田的农奴,交出一定数额的地价之后,便可获得对土地的私有权,直接对官府负担田赋和徭役。这一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历史进步性,使得靠内地区各府、州、县的经济制度趋于划一。
三是改革屯田。明代,驻扎云南的军队实行卫所军制,三分守城,七分屯田。明代的军屯户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他们所交纳的屯粮“给指挥等官为奉食,听其招佃收租”[26](P.34)。“军户”被束缚在土地上,世代为军,不得随便迁动。因此,明代中期以后的军屯户实际上成为朝廷的农奴,许多军田被军官盗卖。清军入滇后,以绿营兵制取代明代的卫所军制。但初期仍按明代原来的档册对屯田进行登记,把军户束缚在军田上,军户的地位和负担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耕种军田的赋税较耕种民田的赋税高出十余倍,大量军户放弃军田而争种民田,将军田大量抛荒,不仅影响官府的财政收入,还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康熙二十八年(1689),云南巡抚石琳曾提出“全滇屯官田亩之粮过重宜减也”[26](P.34),但他的建议未得到清廷的采纳。康熙三十四年(1695),云南巡抚石文晟再次向清廷上疏:“自康熙二十一年至二十七年,屯银、米谷等项历年拖欠,此非军户敢于顽抗,亦非各官不善催科,总因粮额太重,血比难完。……减赋于今日,安知不增赋于将来。”[27](P.53)此后,清廷决定废除军屯制,将军屯田地并入所在府、州、县的民田之中,无论军户还是民户,凡是耕种军屯田亩者,按照河阳县(今澄江县)上则民田的税额向国家交纳田赋④。这样,明代遗留下来的军屯土地也就私有化了。军田制度变革后,田亩不再被抛荒,土地耕种面积不断扩大,同时还增加了官府的赋税收入。
改土归流之后,清廷在改流地区实行流官统治的同时,对改流地区原有的土地制度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在云南所采取的政策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要求农民交出地价赎买土司原有庄田。这一类型以滇中、滇东和滇东南部分地区为典型。如雍正七年(1729),鄂尔泰命令“查勘十八寨(今弥勒县虹溪)、布韶(今属弥勒)等处田亩”并“令见(现)业主变卖归公”[1](P.605)。但是这一措施不仅涉及农民已占有的土地,而且连地主购买的土地也要再出地价,所以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很多流官不愿意执行这一政策。第二种是耕种土司土地的农民向流官政权交纳田赋。这一类型以丽江府、姚安府、沾益州(今宣威)以及东川、乌蒙、镇雄等地区为代表。改土归流后,这些地方的土官被废除或逃到其他地方。土官的庄田被国家没收,由流官交给农民耕种,同时农民向流官交纳田赋。第三种是流官通过土官征收贡纳,封建领主经济继续存续。这一类型以镇沅、普洱府等地为代表。这些地区形式上完成了改土归流,由流官统辖,但基层土官依然存在,流官仍然通过这些土官来对农民征收贡纳,封建领主制经济在这些地方继续存续下来。
改流后的地区,官府的田亩记录显著增长,田赋、矿冶等税收也有所增加。如乌蒙等地土司控制的大量土地变为农民的“世业”田,汉族地主也涌入购买土地。这就有利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解体和割据状况的消除,有利于这些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改土归流后,清廷还在云南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对新改流的地区一度实行低税或宣布“永不征赋”,但在改流地区社会经济有所发展以后,仍然按照定额(或超出定额)征收赋税[28](P.737)。遇有灾荒,则实行蠲免。雍正七年(1729),雍正帝下旨:“朕爱养黎元,遐迩一体,而边远之地,小民家计不及近省,尤朕心之所系念……著将庚戌年甘肃、四川、云南、贵州、广西额征地丁银两,悉行蠲免”[29](P.84)。又如,雍正十三年(1735),雍正帝下旨:“今闻元江、普、思等处,军务告竣,用是特沛恩膏,将本年通省地丁钱粮全行蠲免,俾滇民均沾实惠。若谕旨到日,有已征在官者,准抵明年应纳之正赋。”[29](P.951)
需要指出的是,清前期中央王朝在云南进行的土地和赋税改革,其目的是获得更多收入。但是这些改革措施客观上符合当时云南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也有力地促进了云南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是扩大了耕地面积,增加了官府的赋税收入。二是促进了边疆地区的开发。清廷把垦荒与安置流民结合起来,使得大量汉人移民进入云南。移民不断向山区、矿区和边境地区拓展,不仅增加了人力资源,还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促进了对云南的开发。三是促进了云南与内地经济社会的融合。土地和赋税改革使云南与全国腹里地区经济制度更趋划一,云南经济进一步融入全国经济体系当中。
“三藩之乱”平定后,清廷在云南大力推行儒学教育。康熙二十二年(1683),云贵总督蔡毓荣上奏“土司世相承袭,不由选举,罔识礼义”,建议“嗣后土官族属子弟内有通晓经义、志图上进者,请就郡邑一体应试”[21](P.162)。康熙二十五年(1686),康熙帝谕令各土司官:“有愿送子弟就近府州县读书者,命该教官收纳训诲。”[21](P.324)这样就将原先只允许土司子弟入学接受教育的规定,改为土司辖区内所有男童均可接受儒学教育。雍正年间担任云南布政使的陈宏谋主张在云南全面推行学校教育,以提高夷人子弟的文化素质。他在《查设义学檄》中阐明了在云南创办和推行义学的急迫性和重要性,他认为“夷俗不事诗书,罔知礼法”,当务之急是要“诱掖奖劝,俾其向学亲师,熏陶渐染,以化其鄙野强悍之习”,因此提出“义学之设,文教风俗所系,在滇省尤为紧要”[30](P.65)的看法。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清前期云南儒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清廷通过兴办儒学教育,有力地促进了儒家文化在云南的传播,一方面使接受儒学教育的云南土著夷民能够识文知礼,一定程度弥合了汉夷之间的文化鸿沟,减少了汉夷之间由于文化差异造成的矛盾与冲突。另一方面,云南土著夷民从小就受到儒学的熏陶,增强了对儒家文化的认同感和对中央王朝的向心力。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文化认同和国家认同的不断增强,云南土著夷民和外来移民共同汇入中华民族由“自在”阶段向“自觉”阶段过渡的洪流中去。
满人入主中原后,为化解汉人对“异族统治”的忧虑和反抗,缓和满汉矛盾,真正实现“治统”与“道统”合一。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等帝王的积极作为,基本上突破了先前狭隘的“华夷观”,尝试建构“满汉一家”“华夷一家”的民族认同、文化认同和新的“大一统”观念,从而为清朝最终完成政治文化转型和传统大国治理模式建构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⑤受其影响,清朝的治边思想和治策也发生了变化。清前期中央王朝在云南的“撤藩”和大规模“改土归流”,使云南省级和大部分地方政权被纳入清廷的直接统治,清朝在实现“大一统”的征途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尤其是改土归流不仅使云南的流官政权得以建立,还使得内地的统制方式得以在云南推行。土民对土司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甚至取消,原土司地区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得到调整,“夷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得到一定保障,土地垦殖和官府赋税都有显著增长。雍正十二年(1734),云贵广西总督尹继善奏称,“云南之普、思、元、临一带,自撤师以来,地方宁谧,民乐耕耘,其招抚夷人俱已各安故业,现在禾苗遍野,妇子恬熙,迥非从前景象”[31](P.618)。清前期在云南推行的土地、赋役制度改革以及儒学教育,其实质是用“以汉化夷”取代“以夷制夷”,云南社会“内地化”程度大大加深,实现了历史性转型。自此以后,云南不再是秦汉以来历代中原王朝眼中的“蛮荒远徼”和“化外”之区,而是王朝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域,并担负起“王朝边疆”的定位和职能。
与此同时,“云南人”也逐渐摆脱数千年“夷人”“蛮夷”抑或“夷倮”的角色和称谓,不断融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发展格局并最终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有学者认为,清朝“一方面推动自身最终完成向中原政治文化转型,另一方面也发展了汉唐宋明以来传统的大国治理模式”[32](P.6)。从“蛮荒远徼”到“王朝边疆”的历史性转变,一方面体现了清前期云南在国家治理中职能定位的转变,同时也折射出清朝国家治理向中原传统政治文化和大国治理模式转型过程中的治边探索与实践。
注释:
①代表性成果:方铁《方略与施治:历朝对西南边疆的经营》,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李世愉《清政府对云南的管理与控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0年第4期;邹建达《清初治滇述论》,《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廖国强《清代云南少数民族之“汉化”与汉族之“夷化”》,《思想战线》,2015年第2期;段金生《“因袭”与“变革”:清前期对云南与民族的认识及治理》,《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于爱华《清初西南局势及清政府的应对方略》,《清史论丛》2017年第2期,等。
②有关清代云南督抚变迁,可参看邹建达《清前期云南的督抚、道制与边疆治理研究》,云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③有关雍正朝云南改土归流的详细情形,可参看拙作《社会控制视阈下清朝对云贵地区土司问题的治理》,《西北民族论丛》第十六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④当时河阳县的上则民田,每亩交田赋八升一合,较其他地区的上则民田每亩交五六升者,已经是重赋。
⑤参见李晶《夷夏观的转变与天下观的再造——从思想史看明清更替对“中国观”的影响》,《思想战线》,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