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炎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责任既是孙中山近代话语体系中频繁出现的一个关键词,也是其整体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肯负责任”[1]更是其一生高尚人格的真实写照。迄今为止,学界对此虽不乏一定论及(1)迄今为止主要学术成果有李本义:《孙中山对“黄祸论”的批判及其世界责任观》,见《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597—601页;姜义华:《中华天下国家责任伦理与辛亥革命》,见《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第138—148页;赵炎才:《孙中山与清末民初伦理道德》,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纪念孙中山诞辰14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656—672页;赵炎才:《致用与重构的二重变奏——清末民初伦理道德近代嬗变研究》,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85—101页;赵炎才:《晚清民初道德观念嬗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0页;周惠:《法治社会建设人人有责——从孙中山的民主法治思想谈起》,见《人民法治》,2016年第2期,第116页;等等。学界其他涉及相关思想而未直接使用“责任”“责”“任”等词的论著可谓比比皆是,在此恕不一一列举。,但直面它的系统考察仍较薄弱,有待深化。事实上,在革命生涯中,孙中山关于责任思想的论述可谓触目皆是,其自觉践行更是前所未有。本文拟在现有研究基础上,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角度切入,全面梳理孙中山有关责任的话语表述,厘清其责任观内涵的时代演绎,并结合具体实践,从一个侧面窥探其对促进中国传统社会近代化的巨大历史贡献。
作为其话语体系中的一个关键词,责任几乎覆盖着孙中山活动的所有空间。可以说,孙氏围绕责任的话语表达形式多种多样,所言责任的具体内涵甚为广泛,其中最要者关涉责任的理论诠释、类型划分及其精神分疏等方面。
在孙中山心目中,责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主要体现在他的诸多话语表述之中,外现为反躬自省和对他人如何自觉担负起历史、道德和法律等责任的关注。
1.清末围绕责任的相关表述
在清末,孙中山发表了诸多改革和革命的真知灼见,其中涉及责任的表述甚多。他说,“一国之兴衰,系夫上下之责任”[2]24,诘责清代官吏“有害则各委其责任”[2]51,强调要“自奋以任大事”[2]174,希望用“一个负责任的、有代表性的政体”来取代封建专制[2]86。他还说,因追求“共和主义”难以“平手而可得”,遂“有革命之责任”[2]172,并声言救国是革命者的唯一责任[2]248,号召中国留学生勇担历史责任[2]281。在其心目中,国民革命即“一国之人”“皆负革命之责任”[2]296。除实行民族革命、政治革命外,“最大的责任”旨在“防止后来的社会革命”[2]326。而“海外同志捐钱,国内同志捐命”,实为“共肩救国之责任”[2]495。如果人尽其责,则中国前途可期[2]500、507。责任可谓孙中山投身政治革新和激发、增强广大国民革命意识的内在精神动源。
2.民初积极推崇和诠释责任
迨至民初,孙中山的相关表述与日俱增,渐趋泛化。他说自己“于共和政府之大统领毫不介意”,唯可担当“维持中国前途之责任”[2]559,国民也皆应承担维护“民国初基”之责任[2]575,革命党的责任则在于完成“三民主义”[2]577。他命陆军部整顿军纪,责成各军司令各负其责任[3]28,认为国务员应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3]223,国民应参与促进社会的改良和进步[3]317。他指斥“无良”之“资本家”漠视人民痛苦,全然不负责任[3]333。强调教师责任甚大[3]358,呼吁“四万万同胞”同建伟业[3]538、534。他声言其奋斗旨在“图谋民生幸福”[4]63,而国民应共负建设责任[5]159,其中学生的责任尤为重要[6]557。他告诫国民党员应自觉履行其职责[7]577,国家则有责任满足人民衣食住行的需要[8]411。军人也要担负起“救国救民的责任”[9]298。此期其所述甚多,责任内涵更丰。
事实上,孙中山涉及责任的言论不仅具有前后相续的连贯性,而且还呈现出日渐拓展的广阔性。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无论是在朝还是在野,他反复倡言和诠释责任的重要价值。
1.在国内外环境中力倡责任价值
在国内,孙中山早年上书李鸿章、拟创农学会,可谓其责任思想的自然流露。后来他流亡海外,在华侨中大力宣传革命思想。在美国,孙中山曾述及其为“苍生”“黄种”“人道”,积极应对时局,奋发图强,追求革命[2]174。他对洪门堂的责任亦作了具体规定[2]265,鼓动华侨踊跃筹款,“各尽义务,惟力是视”[2]498。在南洋,孙中山指示张永福等人号召会员各尽责任,主动捐款[2]502、348。在欧洲、日本等地,他无不大力宣传革命思想,鼓动爱国志士勇担责任。武昌首义后孙中山归国,关于责任的言论更多。“二次革命”后,他再度经历了流亡海外和回国的复杂过程。在此期间,责任仍为其宣传革命和建设的一个关键词。
2.在朝在野均青睐责任
在担任临时大总统期间,孙中山曾明言其责任,如遵从国民公意“以忠于国,为众服务”,服务尽责以“图谋民生幸福”[3]1。担任非常大总统后他亦反复声言此意,号召军民践行己责以谋国家统一。在野时,孙中山仍不忘己任,投身于铁路建设,积极开展护国、护法运动。围绕铁路建设,他要求中央铁路公司自行筹款,担负责任以杜绝外来干涉[3]489。至于继续革命,他说此举旨在“为民国尽力”,强调“义之所在,并力以赴”,完成“中华民国”建设,以使“国民皆蒙福利”[5]523。而孙中山“终其身为民国尽力,无间于在位在野”[5]554之语,更加凸显其重视责任是一以贯之的。
其实,在革命生涯中,孙中山对责任思想的具体表述范围甚广,内涵丰硕。他既使用了责任一词,又运用了诸多有相似之意的词语,足显其认知的理性自觉和诠释的渐趋细化。
1.责与任的分述
在其话语中,孙中山诠释责任时多使用“责”字。如言国民军起,立军政府,对于涤“膻腥”、复祖国、谋福祉,军政府自然责无旁贷,而国民亦“皆当引为己责”[2]296。军政府“提挈义师”,旨在“尽国民之责”[2]314。他如“保国存家,匹夫有责”[3]155。国民要负“维持国家之责”[3]396。“一夫不获,公仆有责。”[3]133政府应保卫地方,约束军队[3]235。在共和时代,“无论政党民党,有互相监督、互相扶持之责”[3]343。报界有言责,“示政府以建设之方针”等[3]495。社会有供养老人之责[3]523。国民党有“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之责[4]64。等等。
同时,孙中山论及“任”之话语亦不少。如“中国之政治,中国人任之”[2]297。国人“休戚与共,患难相救,同心同德,以卫国保种自任”[2]298。同盟会“负澄清天下之任”[2]577。任临时大总统时,他说:“文以薄德,谬承公选,效忠服务,义不容辞,用是不揣绵薄,暂就临时之任。”[3]11“受任以来,夙夜忧惧,深恐弗克负荷,有负国人付托之意。”[3]329脱离政界后,他“惟于铁道则引为己任,极力提倡”,希望报界诸君亦能“引为己任,提倡之,鼓吹之”[3]435。等等。
2.义务与本分的表达
在论述责任时,孙中山也曾使用义务与本分等词来进行申论。如论及洪门会党的民族义务时,他列举了合大群、集大力、御祸害、恤同人、复祖国、救同胞、清内奸、除“异种”等内容[2]260-261。围绕国民对共和国的责任,孙中山也使用了义务和本分。如言革命兴起后,所有国民均“要尽义务”[3]525。民国肇立后,“国为民有,应人人负担义务”[3]552。人人应将国家社会之事视为“分内事”[3]361,积极“改良今日社会之组织”[3]509。军人应视革命为其本分[3]345。在这里,孙中山虽未详论义务、本分的具体内涵,但字里行间流露出浓郁的责任情怀,在大多数情况下几乎可与责任等量齐观。
3.职守、天职与尽职
与前此相吻合,孙中山也曾用职守、天职与尽职等词来表达责任之意。如论及政党,他强调“各专责成,慎厥职守”[3]204。政党的天职在于“恪守党纲,观察国情,以舒展国民意旨”,且“当剔除偏见,一以国家为前提”[3]486。党员应“尽忠职守”[4]81,“蕲以牺牲之精神,尽救国之天职”[4]92。“二次革命”后,天职意识促其“集合同志,组织中华革命党”[4]140。他强调,“军事方面,自有内地同志积极进行,各尽天职,各负责任”[4]215。在民国,军人的天职是遵守军纪、维持治安[3]257,牺牲“个人之自由,个人之平等”,以“使四万万同胞得享自由平等之幸福”[3]345。而国会议员要“使忠仆得以尽职,奸奴不敢复生”[4]319。如果“人人能尽职任,人人能尽义务”,那么,“中华民国之进步必速”[3]317。这些表达虽针对的对象各异,但所含责任之意不言自明,蕴含了“各尽其事,各执其业”[3]524的文化韵味。
4.责任既与权利相伴又重于权利
在革命生涯中,孙中山论及责任时往往将其与权利联系起来。对于后者,他指出:“权利为人类同具之观念,仆不能自外于人类,何能独忘乎权利。”[4]320-321在他看来,“提倡人民的权利,便是公天下的道理”[8]502。不过,他更推崇民族国家的权利。他说:“仆自信对于权利二字,尚能见其至公至大,因大而遗小,因公而遗私则有之,牺牲则未也。”[4]321他注意到中国历史上为争私利而起的战事较多,以致革命志士投身革命以“争国民权利”,却被他人“目为狂疾”[4]322。这实为误解所致,革命者“所争之权利至大、至公”[4]322。可见,孙中山既重国民权利,更重民族国家权利,其认识颇为深刻。
论及责任与权利关系,孙中山认为它们具有相对性,不宜流于偏颇。清末述及平等时,他说民国“四万万人一切平等”,其“权利义务无有贵贱之差”,并强调以约法规定之[2]317-318。民初他指出:共和国人民的权利义务“是相当的”[3]525,人人共享国家权利、共担国家义务[3]451,这是国家主人翁的必备素养[10]。在政府中,“公文程式必须盖印书名者”,体现了“负担责任、分晰权限之至意”[3]274。在经济上,他推崇“直接征税”法,以示权利与义务大体均平[8]367。在这里,其要求权利与责任明晰之意甚明。
在具体革命活动中,孙中山也认识到权利与责任存有一定非对等性。他痛斥一些革命党人借革命“以谋个人利权,养成个人势力”[7]436。他认为革命主义难以实现的根源是“党员不负责任”[7]436。为改变此一窘状,他强调国民的责任、义务应先于和重于权利。如在政治上,“义务、权利两相对待,欲享权利必先尽义务”[3]479。针对共和建设困局,他甚至明言,“吾辈对于国事有所谓役〔义〕务,无所谓利权”[3]122。他还借总结革命成功经验来突出责任的重要性,反对在建设中互争权利、党见、地盘,以免导致国家四分五裂[8]461-462,希望革命者在此后奋斗中能“牺牲权利,革去私心。时存国家观念,改良政治”[8]462。从政者应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去除小团体的私利[8]177。如此识见可谓眼光独到,蕴意深刻。
当然,孙中山还使用了其他一些词语来表达责任之意。从这些形式多样的话语表述中可以看出,孙中山对责任的倡导极为真诚,认知渐趋深化,既有一定的原则性,更不乏应有的灵活性,从而使其革命思想的动员和宣传深入人心,逐渐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
相对于外在话语表述,孙中山所言责任的具体内涵比较广泛,其中最要者关涉责任的理论诠释、类型划分及其精神分疏等方面。
1.责任的理论诠释
在孙中山的话语体系中,所谓责任的理论阐释主要是其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实际需要从多角度对责任的概念、具体构成和不同层次所作的学理性界定及其层级性区分。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孙中山对传统相关思想的继承、弘扬与发展,也是其结合实际,积极融汇域外类似合理思想,努力重构中国近代责任精神的具体外化。
2.责任类型的划分
比较而言,孙中山对责任类型的划分则主要涉及领域性、群体性、地域性与时域性等方面。领域性责任多依社会结构来作一定区隔,包括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方面。群体性责任包括先觉者、国民群体、政治群体、军人群体、文化群体和其他群体等责任。空域性责任可分为家族(地方)、国族(中国)、远东、亚洲与国际(或曰世界)等诸责任。时域性责任则体现为过去(固有)、现实与未来等责任。如此划分显示出孙中山责任思维的时空转换及其理论认识的不断深化。
3.责任精神的分疏
在前述基础上,孙中山还对责任精神作了必要的学理分疏,如人本责任、历史责任、道德责任、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等。这些不同的责任精神实际上是孙中山秉持近代人本主义精神,追求中国近代国民性改造,积极进行心理建设,重构国民理想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说,围绕责任的理论诠释、类型划分及其精神分疏是孙中山有关责任论述的最核心内容(详后),具体所论带有较为鲜明的致用性——旨在“振兴中华”。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孙中山在革命过程中对责任认识的逐步深化,而解读责任本身实乃其责任意识具体外化的一个侧面,是其革命思想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革命生涯中,孙中山对责任概念作了较系统的理论诠释。在这里主要围绕责任的概念释义、具体构成及其不同层次等方面展开。
1.责任为国民的内在道德素养
孙中山认为,责任乃共和国国民的内在道德素养。何谓国民?清末《国民报》所载《说国民》一文曾有明确界定,而责任被列入其重要精神品格之中[11]。长期以来,鞭挞奴性、讴歌国民乃孙中山革命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清末,他猛烈批判奴隶人格,斥责中国人在“做各国的奴隶”[8]201。至民初,他认为专制政体下人民皆君主之奴隶[3]451,批评一些国民依然贱视自己。与之同时,孙中山对国民则讴歌备至。如在伦敦蒙难获释后,他声言自己对“文明国民意义的认识和感受愈加坚定”[2]36,后又痛斥所谓君主专制国家者“非我国民所有也”[3]537,强调“共和之真义在使人脱离奴隶”[12]290,欲借“宣誓”来推动“法治国家”建设[5]212。可见,责任被孙中山视为近代国民当然的精神品格。
不仅如此,孙中山认为责任乃文明时代人之所以为人之道。他认识到世界文明正日益增进,积极推崇“世界人道”,并要求“恢复宇内之人道”[2]172-174。论及人之内涵,孙中山强调,物质和精神“相辅为用”“不可分离”,仅有“物质之体”而无“精神之用”不得“谓之为人”[5]12。他说:“我既为人,则当发扬我之精神,亦即所以发扬为人之精神,故革命在乎精神。革命精神者,革命事业之所由产出也。”[5]12-13又言:“革命救国,非有革命精神不可!”[5]16如军人“有救国救民之责任”[5]20,甚至应牺牲性命来为国效力。进入民国时期,革命党人应努力学习革命先烈的牺牲精神,舍身救国,为中国前途而奋斗[9]239。他强调道:“我们对于国民,要表示我们的道德种〔是〕一种革命的精神”,并“令一般国民跟我们来革命,中国才有救”[9]239。可以说,孙中山将责任视为人之所以为人之道,蕴含强烈的救国情怀。
孙中山所推崇的责任,还是政治精神中爱国尚义的自然外现[13]。清末他在述及自己的政治情怀时指出:“余以人群自治为政治之极则,故于政治之精神,执共和主义。”[2]172因共和主义难以“平手而可得”,遂有“革命之责任”[2]172。论及国民的政治素养,孙中山比较关注国民的政治责任,反对漠视乃至放弃之。他批评不正当的党争和党员不良的行为,认为其“贻误国事,即为放弃责任”[4]6。在他看来,党争“须依一定之法则,不用奸谋诡计”[4]37。围绕政党在政党政治中的地位,他指出:“若在吾党,不必身揽政权,亦自有其天职,更不以名位而为本党进退之征。”[3]110很显然,孙中山十分推崇尚公的政治责任,而其他责任则是它的进一步泛化。
2.责任体现为投身政治变革
孙中山认为,责任就是救国救民。针对清代专制政体下国家与种族之危状,他强调用革命来“救国保种”[3]536。在“新国家将成未成之际”,军人对于国家更要“负一种特别责任,这种责任便是救国救民”[7]474。共和肇立后,他认为革命党应“以救国为己任”[4]105,如锄奸、讨贼等。他希望南洋华侨“以牺牲之精神,尽救国之天职”[4]105。军政府的职责则“在挽救民国”[12]344。不仅如此,孙中山还要求学生共担救国救民的革命事业[9]300。很显然,无论是推翻专制还是维护共和,救国救民被孙中山视为国民责任的当然之意。
在其话语中,孙中山认为责任也是致力于实现三民主义。他指出:“前清末季,文既愤异族之专政,国权之日落,乃以民族、民权、民生三主义提倡革命。”[6]531在他看来,“民国以前,吾党本主义以建立民国;民国以后,则本主义以捍卫民国”[14]2。民国“尚非完全真正之民主国”,故“我南方军人”应明白三民主义真谛,自觉“为主义而牺牲”[5]24。可见,实现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心目中革命者政治责任的具体化。
事实上,孙中山论及责任时还将眼光投向一般国民身上,强调推动社会革命和进步客观上需要国民能各尽所能、各尽其责。在推翻清代专制政府过程中,他号召“我国民之为满洲将士者须以大义自持”,于“国民军大起之日”倒戈“以向满洲政府”,此乃“不失国民之本分也”[2]312。民国肇建后,他希望国民“能有责任心”,视国家社会之事为己之“分内事”[3]361。在这里,孙中山所言之责任并非完全局限于政治领域,而是触及社会日常生活的诸领域诸层次。
在政治方面,孙中山认为国民应担负参政责任,当好主人翁。他指出:共和时代的国民“均有维持国政之义务”[3]478。在他看来,“现在共和,人民即是主人,官府即是公仆”[3]479。为防止“少数人之专制,凡属国民均有参政之权”[3]479。如果国民皆能“尽主人之义务,则国事乃有可为也”[6]40。可以说,孙中山对责任的理论诠释多侧重于政治领域,其他方面虽不乏一定论及,但始终围绕政治而展开。
3.责任凸显为维护共和、促进和平
针对民初共和危局,孙中山将维护共和、促进和平视为国民的重要责任。他指出:“惟念北方未靖,民国初基,宏济艰难,凡我国民皆具有责任。”[2]575作为重要的政治参与者和建设者,国民党尤应追求“巩固共和,实行平民政治”[3]399。后来,他明言中华革命党“以巩固共和,实行民权、民生两主义为己任”[4]112。在他看来,巩固“已造成之中华民国”的根基,“方尽我们的天职”[4]34-35。很显然,民国肇建后,孙中山将巩固民国、维护共和视为所有国民当仁不让的责任。
民初究竟如何维护共和?孙中山认为宜激发国民的天良积极奋斗。他说,清末革命党人投身革命是不忍亡国灭种,“一时发于天良”,要以革命来“救国保种”[8]96。他们“为良心所驱使,不论成败去革命”[8]97。共和肇建后,欲更好地推进建设,孙中山希望广大国民尤其是那些国会议员能一本良心而为。他强调:“文对于国会议员,只望各人本良心上之主张为国奋斗耳。”[6]153在这里,孙中山所谓“良心”实乃国民履职尽责的内在精神源动力。
孙中山所谓责任还体现为重公轻私、先国后家。如他素以“天下为公”为己训,积极倡言公利,努力培育崇高革命道德精神。他要求学生明确“此后求学方针”乃“期为全国人民负责任,非为一己攘利权”[3]423。学者对社会和国家“负担有一种责任”[5]70。“凡人”欲“为自谋及子孙谋”,则“必由为国家谋始。国家富强,则人人享其利”[7]349。联系其他相关论述,孙中山所谓责任即将民族国家利益置于首位,反对本末倒置,以私害公。
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和平也被孙中山视为中国人的天职。在阐释民族主义时,他指出:“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凡中华民国之国民,均有国民之天职。何谓天职?即是促进世界的和平。”[3]317孙中山强调,“我们今日要把中国失去了的民族主义恢复起来,用此四万万人的力量为世界上的人打不平”[8]226。具体地说,先决定一种“济弱扶倾”的政策,“对于弱小民族要扶持他,对于世界的列强要抵抗他”,才是“尽我们民族的天职”[8]253。有关孙中山如此博大的世界情怀,鉴于相关论述甚多,在此不赘。
可以看出,孙中山对责任概念的理论诠释甚为丰富,且其中浓厚的政治倾向颇为突出,与纯粹学术性的理论界定存有一定的差异,体现出鲜明的道德致用性。
1.价值取向凸显为择善避恶
在革命生涯中,孙中山所谓责任突显为去恶求善的价值取向。此与其所言的文明善恶论[2]327、道德功效论[8]242颇相吻合。在他看来,世界文明进化尚处于竞争时代,国家界限尚严[4]25,人为了生存须以爱国保种为前提。其投身革命旨在“促全国民族之进化”[14]3,“应乎世界进步之潮流,合乎善长恶消之天理”[4]74。责任则是具有独立意识和健全人格的新国民的当然品德。鉴于“政治之势力,可为大善,亦能为大恶”,而中国人民的艰苦“皆不良之政治为之”,孙中山强调,欲救国救人,必须“锄去此恶劣政府”[3]359,“建设一善良之中央政府”[2]559。其本人即身体力行,“不惜殚精竭虑,以求一善良之政府”[4]56。为达此目的,他倡导融合中西文化之精华,力谋善果,将中国改造成一个新世界、一个“富强的新中国”[9]237。
2.内在责任在于自觉立志
从责任对象而言,孙中山认为它主要包括内与外两个方面。就对内责任而言,这突显为对人之责任意识的培养与完善,如注重心理建设、讲求道德修养等。在他看来,心是“万事之本源”,颠覆清朝成功与建设民国失败均与心密切相关,要改造革命党人的落后心理以强化建设责任[5]159。为将善念具体外化,孙中山比较注重立志,认为它是一切之基。他注意到中国革命艰难主要源自“吾人之志未决”,故“望诸君速立志以实行革命,则中国可救,身家性命可保矣”[2]443。在《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中,孙中山道出了“尽扫专制之流毒,确定共和,普利民生”的革命宗旨[3]1-2。后来他又立誓要“再举革命”,以“使政治修明,民生乐利,措国基于巩固,维世界之和平”[4]96。孙中山不仅自己立志,而且还鼓励青年、党员积极立志,为大家谋幸福,促进国家走向富强。他还告诫后来者继承其遗志,“唤起民众及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15]639。很显然,孙中山将立志视为践行责任、实现“振兴中华”理想的精神要件。
3.外在责任在于追求国家近代化和“世界大同”
比较而言,孙中山认为对外责任是一个人所应承担的实际义务,是一种利他道德观。如为众人服务,积极致力于建设,追求“世界大同”等。就服务而言,他认为共和国的官员均为人民公仆,应当以服务为目的,即“为国家,为人民,为社会,为世界来服务”[9]156。就建设而言,他认为其包含精神建设和物质建设,强调中国人“应同心同德,力图建设,以谋富强”[4]47。鉴于教育对于建设的重要性,他力主借“办教育”来使人人“知道替国家去做事”[5]74。针对政党政治之不足,孙中山注重强化道德建设。政党发展“全视乎党人智能道德之高下,以定结果之胜负”[4]2,社会发展则应“不重相争,而重相助”[4]25,故所谓“良政治”是“能使国家进步、国民安乐”,能有此政策者为“良政党”[4]64。他欲借强化党德来提升政党力量、完善政党政治,促进国家进步[16]。为维护共和真谛,孙中山还主张“择地球上最文明的政治法律来救我们中国”[2]281。在上述基础上,努力恢复“民族地位”,“用固有的道德和平做基础,去统一世界,成一个大同之治”[8]253。可见,孙中山的对外责任是其对内责任的自然延伸,也是后者目的的逐步外化。
孙中山不仅对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作了一定的理论诠释,而且还具体区隔了责任的不同层次。总体来看,他遵循由低而高原则,大致将其界分为义务、责任与天职三个不同层级。
1.天然的义务
在孙中山心目中,所谓义务多体现为国民最基本、最普遍的当然责任,带有一定天然无意识性。如他所言的革命者追求革命和国家统一,共和国解决民生问题,国民参与国事、缴纳赋税、当兵、遵守法律等。他在论及革命初衷时指出,为祛除清朝暴政,解民于倒悬,求自由而企进步,欲以改革为和平解决之道,初不欲见流血之惨,然而屡起屡蹶,卒难达到目的,“至于今日,实已忍无能忍”[3]8。“吾人鉴于天赋人权之万难放弃,神圣义务之不容不尽,是用诉之武力,冀脱吾人及世世子孙于万重羁轭。”[3]8很显然,其投身革命实乃“神圣义务”所使然。
2.自觉的责任
较之义务,孙中山所谓责任主要是内外环境共同影响所形成的具有一定内在自觉意识的积极心理状态。如言国民应担负起救国救民的责任、反对专制的责任等。他从“医人”走上“医国”之路,力主以革命来救国救民。他强调国民革命就是一国之人“皆负革命之责任”[2]296。对于军人的责任,他指出:革命事业“就是救国救民”。孙中山说自己一生革命,“便是担负这种责任。诸君都到这个学校内来求学……便从今天起,共同担负这种责任”[9]300。在这里,孙中山所谓责任带有强烈政治性,其他责任则无不由此外化而来。
3.神圣的天职
至于天职,孙中山认为它带有特定的天然性、专一性、职业性特征,蕴含一定的理所当然、毋庸置疑韵味。其对国人、军人和民族等天职的解读即显例。他强调,国民均有“扶助民国之天职”[12]472,“捍族卫民者,军人之天职”[3]3,“要济弱扶倾,才是尽我们民族的天职”[8]253。
当然,孙中山对责任层级的大致分类并未绝对化,有时会依据实际需要交替使用,未做更严格的学理区隔。如他曾指出:“中华民国”成立后,凡国民均有其天职。如政治、法律、风俗、民智种种事业的改良进步,均是“国民之责任”。只要人人能尽其职任和义务,则“中华民国”进步必速[3]317。如此交替使用表明其相关论述尚未达到十分严谨的理论高度,难与一般意义上的纯学术性诠释相提并论。
在前述基础上,孙中山还进一步深化了对责任概念的理论诠释。这主要包括责任类型的界分与责任精神的分疏。
孙中山对责任类型进行了初步界分,主要涉及领域性、群体性、地域性与时域性等责任。
1.领域性责任
孙中山所谓领域性责任主要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其政治责任包括政治变革责任、国家责任和国民责任等内涵。对政治变革,孙氏说其“经营革命”的“初意只在赴大义、行宗旨”[2]420,“欲我国转弱为强,反弱〔衰〕为盛”[2]25,以“保全苍生”[2]203,“倾覆满洲政府,建设民国”[2]226,“再造中华”[2]203。国家责任主要包括整顿吏治,选贤与能,保障国民权利,追求统一,发展实业等。国民责任则为维护民主共和与积极参与建设。第二,其经济责任侧重于发展实业,实行民生主义。为此,他斥责资本家无责任心[3]333,强调应视建设为己任。第三,其社会责任则以促进“人群社会”进步为天职[7]315,为人类谋幸福。第四,在文化责任上,他强调追求治平实学,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吸纳西方进步文化,在“创获”基础上[14]60塑造国民理想人格,培养个人公共心,服务社会和国家。
2.群体性责任
其时,孙中山也十分注重群体性责任,而先觉者的责任则最为重要。他指出:“天下安危,匹夫有责,先知先觉,义岂容辞。”[2]192智者应用其学问为平民谋幸福,为国家图富强,替众人来服务[6]630,“负牖启之责任”[4]330。普通国民亦应对国家负责任,因为其处于主人地位,理当“各负国民责任,各尽国民义务”[3]476。共和肇立后,他强调“蒙、藏、青海、回疆同胞”均为“共和国之主人翁,即皆能取得国家参政权”[3]430。在政治群体中,孙中山认为政府官员应履行其公仆责任,议员诸公的责任至重[4]319、332,政党应以国利民福为前提,“为国家造幸福、人民谋乐利”[4]36。军人群体应抱定宗旨,服从命令,忠于共和,维护“民国前途”[14]133。文化性群体则要养成国民之模范,学生应知对学校、家庭、国家的责任,报界“上而监督政府,下而开导人民,为全国文明进化之导引线”[3]434。至于士农工商等均应立志图强。如“商团和警察要同心协力”来维持地方治安[8]63,农民、工人要积极参与“国民革命之运动”[8]121。可以说,孙中山的群体性责任实际道出国民理想人格应有的精神面貌。
3.空域性责任
此期孙中山所论空域性责任主要呈现出由小而大、由近及远、不断递进的特征。论及革命,孙中山强调:“革命者,大圣人、大英雄能为,常人亦能为。”[2]388在家庭责任上,他表示要尽己所能,力图兼顾[2]526。围绕养成民族意识,他力主由家族、宗族、家乡而国族逐步推进[8]238-241。国家责任则是“设立政府,为人民谋幸福”[7]318。欲达此目的客观上需要从地方做起,孙中山十分看重广东的责任。不仅如此,孙中山还将责任延伸至域外。如欲“奠定远东和世界和平”[2]556,中日两国国民亦应共同尽义务[4]14;“亚洲大局维持”的责任,同样需中日两国协力进行[4]26-27。至于世界责任,孙中山认为是追求“世界大同”,亦即“推翻恶劣之政府”,建立共和国,并“与各友邦共结厚谊,使世界享和平之幸福,而人类跻于太平之境域”[2]545。在俄国革命给世界带来新趋势后,他认为中国应向其学习[8]191,“把那些帝国主义来消灭,那才算是治国平天下”[8]253。如此世界责任观凸显出其博大的国际政治情怀!
4.时域性责任
孙中山所论及的时域性责任主要围绕过去、现在与将来三个层次展开。对于过去(固有)的责任,他聚焦于如何挽救国家陆沉,力主“用民族精神来救国”[8]189。他倡导用革命来救苍生,雪屈辱,复人道[17],传承有数千年历史的优秀文明。现实责任是借革命实施政治变革,设法自强[3]509。他说:“欲救国保种,故提倡革命。”[3]536此举旨在颠覆清朝,改造中国,实行五权分立,建立“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8]354,彻底实现三民主义,使中国“跻身于世界上文明和爱好自由国家的行列”[2]558。未来责任则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在实现“振兴中华”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世界大同”。如他提出了“驾欧洲而上之”[2]15的构想,要“举西人之文明而尽有之”,希望“中国以其固有之文明,转而用之,突驾日本无可疑也”[2]282。俄国十月革命后,孙中山继续追求中国的新前途[5]204、56,强调“同世界各国并驾齐驱”[9]298,进而实现“世界大同”。在这里,其未来性责任与空域性责任存有一定的交集和重叠,突显其强烈的民族自信心和豁达乐观的精神境界。
在革命生涯中,孙中山还对责任精神进行了大致分疏。这主要包括人本责任、历史责任、道德责任、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如此阐释更具理论特色,呈现出一种由本而末、由传统而近代的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中国近代化的时代主题。
1.积极的人本责任
孙中山对人本责任颇为关注。作为构成社会的主体,人理所当然地应承担其社会责任。揆诸史实,不难发现,人本责任实乃其促进人之近代化的精神诉求的具体化。孙中山素来强调以人为本。他认为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唯有彰显人之主体性才能积极推进改良、革命与建设。其致力于革命旨在提升中国国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进人类幸福。他指出:“拯救中国完完全全是我们自己的责任。”[2]255只要国民自觉承担其作为主人翁的责任[3]396,各具爱国心,群策群力,尽心办理国事[3]537,则将来之富强“可操券而得”[3]339。“彼时我中华民国国民,自然就可永远享真正自由文明幸福。”[3]533-534可以说,孙中山所谓人本责任是其尊重天赋人权的具体外化,也是其近代化思想的核心之所在。
2.神圣的历史责任
为更好地体现人本责任,完成神圣的历史责任遂成孙中山追求的重要目标。面对中国传统鼎盛与现实窘迫的巨大反差,他欲竭尽所能以谋求恢复国家、民族固有的荣光和地位[2]19。为此,他力倡政治变革[2]21-22,以“光复我民族的国家”,并强调中国是中国人之中国,其政治应由中国人来承担[2]297。辛亥革命既“是种族革命,亦是政治革命”[3]438。鉴于共和政体下“五族一家,立于平等地位”,他希望以后“五大民族公同负荷”大责任,“同心协力,共策国家之进行,使中国进于世界第一文明大国”[3]439,恢复应有的国际地位,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世界人类之平和”[6]150。其历史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近代民族精神的自然流露。
3.崇高的道德责任
欲完成神圣的历史责任,孙中山认为崇高的道德责任亦不可或缺。道德责任主要体现为个人行为之应该,具有精神动力的韵味,是责任意识高度自觉的具体化。在革命生涯中,孙中山利用诸多手段,不断强化国民的道德责任意识。如创设兴中会时,他要求会友具有良好道德品质[2]22-23,后来,反复重申党德[4]92,强调凡加入革命党者应“爱党爱国”[4]105。在改造旧社会过程中,他要求党员“根据法律行事,且勉其以道德立身”[6]99。孙中山围绕道德问题的具体解读(2)详参赵炎才:《孙中山与清末民初伦理道德》,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纪念孙中山诞辰14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656—672页。可谓其注重道德责任的突出表现。
4.明确的职业责任
论及职业责任时,孙中山对官员、议员、军人、教师、新闻工作者、商人、农民、工人等应履行职责的阐释甚多。其对公仆职责的解读(3)详参赵炎才:《致用与重构的二重变奏——清末民初伦理道德近代嬗变研究》,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对议员制定国家良法的期许即显例。对后者,他说:“今日创造中国、创造宪法,责任在诸君身上。”[12]331同时,孙中山对军人天职的深入剖析,对教师、学生各自责任的系统论证,对新闻工作者的引导与监督责任的期望,对商人、农民、工人参与国民运动的渴望,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5.严谨的法律责任
在革命生涯中,孙中山比较注重法律在军政府和共和国中的重要作用。他说:军政府和人民的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宜“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2]297-298。共和肇立后,伴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孙中山强调遵守契约精神是推进共和政治建设的重要原则。论及法律精神,他认为共和政治以法律为纲,民国建设“宜首重法律”[3]14。对那些践踏法律之劣行,孙中山自觉顺应“国民群企法治”[6]9,提出“有精神之护法”[6]108的要求,直言“国于天地,恃法律而存在”[6]169。为达此目的,他十分注重宣誓之于效忠于法律的神圣性[5]212。由此可见,孙中山对法律的道德责任是何等重视!
需要指出的是,孙中山在诠释责任类型和分疏责任精神过程中也对其他方面有所论及,如道德主体和客体及其关系等。限于篇幅,在此从略。
事实上,孙中山不仅从理论上阐释了责任观的诸方面,而且还身体力行,积极践履。其责任观产生并发展于中国传统社会近代化过程之中,是诸多因素共同影响下的思想成果。它在中国近代史上带有自己鲜明的时代文化特色,极大地推进了中国近代化的历史进程。
在革命生涯中,围绕“振兴中华”,孙中山不仅诠释其责任观,而且还积极践行。这主要凸显为激发国民的责任意识、改造和培养责任意识,以及身体力行以身示范等方面。
1.激发国民的责任意识
孙中山自觉践行其责任观突出表现为激发国民的责任意识。其时,他比较注重发挥道德修身的作用,主张“内省良知”[4]330。在他看来,“扫除障碍,建设真正民治,为事亦非甚难,但在决心为之耳”[6]114。只要“吾党同志以不屈不挠之精神,抱最后之决心,庶犹有可为”[6]160。他说:“我常劝人要立心做大事,不要立心做大官。”[6]263“我等要造成真正民国,还要将辛亥革命未了的事业,做个成功。但欲革命成功,便须巩固基础;基础之巩固,就在主义的坚定与人心之团结。”[6]460他强调:“夫事有顺乎天理,应乎人情,适乎世界之潮流,合乎人群之需要。”[5]228在具体建设共和过程中,“非将骫法乱政之徒彻底澄清,末由跻国家于承平之域”[5]576。对于华侨的实际贡献,他肯定有加,称“所赖于海外同志者实多”[5]577。如此激发国民的责任意识实乃孙中山实施革命动员的重要一环,后来革命势力不断发展壮大与此密切相关。
2.培养国民的责任意识
不仅如此,孙中山还认识到培育国民责任意识,客观上需要进行国民性改造。他指出,我们“要择地球上最文明的政治法律来救我们中国,最优等的人格来待我们四万万同胞”[2]281。而欲改造旧国家,离不开从根本上改造人民的固有心理[7]286。在他看来,欲实行政治革命,“便先要从自己的心中革起”,革除“自己从前不好的思想、习惯和性质”,一心一意地来革命[9]293。此乃“国家的基础革新”[7]572,是“立国的大根本”[7]283。如果人格好了,“社会当然进步”[7]316,国家才能长治久安。鉴于国人“丧失人格久矣”,他强调用教育来“回复其人格”[3]358,大家共同努力,“用一种宗旨,互相劝勉,彼此身体力行,造成顶好的人格”[7]315。在此基础上,让人民能“在本地方自治”[7]324,进而推进救国强国大业。
3.身体力行以身示范
与前此相吻合,孙中山身体力行,积极践行其责任。他早年秉持爱国精神,努力学习西方,积极上书言事,要求振兴学校、改良农业。投身革命后,他广泛宣传革命思想,先后创设兴中会和同盟会,组织和实施了一系列武装起义,以推翻清代专制统治。辛亥鼎革后,无论在朝在野,他无不致力于实行三民主义,“毫无私意于其间”[3]60,不争个人名位[3]38,只求达共和之目的[3]57。同时,他积极致力于发展经济,强调中国须在此处着力。不仅如此,他还大力倡行自治,以矫正“人民没有尽管理国家的责任”[6]174的错误,使国家“可期永久”[6]429。在此期间,孙中山也努力融合中西文化,创设五权宪法。不仅如此,孙中山践行责任也表现为无私奉献与勇于牺牲。他强调,从事革命“有一分之力当尽一分之力”[6]53。在卸任临时大总统后,他“对于国家安危,仍尽个人责任”[6]103。至于抱病北上,他坦言此乃“以放弃地盘谋和平统一,以国民会议建设新国家,务使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实现”[15]638。孙中山践行责任可谓一以贯之,真正做到了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总体来看,孙中山的责任观是其整体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及发展是中国传统社会近代化的内在需要在思想领域的外在反映。它既是中外思想文化融合的产物,也是志士仁人积极精神面貌的一个侧面。其导因甚多,概言之,主要有三:现实责任意识淡薄的历史性反拨,传统责任思想积极义的耳濡目染和西方近代责任思想的深刻影响。
1.现实责任意识淡薄的历史性反拨
前已述及,孙中山的责任观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实社会各阶层责任意识淡薄的反拨。如清末政府和官吏多放弃其政治责任,而广大臣民唯以服从为义务[2]51-52,顾及私利、漠视公益的意识浓厚[2]523。共和肇立后,许多国民知识程度太低,缺乏团结观念,漠视国事[9]554。在孙中山看来,中国大多数人那种“宁为太平犬,不作乱离王”的消极落后心理亟须改变[7]114。一些学生则盲目地“奉欧美为至上”[2]444,顶礼膜拜。在法律领域,一些国会议员罔顾法律精神,“等法律于弁髦,视国事如儿戏”[12]208。为“振兴中华”,孙中山努力矫正这些不良陋习,积极倡言责任,以培育革命和建设的健康心理。
2.传统责任思想积极义的耳濡目染
事实上,孙中山的责任观既源于中国传统文化,又有所发展、超越和创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责任思想主要有“克己”和“无我”两种内外价值诉求[18]9,而后者多指向家庭、社会、国家等群体[18]11-12。在中国历史上,历代古圣先贤对责任多有阐释。孔孟重义轻利的责任观、范仲淹的忧乐观、陆游的忧国观、顾炎武的责任观、林则徐的利国观等即显例。近人梁启超论及责任时指出:“号称人类者,则以保生命、保权利两者相倚,然后此责任乃完。”[19]孙中山深受这些思想的影响,努力弘扬其积极精神。他肯定了汤武革命的历史合理性[6]185,大力称道范仲淹的忧患意识,强调有志之士理当“惟力是视”,为国分忧[2]25。可以说,孙中山的责任观是中国传统责任思想近代化的具体外现。
3.西方近代责任思想的深刻影响
当然,孙中山责任观的形成也与西方近代责任思想的影响密切相关。众所周知,西方近代责任思想产生于自由意志,首先指向个体、自我。面对责任,一个人的内在表现是面对本心,而外在表现则是尊重法律。在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影响下,西方近代责任感主要体现为“个人对近代法制社会所具有的责任感”[18]15。在西方,真正的责任应为对自己的自由或自由的自己负责[18]15。而孙中山在其责任观中所表露的推崇本心、尊重和追求法律责任,突显其对西方近代责任思想的借鉴与吸收,并结合实际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责任观。
作为中国近代社会的思想产物,孙中山的责任观带有明显的时代文化特色。概言之,这主要表现为形式上不拘一格与时俱进、方法上兼收并蓄融合创新、内涵上个体整体有机统一、实践上具体活动知行合一。
1.在形式上不拘一格与时俱进
孙中山的责任观在形式上经历了清末和民初两个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在此期间中国现实社会发生了深刻裂变,相应地孙中山对责任的表述可谓形式多样,不拘一格。同时,其责任观既促进了传统政治制度由专制转向共和,又随此变化而不断丰富与完善,体现出与时俱进的鲜明时代特色。其中孙中山对法律责任的提倡与坚守,可谓突出表现。
2.在方法上兼收并蓄融合创新
在具体方法上,孙中山从经世致用价值理念出发,对中西责任思想均有所涉猎,力图兼收并蓄融合创新。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数千年的中华文化孕育了深厚的社会责任思想,孔子、孟子等先秦儒家的义利观即其突出表现。孙中山对“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引用与讴歌,实际透露出他对传统政治责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同时,他也积极吸收西方责任思想的合理成分,这既包括对天赋人权思想的推崇,也蕴含对个人责任的新认知。其独具特色的责任观既超越了中国传统责任的亲缘性和非普遍性,又融入了西方近代责任的契约化、法制化元素,体现出对公共事务的兴趣与热情,深度融合的学术韵味十足。
3.在内涵上个体整体有机统一
在具体论述过程中,孙中山既有对责任本身的关注,也不乏对群体如政党、国家等责任的解读。他并未将个体与整体截然对立起来,而是在注重个人责任基础上突出整体责任,努力使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在二者难以协调时,他明确将整体责任置于首位,契合了中国近代社会现实需要,是其“振兴中华”价值诉求的具体外化。学界一般认为中国传统责任观偏向整体、西方责任观突出个体,而孙中山在其责任观中超越了中西文化各自的偏颇性,立足于中国近代社会实际,努力追求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内在统一。如此努力彰显出鲜明的近代文化特色,具有一定的普遍义和可操作性。
4.在实践上具体活动知行合一
孙中山的责任观并非流于纯理论的形式,而更多的是着眼于具体实践,凸显出知行合一的实践特色。他全面论述其责任观,旨在塑造现实理想人格,以推进政治变革,实现“振兴中华”的理想目标。综观其言论,阐释责任内涵者甚多,既有对自己的深刻反省,也有对他人的殷切期望。无论是清末的改良和革命还是民初的共和构建和再造共和,他往往是思想先行,鼓动、宣传的论说可谓比比皆是。至于实践,前述鼓动、宣传及其不断总结本身即其实践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孙中山自觉秉持责任精神,身体力行,坚持不懈,目的明确。其言“精诚无间,百折不回”“一往无前,愈挫愈奋,再接再励(厉)”[5]157则是真实写照,是孙中山知行合一的最好注脚!
综上,孙中山近代责任观的内涵甚为丰富。从前述论证中不难看出,孙中山实乃中国近代伟大的革命先行者。他尝试将中西责任思想的合理内涵融会贯通,结合中国近代社会实际加以推陈出新,力争创造出符合中国近代国情的责任思想话语体系。其中虽不乏有待深化之处,但他所作的理论诠释及其具体实践客观上推动着中国人的近代化。孙中山近代责任观丰富且具恒久性的历史文化价值为后来中国现代责任思想发展做了有益的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