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及策略探讨

2022-11-23 08:25郑维和
法制博览 2022年19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法院案件

郑维和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苏 无锡 214028

执行工作是法院行使司法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执行工作是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确定的内容采取措施付诸实施,以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尊严,促进社会稳定。从现阶段我国人民法院执行的工作进程中看,解决执行难工作存在着十分复杂的问题,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落实。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包括被执行人主观上不配合、不履行,也包括客观上机制不健全、查控不规范。当前,我国各级法院已经采取了多项执行手段,创新了执行工作模式,提升了执行工作中查人找物的能力,但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总体任务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基于此,如何提升法院执行工作取得新实效,兑现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也成为现阶段法院需要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现阶段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实体方面

执行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层面。

第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会使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拒绝执行,不履行义务[1]。部分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采用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给法院的查控工作设置障碍;部分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消极应付,拒不配合法院查封、扣押案涉款物;极少数被执行人甚至采用暴力手段,对执行人员进行殴打,冲击执行现场,阻挠抗拒执行。上述的几种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有对应的法律后果,但在一定阶段内,会影响法院执行工作,导致执行无法顺利开展。

第二,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部分法院存在执行人员思想素质、业务能力有待加强,遇疑难复杂案件推诿、塞责,不积极开展执行工作的现象。执行中区别对待,对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选择性执行,下功夫执行,对与自己无关的执行案件,则敷衍了事。

第三,协助义务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以及个人负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但实践中协助义务人存在不配合执行的情形,更有甚者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提供帮助,向法院进行虚假陈述,虚构债权债务、不如实反馈,提供虚假材料,提前告知被执行人,帮助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转移,导致法院执行工作无法有效展开。

第四,外界干涉执行。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实践中存在部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案件,滥用自身权力,导致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束手束脚,无法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现象。除此之外,部分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执行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法律的权威性。

(二)程序方面

法院是执行工作的权责主体,法院未能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是程序方面的问题。执行工作缺乏约束性,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突出,集中体现在四个层面。

第一,执行现场乱。不同于审判工作,执行工作需要主动采取措施,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考量执行人员的现场处置能力,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执行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和责任心不同,执行实施的效果也不同,有的执行人员未能根据具体的法规要求出具相关证件以及相关法律文书,有的执行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人到场执行,有的执行人员现场决定采取的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财产随意处理、重复执行等。

第二,执行措施乱。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展开执行工作,对相关措施随意进行调整。其中较为典型的是超标的查封问题,执行中不考虑执行措施的合理性、适度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全部查封,给被执行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2]。另外重复查封、滥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等问题也是执行措施乱的具体体现。

第三,执行监督乱。在执行管理过程中,法院存在监督管理意识不足、监督约束力不强、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令行禁止等问题。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操作流程没有实现统一,就会造成上下级法院以及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关系混淆的问题,缺乏明确的权责约束,各部门之间关系联系得不够紧密。

第四,执行案款乱。案款发放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存在消极发放案款的问题,导致案款在法院账户长期留滞,当事人不能及时领取案款,少数执行人员还会以发放案款为由中饱私囊,更有甚者会挪用执行款牟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委托执行乱。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重要手段,当有财产线索在异地,需要异地采取执行措施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可采用委托执行的手段。部分受托法院会存在拖延受托工作,拒不接受委托的情况,甚至存在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问题,影响执行的有效性。部分受委托法院未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导致委托法院委托执行后,又自行执行引发重复执行的问题。

二、导致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宣传工作不到位

首先,执行工作宣传力度较小,针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案例曝光度较小。因此未能起到明显的警示教育作用,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认识得不够清晰,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对执行工作的内容了解得不够充分。其次,在法院需要其协助执行工作时,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宣传力度不足也会导致部分当事人缺乏对“执行难”以及“执行不能”等常识性问题的了解,因此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无法有效认知[3]。宣传力度的缺失导致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申请人对法院工作的不支持不理解,社会各界也对法院执行工作缺乏关注,影响法律公信力,不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

(二)缺乏完善的执行联动协作机制

首先,执行联动机制以及联合惩戒机制落实的不够完善,导致联动机制缺乏一定的效用。部分单位以及部门在联合处理工作时,缺乏一定的工作热情,经常会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问题,导致执行工作的整体工作力度不强。

其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功能以及范围比较有限,部分联动部门缺乏建立大数据信息化执行网络体系建设的意识,导致无法借助信息化的手段对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查询,进而导致法院无法有效获得被执行人的执行信息并且展开相关的执行工作[4]。

再次,部分协作企业未能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履行义务,不了解相应法律后果,对于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视而不见。部分协作单位还在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要求法院提供不宜公开的信息,对执行人员塞责、刁难,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有效进行。

最后,联合打击拒执行为的力度不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打击拒不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实践中进入拒执罪审查的案件非常少,究其原因,除了拒执罪的犯罪线索难以收集,更多的是公检法对联合打击拒执罪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性上认识不统一,定罪标准不一致,致使拒执罪难以成案或虽然立案但无法最终定罪量刑。

(三)保障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首先,法院执行案件逐年增多,工作体量大,案多人少的矛盾尤其突出。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法院已经足够重视执行人才的培养和执行岗位的安排,但仍然无法满足持续增长的执行案件对执行人员的需求。执行办案人员素养存在一定的不足、执行人员结构设置不合理,进一步增加了执行人员工作的负担,使得执行工作压力不断增强。

其次,部分执行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较为薄弱,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缺乏主动查找线索的意识,执行工作展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申请执行人的合理要求未能及时作出回应,导致社会矛盾处理不够完善,对矛盾处理的能力掌握不够充分[5]。

最后,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不到位。专项资金未能融入到法院的财政预算之中,司法救助仍然需要依靠政法委等部门专项研究审核批复。现阶段,司法救助的标准还集中在涉民生涉诉信访等案件中,且申报的门槛较高,需要社区村居委等部门开具证明,部分申请人无法取得证明,导致实际需要救助的申请人未能获得应有救助。

三、解决法院执行工作难问题的对策

(一)全面提升法院执行信息化

法院执行信息化有助于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展开。执行工作的难点在于找寻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建立大数据信息化平台可以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全面整合,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执行人员可以有的放矢,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可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强大震慑,无论其将财产转移至何处,都有据可查,无处遁逃。实践中,虽然法院已经开始使用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但平台上还存在反馈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的问题,还需要法院或党委政府牵头,与其他行业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完善信息查控体系。加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针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配合以及逃避执行的行为,统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6]。执行信息化建设能革除传统查控的弊端,解放人力,大幅提升执行效率,形成强大震慑力,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有力保障。

(二)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改革创新

司法改革以来,法院执行工作转变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办案模式,但并未改变传统的一人包案到底的办案模式。立案后,经员额法官指派,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就其团队承办的执行案件进行制作文书、送达材料、执行谈话、开展查控等工作,再根据每个案件反馈的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根据财产性质评估、拍卖。这种模式不利于提升案件流转效率,影响案件质效。江苏法院结合区域特点,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执行“854模式”,成立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包括初次接待、制发文书、办理委托、网拍辅助等8项事务性工作,改由指挥中心标准化、精细化办理;同时为办案人员提供视频会商、执行过程记录、执行公开、舆情监测等5项技术服务;并承担繁简分流、案件质效、执行案款、终本案件等管理职能。该模式的运用,有效提升了执行案件的质效,提高了执行效率,可以作为借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执行法律法规支持。目前,最高院正在起草“强制执行法”,旨在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从法律上规范执行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手段。

(四)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利用多样化的手段,为公民进行执行法律的教育宣传,引导其提升对执行法律法规的关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强化公民对法律的保护意识。法院需要与法律普及机构进行积极的沟通和联系,加强现代化信息技术等手段在法律中宣传以及普及的重要认知。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法律教育和培训[7]。不仅如此,还需要对我国公民的防范意识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以此减少民事纠纷案件发生的概率,针对已经形成事实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需要发挥自身的职能,积极展开对当事人双方的协调和沟通,以此帮助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减少民事纠纷案件诉讼。

总而言之,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目标,法院需发挥自身职能,客观分析执行难存在的问题,研判产生问题的原因,通过不断推动执行信息化、创新执行办案模式等方式去实现,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共同推动执行工作取得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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