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实务中借款主体“死亡”的困局处理

2022-11-23 08:25叶少桂
法制博览 2022年19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死亡继承人

叶少桂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000

一、借款人死亡或借款企业已注销是诉讼实务中导致后续清收工作难以推进的主要原因,更是难以避免的困境

人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是无法避免的客观事实。借款企业基于企业经营状况出现注销、被吊销、合并或分立,更是经济社会中常见的经济现象。合同主体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如何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主体便成为了合同后续是否能顺利履行的关键。

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在贷款审批及发放过程中均会要求借款主体提供详细的主体信息并提供合法证照予以核实,但对于借款主体的家庭成员信息、股东信息则并非必然要求。另外,银行在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追踪过程中常常疏于更新借款主体的联系信息,贷款发生逾期还款的情况后往往难以联系借款主体,甚至产生寄发书面催收通知函件无人签收导致退件的尴尬局面,更不用说核实借款主体是否“死亡”以及其权利义务继受主体的情况。此外,借款企业的注销、被吊销、合并或分立等对借款企业本身民事行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主要依靠借款企业主动申报或者银行工作人员的贷后检查工作。若借款企业故意隐瞒上述客观事实或恶意逃避银行工作人员的贷后检查,银行往往难以及时发现上述情况并采取有效的相关措施。

在不良贷款清收实务中,银行更为常见的是在不良贷款已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并启动诉讼程序后才发现借款人死亡或借款企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客观事实,同时鉴于银行留存的信息不全面、信息更新不及时,代理律师往往难以核实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导致不良贷款清收诉讼程序陷入困境。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借款人死亡或借款企业已注销后如何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主体仅有原则性规定

(一)自然人死亡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主体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①《民法典》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遗产应当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不负偿还责任。[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通常情况下由其继承人以所继承遗产范围为限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责任。若夫妻一方死亡,则配偶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借款企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主体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①《公司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破产法》③《企业破产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由破产企业的财产按照法定顺序予以清偿。

如前所述,借款企业若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原则上依然是由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股东或清算组成员则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企业与第三方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成立的企业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企业分立为两家企业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但分立前已和债权人达成书面还款协议的,则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三、借款人死亡或借款企业已注销后的“困局”

(一)因难以确定借款人死亡或借款企业已注销后的权利义务继受主体,银行在诉讼清收过程中容易出现无法确定被告的窘境

鉴于各家银行在贷款放款审查、贷后检查工作中存在不同的要求及不同的审查标准,有的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无须申报借款人婚姻状况或留存借款人配偶身份信息,有的在贷后检查工作中没有及时更新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联系方式,更没有及时核实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现状。

此外,借款企业因各种原因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的情况也是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通常而言,借款企业不会主动告知银行其出现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的情况及相关信息。借款人的继承人也不会主动向银行告知借款人死亡的事实及继承人信息。

基于上述客观情况,银行往往无法在启动诉讼程序前及时向代理律师提供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最新主体信息,容易导致代理律师在启动诉讼程序后陷于被告主体资格已灭失且无法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主体的被动局面。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常见的处理方式

鉴于目前诉讼案件立案人民法院均要求提供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信息打印页,若企业法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的,代理律师往往较为容易核实企业法人的经营状况。但借款人必须向银行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办理申请贷款手续,因此代理律师在启动诉讼程序时通常不需要对借款人进行户籍信息查询,且诉讼实务中若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文书也无法启动自然人的户籍查询工作,故此银行及其代理人难以在启动诉讼程序前核实借款人的生存状况。

《民事诉讼法》④《民事诉讼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终结诉讼。[4]

对于借款人死亡以及借款企业被吊销或注销的客观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常会以如下方式进行处理:1.若能够确定借款人的继承人,人民法院会先行中止审理并通知借款人的继承人是否参与诉讼。若银行不能确定借款人的继承人,人民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5]2.若借款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人民法院通常会直接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银行对借款企业的诉讼请求。3.若借款企业已被裁定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则会指引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申报债权。[6]

四、充分利用传统调查取证技术和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技术等多重方式破解“困局”

(一)通过调查借款人的户籍内档、婚姻登记信息、涉诉及涉执行信息等核查借款人的继承人信息

鉴于目前诉讼实务中,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机关对于代理律师查询被告户籍信息的要求十分严格,即使取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代理律师也只能查询被告本人的户籍登记信息。通常而言,被告本人的户籍登记信息仅能显示被告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户籍地址等简单信息,不足以判断被告是否存在继承人以及继承人的基本信息。只有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代理律师才能查询被告的户籍内档。有鉴于此,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通常会同时调查已死亡被告的户籍内档和婚姻登记信息,从而多渠道确认已死亡被告的配偶及父母子女信息,核实已死亡被告继承人的人数及具体信息。此外,代理律师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对已死亡被告涉诉信息进行全面排查,从而达到信息交叉排查、核实的效果,也能对已死亡被告的财产状况进行更详细的摸查,尽可能确定已死亡被告的遗产范围。

(二)通过调查借款企业的企业工商内档,并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平台排查企业本身及其股东的持股、投资、涉诉信息

借款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的,银行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并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到借款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企业工商内档资料。企业工商内档资料中虽然能够显示公司审计报告、公司章程、清算报告等,可以核实公司股东的基本信息,但不足以排查公司股东名下财产线索。

另外,企业工商内档资料主要以公司及其股东自行提交审查为主,多用于办理公司注册、变更或注销手续,不一定能反映公司及其股东的真实情况及真实信息。银行及其代理律师应在企业工商内档资料获取信息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技术及大数据平台对已有信息进行筛选、辨别,并进行更全面细致的排查:

1.利用天眼查、企查查等软件平台对借款企业及其相关联企业、公司股东进行全面信息排查,着重核实借款企业的涉诉信息、关联投资、公司股东持股及对外投资信息。

2.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广东法院网、全国被执行人信息综合查询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信息自助查询系统,对借款企业及其相关联企业、公司股东的涉诉、涉执行信息、破产清算信息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与其他查询平台获取的信息、企业工商内档资料记载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去芜存菁,筛选有效信息。

利用互联网技术及大数据平台,对通过传统现场查询、阅卷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交叉排查、核实,不仅可以避免获取信息渠道的单一性导致难以辨别信息的真假,而且可以通过多渠道、多角度的信息排查,扩大信息来源,拓宽信息广度,从而获取更多借款企业及其相关联企业、公司股东的更多、更真实的信息,为后续不良贷款清收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鉴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自然人死亡或企业法人组织注销后如何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主体仅有原则性规定,而实务中银行及其代理人对于确认自然人死亡或企业法人组织注销后的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困难重重。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大数据平台的兴起,诚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突破传统现场调查的地域限制、空间限制,甚至时间限制。但利用互联网技术及大数据平台的信息基础依然来源于客观事实,某种程度上仍受到信息来源以及信息调查手段的限制。

虽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若在贷款审批发放及贷后检查工作中,银行能注重借款主体及其相关担保主体的主体资料审查及留档,定期关注借款主体及其相关担保主体的状态变动,及时更新留档的主体资料,从源头堵截法律风险的漏洞,是更节省成本、更行之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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