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涛
《汉书·武帝纪》祥瑞歌诗作者“阙名”辨
陈先涛1,2
(1.安徽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2.巢湖学院文教学院,安徽 合肥 238000)
《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辑录汉武帝歌诗时,将《汉书·武帝纪》所载部分祥瑞歌诗归入“郊庙歌辞”《郊祀歌》而作者“阙名”。按语解释较为含混,也不合“凡例”原则。“阙名”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辑录诗歌时作者归属标准存在不确定性,二是武帝歌诗创作具有复杂性,三是诗歌“命作”制度和“代言”性质及其隐含的纬学话语方式对诗歌作者归属的影响。依据“凡例”规定和归属逻辑,《武帝纪》祥瑞歌诗应别录于“武帝集”。
《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武帝纪》;祥瑞;歌诗;阙名
诗学文献整理过程中,诗歌的作者归属是一个关系到“知人论世”的重要问题。相对来说,正史记载较为可靠。然而,逯钦立先生《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辑录汉武帝歌诗时,对《汉书·武帝纪》中9首歌诗只录1首《瓠子之歌》入“武帝集”(1),其他祥瑞歌诗有6首仅辑于“郊庙歌辞”《郊祀歌》,且归入作者“阙名”类;《盛唐枞阳之歌》《交门之歌》2首则完全没有提及。歌诗作者如此归属令人困惑,也与逯先生“凡例”所定的“或互见各集,或姑属某人”[1]3原则不符。清代王先谦《汉书补注》遍引历代注家之言,考证注释其事、其地或其物,惟未论及歌诗创作及其归属问题。赵敏俐先生认为《郊祀歌》“是由司马相如等数十人所作歌词”[2]114,但没有讨论其与《武帝纪》所载本事歌诗的关系。通过对比诗歌辑录与文献记载、分析汉武帝歌诗的辑录标准发现,“阙名”的原因主要在于作者归属标准存在不确定性、创作过程具有复杂性,以及“命作”制度、“代言”性质与纬学话语方式对诗歌作者归属的影响。
汉武帝在中国文化史上影响巨大,文治武功载于史册,民间传说更是不胜枚举。就其歌诗史籍记载而言,《史记·乐书》记载《天马歌》2首;《汉书·武帝纪》共记“作歌”9首,其中1首又见于《沟洫志》;《外戚传》载《李夫人歌》1首。从今人辑录来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辑有“武帝集”一卷7首,其中载于正史者4首,辑自类书者3首;所辑《郊祀歌》中有6首源于《武帝纪》,而诗名、次序多有不同。在辨别作者归属时,逯先生重视作者归属的复杂性,宁可存疑而不予误判。但因创作情境复杂,难免百密一疏,其辑录标准存在不确定性而“失灵”。
《武帝纪》记载“作歌”9首,按照《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的作者归属,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归入武帝名下者是《瓠子歌》1首,《武帝纪》记其事曰:“(元封二年)夏夏四月,还祠泰山。至瓠子,临决河,命从臣将军以下皆负薪塞河堤,作《瓠子之歌》。”[3]278从文献出处和语意上来看,归于武帝没有疑问。
第二类是归入《汉书·礼乐志·郊祀歌》而作者“阙名”者6首,包括重出的《天马》(原二首合为一章二节)和《宝鼎》《芝房之歌》《白麟之歌》《朱雁之歌》。《武帝纪》记载与《郊祀歌》所录对照见下表:
表1 《郊祀歌》所录《武帝纪》歌诗之名称与本事对照表
《武帝纪》诗名《武帝纪》记载《郊祀歌》诗名《郊祀歌》题解 《白麟之歌》元狩元年冬十月,行幸雍,祠五畤。获白麟,作《白麟之歌》。[3]249《朝陇首》十七元狩元年。行幸雍获白麟作。[3]1506 《宝鼎(之歌)》(元鼎四年)六月,得宝鼎后土祠旁。秋,马生渥洼水中。作《宝鼎》《天马之歌》。[3]265《景星》十二元鼎五年(2)得鼎汾阴作。[3]1499 《天马之歌》《天马》十(其一)元狩三年(3),马生渥洼水中作。[3]1494 《芝房之歌》(元封二年)六月,诏曰:“甘泉宫内中产芝,九茎连叶。上帝博临,不异下房,赐朕弘休。其赦天下,赐云阳都百户牛酒。”作《芝房之歌》。[3]279-280《齐房》十三元封二年,芝生甘泉齐房作。[3]1502 《西极天马之歌》(太初)四年春,贰师将军广利斩大宛王首,获汗血马来。作《西极天马之歌》。[3]293《天马》十(其二)太初四年,诛宛王,获宛马作。[3]1495 《朱雁之歌》(太始三年)二月,令天下大酺五日。行幸东海,获赤雁,作《朱雁之歌》。[3]300《象载瑜》十八太始三年行幸东海获赤雁作。[3]1507
此类作品作者归于“阙名”,颇多疑义,下文重点辨析。
第三类是“失传”而未辑录之作,包括《盛唐枞阳之歌》和《交门之歌》2首。《汉书·武帝纪》:“(元封)五年冬,行南巡狩,至于盛唐,望祀虞舜于九嶷。登灊天柱山,自寻阳浮江,亲射蛟江中,获之。舳舻千里,薄枞阳而出,作《盛唐枞阳之歌》。”[3]283“(太始四年)夏四月,幸不其,祠神人于交门宫,若有乡坐拜者。作《交门之歌》。”[3]300依据按语“《武纪》悉谓武帝作”[1]154的语意逻辑,《盛唐枞阳之歌》《交门之歌》也当为“武帝”所作。
《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辑录“武帝集”歌诗7首,题解和按语较为详细地说明了各诗文献来源及其创作背景。从其所出文献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载于正史者4首。其一《瓠子歌》,《汉书·武帝纪》记其事而无歌辞,《汉书·沟洫志》记载:“上乃使汲仁、郭昌发卒数万人塞瓠子决河。……上既临河决,悼功之不成,乃作歌曰……”[3]2874其二《李夫人歌》,见《汉书·外戚传上》:“上思念李夫人不已,方士齐人少翁言能致其神。……上愈益相思悲感,为作诗曰……”[3]5939-5940其三、其四分别为《天马歌》《西极天马歌》,诗名取自《汉书·武帝纪》而歌辞文本载于《史记·乐书》:“又尝得神马渥洼水中,复次以为《太一之歌》。歌曲曰……后伐大宛得千里马,马名蒲梢,次作以为歌。歌诗曰……”[4]1178逯先生以《史记》所载“与《郊祀·天马歌》文字稍异,故别入《武帝集》”[1]95。
二是辑自类书者3首。其一《秋风辞》,题解按语:“《汉武帝故事》曰:上行幸河东,祠后土。顾视帝京,欣然中流,与群臣饮燕,上欢甚,乃自作秋风辞曰:……”[1]94《类聚》等称其事与诗出于《汉书》,逯钦立考辨之后,据《郊祀志》记载得出倾向于肯定的结论:“(元鼎四年)帝之河东当值秋时。《秋风辞》其即此行之作乎?”[1]95故辑入武帝名下。其二《思奉车子侯歌》。题按曰:“《洞仙传》曰:车子侯者,扶风人。汉武帝爱其清净,稍迁其位至侍中。一朝语家云:‘我今补仙官,此春应去,至夏中当暂还。’还少时复去,如其言。武帝思之,乃作歌曰云云。”[1]96逯先生据《汉书·霍去病传》《类聚》引《武帝集》《初学记》《文心雕龙·哀吊篇》等文献,认为当为武帝之诗。其三《柏梁台诗》。题解:“《东方朔别传》曰:孝武元封三年,作《柏梁台》。诏群臣二千石有能为七言者,乃得上坐。”[1]97其中第一句“日月星辰和四时”为武帝所作,其余为群臣作。关于顾炎武对诗中“年代官人皆相牴牾”的质疑,逯先生辨之曰:“考《汉书·武帝纪》,于建元六年即出大司农一官名,与此牴牾相同。吾人如信班书,不得独疑此诗;且此诗出《东方朔别传》,此《别传》即班书《朔传》所本也。”[1]97在判断史料较为可信的基础上,因武帝倡议且首作,故以之为武帝诗。
可见,《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辑录汉武帝歌诗时,作者归属是重点问题之一。《李夫人歌》的创作情形相对简明,无需质疑;《秋风辞》《思奉车子侯歌》《柏梁台》3首虽也有争议,但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难以进一步深究,姑且不论。《武帝纪》歌诗除《盛唐枞阳之歌》《交门之歌》“失传”以外,现存7首逯先生只录《瓠子歌》,且文本取自《沟洫志》;其余归入作者“阙名”,并非先生疏忽大意,而是有意为之。何以如此取舍,其辑诗标准需要进一步考察。
对作者归属“求稳”,是《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辑录歌诗的基本取向。关于诗歌作者,《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凡例”部分有明确说明,第十一条:“凡一时不能确定甲乙者,则互见两集。”第十二条(一)乐府诗:“因经乐人改用,遂署乐人之名。(二)一篇之辞,乃杂取各作而非一人之辞,凡此,或互见各集,或姑属某人。”[1]3对于作者归属较为复杂的情形,首先是要有文献依据,其次是不轻易否定其它可能性。从所辑歌诗的按语来看,逯先生确实竭力追求立论稳妥。上文所引“《秋风辞》其即此行之作乎”,虽然不是直接判断《秋风辞》作者,而是通过考证创作时间能否与历史文献吻合,然后再推论其属于汉武帝歌诗的可能性;但以疑问语气作结,恰恰可以看出先生“求稳”的治学态度。
但是,“求稳”又意味着辑录标准往往存在不确定性而可能“失灵”。汉武帝歌诗就出现这一问题。如辑录《天马歌》《西极天马歌》时,两处按语都说“此与《郊祀·天马歌》文字稍异,故别入《武帝集》”。仅以文本不同而论作者归属,理由颇为牵强,难以令人信服。又如《郊祀歌》涉及《武帝纪》6首歌诗,逯先生解释说:“此乐歌如《天马》《景星》《齐房》《朝陇首》《象载瑜》诸篇,《武纪》悉谓武帝作。又《青阳》《朱阳》《西颢》《玄冥》4篇署《邹子乐》,或即邹阳之作也。惟乐章既不容分割,歌辞亦当经人删定,故今统编阙名卷中,不再析出。”[1]154-155这一段话包含三层含义:一是逯先生认为《武帝纪》把6首歌诗全部当成“武帝作”;二是先生对此并无质疑,并且认为《邹子乐》也应该是类似的情形;三是只不过因为“乐章既不容分割”“歌辞亦当经人删定”,所以“不再析出”而“统编阙名卷中”。从中可以看出,逯先生已经发现此类诗歌创作过程非常复杂,将之归于作者“阙名”,亦属无奈之举。虽然也有一定道理,但也留下归属不明的遗憾。
对比《史记》与《汉书》两处《天马歌》的辑录实例,其不确定性更加明显。按语提出二者“文字稍异”,似乎暗示前者应该是汉武帝“原作”,后者“经人删定”,又属同一乐章“不容分割”,所以只能“统编阙名卷中,不再析出”。其不确定性有四:一是创作形式不确定。“《武纪》悉谓武帝作”需要辨析。《汉书》中歌诗之“作”形式多样,表述有明显不同,而且具体创作者往往也随之改变。二是语意表达不确定。“统编阙名卷中,不再析出”,到底是不是归属于武帝,还在两可之间。三是“凡例”执行不确定。如果“《武纪》悉谓武帝作”前提成立,又坚持“凡例”规定,则《武帝纪》歌诗要么“互见两集”,要么“姑属某人”。无论哪一种,都可以归于汉武帝名下,“阙名”实非上选。四是歌诗文本不确定。从《史记》相关记载分析,其《天马歌》亦非武帝“原作”,而是“命作”之早期“楚声版”。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基本上都与诗歌创作的复杂性相关,直接或间接影响对作者归属的判断。
武帝歌诗创作的复杂性,主要包括作者身份的多重性、创作形式的多样性和创作语境的历史性三个方面。作为普通人身份,汉武帝歌诗以“自作”为主,多是即兴而作,抒发个人的真情实感。作为帝王身份,武帝之诗多以治国理政为主题,往往以“命作”为主,有文士经家等参与歌诗早期草创或后期再创作,创作语境深受政治制度和纬学文化影响;偶有与大臣“合作”之诗,文字游戏意味浓厚。
作者身份的多重性是形成诗歌创作复杂性的主体因素。汉武帝既有作为普通人的一般属性,也有处于帝王地位的特殊属性。作为普通人,他可以借诗歌创作来抒发自己的喜怒哀乐。如《瓠子歌》伤洪灾之哀,《秋风辞》述怀秋之叹,《李夫人歌》抒相思之悲,《思奉车子侯歌》吊爱臣之亡,皆人之常情,创作情形相对简明。作为帝王,汉武帝歌诗往往更多体现出治国理政的重大主题。《汉书·武帝纪》中8首祥瑞歌诗都可以归入此类,其中6首进入《郊祀歌》作为庙堂礼乐,更是如此。从诗歌文本来看,主题和诗句亦可证之。如《景星》(《宝鼎之歌》)“汾脽出鼎,皇祜元始”[1]152与《朝陇首》(《芝房之歌》)“爰五止,显黄德。图匈虐,熏鬻殛”[1]154,等等,显然是以帝王身份创作。
作者身份的多重性还在于创作人员的非唯一性。前文所引“歌辞亦当经人删定”和后文礼乐歌诗“命作”制度都说明,武帝祥瑞歌诗历经多次再创作,参与创作的人员主要是乐府音家、文士和经家,远非一人所作,并且身份构成复杂。《史记·乐书》和《汉书·礼乐志》中关于创作过程的记载也可以证实这一点。
创作形式多样化是汉武帝歌诗创作复杂性的直观体现。从创作形式来看,武帝歌诗大致可分为“自作”“合作”与“命作”三类。所谓“自作”,就是汉武帝亲自完成歌诗创作的方式。《汉书》记载“自作”歌诗的表述方式主要有两种:或明确表述“自歌”或“自为”歌诗,如汉高祖《大风歌》“上击筑,自歌”[3]113;细君公主《歌》“公主悲愁,自为作歌”[3]5845;项羽《歌》“乃悲歌慷慨,自为歌诗”[3]3121。或据前后文语意可以明确推断出是“自作”。如高祖《鸿鹄》“上曰:‘为我楚舞。吾为若楚歌。’”[3]3390赵王刘友《歌》“赵王饿,乃歌”[3]3327;戚夫人《舂歌》“戚夫人舂且歌”[3]5920。武帝歌诗中《李夫人歌》“为作诗”和《瓠子歌》“乃作歌曰”,创作情形即属于这一种。其他如“上欢甚,乃自作《秋风辞》”和《思奉车子侯歌》“武帝思之,乃作歌”,虽非《汉书》所载,其表述方式基本相同。以上歌诗都是以普通人身份直抒自身悲欢,语意连贯,情感真切,不容假借他人之手,故以之为“自作”。
“合作”,是指汉武帝亲自参与且诗句归属明确的歌诗创作方式。如《柏梁台诗》,武帝“诏群臣二千石有能为七言者”,并且亲自以“日月星辰和四时”起首,群臣续作而“得上坐”。由此至少可知七个方面信息:其一,“诏”,可见是武帝发起倡议;其二,第一句是武帝所作,即亲自参与创作;其三,其余为大臣所作,故为君臣“合作”;其四,每句各属其人,所以诗句作者明确;其五,从活动场景“(作诗)得其坐”来看,带有文字游戏性质;其六,从活动要求“能为七言”来看,参与者需要一定的诗歌创作水平;其七,从参与者身份“二千石”来看,作(七言)诗为当时朝廷高层的文化风尚之一。仅就诗歌辑录而言,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属于“合作”之诗,后世仿此而成“柏梁体”联句诗;二是依据“凡例”第十二条(二),归为武帝之作无误。
“命作”,则是汉武帝发布旨意、本人可能参与但主要由他人根据一定制度程序完成歌诗创作的方式。如《史记·乐书》记汉乐府作诗:“令侍中李延年次序其声”[4]1177“次(作)以为歌”[4]1178等语辞,都含“命作”之义。“通一经之士不能独知其辞,皆集会《五经》家,相与共讲习读之,乃能通知其意。”[4]1177极言所作歌诗语义艰深,非武帝所“自作”可知。反之,如果歌诗纯粹是武帝“自作”,则仅需要李延年等乐工即可,而无需司马相如等文士及诸多“经家”参与。这也意味着《史记》所载《天马》二首已经是“命作”,而不是武帝原作。所不同于《汉书》者有四:一是每组三言句之间原有楚声“兮”字,二是缺少部分诗句,三是少数用字不同,四是保留《天马》为二首而非一章。《汉书》后出且在汉乐府被罢之后,可知《郊祀歌》收录的是弃用楚声而再次修改的《天马歌》,以使其符合当时庙堂礼乐的新要求。删“兮”字、增定歌辞、合章节当在此间。由此可证,部分武帝歌诗历经多次创作,其复杂性于此可见一斑。
创作语境的历史性是生成汉武帝歌诗复杂性的客观因素。创作语境包括一般语境、制度语境和文化语境。一般语境是武帝即兴创作时的历史现场情境。《瓠子歌》《李夫人歌》等“自作”歌诗属于这一类。制度语境是汉武帝通过诗乐“命作”制度进行创作的历史过程情境。汉乐府是武帝时期设立的制度化官方诗乐创作机构,后虽遭汉哀帝罢免,但太乐令等礼乐机构继续存在。《郊祀歌》则是此类诗歌代表作之一,其中就包含了《武帝纪》的若干祥瑞歌诗。反之,研究汉武帝“命作”歌诗的创作过程,必然离不开对歌诗创作制度语境的研究。文化语境则是汉代纬学文化对武帝祥瑞诗歌创作的历史影响情境。无论是对诗歌生成机制的考索,还是对歌诗作者归属的探究,都不可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文化而凭空立论。《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辑录《武帝纪》歌诗时所面临的作者“阙名”困境,根源就在于没有厘清当时诗乐“命作”制度及其隐含的纬学文化对于诗歌归属的影响。
综上,在作者身份、创作形式和历史语境等诸多因素影响下,汉武帝歌诗的名义归属与实际创作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既交织又游离的复杂状态。这已经超越一般意义上诗学文献和诗歌文本的考证范畴,却是造成作者“阙名”困境的深层原因,因此有必要开展进一步研究。
《武帝纪》祥瑞歌诗作者“阙名”并非偶然,既有一定普遍性,又有深层次历史原因。从创作机制来看,“命作”制度使得歌诗原作者与代作者的主体界限在反复再创作过程中趋于模糊。从主体意识来看,“代言”性质及其政治风险迫使参与歌诗创作者有意回避自身主体性而作者缺位。从主题表达来看,歌诗美颂祥瑞和刺讥灾异的话语方式明显受到纬学影响而作者“阙名”。
汉代已经建立起较为成熟的官方文书和礼乐歌诗“命作”制度。从官方文书来看,“制诏御史”是汉代诏令“命作”制度的典型表现。西汉初期,“是时未有尚书,则凡诏令,御史起草,付外施行。御史大夫为长,故径下相国也”(4)。可见此时诏令制作是由御史奉命承担“起草”职能。具体运作方式是:“御史起草后,或直接交皇帝批准,再送御史大夫发出,或先交御史大夫审阅,再由皇帝批准颁下。”[5]36诏令“命作”制度的创作程序与人员职责都相当清晰,可为后来诗乐“命作”提供借鉴。从礼乐歌诗来看,设立汉乐府为武帝“命作”奠定了制度基础。《史记·乐书》“令……次序其声”“次以为歌”诸语,皆武帝立乐府“命作”歌诗之语辞。《汉书·礼乐志》记载更加明确:“(武帝)乃立乐府,采诗夜诵,有赵、代、秦、楚之讴。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多举司马相如等数十人造为诗赋,略论律吕,以合八音之调,作十九章之歌。”[3]1471从机构设立、主要职责、音乐风格、人员分工直至代表作品,将乐府歌诗“命作”机制记述得极为清楚。
“命作”制度模糊了作者归属而“阙名”。汉代“命作”制度的设置,首先是出于政治需要,健全以诏令为代表的官方文书创作机制,以制度化文官职位分担君主繁重的“自作”公务;其次是出于文化需要,建立乐府歌诗创作机制,由专业化文化职位承担“礼祀”“诗教”“娱乐”等功能,以满足君主“命作”之需。在此创作机制下,帝王原创地位会不断弱化;加之汉武帝十分重视文辞而召才学之士参与“命作”:“时武帝方好艺文,以安属为诸父,辩博善为文辞,甚尊重之。每为报书及赐,常召司马相如等视草乃遣。”[3]3534诗乐“命作”更是如此:“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多举司马相如等数十人造为诗赋。”通过雅化文辞、协调声律以提高其艺术性,客观上凸显出代作者的个性特征。因此,武帝歌诗在乐府诸君起草、修改、润色等反复再创作过程中,原作者主体色彩逐渐被代作者个性特征所淡化,归属趋于模糊,以至于“阙名”。
“命作”制度下的创作属于“代言”性质,且与“天人”神学思想有关。“制书”通常被称为“制度之命”,语出《汉书·高后纪》“太后临朝称制”。颜师古注曰:“天子之言,一曰制书,二曰诏书。制书者,谓为制度之命也,非皇后所得称。今吕太后临朝行天子事,断决万机,故称制诏。”[3]141-142严格区分“制书”和“制诏”的目的,不在语词之用,而在于“名实”之辨,根本上还是认为吕后非“天命”所归。《后汉书·光武帝纪》引《汉制度》注曰:“制书者,帝者制度之命,其文曰制诏三公,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露布州郡也。”[6]24皇帝被认为是“天子”,受命代天治民;天子之言则为“代天言”,故称“制度之命”。在汉代“君权神授”的文化氛围下,“制度之命”是关系到执政合法性的重大原则问题。御史、尚书等文官奉命“制诏”只能是“代王言”,吕后“制诏”而非“制命”也正是此意。这种神学化“代言”方法与“述而不作”的经学传统具有内在互通性,两者结合,形成汉代纬学话语方式。
因纬学“代言”性质而作者缺位。原因有二:一是“代天言”而不能以作者自居,二是畏惧“有讥刺”获罪而退避。纬学“神道阐幽,天命微显”[7]40,根据上天的启示来阐发深奥的自然之道,故为“代天言”。文臣即使受帝王之命校定“谶纬图书”,也不可“自作”。如《后汉书·儒林传·尹敏列传》:“帝以敏博通经记,令校图谶。”[6]2558只言“校”而不言“作”。尹敏自作“君无口,为汉辅”之语,反受其害:“帝深非之,虽竟不罪,而亦以此沈滞。”[6]2558更有因言灾异“有讥刺”而获罪者。如《史记·儒林传·董仲舒传》:“中废为中大夫,居舍,著《灾异之记》……天子召诸生示其书,有刺讥……于是下董仲舒吏,当死,诏赦之。于是董仲舒竟不敢复言灾异。”[4]3128又如《汉书·眭弘传》以“大石自立”“枯木复生”等异象而言“当有从匹夫而为天子者”,并且让好友内官长赐上书请求汉昭帝禅位让贤,霍光“奏赐、孟设祅言惑众,大逆不道,皆伏诛”[3]4870。故班固叹曰:“仲舒下吏,夏侯囚执,眭孟诛戮,李寻流放,此学者之大戒也。京房区区,不量浅深,危言刺讥,枢怨强臣,罪辜不旋踵,亦不密以失身,悲夫!”[3]4929一系列惨痛的历史教训,迫使作者主体地位缺失。以上记载虽然主要指纬学论著,但理路与其他作品相通。汉代诗歌如果“代天言”或“有讥刺”者,作者往往缺位。武帝祥瑞歌诗亦是如此。
作者“阙名”的《武帝纪》歌诗皆因祥瑞而作。如“获白麟,作《白麟之歌》”,白麟,被视为帝王吉祥之物。《尚书纬·附录》赵在翰解释“五灵”按语引《左氏叙》曰:“麟凤五灵,王者之嘉瑞。”[8]233“得宝鼎后土祠旁”而作《宝鼎之歌》。鼎,首先是极为吉祥的卦象,《易经》第五十卦:“鼎:元吉,亨。”[9]205也是传承国运的神物,《乾坤凿度·易乾坤凿度卷上·法天地宜》:“鼎象以器”,注曰:“神器传国。”[8]11“马生渥洼水中”而作《天马之歌》。马出于水则为龙马。《尚书·周书·顾命》中孔安国传解“河图”曰:“伏牺氏王天下,龙马出河,遂则其文以画八卦,谓之河图。”[10]503秉天地而生,故又称天马,是圣君受命于天的象征。《西极天马歌》略有不同,主题侧重点在于“归有德”“四夷服”[1]95-96,亦为吉兆。“甘泉宫内中产芝,九茎连叶”而作《芝房之歌》。《孝经纬·孝经援神契》:“善养老,则芝茂。”[8]704故“诸芝”被视为养生“仙药”之一[8]708。“行幸东海,获赤雁,作《朱雁之歌》。”颜师古在注解《郊祀歌·象载瑜》诗句“象载瑜,白集西。食甘露,饮荣泉。赤雁集,六纷员”时说:“言六者,所获赤雁之数也。纷员,多貌也。言西获象舆,东获赤雁,祥瑞多也”[3]1507,是以赤雁为瑞鸟。《盛唐枞阳之歌》《交门之歌》略同。乐府以武帝时祥瑞之事作歌,既解天意,又代王言,是以作者“阙名”。这种纬学话语方式在汉诗中并非孤立现象,其它诗体中也颇为常见,不同之处在于武帝歌诗多为美颂祥瑞,汉代谣谚歌诗多为刺讥灾异。
汉代谣谚歌诗因言灾异“刺讥”而作者“阙名”。这既有民歌谣谚口传无考的因素,也不排除时人有意匿名借纬学酒杯浇胸中块垒的可能性。如《颍川儿歌》之因灌氏“横颍川”而诅咒“颍水浊,灌氏族”[1]122、《元帝时童谣》之以“井水溢,灭灶烟”喻刺王莽篡位[1]125、《成帝时童谣》之以“燕飞来,啄皇孙”讥讽皇后赵飞燕“弟昭仪贼害后宫皇子”[1]126,都属此类;“杂谣歌辞”中类似的谣谶歌诗更是比比皆是。作者“阙名”的文人诗也不乏其例,而情形更加隐晦。如《古诗十九首》,通过部分带有纬学色彩的诗句,在描绘天象、烘托气氛的同时,巧妙化用纬学意象寄托相应的文化寓意,刺讥政治现实,抒发身世之感。如《行行重行行》之“浮云蔽白日,游子不顾返”[1]329,浮云蔽日,《春秋感精符·补遗》:“君营于邪,辅宰不纳,奢大众盗,快意所欲,民不聊生,则游气蔽日,日青黄白黑。”[8]529以“游气蔽日”为乱世“民不聊生”之象,此处喻指君臣(夫妻)受人蒙蔽而离心离德。《明月皎夜光》之“南箕北有斗,牵牛不负轭”[1]330,箕、斗、牵牛,都是常见星名,根据纬学理论,星象合度则安,不合则危;此喻指权臣(朋友)徒有虚名而无所实用。
由上可知,“命作”制度下帝王的原创色彩淡化,汉武帝又特别强调礼乐歌诗的文辞才学,代作者个性化特征相对突出。此消彼长的双重作用导致歌诗作者归属模糊。同时,“命作”制度在理论逻辑和实践操作上都具有“代王言”性质,起草修改等职责承担者避讳而不“自作”,因而作者主体意识缺位。“代言”性质源自“天人”神学思想,与经学“述而不作”的文化传统具有内在一致性,二者结合后形成独特的纬学话语方式,进而将《诗经》“美刺”理论发展为美颂祥瑞和讥刺灾异的诗歌表达方式。或因“代言”性质,或惧“刺讥”获罪,汉代带有纬学色彩的歌诗往往作者“阙名”,武帝祥瑞歌诗即属其例。
总而言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辑录汉武帝歌诗时标准“失灵”,《汉书·武帝纪》祥瑞歌诗陷入作者“阙名”困境,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宏观文化层面来看,“命作”制度、“代言”性质和纬学影响是作者“阙名”的深层原因;从中观创作层面来看,作者身份多重性、创作方式多样性和创作语境历史性是作者“阙名”的主要原因;从微观操作层面来看,辑录诗歌时归属标准存在不确定性是作者“阙名”的直接原因。但是,就歌诗创作逻辑而言,“命作”制度虽然客观上会模糊作者归属,而其本义是为了完善帝王旨意而非自作主张,而且文本起草修改完成后也必须获得帝王首肯方可公布施行。可见,“命作”制度并不能改变作者归属。实际上,诏令同属“命作”,由于官方文书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王命”主体性被反复强调,帝王作为原作者的归属相对明确,未见作者“阙名”;同理,“命作”歌诗虽然代言者个性化特征相对突出,一定程度上淡化原作者的主体性,但“著作权”仍然应当归属于帝王,以合制度原意。因此,无论是依据《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凡例”规范,还是遵循汉代“命作”制度内在逻辑,《汉书·武帝纪》祥瑞歌诗都不应归于作者“阙名”,而应该别录于“武帝集”。
厘清《武帝纪》祥瑞诗歌作者“阙名”的原因,反过来也可以为诗学文献整理提供新的思路。从汉武帝祥瑞诗歌演变实例来看,《天马歌》现存两种版本都经过“命作”机制再创作,文本内容和语言风格差异明显,说明礼乐歌诗创作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其它《武帝纪》祥瑞歌诗进入《郊祀歌》后,不仅作者“阙名”,歌诗的题名和顺序也完全改变,若非《汉书》特别注明其本源,就很有可能像《交门之歌》《盛唐枞阳之歌》一样“失传”。如果以此逻辑逆推,或可探寻“失传”歌诗的遗踪。今本《郊祀歌》中《天门》《赤蛟》二诗,其叙事结构皆首写祭祀前之场景,次写祭祀中之过程,后结以祈祷祝愿之辞。章法与《景星》《象载瑜》等如出一辙,加之诗意、语辞与《武帝纪》记载《交门之歌》《盛唐枞阳之歌》颇有相合之处,疑《天门》《赤蛟》或是此二者之遗存。备此一说,以俟方家考证。
(1)诗名《瓠子歌》。《天马歌》《西极天马歌》只取《汉书·武帝纪》诗名而文本录自《史记·乐书》。
(2)《武帝纪》又云:“(元鼎元年)得鼎汾水上。”王先谦补注据“栾大”封“乐通侯”时间及相关史事记载,认为“得鼎应在四年”(《汉书补注》,第260-261页)。
(3)此时间也与《武帝纪》不同。《武帝纪》亦有“(元狩二年)夏,马生余吾水中”(《汉书补注》,第252页)之记载而地点不同,元狩三年无“天马”记录。《武帝纪》又有“(元鼎五年)十一月……天子亲郊见……诏曰年。……冀州脽壤乃显文鼎,获祭于庙。渥洼水出马,朕其御焉……”(《汉书补注》,第266页)。结合前文《景星》诗之王先谦补注所考,当为元鼎四年得鼎与马而五年郊祀诏告时提及此事。《郊祀歌》或因混淆三处记载而误记为“元鼎五年得鼎”而“元狩三年得马”。
(4)《汉书·高祖纪下》“(十一年二月)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国”句引清人沈钦韩注(《汉书补注》,第108-109页)。
[1]逯钦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M].北京:中华书局,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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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弼.周易正义[M].孔颖达,疏.李学勤,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0]孔安国,传.孔颖达,疏.尚书正义[M].李学勤,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Discriminating the Reason of Unknown Authorship of Auspicious Poems in
CHEN Xian-tao1,2
(1.School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241000, Anhui;2.College of Literature and Education, Chaohu University, Hefei, 238000, Anhui)
Whencompiled the poems written by Han Wudi, some of Auspicious Poetry inwere classified into the Ancestral Shrine Songs which was calledbut their authorship became unknown. The explanation is vague, nor does it conform to the principle of “Routine”. The reasons of unknown authorship mainly include three aspects. Firstly, the standard was uncertain when poems were collected. Secondly, the writing process of Han Wudi’s poems was very complex. And thirdly, the influence on the attribution of poetry writers such as the system by which poems were ordered to be written, the character of substituting to write them, and their implicit expression mode of divination combined with mystical Confucian belief.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Routine” and the logic whom the poems should belongs to, the authorship-unknown auspicious poems inshould be repeatedly compiled into.
;; Auspicious; Poems; Authorship Unknown
10.14096/j.cnki.cn34-1333/c.2022.03.12
I207.2
A
2096-9333(2022)03-0081-07
2022-04-22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汉魏佛教诗学研究”(18AZW006);安徽高校协同创新项目“经学诗学史”(GXXT-2021-045)。
陈先涛,男,安徽无为人,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中国古代文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巢湖学院文教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汉代文学与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