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静
作为政法新闻的重要门类,检察新闻是社会公众欲知、应知但相对知之较少的法治领域话题。身为一名基层检察院的通讯员,我认为基层检察院并不缺少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缺少的是将案件变为稿件的慧眼,这其中最需要的就是要转变理念,勤写多练,掌握案件报道的规律。
在社会公众眼里,对重要案件信息的获取,最主要的渠道是公安机关的警情通报,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第一时间就能出新闻,时效新,现场感强;其次是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可以定分止争,具有普法意义。所以,很多人对检察新闻缺乏重视。其实不然,检察环节才是新闻的重要环节。相比侦查环节、审判环节,检察环节的新闻有其独一无二的“细”,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都非常详尽,办案人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当面接触,结合检察办案经过,能够还原出最丰满的案件现场,这是其他环节所不具备的。
2020年,我所在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办理的一批污染环境的案件陆续判决,我撰写了《类案专办——拿下污染环境系列案》一稿,被《检察日报》2020年8月4 日第6 版“刑检品牌”栏目采用。以这篇报道为例,跨省倾倒废硫酸到农村,给当地环境造成可量化损失800余万元,涉案企业前后赔偿当地政府1600余万元——这宗5 案16 人污染环境系列案件可以写的新闻点太多了!面对繁杂的案卷,我确定将“检察官紧盯证据,严守尺度,准确认定嫌疑人”作为着力点。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很多,与案件有关的人都被移送过来,那么检察作为体现在哪里呢?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准确甄别,让有罪的人受到惩罚,让无罪的人不蒙冤。我着重描写了办案团队对一名23 岁的男青年是否构罪进行讨论的过程,将两派观点进行重点阐述,既能体现检察机关平常的办案场景,还能进行普法宣传,阐述到底什么情形下,才会认定一个人构成污染环境罪。这样的办案细节,就是检察机关相对于公安、法院的独有之处,能更好地体现检察作为,展现检察形象。
检察新闻宣传要紧跟党中央和最高检的决策部署和重要司法解释的推出,迅速跟进,做到写作有的放矢。对刑事案件来说,新的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发布后,就需要对身边所办理的案件进行留意,有相关案件要及时写下来。
2021年3 月1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袭警罪等新罪名确定,考验基层办案人员理解领会司法新精神、提高办案质效的能力。很多基层检察院在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后,都办出“第一案”。牡丹区检察院在上级院的指引下,也办理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首案。针对此案件,我撰写了《软暴力催收高利贷致一人自杀》,在《检察日报》2021年3 月22 日第4 版刊发,充分发挥了“第一案”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这次稿件的撰写,我体会到一些发生在群众身边、事关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的“小案”,不仅需要我们用心办理,还需要用心总结,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切实用新的法律规定、法治精神指导司法实践,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办案中有更多获得感。
标题是一个稿件给人的第一印象,好的新闻标题应当有其独特的个性,而不是泯然众人。刑事案件报道有其自身特点,一个好的刑事案件标题必须有气度,才能吸引人读下去。在写作一起扫黑除恶案件稿件时,我想了许多个标题。“牡丹区检察院成功起诉一起涉黑案件”?太过普通;“扫黑除恶,检察官在行动”?没有特点;“××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覆灭记”?缺乏个性;“我不做大哥好多年”?过于戏谑……经过无数次修改,最终采用《梅花拳掩饰下的黑社会》这一标题,突出了这个案件的组织特点,被《方圆》2020年第19 期采用。标题看似只有短短一两行,但是背后的学问很深,需要我们不断学习、积累。
晋代陆机曾说“立片言而居要”,明代谢榛也谈到“凡起句当如爆竹”,作为新闻的开头,导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必须着力打磨。我撰写的稿件《跨国娶亲骗局,离境小伙的归国困局》在《检察日报》2021年3月30 日第8版刊发,报道了牡丹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组织跨国娶亲骗局案件。这篇稿件的导语写作颇费周折,经过反复修改,以被害人的视角引出案件,既生动鲜活,又制造悬念:“钱花光了,老婆的事还没着落,‘婚头’从东南亚跑回了国内,俺们这些人滞留在国外,整天没着没落的,实在是没办法,只能求助大使馆了……”
案件报道不能影响案件侦办,不能影响当事人生活。在案件取得阶段性进展之前,要谨慎报道案件。按照司法公开的要求,每一个办案阶段都会有独立的办案结论,这种结论是书面的、公开的。这些公开内容由于没有涉及到具体的案件事实,所以不会对法庭或其他案件办理人员施加不必要的影响。但是一旦涉及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案件的性质等,就要谨慎对待,不能侵犯个人的名誉、不能披露个人的隐私,对犯罪嫌疑人要尽量使用化名,不能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避免因舆论影响案件办理。
案件报道还要避免舆情炒作。当今日趋发达的网络使得案件信息、尤其是刑事案件信息能够第一时间迅速传播,形成巨大舆论影响。为了防止别有用心之人运用舆情炒作影响刑案办理,稿件撰写必须杜绝猎奇心理。我更倾向于诉讼终了后的思考性报道,因为此时案件已经终结,各种证据都已得到甄别,素材更合法、更全面,更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预防警示犯罪,提升公民自我保护意识。要摒弃“有案就报”的思想,将舆论关注度高、代表性强、教育意义与警示意义突出的案件作为报道的首选案件。
基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办案压力很大,很难抽出时间去撰写宣传稿件,而专门从事宣传的同志不接触办案一线业务,想写却常常不知道从何处下手,在案件和稿件之间缺少一个有效的沟通桥梁。我认为这个沟通作用可以由检察官助理承担起来,检察官助理除了协助员额检察官办理案件,还应善于总结思考,建立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学习写作心得和案件线索信息,实现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