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公证改革的思维重组与业务创新

2022-11-23 03:32
法制博览 2022年15期
关键词:公证民法典

滕 杰

无锡市梁溪公证处,江苏 无锡 214001

一、公证的起源、社会属性以及公证行业改革的背景阐述

现代公证的起源是在西方。古罗马时期的“达比伦”专门从事代拟各种法律文书、签字作证明等业务,被认为是现代公证的雏形。时至近代,社会发展急剧变化,政府职能和管理思维开始发生转变,随之信用担保这一职能也开始转由社会公共机构或中介组织承担。公证机构便也应运而生。

当下,我们社会的底线正在不断被挑战:为了金钱和权利,可以随时选择欺骗,失信、失德行为层出不穷。而在公证机构的办证大厅中每天也都上演着一幕幕相同的“剧情”。但公证员凭借着自己的职业操守,维系着社会公信力在社会民商事活动中最后的防线。那么在当前的公证改革中如何继续维护好对公信力的坚守和传承,使之能够契合我国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完善并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和发展,正是当下公证行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之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则为该课题提供了全新的思维方向。

二、当下公证行业面临的困境与公证行业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公证行业恢复工作四十年以来,作为国家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保障人民安定生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过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矛盾始终是客观存在的,公证行业高速发展到今天,在新的时期下也遇到了新的问题,遭受到了新的挑战、质疑。在繁荣背后隐藏着“危局”的现状。

第一,长久以来,社会甚至于法律行业内部都对于公证属性、法律职能认识不一,导致“法定公证”始终悬而未决。在很长的时间内,我们始终处于无法可依的被动地位。甚至于有很多的部门规章、法律中原本涉及的公证事项也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都不得不黯然退场。本次《民法典》中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公证以国家信用力为背景的中立属性与法律条文支持的缺失,使得公证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有很多公证项目,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完全是靠公证机构单兵作战甚或公证人员个人努力在辛勤开拓、苦苦支撑。那我们又该如何面对这样一个局面并寻找破解的方法?

第二,日新月异的社会、科技的发展对于传统公证行业提出了全新的挑战。进入21世纪以后,互联网发展突飞猛进,数字技术、信息技术在越来越多地改变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影响并颠覆了很多社会传统产业,甚至我们公证行业也正遭受着强烈的冲击。“深刻地反映在物权保护、债权实现途径以及证明类业务等三个方面,造成公证在家事、金融、涉外等传统领域的业务逐步萎缩”。[1]随着越来越多的数据库参与到信息平台的建设与共享中,使得公证作为“信用背书”的作用越来越弱化,信任感正被逐步抢夺并削弱,公证的市场需求逐步丧失。

综上,公证行业内外交困,公证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必须抓紧当下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和优势,加速和深化改革,使市场和民众重新认可并选择公证,使业内重拾信心。《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不仅改变了整个法律行业从业人员在日常民事法律活动中如何守法、普法、执法的操作习惯,更是在很多方面改变了长此以来所固有的法律思维,对于今后如何保障各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达到预防纠纷、解决矛盾从而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幸福安康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指导意义,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三、《民法典》背景下公证行业的挑战和机遇

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典》先后经历了五次草案编纂,在无数法学人的不懈努力和翘首企盼中才最终于2020年5月28日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它的颁布将有助于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将有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将有助于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对于公证行业也是如此,结合近年来施行的公证改革,这是挑战更是机遇。

(一)有助于促进公证思维的重组

1.重新定位公证服务理念,转变角色思维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典,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民商事法律权利和义务平等保护的人文主义关怀。在如何服务好、实现好、维护好人民权益方面有许多创新,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研究。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是理念重组。理念是一个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指向性保障。理念的确立也决定着一个行业今后的道路发展方向,因此,我们当前的首要举措就应该是统一思想、重梳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将行政思维转变为服务思维。人民群众对于公证的需求便是我们今后开展公证工作服务的目标和方向。结合到具体实践中,以不动产继承公证为例,从老百姓的立场出发,开通绿色继承通道,申请人只需提供被继承人《户籍信息证明》及相关陈述,即可委托专职核实人员代为提前核实继承人范围、婚姻等相关信息,①尤其是当遇到企业破产、改制、合并等情形导致申请人依靠个人力量无法查找被继承人人事档案或者因被继承人父母亲死亡时间较早,无法开具死亡证明等情形,由笔者所在公证机构依据20多年来因核实活动所掌握的核实机构信息名录提前介入核实。免去了申请人为开具证明在多个部门、机构之间来回奔波之苦。继承公证书出具之后,还可以提供代缴费用、代办权证、代为送寄等配套服务,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公证服务的便捷与贴心。将“最多跑一次”真真切切落到实处。一旦将最初的公证证明理念转变为具有高附加值的公证服务理念时,我们便会开始主动关注并贴合市场的需求,由此在获得了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获得了经济效益,体现了公证的价值。

2.提升思维开拓能力,拓展公证业务空间

此次《民法典》的施行,一如既往没有“法定公证”的条文设置。而现实的社会和市场需求也已经一次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传递着一个这样一个信号: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行业和服务产品,必将被市场所淘汰。因此我们不能再坐视这种趋势的发生,应该主动贴合市场需求,根据公证行业的法律属性和职能优势,扩展法律空间,填补市场空白。就以遗嘱公证为例,虽然《民法典》降低了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使得当事人在处理身后财产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但公证机构凭借多年的实务操作和市场经验积累,大可不必在意一城一地之得失,反而应借此机会快速完成公证业务调整、促进公证产品升级。譬如在遗嘱信托、生前预嘱、遗产执行人、遗嘱管理人、遗嘱保管等多个遗嘱衍生产品方面,都存在着理论和实务的相对空白,也为公证行业抢占市场先机预留了空间。

(二)有助于促进公证业务的创新

1.构建跨界思维,拓宽公证业务范围

2017年下半年,日本著名相机制造企业尼康,突然宣布关闭位于无锡的工厂,并且裁员2000余人。[2]曾经的尼康,是摄影爱好者心目中的首选品牌,长期占领市场大半江山。而尼康关闭工厂,却是因为智能手机的摄像功能越来越先进、越来越便捷,这样一个看似与数码相机毫无关联的行业发展却直接导致了一个企业乃至一个行业的没落。类似“跨界抢劫”的事件举不胜数。例如,打败“胶卷”的是数码相机;打败数码相机的是智能手机。此外,打败方便面的是外卖平台;消灭“钱包”的是微信、支付宝等新兴支付方式(让越来越多的人出门不再携带大量现金)。②对于公证行业也是如此,“中华遗嘱库”“时间戳”“区块链技术”等正新兴发展并逐渐抢占公证的市场职能和份额。而《民法典》向我们所展现的未来也时刻提醒我们要保持一个足够开阔的视野和一个海纳百川的胸怀,立足自身,兼容并举。公证行业应不断保持与外界的接触与沟通,以谦虚的心态了解新兴行业的发展,新兴事物的特点,从而取长补短,反哺自身的缺点与不足。在吸收和联合的双重加持下,将曾经的“跨界”危机转化为“跨界”机遇,从而创新公证多元化服务新领域,将公证的非诉讼、预防性的价值充分体现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2.重设客体思维,改进业务服务方式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3]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有价证券等物质利息和以人身权为代表的非物质利益。《民法典》颁布后,并没有带来业内所希望的“法定公证”事项,反而还进一步限制了公证的效力等级,压缩了公证的生存空间。但是换个角度来看,《民法典》虽然没有为我们打开一扇门,但却为我们预留了“开门”的位置,至于门的大小和款式,则需要我们业内同仁集思广益、共同努力。譬如:《民法典》删除原《继承法》对遗产的列举,以“个人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均可纳入遗产范围①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粗看无意,细思则皆为公证大有所为之处: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们的很多财产的载体和价值体现正逐步在网络中形成,大多数以账号和密码的形式彰显其私有的个人属性。如游戏、社交网络、电子邮箱、电子商铺中所包含的具体虚拟财产、个人信息、电子邮件、商铺信誉等是否能够成为遗产,如何由相关继承人或者权利人顺利承继,是现代法律面对的一个挑战,对此公证行业多年来也进行了不懈探索和尝试,并开始形成了一定的办证模式和经验,也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和宣传规模,再结合此次《民法典》的施行所产生的重要指导意义,公证行业无疑已经走在了前列。

四、公证改革亟待加强的三大自身建设

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在不断进行业务外拓的同时,还应该注重从自身角度出发,完善自身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方能更好地面对外界的挑战和机遇。因此,笔者认为有三大自身建设也是公证机构在《民法典》背景下,在新时代改革和发展中所亟待加强的助力。

(一)队伍建设

首先,要推进公证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要重塑公证人员的使命感、荣誉感和归属感,使每一名公证员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都能以自己的身份而感到骄傲和自豪,从而更加爱惜自己的职业和名誉。其次,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增强服务本领。作为一名合格的公证员,担负着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艰巨使命,就应当做到精通法律、熟悉政策,能够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常识为当事人服务。最后,队伍建设的关键还要注意后备人才的培养与储备。通过改革改善职业待遇,增强职业吸引力,吸收引进优秀法律人才进入行业。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加快人才成长步伐,提升公证队伍整体执业能力。

(二)质量建设

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证员的职业生命线。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不应该是老生常谈,而应该是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使我们警惕。首先,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完善质量监督具体操作规程,使得质量监督固定化、常态化。其次,在建立外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要注重公证员的内心约束,使公证员时刻自觉坚守“诚信为本、荣誉为重”的执业理念。最后,笔者认为,质量监督不应该仅仅针对错证、假证、不合格的证,在监督检查当中,对于有助于公证发展、有益于行业进步的成功的案例、创新的思维、独特的程序都可以进一步进行总结、宣传、推广,这也是对质量建设有意义的完善和补充。

(三)宣传建设

长久以来,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都侧重于埋头办证,把主要精力放在公证实务操作之中,忽视了对外推广和宣传的重要性。导致公证业务获得重大发展的今天,大多数人民群众对于公证的认识仍停留在开奖、遗嘱等传统公证项目上。当前最重要的就是利用现代媒体的宣传途径和宣传广度,加大公证工作(特别是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证业务或者社会热点的公证报道)的宣传力度,传播公证的正面形象。其后,由公证管理机构牵头,设立专门部门,对社会舆情进行监管。针对人民群众的诉求,在坚持原则、有理有据的前提下尽量使其获得满足。即使对于一些“非常规”舆情,也不能进行息事宁人的简单操作。通过常规程序进行合法合理操作。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可以邀请宣传媒体进行全程参与,化被动为主动,树立公证机构积极健康、守法诚信的司法形象。

五、结束语

推进公证事业发展,加快公证行业改革,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但既然我们选择了公证这份事业,我们就不应该忘记当年任职时的那份誓言。一切艰难险阻都不能阻碍我们砥砺前行的决心。我们应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公证改革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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