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

2022-11-23 03:32朱保民
法制博览 2022年15期
关键词:实体法民商程序法

朱保民

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由于民商法学中囊括的内容众多,部分法律条款存在解释不够全面以及法律条文之间存在互相出入的问题。尤其是其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作为民商法学领域中的重要内容,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无对连带责任概念的指示,导致法务人员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容易出现问题,由此带来的债权人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并且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基于近年来我国法律领域中涉及连带责任问题争议的案例不断增多,法学界愈发关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开展相关研究对于填补民商法中的空白以及指导具体法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概述

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亦可称为“连带债务”,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一个内容,是指若干债务人对于同一债务选择单独或者共同承担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并且连带责任的承担一般涉及两人及两人以上,实质上是一种补偿救济损失制度。关于连带责任概念的相关描述在我国秦代商鞅变法中已有涉及,即“连坐”,是当前社会连带责任的雏形。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主要是因民商事活动中发生债务关系后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从我国民商法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在具体法律事务中的运用,可以发现连带责任通常表现为基于同一事件而导致对多个相同的给付内容,责任人需要同时承担自身以及所涉及的相关隐形条款的责任。

二、连带责任在民商法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债权人责任划分不明确

责任划分不明确是我国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处理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当前不少民商事纠纷中均有涉及。就我国《民法典》对连带责任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来看,责任主体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时,除了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隐形条款中涉及的多种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商事纠纷纷繁复杂、类型众多,每一宗具体案件牵扯的责任主体可能有所不同,案件的性质也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每一个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可能会有所不同[2]。出于追求实现判决公平正义的考虑,应根据每一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在涉及连带责任问题的处理上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妥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民商法学中关于不同类型民商事纠纷中连带责任问题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可能对判决的结果产生影响。

例如:甲、乙、丙三名大学毕业生约定合伙投资开办企业,但是由于其刚毕业缺乏启动资金,于是约定各自找到自己的亲朋好友筹集资金。经三人与其亲朋好友商定愿意以出售公司股份的形式获取资金,在取得足够资金后三人遂成立一家商贸公司。但半年后由于疏于管理导致公司面临倒闭(倒闭的主要原因在于甲、乙两人违规操作,但是丙并不知情),此时各自的亲朋好友要求拿回当初的注册资金,三人就公司债务问题发生纠纷,丙遂至人民法院起诉甲、乙两人。关于该案件,按民商法学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三人均有一定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倒闭的主要原因在于甲、乙两人的违规操作,丙并不知情,因此甲、乙两人需要承担案件的主要责任[3]。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认定三人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因此在实际的处理中可能对审判的结果产生影响。

(二)选择权的行使尚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部分地方法院在审理部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会选择提高诉讼率和审理便捷性的手段,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地方司法和执法资源,但是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如限制共同侵权人共同起诉的问题。在民商法案件审理中,债权人在责任主体追责方面拥有一定的选择权,这种权利是民商法赋予债权人权利救济的重要法律保障。但是由于在类似民商事行为中,由于《民法典》未对次要责任主体进行明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选择权的行使。根据长期以来民商法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不少案件中,法院往往只在诉讼程序中对责任人进行认定,不仅债权人的基本权利未能得到足够保障,也可能使案件的处理变得过于杂乱。

(三)民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联系不足

由于民商法学在我国法律领域的重要性,因此,无论是对民法还是商法中的规则和内容作出调整都会对具体的法务工作产生影响,基于此可以发现民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密切联系。但是在涉及连带责任的问题中,适用民商实体法在实际案件的处理和解决中却出现了应有作用难以圆满发挥的问题[4]。单纯凭借民商实体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案件作出判决可能出现责任主体遗漏,涵盖不全,以及债权人权益难以获得全方位保护的情况,不仅难以妥善判定案件中的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做到权责相当和一致,还有可能导致连带责任制度的误用和滥用。基于现实考虑,案件处理中遇到民商实体法和程序法出现矛盾时需要实体法先行,并将其作为首要矛盾和问题对待,再结合民商法中的有关内容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四)民商法对连带责任人保护不足

民商事案件中连带责任的确定在具体法务工作中是一项棘手且复杂的过程。由于民商法对连带责任的承担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法务工作中往往对连带责任人的保护不足。如对于共同侵权责任,除非司法部门作出明确处理,侵权方之间的责任往往被遗留下来,不会作进一步的追究。如果从实务的角度来观察,即使侵权方的责任人全部被起诉,则司法部门也是基于共同侵权责任的整体,围绕实际需要赔偿的范围作出裁定。与此同时,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来观察,假如原告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中的部分侵权人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的侵权事实,明确侵权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侵权人数量以及各自的侵权责任也不会作出更进一步的认定和处理。何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还需要对侵权人、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来一一举证证明。

三、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明确连带责任人所承担的义务

上文提到责任划分不明确是当前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相关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因此明确连带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民商法完善和健全的当务之急。目前我国民商法中涉及连带责任的部分法律条文依然存在规定不明确乃至定义模糊的情况,在实践中应用法律制度调整时,需要结合时下的社会环境,妥善化解法律法规中与社会环境以及实际法律法务的矛盾。在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中,应当确立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并且需要对责任认定标准进行归类和完善。例如在部分特殊和复杂的民商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需要结合案件实际展开全面诉讼[5]。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的过程中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连带责任主体的类型和数量对牵扯程度进行分析,探讨能够认定侵权人具体责任的方法。我国目前的民商法对于共同侵权的责任划分尚缺乏明晰的法律规范,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连带责任划分都缺乏足够的重视,民商法中现有的有关连带责任的法律条文也难以完全保证侵权人享有完备的合法权利。对此在完善民商法的过程中还应当对侵权人法律责任认定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推动连带责任审理朝着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二)健全完善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中已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研究和实践尚缺乏深入性,制度还未在根本上走向成熟和规范。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中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类型也愈发复杂多样,涉及连带责任的法律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需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且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领域对连带责任制度的研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并且近年来我国立法人员根据社会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尽可能地加入了可能发生的法律结果。但是由于民商事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立法工作难以完全虑及,实际法务工作中依然可能出现大量缺乏指导以及判决失当的案件。基于连带责任制度及案件的特殊复杂性,司法部门还要加大对现有案件的分析和复盘,及时找到并填补现有法律制度中的漏洞和空白,最大程度地实现类似案件判决的公平和公正。

(三)民商法适用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充分结合

在法务工作的实践和民商法的具体应用中不难发现因民商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某些情况难以协同一致,往往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关于民商实体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规定,需要尽可能考虑到其与程序法之间的关联性,结合多个法律文件的处理原则,同时渗透民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往往要求司法部门和相关法务人员要立足于案件本身,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在涉及连带责任的案件审理中,关于侵权责任主体认定、诉讼时效等内容不能单纯停留在程序法层面,还需要参考实体法中的相关内容。尤其是涉及民商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容上有冲突以及复杂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时更需要避免出现适用法律文件相悖的情况。另一方面强化民商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联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量案件处理中适用的法律文件,作出科学合理的判决。

(四)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民商事纠纷案件中连带责任人的责任问题,需要全面收集责任主体的证据,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确定责任。例如对企业赔偿纠纷问题,企业股东的权责问题在其中难以界定,各股东责任的大小不能简单地通过平均分配方式来确定。而是需要结合各股东在企业中的出资情况、有无职位等进行综合判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6]。同时还要尽可能明晰未被起诉责任人的履责内容,司法部门可以侵权法为切入点,增设可行性强的认定标准。在案件的处理中,若存在案件的严重程度较高或共同侵权人数量较多,但债权人未起诉全部债务人时,法院可拒绝债权人的起诉。在部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允许法院根据案件背景结合债权人诉求进行部分诉讼。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务应满足实践的需要,统筹考虑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中的应用情况对责任承担作进行一步的划分,以保障债权人的选择权。此外需要完善主体赔偿责任分摊请求权,使连带责任制度更趋完善。

四、结语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民法和商法关系体例进行明确说明,但是根据长期以来我国民商法的发展以及具体应用可以发现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和商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解决我国社会当中存在的一系列民商事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篇文章着重对当前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包含债权人责任划分不明确、选择权的行使尚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等四个方面。另外根据问题提出了解决策略。但是由于民商法中的相关条文并未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清晰和合理的界定,因此部分问题短时间内依然难以彻底解决。在具体的法务工作中依然需要司法部门加强对已有案件的分析,并通过加强经验储备实现对连带责任进行合理的界定,保障最大程度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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