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鸽
武昌工学院,湖南 衡阳 421200
司法机关作为弘扬现代法治理念的践行者和争端解决机构,以特定的法律文化为基础,如果没有特定法律文化支撑,就难以形成司法观念和权威。国家的政治活动和社会经济发展对解决争端的方式和司法制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构成了司法文化坚实的社会基础。学术界对法律文化的定义存在许多分歧,但每一种都有其合理性。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的集合,即所谓的法律文化,它是法律在社会中一种表达方式,结合了法律意识和法律概念。同时,人权在法律体系中得到认可,在现代法律文化中处于核心地位,形成了现代法律文化的内核。
中国传统的法律从远古时期开始直到近代以来,已有五千多年的历史,它是中国本土发展的法律文化体系,有其自身的特点[1],这些特点往往反映在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中。法律文化作为中国文化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突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殊性,它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形成了自己的法律特征。人们普遍认为,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源于部落与部落之间的战争中,再整合融入家庭血缘关系。中国早期的法律文化处处体现父系社会特色,父亲作为家族首领,得到所有家庭成员的拥护与膜拜。国家由一个个的部落组成,部落又由无数个小家庭组成,国家领袖自然而然地得到至高无上的权力,所发布的命令可以理解为原始的法律。从那时起,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就在无形中形成了,法律即以部落首领的指令为蓝本,具有很强的随意性。由于自然科学在当时几乎没有发展,人们都处于蒙昧状态,部落领袖利用人们对自然现象的不了解,统治阶级把这些对大自然的敬畏和信仰变为统治工具,成为凌驾于所有民族之上的权威。
后世诸子百家都不可避免地接受了中国远古以来神权与政治法思想的影响,因此从哲学视角来看,社会责任感也存在着历史继承性。礼治和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封建社会是维护王权权威和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把违礼行为和刑罚手段相结合,构成了法律最初的规范,在礼中产生了法的萌芽。礼法结合在我国数千年的文明史上形成了深远影响,很自然地形成了中国法制系统,[2]甚至在我国现代的法制中,人们也可以很明显看出这些影响。在现代社会,虽然我们比较多地借用的是西方的立法体制,但法治思想仍然坚持内法外儒,强调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实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在立法和执法时必须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即我们所信仰的法律文化已经深深扎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中,传统法律文化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是不可缺少的。
如果司法机关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具有很高的权威,那么它一定是得到人民的广泛支持和拥护的,也可以反映出人民对于法律的敬畏和信仰。法官个人的法律文化价值取向决定了判决是否公平,公平审判、合理解决纠纷是全世界人类社会一贯的文化取向,争端的解决不应仅仅建立在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础上,还要以司法机关的权威为着力点。古代神话所体现或反映的思想和境界,是人类对社会的最高理想和愿望。这些思想和观念几个世纪以来一直代代相传,逐渐成为人类精神世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甚至成为人们认识和利用自然的向导和精神支持。古代中国人相信“独角兽”的公正,这份信仰使它与众不同,法律是一种活动,是一种诉讼活动,在争端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人们的行为如果是不正当和不公正的,就会受到神兽的惩罚。例如汉代的官帽上有一只木制独角兽图案,清代的官服仍以动物为主要图案。正义女神是古希腊司法神话的权威法官,她闭上眼睛,消除任何外部干扰,保证公平审判,用手中的剑惩罚犯罪。这个神话反映了古希腊人的文化取向和司法机关角色的定位,没有神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就没有神圣性,从而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东方世界认为野兽具有内在的能力来消除外部的干扰,而西方世界则认为女神只能紧闭双眼,拒绝接受外界的干扰从而作出公正的判断。
东西方神话文化中隐含着公正司法的概念,它反映了追求正义的法律价值观,这也是人类法律文化的基本要素之一,同样也是司法权威的基础。起先这种神话只是作为宗教传说,而后来则成为道德规范,直至上升为法律规范。因此,神话以及所体现出来的精神,也是法律和法律思想的渊源之一。[3]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社会的法律解决争端的机制与传统社会没有本质区别,法官的公正性以法官的独立性为基础,如果法官和司法机关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不能抵挡和防止有关部门和个人的干预。虽然司法中立的文化观念反映在国家的司法制度中,但司法独立的价值观和制度规定花了很长时间才成为现实。在司法不独立的时代,不可能建立一个适当的司法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和他们的陈述权和讨论权,只能将公正的希望寄托在法官的个人品格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自由民主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促进了公私分立,形成了权力制衡的政府体系,司法独立已形成制度要求。而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不但有政治根基,而且以平等观念为基石。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不是权威,而是大多数人的意志,这种意志所体现的正是一种正义、合理、公平的理念。在中国民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意识中,司法机构应当具备公信力与权威,以保证公正处理当事人间的法律争议,从而避免无谓的争端。唯有民众认同司法,并遵守司法裁判,方可实现法制与公正。
诉讼程序是一种事实与法律关系的确定步骤,根据现代普通法国家的程序框架,当事人在诉讼的实际调查中起主导作用,法官也会认真审理当事人的陈述与答辩,最后在按照大陪审团的建议对证据进行评估的情形下,确认诉讼事实与法律规定。在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案件中,除当事人有举证事实的义务之外,法官还有权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研究的过程就是对法律理解适用的过程。法官必须了解关于适用法律解释的所有辩论,了解案件事实的法律性质,听取当事人和公众对这些法律规则的意见,并确定适用于案件的规则。尽管两大法系的司法文化传统和对争议的理解有很大不同,但司法过程被视为形成和理解法律文化、评估和选择法律事实和程序规则的过程,将司法视为司法概念和争议概念之间的冲突和融合过程,以及被定义为就价值和信仰达成共识的过程。因此,司法权威反映了个人和社会在司法过程中的文化特征及其结果和对社会生活的信任。
司法权威基于法律事实、解释和规范的文化交流、分歧和认同的结果。当双方有纠纷时,一般来说都会依法主张权利,使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独立的解决办法,则可以通过社会调解机构解决争议,甚至向法院起诉。毫无疑问,这反映了社会公平的概念,这也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在法律文化和社会领域,人民在生活中维护具体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当事人通常根据事实和理由以及他们对相关利益的文化理解提出具体要求,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利益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争议事实发表意见。双方必须在有限时间内充分掌握辩论的能力,并就案件事实解释进行系统和深入的辩论。最后,争议双方可能就案件的法律意义的解释形成一定的共识。双方也通过对法律的理解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要求法院为他们提供保护。为了达到最佳效果,双方有时会故意夸大事实,避免负面事态向对自己不利的地步发展,在这种条件下实况调查程序将更加复杂和困难。法官的主要职能是审理纠纷,所有争端的解决必须公平公正。公平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在执法方面,法律力求统一和平等,法官严格司法,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让法律随情况而改变,同一案件不允许人为地改变不同的判决。当然,用抽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来确定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评价的具体目标是困难的,应通过立法逐步建立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得到社会认可。公众会感受到价值观和利益在整个实况调查过程中发挥作用,届时法律文化将成为联系现实与法律的纽带。
法律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人们的共同愿景。人类历史上有多种形式的权力,经历着从神权到帝王权力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与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是一致的。西方工业文明诞生后,法律权威成为一种划时代的选择。法律权力是由法律决定的制度权力,它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这个制度是标准化的,运作起来比君主和领袖的吸引力可靠得多。[4]法律直接保护社会秩序,分配社会利益,代表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适应不同的社会关系,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展。连同社会规范和行为规范,体现了全体公民对公平的共同愿望,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现人民和谐共处发挥了作用。为了适应社会历史不同阶段社会内部的矛盾,法律反映了人们的需要,而社会内部矛盾的运动也有利于法律的改革和发展。人类进入市场经济需要进一步系统化的立法,立法需求与以往相比已经大大增加,需要法律约束的范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大。没有法律,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转,无论是司法或执法决策或决定的标准,都应该而且只应该是法律。如在契约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违约当事人提出偿付请求,如果对方不答应,就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就会判对方败诉,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就会被强制执行判决。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法律权力的中心体现,是法律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现实密不可分的联系,也是承认法律权威的重要前提。
为了确保司法的公信力,必须具备一定的人文条件,关键是建立司法机构的权威。在一个提倡公共援助的社会中,最有效的选择是将争端交由国家设立的法院审理,当冲突中的公民无法通过私人力量解决只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时,这意味着他们和社会其他成员普遍承认和信任司法系统,这是在法律和司法方面拥有中立和公正态度的结果。[5]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前景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这是法律本身的特点。对司法缺乏信任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是实践的结果,也是经验和文化特征的结果。因为法律的精神、哲学、原则和价值观才是法治的核心和本质,在缺乏某些概念和价值观的情况下,这些概念和价值观是立法的基础,是司法的先决条件。而有些偏见思想形成了潜意识的文化自我意识,并深深地植根于中国人民正义的历史记忆之中。要破解中国司法威信不高的问题,我们就必须以整个中华民族历史记忆的深度来看待并改善它,这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事业,是几代中国人长期以来一直奋力推进的。其中,法律至上是法律概念的基本要素,应成为中国法律规制的概念框架。解释当前中国法制权威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法律权威的认同。人们对法律和正义的理解并不是纯粹客观、逻辑和理性的,由于缺乏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了解,以及对司法公正的期望不足,当事人才更有机会基于自身的主观体验作出评判和分析,他们也更能够以自己利益的视角和立足点来分析案情的结果。因为司法本身的程序性、特殊性和专业化,所以并非每个人都有机会直接参加诉讼活动,也并非每个人都能了解司法规则。既然没机会直接参与司法活动,又缺乏在司法知识方面的直接经验,对司法权威的了解也全部是借助别人的经验转述。
司法缺乏权威不仅是由于司法系统的问题,除了存在部分法官的素质较差及其所造成的司法判决结果不公正的情况外,也有更深层次的文化传统和现实条件。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观、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对司法制度的培养和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目前,人民对司法权威还不够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体制建设和职能发挥,对解决社会争端和维持过渡时期的公共秩序带来了影响。司法权威的建立不能只通过司法机构的单方面努力,还要借助社会上法律文化的深远影响来实现该过程。加强司法力量的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旨在为司法提供文化取向、文化认同和文化支持的活动,用意在于最大程度上保证审理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公平正义。我们越是期望司法发挥作用,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就越高,社会对法律文化就需要予以更多的认可与帮助。司法权威的树立离不开中国法治文明建设的支持,也离不开法律工作者的经验与胸怀。理性与经验的相互融通需要在特定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借助人文互动来完成,因此,加强我国的司法权威建设需要在深入研究司法权威的文化基础上,在全社会形成推崇法律文化,尊敬司法权威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