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生态环境风险的研究进展
——基于文献分析的视角

2022-11-22 13:36李志刚张聪丛
关键词:规制公众评估

李志刚 张聪丛

(郑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当前,生态环境风险日益凸显,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不仅严重威胁着生态环境安全,也制约着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有效应对生态环境风险已成为当下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政府对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日益重视,逐步完善了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的相关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也将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作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任务之一。国内学术界已经对生态环境风险进行了诸多研究,形成不少成果。本文基于文献分析的视角,拟从生态环境风险的属性、生态环境风险的评估与生态环境风险的规制三个方面对国内生态环境风险的研究进展进行探讨,以期促进生态环境风险的有效规制。

1 生态环境风险的属性

1.1 概念界定与基本特征

生态环境风险是指由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引起的,通过降低环境质量及生态服务功能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与生态系统产生损害的可能性和后果[1]。朱德米等人认为生态环境风险的发生具有突然性、破坏性以及难以预测性等特点[2]。余晓龙则强调生态环境风险特征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风险过程多样复杂、因果关系不确定、风险覆盖面广、危害后果具有不可逆性[3]。

1.2 类别划分

随着生态环境风险研究的深入,有些研究者开始对其进行分门别类,以图把握不同类型生态环境风险的特征与规律(见表1)。从风险引发因素来看,可以将生态环境风险分为自然环境风险和人为环境风险[4];根据风险爆发形式不同,可以将生态环境风险分为突发式环境风险和渐变式环境风险[5];根据法律所要实现的保护目标的需要,可以将生态环境风险分为人体健康风险和自然环境风险[6];从风险来源领域的角度,可将生态环境风险分为工业源风险、农业源风险、生活源风险[7]。

表1 生态环境风险类别划分

2 生态环境风险的评估研究

由于生态环境风险感知是一种主观状态,且可能随时变化,在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各个环节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模糊性,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评估并防范是个不小的挑战。

2.1 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模型构建

杨蕾等人认为比较风险评价针对不同类型环境问题进行评估与排序,是重要的政策分析工具,有助于厘清环境风险现状、识别环境风险管理优先级以及开展环境风险交流工作[8]。张志娇等人构建出“分区、分级、分类、分期”的区域环境风险优化管理框架,并基于环境风险指数计算法和网格环境风险分析法,对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了风险评估[9]。郑玉雯等人认为相对风险模型(RRM)可以科学准确地识别风险源、测算发生概率以及风险产生大小,在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中得到普遍运用[10]。

2.2 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改进措施

何香柏以常州“毒地”事件为例,认为未来环评制度的改革应当以风险规制为核心,并在理论层面上重视风险预防原则的扩展适用,制度层面上加强环评法律制度中外生性环境风险的规制[11]。高山等人强调位置、资本、惯习、风险感知、信息搜寻、认知评价、风险放大行为以及风险衰减行为等要素影响生态环境风险的转化,并提出建立风险源头识别机制、风险感知研判机制、风险行为引导机制等政策建议[12]。王国飞认为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的立法设计应当重新思考科学理性和民主理性。科学理性体现在由客观理性到共同体高度认同,民主理性体现在由公众个体理性到公共理性[13]。

3 生态环境风险的规制研究

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生态环境风险规制的观点较为丰富且分散,可以归纳为公众参与、法律规制、治理模式变革和国际经验借鉴等视角。

3.1 公众参与视角

龚文娟认为良好的沟通机制和系统信任有助于降低生态环境风险所引发的社会风险,这不仅需要系统释放公众参与渠道,而且有赖于公众参与能力的提升[14]。杨建国则强调生态环境风险治理需要有效知识的生产与运用,要从知识遮蔽到认知民主,在赋予公众与专家以认知能力平等基础上谋求多元主体的协商对话[15]。章楚加认为在生态环境风险规制中存在着民意困境,突破困境的出路在于迈向合作型风险规制范式,需要将公众的环境风险沟通以及决策参与诉求纳入到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调控范畴[16]。袁日新强调在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预警中存在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需要积极拓宽公众参与路径,不仅要构建面向公众的生态环境预警信息平台,还需要采用多样化的参与渠道[17]。

3.2 法律规制视角

金日秀等人认为由于新的生态环境风险的特殊性,刑法的应对措施偏于抽象化,所以,普遍法益的扩张、刑法的前置化、刑法的最优先手段等措施的使用要具有合理的依据[18]。张峰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应避免行政权力在环境风险规制协商中对企业、公民、环保社会组织等合法权益的侵害,要明确司法性环境规制权力的制度定位以及加强环境风险规制协商的合法性审查,来完善司法救济机制[19]。兰皓翔将行政法“红灯理论”“绿灯理论”“黄灯理论”分别对应“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混合型”三种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理想类型,主张通过多元方式实现生态环境风险的规制[20]。刘梦瑶认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有其正当性,应当从生态环境风险的基本特质入手,区分“公益”和“私益”风险举证责任,并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引入价值判断[21]。

3.3 治理模式变革视角

张海柱认为需要对“专家治国”的生态环境风险治理模式进行根本性变革,重构专家与公众的关系模式,由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关系模式改为互动合作的关系模式[22]。董海军强调在社会变迁背景下,应该贯彻“互联网+”环境风险治理思维,构建“互联网+”环境风险治理平台,提高环境决策科学性和准确性,实现环境风险治理模式转型发展[23]。王璐璐等人对农村生态环境风险治理的体制机制进行了反思,认为应当寻求协同共治的新模式,主要通过理念更新、利益协同以及制度规范来实现[24]。朱志权等人强调生态环境风险规制应兼收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不同模式的价值,重视功能主义的风险吸纳功能,促进生态环境风险的良性治理[25]。

3.4 国际经验借鉴视角

姜桂梅等人介绍了日本、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环境风险管理经验,总结出对我国生态环境风险管理的启示:以综合防灾、预警应急管理为主线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以注重实效为核心加强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加强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应急效果[26]。甄茂成将国外生态环境风险研究分为三个阶段:萌芽期、高峰期和完善期,并且研究重点逐渐从自然灾难的认识、评价及防治转到以人类活动为主要诱因的生态环境风险事故[27]。王江等人主张借鉴欧盟《塞维索法令》:环境风险源监管规范的分级供给,重大环境风险源的跨部门、跨区域联动监管,重大环境风险源的二元共治模式,环境风险源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28]。

4 述评与展望

综上所述,就国内生态环境风险的研究现状而言,研究已初具规模,热度业已形成,从生态环境风险属性、评估及规制等方面进行了诸多论述,为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与参考。但仍有些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第一,生态环境风险属性的研究不够深入。与国外学者相比,国内学者比较注重生态环境风险的概念剖析与类别划分,但没有深入探讨它们的不同影响。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需要对生态环境风险的内涵与外延、理论基础、价值取向以及类别划分进行科学界定,以适应生态环境风险规制的需要。第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研究不够充分。我国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研究偏重理论建构,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总结明显不足,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差异巨大,更应该因地制宜。因此,在加强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理论建构的同时,应挑选一批在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方面做得较为成功的典型案例,总结其成功经验并加以推广,促进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完善。第三,生态环境风险规制的跨学科研究不足。生态环境风险规制具有复杂性和跨学科性,涉及到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然而不同学科由于学科视野、理论基础、研究范式以及学术语言等方面的不同,跨学科对话不足,难以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在之后的研究中,应积极推动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多学科交叉综合研究,为生态环境风险规制提供精确方法与先进工具。第四,生态环境风险规制的国际理论与经验借鉴不足。国际社会对生态环境风险已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形成了一批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应当紧跟国际前沿,积极与国际生态环境风险研究进行沟通对话,引进国际先进理论与经验,立足中国现实,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风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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