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女性体育权利平等的三维策略研究

2022-11-22 23:18全海英尹博文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权利体育

全海英,尹博文

(辽宁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体育权利是由法律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法定权利,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应然权利。 1966 年《国际人权公约》是首次推出体育权利的国际体育法文件,明确规定人人有权获得达到最高标准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以及受教育权;1978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阐述了“参与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1992 年《新欧洲体育宪章》同样指出“任何人都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 至此,多数国家为保障民众的健康利益、保证民众具有良好的基本素质,都制定了相应的体育基本法,将保护公民体育权利纳入专门条款,以此来保护人民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进而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在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今天,女性作为物质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者,社会地位有了显著提高。 然而,目前我国女性体育权利由于种种原因仍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保障[1],这不仅对女性的体育参与有所限制,易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且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此,已有学者依据不同角度对女性体育权利进行研究,如女性体育权利的发展历程、女性体育权利的保护、女性体育权利的认知、国外女性体育的启示等,但研究数量并不丰厚。对此,本研究基于对体育权利的理性分析,从精神、制度、物质层面构建女性体育权利平等,梳理现存的不平等现象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构建策略。 其目的在于激发人们对传统性别印象的反思,关注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体育问题,保障女性在体育领域中的合法权利,从而促进女性体育意识的觉醒和全民健身运动的顺利开展,进而构建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

1 实现女性体育权利平等的前提:性别平等

体育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核心力量之一,体育权利的发展对推动体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部分领域的权利平等整体上已取得全面进展,但体育领域的平等保障仍是薄弱环节,无论是体育课、业余锻炼还是高水平运动,女性的兴趣、利益、权利均未得到足够关注与保护[2]。 这是两性之间由于存在生理、心理等差异所造成的不平等。 由此可见,性别问题作为一个体育社会现实问题是无法忽略的。 性别平等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社会化目标之一,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女性作为人类文明的开拓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 体育作为获取身体自由、权利平等以及实现性别平等的重要途径,为女性地位的提升拓展了渠道。 性别平等因时代以及社会大众的视角不同,其表述也各不相同。 如《墨西哥宣言》对性别平等进行了界定:男性与女性应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和价值,是男性与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方面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 也就是说,女性和男性一样享有平等的尊严和价值、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只有承认男女有平等的尊严和价值、为女性提供与男性均等的机会才能实现其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因此,要想确保体育权利可以平等实施,需要以性别平等为前提,消除两性之间不平等的社会差异。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构建一个女性免于歧视的体育环境、正确地认识与足够地重视体育中的权利平等,对推动全球性别平等、促进女性体育权利平等以及体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女性体育权利平等的三维逻辑构建

性别平等作为性别文化的核心,是女性体育权利的“保护”与“规制”的基础。 性别文化作为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结构同文化结构相一致。 文化结构是指不同文化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结的关系,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 同样,性别文化的结构也包括物质、制度、精神3 个基本层面。 其中,物质文化是指人们为满足日常生活和生存所需而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及其所代表的文化,具有物质性、基础性和时代性等特征;制度文化反映的是个人与他人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缓慢变迁性和相对独立性等特征;精神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中长期积累下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道德情操、审美情趣、宗教情感、民族性格等特征,是人类文化在观念心态上的映化[6]。 在体育中,体育精神作为体育制度的指引,是制度的来源和基础,也是制度的具体体现。体育制度的下一个环节是物质,它不仅是人们最基本的活动需要,直接体现在用、行等相关方面,还是制度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更是社会体育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 只有物质、精神、制度方面做到了平等,我国的体育事业才会向更加长远的方向发展。其中,精神平等是指两性能够从价值观念、思想意识上理解性别平等的重要意义,是体育发展的内在目标,能够为制度平等提供指引;制度平等是指在精神平等的基础上制定与性别平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是两性体育发展的指导思想,为精神平等提供动力;物质平等是指通过平衡体育场馆设施投入、资源配置比例等以达到物质上的均衡化,是两性体育平等发展的现实需要,为精神平等提供保障,同时也是制度平等的具体体现。 也就是说,精神平等决定制度平等,制度平等创造物质平等。 只有两性在体育的各个方面都实现了性别平等,才能够促进国家体育事业整体发展。 因此,本文根据文化结构的三层次,通过构建精神、制度、物质三维平等来实现我国男性和女性在体育中的平等,进而保障女性体育权利(图1)。

2.1 精神平等是女性体育权利平等的内在目标

在中国传统的思想中,社会大众在观念上对女性存在着显性以及隐性的歧视或是男性霸权的现象。 西方女性主义的引进对冲了中国传统思想中对女性存在的落后观念。 在女性主义所经历的三次浪潮中,第一次是争取政治参与平等,女性开始有了参加体育运动的参与权;第二次是将针对男女不平等的原因研究转向对女性的社会性别的研究;第三次是强调差异性平等[3]。 第三次浪潮中所提出的差异性平等就是精神文明所体现的新内容,这一时期对于平等的追求应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即“应享有的权利”与“允许现实中存在的不平等”并不矛盾[4],这也就代表着对平等的追求应允许现实中存在的不平等,将男性与女性的相互依存作为关注重点,为理想人际关系的实现提供了参考。 对此,只有实现观念上的平等,同时清楚认识到两性身体以及生理结构上所存在的差异[5],对“差异性原则”与“应然原则”进行理性的认识[6],才能真正实现女性体育权利平等。

2.2 制度平等是女性体育权利平等的指导思想

体育中性别平等的制度平等主要依靠体育制度体现。 体育制度是国家对于体育事业的机构设置、权力划分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的总和。随着我国对体育制度的认知不断提高以及国家政策的不断支持,我国女性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地位也在不断提升。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以促进体育总体发展,为我国女性的发展提供了平台和机遇。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政策,均凸显了女性在体育中与男性享有同等权利[7];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等女性总体发展政策法规的规范下,女性体育参与人数、参与动机均逐年提升,女性身体素质也逐渐增强。上述一系列政策表明,国家政策是促使女性在体育中实现重大突破的基本保障。 通过实现制度的平等,为我国女性体育事业向着差异性平等的方向不断发展提供指引。

2.3 物质平等是女性体育权利平等的现实需要

2014 年12 月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显示:截至2013 年底,各类体育场地共169.4 万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46 m2。 与10 年前相比,场地数量增长99.34%,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增长41.75%[8]。 体育场地数量和面积的增加,不仅丰富了大众健身项目,还激发了群众健身热情。随着《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 年)》等政策的颁布执行,不同职业以及不同年龄的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的意识逐渐增强,参与体育运动的比例也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女性将运动健身融入到自己的生活之中。 除此之外,体育运动参与形式也更加多元化,女性可以利用不同场所进行体育运动。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的独立性和科学性越来越明显,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也在不断上升。 但是当前相关部门很少能够真正以女性的视角对体育设施进行配备,忽视女性在体育中应有的利益,使得女性在运动的场地和设备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制约[9]。 总之,要想达到女性体育权利平等中的物质平等,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切实满足女性体育需求,为实现女性体育权利平等提供物质保障。

3 实现女性体育权利平等的困境及成因分析

从我国女性体育文化的结构层次划分来看,将目前女性体育权利平等的困境及成因归结于精神层面的女性体育参与意识相对薄弱、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对女性体育的支持力度不强和物质层面体育资源配置供给能力的结构性短缺。

3.1 精神、理念之限:女性体育参与意识相对薄弱

据2006 年中国妇女大众体育参与状况调查,女性体育人口仅占女性总人口的15.8%。 随着全民健身的实施,我国体育人口数量增多,但女性在体育参与中仍然存在“两边高、中间低”的情况。 按照年龄分布来看,女性体育参与人口分布集中于46 ~65岁,即45 岁以前的女性参与体育活动的人数较少,大部分女性体育参与意识薄弱,主要是因为女性缺乏其在体育精神及体育价值观念上的正确引导。 李敏等[10]研究指出,个人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均是影响女性体育参与的障碍因素。 因此,将女性体育参与意识薄弱的成因归结为两个方面:1)个人因素。在社会性别秩序的影响下,女性会在无形之中过分关注自己在他人面前的形象。 自古以来“女为悦己者容”的说法,导致很多女性将减肥、美容视为追求目标,迫使她们对性别角色的妥协与认同,将温柔、体贴、家庭责任感等社会对女性提出的价值观与行为要求内化成一种心理定势。 2)社会因素。 当前在长期父权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社会基本属于一种男权社会,大多数女性一直扮演着照顾家庭、操持家务的角色,这将女性的活动范围限制在家庭这一狭小的空间中,使得女性面临与男性相比更大的压力。这些对于女性参与体育仍然存在着性别偏见与性别刻板印象的舆论压力在体育媒体中的体现尤为突出。 在性别平等文化尚未全面形成的局面之下,女性在媒体报道中仍面临着诸多的现实问题。 长久以来社会以男性审美为标准,女性作为被报道的对象,使得媒介呈现出刻板化、边缘化、视觉化、商业化和娱乐化的特点。 如李珩等[11]对220 篇有关女性的体育新闻报道进行研究,发现在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女性运动员的体育新闻报道中,通常使用的是“金花”“铿锵玫瑰”等充满女性色彩的词汇;但是在对男性运动员的报道中,常常使用的是“英雄”“勇者”等充满男性色彩的词汇,带给大众勇敢、积极的直观印象。 这种带有强烈性别色彩的报道使得体育媒体所传播出的信息内容和核心主旨呈现出性别不对称现象,很容易使报道失去客观性且存在物化女性的倾向。 这种片面的、只停留在感官上的价值取向不仅偏离了体育中女性的真实形象,还扭曲了原本的体育文化和正确的体育价值观。

3.2 制度、政策之匮:顶层设计对女性体育的支持力度不强

在国际体育社会与女性主义的影响下,我国女性的体育参与权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努力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但是在根深蒂固的男性主导地位的长期影响下,目前我国女性的体育参与权缺失,仍然存在由于忽视对女性体育知识和技能的指导而影响女性参与运动和女性在体育组织决策层与管理层人数处于相对弱势的现状[12]。 以平等就业权为例,原则上女性在经济、社会、文化管理等各方面具有与男性比例相对均衡的人数,但要想真正达到男女平等需要更多的女性进入领导和决策层[12]。 中国篮协官网资料显示,目前中国篮协领导班子成员共12 人,均为男性;中国足协官网资料显示,目前中国足协第11 届执委会成员名单共35 人,只有2 名女性。 无论是国际体育组织还是我国体育单项协会,男性都占主导地位,女性更多的是从事服务业和承担从属地位的工作[13]。 由此可见,主要是由于现行政策法规对女性体育的保护与规制仍不完善,顶层设计对女性体育的支持力度不强,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1)政策法规缺乏对女性体育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作为特殊人群与弱势群体的女性,经济条件逐渐提高、社会地位与竞争力逐渐增强,女性体育意识不断觉醒。但是从政策本身上看,我国尚未有单独针对女性体育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虽明确指出促进女性体育发展,保障女性体育权利,但具体指哪些权利、如何对女性体育权利进行保障等问题没有加以规定;《妇女法》指出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等多项权益,但对于女性体育权利缺乏表述。由此可见,虽然关于保障女性体育权利的政策在国家其他政策中已有提及,但暂时还未出台单独针对该问题的相关政策文件[14]。 2)政策法规制定与落实过程受阻。 体育政策是多部门协调合作制定与实施的,具体包括政府和非政府部门。 在制定过程中,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能力欠佳,导致政策法规对女性体育的保护与规制的不完善,制度和规定等对女性的特点容纳不足;在落实过程中,部门之间对政策法规执行力度的监督评价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策法规的落实。

3.3 物质、服务之不均:体育资源配置供给能力结构性短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 条第1 款规定,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生产中具有平等的权利。 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环境下,女性对于体育资源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但目前我国女性体育需求与体育公共服务资源之间仍然呈现出“结构性短缺”的现象。 学校体育方面,在学校场地设施使用方面,男生比女生有更多的机会使用学校场地设施[15]。 虽然对体育场地设施投入在加大,但是整个体育场馆的设施设备仍具有男性倾向。 在社会体育方面,有调查显示:在低收入女性中,仅有23%的女性参与体育运动,而这其中仅有5%的女性是在公共体育场馆进行休闲活动,其余均局限于家里或者公园里[16],这种体育资源配置上的结构性短缺主要是由于体育资源以及公共服务体系分配的不均衡,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女性体育需求差异与供给失衡之间存在矛盾。 由于女性在社会角色呈现中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因此她们对于体育的需求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 随着近年来全民健身计划落实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对于体育资源的投放量也在增多,但是仍然存在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 在公共服务设施上大多考虑的是男女共性的需求,没有为女性体育权利平等而创设特有的物质条件[17]。 2)女性体育需求的多样化与供给的单一化之间存在矛盾。 目前我国现有的体育公共服务资源仍然不足,女性体育服务的内容和产品并不丰富,缺少多层次的资源供给;对于能够带动女性体育发展的影视书籍还比较匮乏,女性体育公共服务仍不周全,尤其在一些偏远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体现得更为明显。 此外,由于我国对于传统女性体育和少数民族女性体育缺乏挖掘和保护,导致我国一些传统的优秀体育项目流失严重,没有得到较好的普及与推广。 这些问题加剧了女性体育资源供给的单一化与当前我国女性体育资源需求的多样化之间的矛盾。

4 实现女性体育权利平等的三维策略

4.1 营造良好的女性体育参与氛围,从精神上实现女性体育权利平等

营造良好的女性体育参与氛围是实现体育领域内性别平等的保障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伦理观念一直制约着女性获取体育权利,这归结于现今未完全脱离男权社会的固有观念。 因此,应当从精神上彻底改变传统的社会观念,才能改善女性在体育中的地位,这需要内部强化和外部支持共同作用。

4.1.1 内部:强化女性在体育领域中的主体意识

要想强化女性在体育中的主体意识,就要使其能够以“主人翁”的心态介入其中,而不是把自己当作“局外人”[18]。 强化女性在体育领域中的主体意识是争取女性体育权利的一种主动的“保护”手段,通过积极有效的行动来实现男女体育权利平等,进而构建和谐社会。 对此,需要普及与提高女性文化程度。 一方面,促进两性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加大对女性体育教育的投入。 改善城乡间、职业上、民族上男女受教育比例失衡的现象,促进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中男女招生人数比例均衡。 另一方面,对于学校体育,要在教学设计上合理安排男女生人数比例,对女生进行自尊、自强、自信的教育,并及时给予女生准确客观的反馈。 同时,教师需要重视男女性别差异,根据女生的需要采取多样化的教育内容与形式,真正做到性别平等的教育。 除此之外,在体育教材编写上要增加不同项目的女性人物形象的数量,并且对女性人物进行正确客观的评价。 通过以上措施,改变女性的弱势地位,重视对女性的文化教育,并在教育过程中切实做到教育公平,保障教学过程中的女性权利,使女性能够真正地融入社会,争取权利,利用合法手段维护权利,充分发挥自身在体育领域中的主体意识,克服自身限制,进而实现女性体育权利平等。

4.1.2 外部:运用体育媒体支持提升女性体育话语权 体育媒体作为人们形成体育价值观的重要媒介之一,也是规范和引领社会主流性别文化的主要载体之一,对于改善女性在体育中的边缘化地位[19]、增强女性体育话语权、提升我国文明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塑造积极、自主、自信的女性体育形象,营造性别平等的体育氛围,是体育媒体应尽的责任。 体育媒体对女性形象的塑造与传播,不仅可以使女性借助体育与体育媒体为自我赋权,还有利于在社会中形成健康平等的体育价值观[20]。因此,提升女性体育话语权的意义重大,需要在语言使用和文化认同层面,通过正面宣传来改变社会大众对女性体育的错误认识,充分肯定女性主体地位及其在体育中不可或缺的位置。 1)增加女性媒介从业人员的数量,使他们能够以更加多元化的形象展现在大众面前。 让她们站在女性的立场,引导受众参与体育、热爱体育。 2)加强媒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培训。 对现有的体育媒体工作者进行性别平等观念的教育,使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体育媒体工作者成为体育媒体塑造与传播女性形象的主力军。 3)女性应该积极参与体育运动或国际体育公共事务,积极摆脱男性对体育运动的掌控,通过媒体营造、传播及经营个人的形象塑造话语权[21]。 如2022 年2 月8 日的北京冬奥会上,中国选手谷爱凌取得了本次冬奥会的第3 枚金牌,这是她在自由式滑雪大跳台正式被列入冬奥会比赛项目后的首秀。谷爱凌作为一个女性力量被完全释放的正例,不仅能够提升女性对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为女性运动员的人才培养积累人力资源,还代表着女性在体育领域将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和话语权。 4)体育媒体应该将更多的视野聚焦于女性喜爱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员上,通过榜样的带动作用鼓励更多的女性参与到体育锻炼中。 5)体育媒介行业应建立客观公正的专业素质标准,使用更多专业性、公平性的语言来客观地分析体育活动,重视对女性运动员运动技术、运动能力的报道,忽略对女性运动员身体形象或者外貌的评价,正视女性在体育领域的优良表现与突出贡献,平衡女性体育信息的报道内容,给予女性参与者充分的肯定,消除对女性体育的“歧视”,确保这一群体在体育媒体中得到平等的对待,使新闻报道更加立体,消除性别不对称的现象,提升媒介领域中女性体育话语权。 长此以往,受众将潜移默化地形成健康平等的体育价值观,当遇到性别不平等的体育现象时,自觉主动地维护女性体育权利[22]。 通过以上内外部相结合的方式,优化体育社会环境,塑造性别平等的社会体育文化氛围,使我国女性不再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23]。

4.2 加强女性体育权利的立法、执法与司法,从制度上实现女性体育权利平等

顶层设计是体育发展过程中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整体规划,是核心理念与顶层目标的有机结合,是《“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成功施行的重要依托,是体育发展的指导思想。 随着女性在体育赛场上佳绩频传,国际社会也逐渐认可女性在体育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并以法律形式保护其应有的权利。1994 年英国发表的《布莱顿妇女与体育宣言》、1996年修订的《奥林匹克宪章》等都从立法的角度来保障女性体育权利。 同样,我国颁布的《妇女法》《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 年)》等都分别提出了促进女性发展的相关条款。 尽管这些法律针对某些社会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其规定与条文都是纲要性的,缺乏强制的实行机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女性权利仍属于抽象的公正和形式上的平等。 如战文腾等[24]以35 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发现,虽然国际体育组织向着积极改革的方向发展,但是其与严格意义上的明确、客观、严格的政策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 因此,需通过引入外部的监督机制和理事会治理模式,运用法律从根本上超越形式上的平等,达到实质的公正,消除体育领域长久存在的性别歧视。虽然现行的政策反映了我国对女性体育参与保障的意识,但是政策的具体实施和执行细则却没有提供可操作性的政策及法律保障,导致相关政策在具体实施中会出现法律效度低、执行力弱的情况[25]。 为保障女性这一分布广泛、层次多元、需求多样的体育权利,应从3 方面着手:1)要积极发挥政府的导向、干预、规范作用。 通过顶层设计,由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从国家的层面制定专门的、以促进女性体育发展为侧重点的女性体育权利政策与法规。 如在《妇女法》中增加关于“发挥体育促进妇女教育、健康等的作用”的法律条文;在《体育法》中进一步明确体育权利中的各项子权利,积极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成立女性体育发展基金会,鼓励各体育协会设立专门的女性发展部门。 2)由各省市根据地方特色列出更详细的、有针对性的、便于跨领域和多部门集中参与监督与实施的方案。 方案制定后由多部门审查并评估其是否基于性别平等的基础。 同时,增加女性在高层次体育领域中的决策权,培养更多的女性领导人和女性榜样,提高女性在体育决策中的话语权[26]。 例如:我国应积极响应各个国际体育组织的号召(国际奥委会在2005 年提出保证女性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占20%的席位,以及国际体操联合会于2021 年4 月7 日的选举中所强调的为女性进入领导层提供更多机会),积极培养、选拔与输送女性进入体育单项协会的领导层中。 3)多方面力量协同推进,设立专门的监督协调机构,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制度。 利用妇联及工会组织等监督机构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对各地区女性体育发展状况进行考核,按照“运行—测评—反馈—改善”的评估步骤,对政策实行效果不好或女性满意度不高的地区,进行及时调整,确保女性体育权利获得全方面保障。 通过以上举措,从立法、执法与司法的角度保障女性体育权利,将女性体育权利保障落到实处,做到女性体育权利的政策与法规可落实、可操作和可监督。

4.3 打造切实满足女性体育需求的体育场地与消费环境,从物质上实现女性体育权利平等

女性体育的发展取决于国家的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 国家体育资源的公平投入是促进两性体育平等发展的现实基础。 从目前国家经济预算来看,国家将有限的公共财政支出更多地投入到有利于社会稳定、健康、就业、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27],对于体育公共资源的投入却仍有限制。 这种限制体现在公共体育资源投入的失衡,阻碍了女性积极参与体育活动。 因此为满足女性社会交往、自我发展与健康娱乐的需要,要从国家层面适度增加体育经费投入,改善体育设施条件,从根本上解决体育资源配置的问题,满足女性日常参与体育活动的需要,保证男女两性享有平等的体育权利。 具体措施如下:1)提高适合女性体育锻炼的体育场地覆盖率。 历来通过向社区捐献体育器材等“输血式”的体育设施建设工程效果并不理想,应向“造血式”转化,建立女性更加喜爱的、满足女性需求的体育消费休闲场所。 同时,政府也要设专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始终秉持着两性和谐、城乡协调等原则,结合城市与农村的人口规模、消费水平、个性偏好等,发展功能细化、形式多样的体育场馆。 2)打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激发女性体育消费热情。 首先,各体育企业做好前期市场调查,采用宏观调控与微观供给相结合的原则。 从宏观上掌握女性消费需求,从微观上修正营销方案,促进女性体育消费体验的最优化,提供精准便利的消费环境,增加消费兴趣,激发消费热情。 其次,对体育场地设施进行分类,优化运动体验效果,扩大热爱运动的女性队伍。 同时保证场地设施的供给,满足城乡女性的多样体育需求:在城市中提高社区体育服务水平,为体育参与提供便利;在农村中增强体育场地器材的创新程度,增加可供消费的体育场所。 最后,将女性体育消费与“互联网+”结合起来,让女性体育消费不再局限于体育用品专卖店、体育馆等地方,而是在淘宝、京东等网店中轻松参与体育消费。 与此同时,还可以在Keep、悦跑圈等健身App 中针对女性客户精准推送适合的体育用品。 除此之外,还需提升物流的便捷性,迎合女性情感需求,让女性切实感受到体育消费的价值,增加顾客满意度,增强依赖性,逐渐形成良好的消费习惯。3)构建多层次、高质量的服务体系。 根据不同女性的价值取向与消费观念,政府、社区等需根据不同女性的身心特点与社会角色,在休闲场所中指导女性尝试新的运动项目,量身定制适宜的锻炼计划,合理配置不同时间、强度的女性活动项目与方式,调动她们的参与热情,帮助女性就业人员减轻家庭负担,摆脱家务困扰,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个人工作与体育休闲中,并定期由社区组织参加集体体育活动,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特别注意的是,在服务中要消除性别歧视,缩短性别差距,以此来实现女性体育权利平等。

5 结语

女性体育权利平等不仅标志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水平和妇女解放的程度,还是衡量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指标。 体育中性别问题从行为层面到意识层面的改变并非一蹴而就,一个国家如果能平衡好两性之间的关系,就能更好地促进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 因此,将“物质平等”“精神平等”“制度平等”有机整合,以精神平等为内在目标,以制度平等为指导思想,以物质平等为现实需要构建体育领域内的性别平等。 让女性从真正意义上享受到体育所带来的平等与自由,以此来激发平衡两性的社会责任意识,对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和重要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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