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目的解释与主观目的解释在实践中的适用

2022-11-22 23:02
法制博览 2022年7期
关键词:立法者主观法律

张 弛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0

一、问题的提出

解释的标准由法律解释的目标所决定,目的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法律的目的,但此目的常因为立场的不同而大相径庭——立法活动中,立法者被视为主体,制定的法律是客体。在主体创造了客体之后,两者就分离了,作为客体的法律在之后的实践进步中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偏离立法者的目的,获得并逐渐发展自己独立拥有的目标。

虽然法律的客观目的在很多情况下是和立法者的主观目的相重合的,在两者发生重合时,立法者的意志即是目的解释,但是这两个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当二者出现分歧时,仅对一方进行研究就不能获得完满的答案,对法律与立法者立场之下的“目的”分别进行分析便有了价值与必要性。

所以,目的解释分为客观目的解释和主观目的解释两种,客观目的解释意在探求历史上立法者的心理意愿;而主观目的解释的目标在于解析法律自身脱离立法者而存在的意义。在当前可见的讨论中,客观解释因为存在着发现法律、填补漏洞等诸多特点,能够较好地适应客观情况的发展,受到了更多人的支持,但由于在探求制定法目的的问题上,没有什么能比立法者用来表达其意愿的词语更有说服力[1],因而为主观解释的合理性进行辩护者也并不在少数。

二、客观解释之“客观”的不足

(一)客观解释难以避免的主观性

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这二者虽然被以“主观”与“客观”冠名而进行区分,但在实践中,客观目的解释却同样存在着不可忽视的主观性色彩,甚至其主观性可能远大于所谓主观目的解释。在案件的过程处理中,经常会遇到各种过于模糊的法律概念或是存在歧义的法律概念。而想要得出“客观”的理解,只能依靠较为系统且客观的法律方法论。但需要认识到的是,法律方法论只是解释运用的手段,客观理论知识和解释结果之间永远存在着逻辑主体,只要有主体的存在,就避免不了主观性。

因而在客观解释论下,虽然有“客观”“理性”的掩护,但仍然逃脱不了对政策性考量的正当性基础一类问题的追问。客观目的解释的适用赋予了法律解释主体无限的解释空间,赋予了主体法官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它的适用摆脱了立法者意志对法律文本的适用的限制,这无疑对司法的统一性和法律的可预见性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二)客观“目的”确定上的困难

想要适用客观目的解释,必须要明确的一点就是法律在被立法者创制之后的发展中能够形成自己独立的目的,或是从诞生开始就存在着。如此即承认了法律客观目的在事实上具有独到的发展性,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它可以超越历史事实中的“立法者意志”,以法律固有的合理性来理解法律。

因此,当法官将客观目的解释适用于法律条文时,尽管目的也是以历史为出发点而确定的,但是目的推论的结果一定是经过深思熟虑。可以预见的是,在进行客观目的解释时,必然会采用在作为解释者的法官看来最能实现社会效果的含义,即使此意义与立法者的目的相背离。为适用者针对目前的适用情况,提出了对法律的批评和理解,早就已经越过了主观目的解释所追求的以追寻立法者原意为内容的解释的边界,带有法官造法的意志。诚然,这样的解释方法能够展现出法律在进入社会之后所受到的影响,但因法律的客观目的并不“客观”,即使法官尽可能地采用理性的论证方式,在当下的现行法律框架内做出其所预先设定的目的,也必须要承认,法官解释法律之时所持有的态度与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对法律的理解与期望是存在着不可填平的差距的,而且如果承认法律的“客观目的”能够独立于立法者的思维而存在,那么它自然也就应当在另一程度上独立于解释者的思维而存在,在解释时也就无法保证解释者能够准确地找到法律的客观目的,这也并不是客观目的解释所想要的。

三、主观目的解释受到的客观限制

(一)主观目的解释灵活性不足

主观目的是解释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的考虑因素,因为文本的不同,主观目的存在多种表述形式。主观解释的目的是根据立法或立法资料所涉及的人的意愿对法律渊源进行解释,寻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实际意义,包括整体制定或者单一制定法律渊源的立法目的,其在解释过程中尊重制定人意图是主观目的解释。

立法时的主观目的对于解释者而言是具有静止性的,在客观世界的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立法者并不能完全预测到,而且在法律订立之初也常常存在着人们在阅读法律时所可能产生的立法者所没有想到的理解,任由这种新情况存在或任由这种歧义化的理解存在,直至针对这些问题的新的法律或相关的“官方解释”发布显然不是立法者或法律解释者想要追求的结果,故必须要通过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填补这些事实上存在并可能或已经产生不良影响的漏洞。

(二)代议制民主下立法者目的的复合性

当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均采取代议制民主,通过投票决定一项被新提出的法律是否能够得到国家的认可与保障实施。在这样的制度体系之下,法律的内容由多数人共同决定,代表着大多数人的意志。“一万个读者眼中就有一万个哈姆雷特”,不同的人在作为共同的立法者评价即将通过的法律时,难免会站在不同的角度上产生不同的认可这一法律的理由,因而此时的主观目的背后的思维必然存在复合性。

有一个疑问我们必须要面对且到目前为止似乎仍然无法给出合理回应,换句话说,客观目的也是多方面的,不同的解释者可能给出不一样的客观目的,所以主观目的解释立场下所难以克服的目的复合性问题在客观目的解释论的立场下同样难以解决。在进行客观目的解释时,法律目的的复合性不再来自于立法者,而是来自于数量可能更为庞大的解释者们与他们所遇到的新问题。

所以,同样一个法条会同时具有许多不同的客观目的,这些客观目的所具有的多样性甚至更甚于代议制民主下产生的法律所具备的主观目的的复杂性。

四、两种目的解释在实践中对彼此缺陷的克服

(一)主观目的解释的独特价值

主观目的解释相对于客观目的解释来说给予解释者的自由发挥空间更少,故我认为在问题采用主观目的解释就能够得到解决的前提下,应当使主观目的解释的适用优先于客观目的解释的适用。

首先,主观目的解释较为明显地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从理论上来说,主观目的解释的目标就在于探求立法者原本的意思,即其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的个别或整体的立法目的,即法律条文本身是探究立法原意最客观可靠且具有稳定性的路径。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官确立立法者的目的主要有几种原则:1.探究当时的社会背景,是否有某些社会问题或法律问题;2.寻找所有具有相同目的的法律条文;3.对法律条文作说明;4.按照有效规则对法律条文进行审查;5.对有关法条进行参照对比来确定准确含义。[2]故从一般的主观解释方法可以看出,主观目的解释“失控”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

其次,客观目的解释所主张的新出现的或在立法之初未被发掘的“客观现实条件”常常是对某种现象的法律规制的需求。这样的解释也许在短时间内对特定行为有较好的规制效果,但这种在不变更法律规定内容的前提下增大法律辐射范围的解释方法并不应该被现行的法理所接受。在我国立法倾向所追求的谨慎的价值被强力推行,但是它所受到的认同远远没有达到深入人心的社会认同度,在实践中过于强调适用法律时所需关注的社会现实,依此来规避这一倾向的存在,也许并不如我们所想一般具有那么大的现实意义。

除此之外,由于主观目的解释活动所立足的是立法者的原意与法律的原文文义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中所表现出的倾向,故其所受限制相对较多并且这些限制都能够比较明显地为人们所知晓。我国的法律本身就是由民主产生并通过的,在法律的解释以及使用的过程中考虑民意,更是法律从纸面走向实践的必要之举。与公众的理解困难越来越大相对的是法律人专业能力的提高,作为解释者的法律人,不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抑或是法官,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只要有了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都可能在条件足够的时候从自己的需要出发,在看似僵硬的法条世界构建有利于自己的“真理”。法律不但是法律人的法律,而且也是普通人的法律。因此站在这个角度上看,在适用目的解释去解释法律时,有必要首先考虑立法的原意,以确保法律的公信力不受损害。

(二)客观目的解释的独特价值

客观目的解释对于主观目的解释缺陷的克服主要表现在灵活性上,细而言之,客观目的解释能够产生对原有法律的新认知,起到填补漏洞以及发现新法以完善立法的作用。

对法律客观目的的探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适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协调时就会发生,从实质上来讲是一种寻找新的法律规则的过程,这种法律发现过程可以有效地考虑当时的社会条件,能够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做出最合适的解释,从而使案件突破现有的法律限制,更符合社会公正。这种解释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出了法律最初的立法意图,进入了一个新的立法过程之中——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最初的社会生活中人们习惯常用的做法,到司法者习惯于判决的非正式渊源,再到最后的成文法固定,客观目的解释所具有的发现法律的功能其实是新的立法起点。这一法律发现的特征——客观目的解释,也使法律适用在新立法到来之前能够与时俱进,有效弥补现有法律存在的漏洞。这样的弥补与革新效果存在于两种情况之下。其一是新形势的出现导致原有法律不能适应,如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后带来的虚拟财产相关权利问题;其二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忽视了一些其本该预见到的问题,如上世纪60年代美苏冷战,联合国针对美苏军备竞赛而出台了《外层空间条约》并于1967年10月10日生效。

五、主客观目的解释适用时的应有限制与顺序

前文大致对比了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各自的特征与优势、缺陷,依据该判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主观目的解释在实际操作上能够受到较多的限制,相对于客观目的解释而言更加符合我国目前对惩罚类规定审慎使用的大趋势与价值追求,并且能够较多地兼顾民主立法需要的法律适用对人民应当具有可预测性的特点。故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主观目的解释,在主观目的解释的适用不足以使被解释的法律规定在该案件中得到合理解读时,再行考虑客观目的解释的使用,但要注意两个问题。

首先,要明确何谓“合理解读”,私以为此处的“合理解读”应作最窄范围理解下的解释,即只要能够通过主观目的解释得到符合逻辑的观点,就应当接受。在使用主观目的解释进行立法目的探究时,应当最大程度上避免解释者所需要解释的法条在解释者自身所处环境的影响下被解释者以主观意志曲解,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就应当以最窄的理解来判定解释结果的合理性,以尽可能客观而准确地把握立法者的意图和价值追求。

而对于客观目的解释,则应该明确,客观目的解释一般是在法律与事实出现断裂之时,对两者进行重新连接,所以其解释从根本目的来讲应当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但与此同时,这里的客观目的解释归根结底还是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法律要给人以合理和明确的预期,除了合法的意义变迁之外,司法不得侵入属于立法者的目的和目的适当性决定的领域,否则便僭取了按照分权原则属于立法者的职权。[3]解释者追求的是法律文本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并不是文本作者心中追求的目的,即解释了客观目的也源于文本外在环境比如当时社会背景,追求达到法律规范体系化的整合。一项法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法律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部分而存在,需要适应法律体系。法律文本需要达到法律体系的平衡点,达到法律体系的整合,我们需要避免也应尽力减少矛盾的发生。这是司法的谦抑性的特点,司法者运用客观目的解释的前提是必须要掌握好运用司法的尺度,不得擅自超出司法权范围进行解释。

六、结语

一直以来,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无非就是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这两个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律解释和适用的科学化、合理化。认知的有限和社会变化会使得事实和法律之间产生错位,这样的错位或小或大,在错位较小之时,或许主观目的解释已经足以将其填补,但在这种错位过于严重的时候,客观目的解释的特点往往就突显出来了,因为它不仅能探索未被承认的目的,而且能适应社会变化,弥补现有法律对新事物的无能为力,并保持司法的确定性和独立性,在法律人手中作为一张底牌来保障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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