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勇
(浙江财经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谱写了气吞山河的壮丽史诗”[1]。党的十九大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确立为党的奋斗目标;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序言,确立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在建党百年的历史背景下,阐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民族学意蕴,对建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话语体系和学术体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将民族问题纳入社会总问题中来考察,揭示了“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的一般规律[2]。具体到我国来说,历史的演进表明,中国疆域内的许多民族经过接触、混杂、联结、融合而成一个自在的中华民族;国家的构建表明,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彰显了中华民族的自觉。以此为据,在主体维度探索民族发展规律,通过考察国家、民族、人民这三个恒久存在又具共同性主体的发展问题,试图阐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民族学意蕴,弥补现有研究视角大多囿于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客体维度层面之不足。
民族(Nation)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国家是民族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一方面,民族发展需要国家这个载体,并以国家主权为凭借;另一方面,国家以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对民族发展产生能动作用。正如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形象地指出:“一旦‘民族’概念脱离了‘民族国家’这个实体,就会像软体动物从其硬壳中扯出来一样,立刻变得歪歪斜斜、软软绵绵。”[3]因此,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民族学阐释首先要从国家这个主体维度来看待民族。
从人类历史上来看,民族国家的诞生具有里程碑意义。欧洲宗教改革运动后,天主教和新教的尖锐对立引发三十年战争,并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合约》(1648年)的缔结,确立以“君主主权”为核心的王朝国家体系。此时,“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Nation)而与分裂成叛乱的各附庸国的状态对抗”[4]。王朝国家行使对内主权,推动统一的国民经济(National economy)和民族语言的形成;行使对外主权,在确保自身独立的同时,树立“他者”进而强化本民族意识。王朝国家把统治范围内的居民塑造成一个民族的同时,带来了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张力,而新兴的资产阶级以“主权在民”为口号,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实现全体国民对国家的控制。在英国,光荣革命确立议会主权,现代民族国家由此诞生。在美国,一个以移民组成的新兴国家同样借助人民主权塑造了美利坚民族。在法国,“宪法不是君主与人民之间的协议,甚至不是某些等级组织之间的协议,而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民族作出的决定其自身命运的政治决断”[5]。“国民主权”消解了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张力:一个民族(即全体国民)组成其民族国家,一个民族国家涵括其全体国民(即民族)。
民族国家本是在当时欧洲出现的一种特殊国家形态,但引领民族国家构建的“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6]。马克思和恩格斯将民族划分为“农民的民族”和“资产阶级的民族”,将国家划分为“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和“文明的国家”,引发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展现这种差异的表现形式就是民族国家对王朝国家的取代。据此,中国王朝国家要想改变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地位,必须通过整合“农民的民族”将其自身构建为一个“文明的国家”。
然而,与欧洲原生性民族国家不同,无论是以华夏吸收四夷的秦汉,还是“汉族固有之文化与异族固有之武力结合为一”[7]的隋唐,甚至由蒙古族人入主中原建立的元朝,都呈现出多民族共同组成王朝的现象。“中华王朝国家内部的各个民族,无论是否直接掌握政权,基本上都推崇乃至奉行王朝大一统的政治构想,并将各自独特的文化传统整合其中。”[8]这一基本史实可以概括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宪法》序言)对此,梁启超设想整合“小民族主义”意义上的前现代民族,构建“大民族主义”意义上承载现代民族国家的“中华民族”[9]。“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宪法》序言),迈出了中国王朝国家向民族国家转型的第一步。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宣告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成功构建。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票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标志着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性从自在走向了初步自觉[10]。
中国从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是理解和把握国家富强的民族学意蕴的枢纽。从纵向来看,王朝国家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为中国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提供了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中华民族,而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又为这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打造了坚固的政治屋顶,“使中华民族来一个大翻身,由半殖民地变为真正的独立国”[11]。换句话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复”字所反映的是,王朝国家形态下的中华民族在遭受欧洲民族国家的冲击后,通过构建自己的现代民族国家,“更加坚强有力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12]。从横向来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与英美法等原生性民族国家的诞生有着显著差异:其一,欧洲民族国家建立在“资产阶级的民族”替代“农民的民族”的资产阶级革命之上,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通过发明与征用‘工农’,为中国革命在理论与实践上找到了革命所需的主体力量”[13],最终使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其二,欧洲民族国家建立在民族同质性之上,而中国的民族国家承继了王朝国家的民族多样性,不可避免地产生民族问题。其三,欧洲民族国家往往带有强烈的“上帝选民”式的优越思想,受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所宰制,例如,美国联邦宪法以“我们合众国人民”开篇,法国宪法同样以“法国人民庄严宣告”,而中国《宪法》承认“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并致力于“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超越了中华民族的民族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宪法》序言)。
基于上述分析,民族发展语境中的国家富强是指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富强。新时代实现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富强,必须将民族事务治理置于国家治理的总体框架中,具体而言:在观念层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全体人民的“中华民族化”[14]。如果按照民族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论范式,那么,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中国就是“一个中华民族,一个中国”(1)事实上,现行《宪法》的官方英译本已经清晰地区分了“民族国家”意义上的“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a unified multiethnic state)意义上的“各民族”(all ethnic groups)。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宪法全文英文版,http://en.npc.gov.cn.cdurl.cn/constitution.html.。因此,全国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是实现祖国富强的前提。在制度层面,坚持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一条)决定了组成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础是“各族人民”,而不是“各个民族”,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共和国,而不是民族(加盟)共和国。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制度设计,国家利益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利益具有至上性,国家主权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权具有至上性,中央政府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具有至上性。在实施层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调整中华民族与56个民族以及全国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通过落实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十九条)、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第二十四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第五十二条)等宪法规范,确保国家稳定发展。
就原生性欧洲民族国家而言,民族同质性被视为理所当然。从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到1945年的联合国(United Nations),用“民族”(Nation)指涉“国家”的措辞选择皆为例证。在此语境下,国家富强与民族振兴并无实质不同。在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革命,建立起现代民族国家,面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情,需要运用国家的力量协调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构建族际政治。“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宪法》序言),是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对各民族的庄严承诺。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来,在民族事务治理方面始终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确立和巩固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理论与实践双重维度致力于56个民族的共同繁荣。
在理论维度,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核心内容,民族之间的平等不仅要求各民族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更体现为国家大力扶持发展经济上和文化上落后的民族,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观是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平等观。“谁不承认和不维护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一切民族压迫或不平等现象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15]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把民族平等作为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当家作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石。民族平等要求每一个民族都有机会参与、促进和共享发展,只有56个民族共同繁荣才能实现民族平等,才能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实践维度,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阶段实施有针对性的民族政策,推动民族平等由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跃迁,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与进步。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党的民族工作实践可以归纳为:以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寻求民族独立,以夺取民主革命胜利为各民族发展奠定基础。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将“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确立为奋斗目标[16]。自此,中国共产党发动各族工农群众,使少数民族的解放运动与全中国的解放运动结合起来,帮助“弱小的或者落后的民族发展他们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的生产力”[17]。1937年,中共中央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动员蒙古族、回族及一切少数民族共同抗日的方针,推行坚持民族平等、尊重民族文化、帮助少数民族改善生活的民族政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彻底结束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国家经济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变化为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新中国成立的第一个三十年里,党的民族工作实践可以归纳为:以民主改革废除封建农奴制,以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1954年,刘少奇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明确提出:“现在还没有完成民主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今后也可以用某种和缓的方式完成民主改革,然后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18]新疆1953年彻底废除伯克制,1955年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1956年废除傈僳族、景颇族、佤族的家长奴隶制和永宁摩梭人的奴隶制;西藏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废除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1965年成立西藏自治区。生产方式的变革是民族发展的动力,民族自治地方的成立,标志着人民民主政权在民族地方的实现,各族人民享有了平等的权利。1964年,中共中央开展三线建设,以工业为主导,农业、林业、交通、通讯、电力、文教、卫生等建设项目在战略后方全面推进,西部民族地区生产力布局得到全面改善。
在新中国成立的第二个三十年里,党的民族工作实践可以归纳为:以扶持支援优惠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发展,以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实现民族地区发展。1982年,彭真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提出国家“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等宪法规范[19]。随后,国务院批转《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肯定并深入开展1979年全国边防工作会议提出的“对口支援”政策。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设为专章,进一步落实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的宪法义务。1992年召开的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1999年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确定为会议主题,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2005年召开的第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可以看出,这个阶段的民族政策的导向是,国家千方百计调动资源,助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缩小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将宪法和法律上规定的形式平等落实为经济、文化、社会等所有领域的实质平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民族工作实践可以归纳为:以脱贫攻坚确保民族地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2014年召开的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为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好顶层设计。2015年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对“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作出全面部署,民族地区成为主战场,取得决定性胜利,“28个人口较少民族全部整族脱贫,一些新中国成立后‘一步跨千年’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直过民族’,又实现了从贫穷落后到全面小康的第二次历史性跨越”[20]。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促进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21]。深刻揭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56个民族共同发展的实践逻辑。一方面,各民族繁荣发展不是指各民族自顾自地去探寻发展道路,而是在交往交流交融中互动地发展,紧跟时代步伐的发展,每个民族的繁荣发展最终都将融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中。另一方面,各民族繁荣发展不仅是物质资料的丰富,更是通过对中华民族的自觉认同来建设好各民族共同精神家园。
基于上述分析,民族学视域中的民族振兴是指56个民族的共同繁荣。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22]的当下,更应当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通过56个民族共同繁荣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理据有四。其一,初心使命的担当。各民族共同繁荣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践行党的初心使命,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应有之义,无需赘言。其二,客观条件的具备。2010年中国国民经济总量首次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的显著提升,使国家具备前所未有的能力来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缩小各民族发展程度上的差异。新中国作为现代民族国家不仅为各民族打造了坚实的政治屋顶,还为各民族奠定了稳固的经济地基。同时,民族地区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取得实质性提升,特别是全国832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底线保障已经铸就。其三,产业升级的契机。王朝国家时代的农业经济要求土地肥沃、灌溉便利,民族地区因为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而欠缺发展条件;民族国家时代初期的工业经济要求人口密集、交通便利,民族地区因为基建成本过高、市场发育困难而错失发展机会。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普及,新兴业态对国土空间物理环境的依赖逐步降低,民族地区自然条件对发展的障碍也随之消减。相反,民族地区在文化产业和绿色发展方面的独特优势,使跨越式发展成为可能。其四,应对挑战的要求。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问题一直是中国与外国在意识形态、领土边界、信息网络等领域开展对话与斗争的重要主题。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渗透和破坏的可能性日益增大。与此同时,在“一带一路”经济走廊建设过程中,民族地区就从过去的边缘走向中心,发展空间和发展优势日益凸显。抓住机遇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成为应对民族分裂主义挑战、维护国家统一稳定的有力手段。
中华民族是中国“这个疆域内许多民族联合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体”[23],在王朝国家时代表现为自在的民族实体,在现代民族国家时代表现为自觉的民族实体。同样地,中国现代民族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二条),中华民族具有国民共同体属性,即中华民族由全体国民所组成的属性[24]。如果说民族振兴是组成中华民族的56个民族共同繁荣,那么人民幸福就是组成中华民族的全体国民的幸福,即全国各族人民的幸福。
“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25]14人民既是中华民族发展的推动者,又是中华民族发展成果的分享者。将人民幸福解读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幸福,不仅是民族学观察分析问题的视角使然,在中西方历史与现实交织的时空背景中更具有特定的意义。
第一,尊重中国民族国家构建和发展的历史。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26]1476因此,对人民幸福的理解应当从人民建立其国家的历史中寻找线索。中国是通过工农革命建立起民族国家的,少数民族中的进步人士参与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水族邓恩铭)、工农武装割据(如壮族韦拔群参与领导百色起义)、抗日战争(如回民支队)和解放战争(如内蒙古骑兵师)等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过程。所以说,“中国的革命是全民族人民大众的革命”[26]1465。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各族人民共同参与了国家建设。因此,《宪法》序言使用了7个“各族人民”来总结各族人民艰难斗争的历史,宣明各族人民共同缔造新中国的立场,设定各族人民继续艰苦奋斗的任务。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坚持和树立正确的历史观,要求全面考虑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情,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使各族人民在共同的目标和方向下,增进共同性,包容和尊重差异性,实现“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美好生活。
第二,吸取西方民族国家族裔事务治理的教训。资产阶级通过生产资料的集中实现了政治的集中,并以“国民主权”为口号行使制宪权,构建民族国家。“民族的形成,民族国家的建立,既是资本主义法治的重要条件,又是资本主义法治的历史成果。”[27]然而,纯粹的民族国家只是一种政治理想,现实中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在文化或族裔上实现同质。在西方民族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少数族裔群体的利益常常被忽略甚至牺牲。少数族裔国民地位的名不副实贯穿着西方民族国家的建设史。18世纪,美国联邦宪法的“五分之三条款”(three-fifths clause)将黑人和印第安人居民实际人口数乘以五分之三作为众议院代表权和联邦直接税的州际分配依据。20世纪,希特勒和纳粹党通过种族清洗来“纯化”民族国家。即使到了21世纪,美国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CDC)在2020年11月30日更新的统计数据显示,印第安人或阿拉斯加原住民、非裔美国人、西班牙裔或拉丁美洲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发生率分别是非拉美裔白人的1.8、1.4和1.7倍,死亡率分别是非拉美裔白人的2.6、2.8和2.8倍[28]。不管是种族主义、同化主义,还是文化多元主义、公民保护主义,西方国家族裔事务治理并未取得令人信服的成就,相反,随着社会分层的加剧,各种族裔群体被固化为一个个备受忽视甚至歧视的阶层,引发“内部殖民主义”(internal colonialism)。西方民族国家族裔事务治理的教训表明,在现有的社会物质生产条件下,国民的族裔差异不可能立即消亡;在以多数决为原则的民主制下,少数族裔的利益在代表传递机制中容易被忽略和淹没。因此,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才落脚为“一个民族都不能少”的各族人民的幸福。
第三,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各族人民幸福生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为人民谋幸福就是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权利的方式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下来,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得以保障和实现。中国自现代民族国家成立以来,一直将生存权和发展权视为首要的基本人权。随着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充分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将成为人权事业的核心。基于这样的权利观念,我国现行的法律已经构建起完善的少数民族权利规范体系,具体涵盖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发展经济和免于贫困、接受教育、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传承和发展本民族文化、宗教信仰自由等。因此,少数民族公民在享有基于中国国籍而产生的公民权的基础上,还依法享有基于民族身份而产生的补充性权利。“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29]人民幸福生活不是抽象的,最终落脚为各项具体权利的逐步实现。
基于上述分析,民族学视域中的人民幸福是指全国各族人民的幸福。“中国梦是一种形象的表达,是一个最大公约数。”[25]10“最大公约数”首先意味着求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涉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各族人民都是伟大复兴的奋斗者、亲历者和见证者,具有共同的目标和事业。“最大公约数”同时还意味着存异,在增进共同性的同时,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同时消减族际之间的不平等,公平实现各族人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这是人民幸福的应有之义。
世界民族国家的发展历史已经解构了“一国一族”的民族国家构建范式,族裔异质性成为现代国家的普遍形态。民族事务治理是各国现代化进程中绕不开的主题,而找准国家、民族、人民的定位是民族事务治理道路和模式选择的出发点。总的来说,“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发展与政治文明,必须立基于国格、族格、人格的三重保障,缺一不可”[30]。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宪法》序言),这场伟大历史变革在民族学的视域下,意味着中华民族从自在走向了自觉,通过工农革命建立起自己的现代民族国家,为56个民族和全国各族人民打造政治屋顶。自此,中华民族从站起来迈向富起来、强起来。在“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31]的新时代,必须要摆正中华民族、56个民族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位置,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富强、56个民族共同繁荣和全国各族人民幸福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