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玲玲 崔史杰 刘 卉
1.河北医科大学学位办,河北 石家庄 050017;2.河北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17;3.河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1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也是高校发展的根本动力。研究生导师的思想素质、科研能力直接关系到高校的学科建设,关系到高校办学水平、质量,关系到学校发展的速度与层次,更直接影响高校的社会地位与形象。因此,实施科学的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制度是提高高校研究生教育水平、提升高校学科建设水平以及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之一。[1]
目前,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已进入到快速发展时期,高校在抓住机遇、跨越式发展研究生教育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矛盾。一方面,高校在人才引进上存在许多困难,尤其对高层次人才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导师队伍总体水平不高以及结构性短缺问题尤为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高校从本校以外单位甚至是国外聘请高水平专家担任兼职研究生导师,已经成为解决以上问题的途径之一。作为人才“半流动”的一种形式,兼职研究生导师有效地补充了高校原生研究生导师队伍。而如何充分做好兼职导师队伍建设,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兼职导师的作用,已成为各个高校共同关注的一个新问题。[2]
本文探讨的研究生“双导师”制是指由兼职研究生导师与合作/助理导师结合,共同组成导师组的负责制度。目前我国各高校大部分采取的“双导师”模式是,校内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及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校外合作导师协助校内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并主要承担专业实践指导工作[3]。这种模式广泛应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当中。但是,大部分外聘兼职导师有其他任职,无法全职在学校工作,这就使得传统“双导师”制无法充分适用于兼职导师指导的研究生的培养。
结合高校导师管理的实际情况,由校内导师担任兼职导师合作/助理导师的“双导师”制能更好地弥补兼职导师的不足,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校内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及日常生活负管理责任,兼职导师则更倾向于承担研究生专业及科学研究的指导。同时,校内合作/助理导师还作为外聘兼职导师的代理人,负责与兼职导师沟通联络及其他管理事宜。
第一,引入优秀的教育资源。“相同的研究生教育,在不同的导师指导下,学生得到的收益是千差万别的。”“双导师”制模式是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进而更有力地保障了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开拓了学生的思维。在“双导师”制的模式下,研究生培养的外在资源被尽可能地拓宽了。一个研究生可以得到校内外两位导师的指导,取长补短,收益很大。研究生培养的“双导师”制模式是对兼职导师培养研究生的有效补充,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创新。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不断扩张,研究生体量逐年增大,“双导师”制的实施为研究生培养质量提供了保障。
第二,培育合作/助理导师。高校教师来源大多是本校培养的研究生,学员结构单一,造成眼界思维较狭窄,缺乏与世界高水平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双导师”制为合作/助理导师提供了与国内外学者在本科学领域进行充分交流的途径。外聘兼职导师同时作为校内合作/助理导师的指导教师是对青年教师培养的重要途径。在校外兼职导师的指导下,校内合作/助理导师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加入高级别科研团队,了解最新科研动态,深化科研方向,学习先进技术,积极申报科研项目,主动参与学术研究,科研能力明显提升。
第三,后疫情时代,“双导师”制缓解了导师和学生因流动不便产生的问题。新冠肺炎疫情对全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甚至教育领域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疫情改变了高校的日常运行、教育教学、学术交流以及招生方式等各个方面,尤其对高等教育国际化造成了全方位的深刻影响。[4]校外(含境外)兼职导师和学生的流动受阻,很多教学计划、学术交流等活动甚至被取消。导师和学生不能按期到学校,只能通过互联网实施网上教学。“双导师”制的存在很好地缓解了导师与学生联系交流不畅的问题,表现在:合作/助理导师充分发挥辅助作用,指导学生科研,关心学生心理及生活;学生同时接受校外导师的远程教育,拓展学生思维,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国际竞争力。
第四,研究生“双导师”制有效地成为海外优秀人才回国服务的桥梁。海外人才引进是高校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核心工作,对高校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高校研究生“双导师”制为海外人才引进提供了契机,海外人才可以先通过选聘成为高校外聘兼职导师,与高校开展合作。校外兼职导师的身份促使海外高层次人才与国内高校开展广泛的、具有实质性的合作,进而可以成为海外人才引进的一个重要途径。
根据学科布局和建设发展需要,高校需要聘任校外(含境外)知名学者作为兼职研究生导师,这些专家一般具有稳定研究方向以及较高的学术造诣,发表过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专著或高水平论文;业内有较高学术声誉,在国际、国内学术组织或重要杂志担任重要职务;具有发散性和创造性思维,具有创新能力和优良综合素质;被同领域研究人员认可和肯定,是各自研究领域高水平的代表。但在实际工作中,兼职导师的选聘十分困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目前高校聘请兼职导师渠道较为单一、信息来源狭窄,再加上高水平专家资源整体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校聘请兼职导师的难度。因此发挥高校优势通过建立高水平科研平台,以合作为基础吸引各领域专家进入高校进而担任研究生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才是吸引校外专家的重要方式。
现代科研理念中最为重要的信息与资源的共享,高校要打破地域的传统限制及不同学科与实验室之间的壁垒,构建公共实验平台,实现仪器与资源共享,实现中外大科研、大合作。通过搭建合作平台,加强校内专家与校外(含境外)专家的合作,构建合作“大环境”,依托学科、专业、导师等高层次合作,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的“引智”水平,促进校外专家与校内导师进行科研上的合作,开展高水平的融合研究以及学术交流,同时以此为载体聘请校外专家为研究生导师,与校内导师合作共同招收和培养研究生,进行研究生的联合培养。[5]
兼职人员之所以能被聘为导师,必定有其自身的实力和优势。但兼职导师和所在高校的专职导师相比,在研究生培养方面确实存在着种种劣势或制约性因素。如本职工作繁忙(兼职导师往往是各自领域的专家,兼职指导研究生对于兼职导师而言是属于“副业”),很多兼职导师并不在兼职高校所在地,甚至在国外,与研究生见面少、联系少,不能时刻关注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兼职导师对学校的规定和管理制度不了解、不熟悉。这些不利条件,对于兼职导师开展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带来了诸多的不便,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因此,为了充分管理好、利用好兼职导师队伍,特制订出了适用于外聘兼职导师的“双导师”制。学校规定“双导师”制为有兼职导师资格的校外(含境外)专家,与具有导师资格的校内中青年骨干组成“双导师”,其校内导师作为兼职导师的合作或助理导师需与兼职导师为同一学科且年龄最好在45岁以下。合作导师和助理导师区别在于是否与兼职导师存在合作关系。
第一,为顺利推行研究生培养的“双导师”制,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对研究生导师各自应承担的工作予以明确要求,强调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所有环节及培养质量负主导责任。要求外聘兼职导师为其指导的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并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科研条件;每年在兼职高校用于指导研究生的时间累积不少于一个月,或每年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提供在其全职工作的单位从事研究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到兼职学校做一场或几场前沿讲座。要求合作/助理导师参与研究生的培养的全过程,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明确合作/助理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导师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参与指导研究生,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对研究生的科学实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提供指导;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为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按照学校规定,兼职导师必须与校内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不能独立招生。“双导师”制下培养的研究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要符合学校论文写作要求及产权的规定。[6]
第二,合作/助理导师的产生及主要工作内容。学校应选拔有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合作/助理导师。助理导师的产生是由各个学院甚至各位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要求推荐一些人选,由学校根据一定的条件选拔产生,或者由各学院自行选拔,最后提交到学校审核批准。一名合格的合作/助理导师应具备四项基本素质,即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切实的指导能力和熟悉研究生培养规律。合作/助理导师对兼职导师的协助包含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1.实践指导: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2.试验指导:能够切实指导学生做一些高难度的试验,培养学生的试验操作能力。3.课程讲授:为研究生专门讲授一门或两门课程。4.论文指导:保障研究生的论文质量。同时还要注重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心理健康及生活等方面。
第三,依托“双导师”制的兼职导师管理。目前,大部分高校对兼职导师的管理采取与本校导师同等对待、一视同仁的做法。换而言之,许多高校没有专门针对兼职导师的管理规范或疏于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兼职导师往往是各自领域的专家,工作繁忙,不能长期在兼职高校工作,导致现有管理规范无法实施。因此,高校应从兼职导师的特殊情况出发,制定出适合兼职导师的管理办法。根据高校实际情况来说,学校为其配备的合作/助理导师要承担与兼职导师的沟通联系工作,协助学校完成对外聘兼职导师的各项管理工作,才能真正的将兼职导师管理落到实处。[7]
(一)高校在兼职导师的选聘渠道上比较狭窄。当前高校尤其是地方高校选聘高水平专家作为校外兼职导师往往依靠本校老师推荐,造成兼职导师的选聘效率低,同时也缺乏科学的规划。通过实践发现,在校外兼职导师的选聘过程中,积极挖掘校友会资源,调动各院系积极性,借助导师、校领导出访交流,参加学术会议的渠道,主动出击,有针对性地吸引高水平专家来校达成合作意愿,这样才能使校外兼职导师的选聘更加科学。[8]
(二)没有形成对校外兼职导师工作价值的评价制度。各高校为了留住专家,往往忽视了对校外兼职导师工作价值的多维度评价。[9]高校在选聘校外兼职导师的同时应对该导师就关于聘期内的评价内容、评价标准、预期效果作出说明,签署合作协议。评价标准的制定,应根据校外兼职导师本人的学术能力、意向和受聘学科、学校的实际需求进行双向考虑,争取双赢。
目前,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处于整个教育体系的顶端,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关乎我国能否在信息化时代的全球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研究生导师是知识的传递者、能力的培养者,是研究生教育成败的关键。“双导师”制不仅仅为研究生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培养条件,更为高校带来了广阔的合作空间,同时为年轻导师提供了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科研思维的契机。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促进高校形成学科优势,实现学科的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