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的五大问题、实践思路与发展目标

2022-11-22 16:04娜,石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兴奋剂法治防控

赵 娜,石 岩

(山西大学体育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兴奋剂作为竞技体育三大毒瘤之一,损害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影响竞赛公平。我国反兴奋剂工作从20世纪90年代开展至今[1]287,对兴奋剂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坚持反兴奋剂斗争的态度和立场始终十分鲜明,在立法、组织运行、教育、检查与调查、检测、保障、结果管理、程序公正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2]12,并以《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为依托,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等反兴奋剂法律文件,形成了从国家立法到部门规章以及具体规则在内的一整套规范体系。

在国家立法层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促使我国开始以刑事手段打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行为。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针对运动员背后“黑手”进行了规定(即助推性、教唆性兴奋剂违法行为),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兴奋剂的犯罪提供了刑法依据。在部门规章层面,国家体育总局2018年通过《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进一步确保兴奋剂违规得到公平、公正、及时的处理,2021年通过《反兴奋剂管理办法》重点调整兴奋剂违规处理的审核程序和处罚主体,补充和明确相关单位反兴奋剂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反兴奋剂工作。在具体规则层面,2020年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反兴奋剂规则》是规范反兴奋剂工作具体实施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然而,“WADA 诉孙某&FINA 案”暴露出我国反兴奋剂样本采集程序[3]56[4]28、运动员权利保护、兴奋剂纠纷解决等诸多问题[5],反映出我国现有反兴奋剂治理体系不完善的弊端,如规则体系亟待完善以及运动员权利保护缺失等[6]210。为此,加强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对解决上述兴奋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研究主要围绕兴奋剂药物及检测、兴奋剂违规处罚以及兴奋剂法律问题3 个层面展开,如程序问题[1]286、权利保障问题[6]215等,但这些研究多围绕单一问题进行具体说明,对如何借鉴国外法治体系实现专项立法、有效实施法治、建立法治监督体系以及保障法律运行等缺乏全面思考。国外反兴奋剂研究主要围绕反兴奋剂仲裁制度、解决纠纷机制以及对条约的遵约机制和执行机制展开,对我国开展反兴奋剂研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为有效遏制兴奋剂违规违法事件,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治理体系,需进一步厘清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践思路和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的发展目标,以彰显我国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坚定立场。

1 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存在的问题

1.1 对内审视不足

厘清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问题是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形成“良法善治”战略系统的基础。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规则审视[7]、程序问题[1]286、兴奋剂纠纷解决[6]216、立法问题思考[8]以及运动员权利保障[6]215等方面,缺乏对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的全面审视。同时,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实施效果缺乏系统评价,法治评价被视为“可量化的正义”[9]86,没有评价就不能管理,对反兴奋剂法治实施效果进行量化“考评”,从实践层面发现问题,可进一步促进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建设。柴毛毛等[3]63指出,WADC 第2.3 条的“强制性的正当理由”确立的价值评判规则较单一,难以全面评价程序重大瑕疵所涉的各类价值要素,有必要将程序重大瑕疵单独规定为违规阻却事由,形成灵活全面的评价标准。尽管该研究并非针对法治实施进行系统评价,但其提出形成“全面评价标准”的观点,极大推进了系统评价层面的研究。

1.2 对外接轨不畅

我国2006年决定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签署《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作为公约签署国,履行公约相关义务的同时应深度参与国际反兴奋剂法治建设,在国际反兴奋剂立法、司法等方面作出更大努力。为进一步加强同国际交流,国内研究以国外反兴奋剂法规制定及对中国启示[10]42[11]73、国内外反兴奋剂权力冲突[12]及法律冲突[13]、体育法治全球化问题等[14]为主,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同国际接轨。而国外研究重点探讨了世界反兴奋剂法治体系相关的反思与批判[15]、国家与世界反兴奋剂政策冲突[16]、世界反兴奋剂检测程序合规性以及典型案例分析[17]等。“WADA 诉孙某&FINA 案”中取样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规则冲突等法律问题是案件的焦点,如孙某认为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每位检察官均持有检察官证件的方式是法定化,与国际泳联(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FINA)委托的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nternational Doping Tests & Management,IDTM)的检察官证件和通知程序有出入,为此质疑并拒检造成禁赛[2]20。检查机构规则的差异给运动员带来巨大困扰的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同国外接轨不畅。这促使研究者迫切提出同世界反兴奋剂法治体系接轨诉求,如仲裁接轨[18]、程序接轨[1]286[6]211、治理体系全面接轨[11]73以及国际立法模式及内容接轨[10]47等,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我国同CAS(国际体育仲裁院)和WADA(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等国际体育机构的更多交往与合作,协调我国法律法规与国际体育规则关系[19]256。

1.3 专项立法缺失

通过专项立法,可进一步强化运动员权利的保障机制,为处理复杂兴奋剂事件提供明确的依据。已有研究提出专项“立法”强化对运动员反兴奋剂权利的保障[20]、兴奋剂入罪立法模式思考[21]以及反兴奋剂合作与信息分享专项立法[22]等,突出强调反兴奋剂专项立法的必要性。我国目前形成了以《反兴奋剂条例》为基础,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为配套的反兴奋剂法规体系,但在兴奋剂违规制度的法律体系、管理机构责任划分、兴奋剂检查程序、兴奋剂违规处罚标准、违规者救济程序以及防控机制等方面存在漏洞[23-24]。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对涉兴奋剂行为的处罚条款,成为继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确定以刑事手段打击兴奋剂违法行为规定后,首次将涉兴奋剂犯罪以条文形式写入刑法的法律,但是该内容对兴奋剂物质如何认定、兴奋剂概念的规范化界定问题、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中客观要件的范围、投放兴奋剂行为的性质界定以及不同类别的兴奋剂犯罪间的量刑均衡化考量等均缺乏有效说明[25]。同时,2021 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虽然已正式实施,但是也存在无法对国家政府施加强制性的反兴奋剂义务、新的规定考虑不够周全、若干条款之间不协调以及对运动员权利的保障仍然不够等问题[26]。为加强处理兴奋剂问题强制力,综合我国反兴奋剂法律存在问题,开展专门立法研究是解决之道。

1.4 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不完善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实现完善法规体系的基础。目前,我国反兴奋剂法律实施问题主要集中在反兴奋剂政策强化了以惩治为主的传统以及忽视人权理念[27]、反兴奋剂执法不规范[1]294、反兴奋剂执法力度[28]以及体育组织自身力量不足[10]44等。法治监督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已有研究围绕罚款、禁赛等行政性处罚缺乏足够力度[29]9以及仲裁的不公正[1]293等展开,有待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另外,有力的法治保障则需要通过立法、宣传教育、监管和处罚等手段进行全面保障,法律障碍需要突破,兴奋剂罪需要规范建构等。“WADA 诉孙某&FINA 案”也表明,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体育纠纷和保证多元利益主体权利实现是当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5 防控机制构建不全面

反兴奋剂工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赖于多元防控的法治体系构建。已有研究较多围绕反兴奋剂后续治理,如政府与体育组织合作的兴奋剂治理[30]、基于“孙杨案”提出我国体育治理现代化[19]255等,较少探究兴奋剂事件的事前预防与控制易导致“舍本逐末”,加大后续惩治压力,减损惩治效果,更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兴奋剂使用问题。同时,防控机制的提出缺乏全面综合考量,于鹏等[31]提出针对兴奋剂等风险防控为导向建立预警机制,制定针对性的防控策略,但对兴奋剂防控仅停留在检测防范层面,缺乏多元防控考量。韩勇[2]13提出通过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合作,建立并逐步完善食品、药品、营养品兴奋剂防控制度和措施,也为反兴奋剂防控机制研究提供了思考,需进一步认识反兴奋剂治理的全面防控路径。

综上,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存在对内审视不足,对外接轨不畅,专项立法缺失,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不完善以及防控机制构建不全面五大问题。

2 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的实践思路

2.1 厘清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困境并评价实施效果

《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是依据当前我国反兴奋剂事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所制定。在制定规划内容前,对当前反兴奋剂工作形势进行了分析,指出目前我国反兴奋剂工作取得的进展及问题,为进一步提出规划奠定了基础。为此,厘清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困境并有效评价法治实施效果是首要的,具体包含以下3 个内容。

2.1.1 行政法视角下探究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困境

我国反兴奋剂检查、处罚、监督与救济等主要依靠行政主体实施,因此有必要从行政法视角对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困境进行解读[32]。以典型性案例为分析和论证对象,增加法理分析细节性,提高结果可信度,具体包含体制、程序、防控和权利4 个方面。体制层面主要厘清现有反兴奋剂法治体系中行政主体的架构,探讨核心自由裁量权问题;程序层面主要分析目前我国反兴奋剂举证、证明和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防控层面主要对我国现行防控措施(宣传教育、资格准入、食品和药品管理)进行系统梳理,发现问题,科学借鉴国外反兴奋剂防控措施;权利层面主要探讨运动员权利保障和其他权利主体保障问题。

2.1.2 构建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是实现量化评价的有效手段和前提[9]88。从价值导向出发,探讨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建设内涵价值、目的、目标检验及必要性和可行性,以进一步分析反兴奋剂法治实施效果评价的方法论问题。厘清评价主体,筛选影响反兴奋剂法治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因素,明确构建思路和原则,选择技术路径,从一级指标开始到二级指标设计和三级指标遴选,最终明确指标评分标准和权重分配,形成评价指标体系。

2.1.3 评价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实施效果 以构建的反兴奋剂法治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为评价工具,编制《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实施效果评价指标问卷》,从3 个层面开展全国性评价:1)客观数据。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分别收集国家、省级和市级的反兴奋剂工作实践资料并获取数据,以构建的评价指标对反兴奋剂法治实施效果进行评价。2)专家评议。找寻熟悉反兴奋剂工作的各类专家学者,如法学、体育法、竞技体育领域的专家学者,直接或间接参与反兴奋剂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等。3)公众调查。选取北京、上海、深圳以及中部6 省为样本采集点,从公众视角对反兴奋剂法治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2.2 加强世界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及中国经验的共生和接轨研究

《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工作措施第七点指出“要以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为契机,构建新型、友好的反兴奋剂对外交流体系”,具体包含开展反兴奋剂对外交流,充分履行大国反兴奋剂义务,加强和国际奥委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反兴奋剂机构的合作等[3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七点再次强调要开展政府间反兴奋剂国际交流与合作[34]。李智等[35]、罗小霜[11]73、韩勇[2]11、姜熙[4]28等均提出积极参与反兴奋剂全球治理,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各国际体育组织、其他国际反兴奋剂组织等主体的沟通和协调举措,具体包含4 部分内容:1)厘清世界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及防控机制现状。对世界反兴奋剂法治体系的历史进程、现存问题等进行分析和解读,并对世界反兴奋剂已有防控机制现状进行分析,为加强中国经验的共生与接轨提供理论基础。2)借鉴域外经验,建立同我国反兴奋剂法治体系的联系。筛选较早建立完善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的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提炼已有法治建设优势,并同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现状作对比,为进一步同世界反兴奋剂法治体系经验接轨提供基础。3)探究我国同世界反兴奋剂法治体系衔接的中国经验与困境。由于反兴奋剂工作方法的不同和各国法治体系的差异,我国同世界反兴奋剂组织主体之间衔接的困境研究成为重中之重。对我国已有反兴奋剂治理经验进行分析,并探究与世界反兴奋剂法治体系衔接的困境,从法理层面对研究内容进行理论编码,从而总结归纳出体系衔接经验与困境。4)构建我国同世界反兴奋剂法治体系的共生与接轨机制。从世界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同我国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共生现象出发,厘清共生的成因及必要性,通过完善共生路径,解决共生理念、共生模式、共生原则和目标状态等相关问题,提出我国同世界反兴奋剂法治体系的“双螺旋”共生协同机制。

2.3 开展我国反兴奋剂立法研究

《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指出进一步完善反兴奋剂法治体系,要完善现行的反兴奋剂政策、法规和制度,提高违规成本,形成最大的高压震慑态势[33]。研究针对“专项立法缺失”,借鉴校园欺凌专项立法内容和要求,具体包含以下4 部分内容。

2.3.1 分析我国反兴奋剂立法理念、原则和关键问题 从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出发,对已有反兴奋剂法规、条例、办法等法律条文以及兴奋剂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自上而下推演我国反兴奋剂立法理念和原则;同时采用归纳逻辑对兴奋剂清单,兴奋剂违规行为判定、处罚等关键问题进行法理分析,自下而上归纳我国反兴奋剂立法理念和原则。最后根据两条路径研究结果进行综合比较和研判,形成我国反兴奋剂立法理念和原则。

2.3.2 论证并实施我国反兴奋剂立法调研方案 首先,调研方案包括:1)确定调研工作指导思想;2)确定调研方式,包括走访运动队、专家座谈会、主题研讨会等;3)制定调研进度计划,包括具体任务、分工和时间段等;4)提出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立法调研顺利进行。其次,对调研方案的可操作性进行论证,主要核实相关运动团队、专家领导的时间安排、相关学术会议时间以及相关措施。最后,根据方案约访相关人员,逐一开展调研,详细记录调研笔记,为草拟法案提供详实资料。

2.3.3 草拟我国《反兴奋剂法法案》 在我国《反兴奋剂条例》基础上,通过案例研究和调研资料分析,拟定法案框架。具体从兴奋剂检测(包括增补兴奋剂清单、检测办法、程序、技术等)、兴奋剂违规行为认定(包括兴奋剂违规行为类别和认定标准或认定依据等)、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罚(包括划分兴奋剂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种类以及详细的处罚措施等)、兴奋剂犯罪行为认定[29]11、运动员权利保障(包括运动员权利和权利内容等)、兴奋剂法律程序(包括检查、听证、处罚、救济等)以及反兴奋剂教育细则(包括受众主体、教育内容、教育媒介等)等方面提出具体问题的法理依据,草拟具体条款,形成《反兴奋剂法法案》。最后制定《反兴奋剂法法案条款评价表》,分3 批依次反馈给国家队和省队运动员、专家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领导,并进行打分评价,提出修改意见,修正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反兴奋剂法法案》。

2.3.4 提出完善我国反兴奋剂立法体系建议 构建完善的反兴奋剂立法体系是提升总体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包括构建完善的立法制度体系,这是构建立法体系的首要前提。通过明确我国反兴奋剂立法行政部门和非政府体育组织各自的权利边界、责任、行为规范,促进不同部门与组织之间的协同与配合,形成以《反兴奋剂法法案》为基本法、其他条例和准则等为辅助法的法律规范体系,提升反兴奋剂法律总体等级。

2.4 完善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研究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第二章分别对不同行政部门所承担的具体职责进行了分析,规定了由谁组织实施、由谁监督,以全方位杜绝兴奋剂事件的再发生,为开展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研究提供了宏观政策指导方针。依据政策内容,研究针对“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不完善”,具体包含以下3 部分内容。

2.4.1 探析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实施要素 为了加强执法和健全司法,有效确保反兴奋剂法治的实施,可以从执法主体职能、依法决策机制、执法体制改革、规范文明执法到反兴奋剂执行公开进行执法层面探析;从反兴奋剂司法独立、司法职权配置、严格司法、主体参与司法、司法保障以及司法活动的监督进行司法层面探讨。另外要明确法治实施要素维度,采用专家访谈法,编制访谈提纲,选取反兴奋剂领域相关专家学者,主要包括法学、体育法、竞技体育领域专家学者等进行访谈,以期解决如下问题:1)反兴奋剂法治实施在执法和司法层面的关键要素是什么? 2)反兴奋剂法治实施需要的执法、司法人员的责任与能力是否相关? 3)如何克服反兴奋剂法治实施阻碍?

2.4.2 构建我国反兴奋剂法治监督体系 为防止权力滥用、严格监督权力,着力加强我国反兴奋剂法治监督的整体性研究。以较早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德国、日本为个案,深化法治监督基本内涵,明确法治监督主体权源、特征以及性质,从仲裁机构的设置(专门解决兴奋剂纠纷,为运动员提供权利救济、对兴奋剂处罚权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到明确的仲裁规则(包含仲裁协议要求、仲裁员的选定程序、临时措施、仲裁费用、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等,构建完整的反兴奋剂法治监督体系,促进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发展。

2.4.3 完善我国反兴奋剂法治保障路径 反兴奋剂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具有基础性、中间性、立体性的系统化体系。依据法治保障内涵以及前期国内外研究基础,确立法治保障体系4 个维度,即完善立法制度保障、加强执法制度保障、健全司法制度保障以及完善监督制度保障,并对其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反兴奋剂法治保障体系内容。主要操作步骤:1)问卷编制。依据法治保障内涵以及国内外法治保障内容,确立法治保障体系4 个维度,即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监督保障,结合相关文献资料编制《我国反兴奋剂法治保障问卷》。2)问卷修正。选取反兴奋剂领域专家学者对问卷编制进行评价,不断修正,以达到高信度和高效度的问卷资料。3)研究对象选取。选取国家级、省级、市级反兴奋剂专家学者和反兴奋剂工作者等研究人员,进行问卷调查,以期获取真实可靠的实证数据。4)分析研究结果,最终提出我国反兴奋剂法治保障路径。

2.5 促进我国反兴奋剂防控机制研究

《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七条都提出要深入排查兴奋剂风险,建立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36]。《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也强调全面推进反兴奋剂教育,共同构建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34]。防控机制研究是反兴奋剂长效治理的关键,借鉴校园欺凌防控法治建设多元防控要求,其具体包含以下4 部分内容。

2.5.1 探析我国反兴奋剂防控法理基础 对我国反兴奋剂防控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回顾其立法历程与不同阶段法治变化,了解防控立法基础,总结防控立法趋势,推动《反兴奋剂条例》修订、《反兴奋剂法法案》出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构建反兴奋剂防控法理基础。

2.5.2 明确我国反兴奋剂防控机制的执法实践 对我国反兴奋剂防控的执法效果进行评估,明晰赛事期间在反兴奋剂执法裁判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进一步提高反兴奋剂的执法力度与执法有效性,增强赛事期间对兴奋剂行为的执法防控。

2.5.3 分析《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适用性与效应 《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兴奋剂行为正式入罪入刑。与此同时,该法案是否适用我国实际情况、会产生哪些实际效应皆需进一步解读,也是加强我国反兴奋剂司法审理的核心。以《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为切入点,对我国兴奋剂案件的司法解释问题进行剖析,强化刑事司法手段对反兴奋剂问题的全流程防控,提出强化司法防控的可行路径。

2.5.4 推进我国反兴奋剂普法教育实践 《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指出全面推进以“拿干净金牌”价值观为基础的全覆盖、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的反兴奋剂教育。根据目前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宣传教育现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各级各类各年龄段运动员、教练员为普法对象,设计不同反兴奋剂法治宣传教育模式,针对焦点法律问题进行宣传解读,提升运动队法治意识;健全我国反兴奋剂普法责任制,推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弥补当前反兴奋剂法治宣传漏洞;针对不同主体、不同阶段、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需求,组织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及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主动开展工作,提供精准的反兴奋剂法律服务;建设专门的反兴奋剂教育网络平台,开发针对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职业体育,以及针对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的教育项目和教材。

3 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的发展目标

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同步进行。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分别对全面依法治国在不同阶段应达到的状态和发展目标作出相应部署,就法治建设发展目标,提出“十四五”规划实施结束时初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现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奋斗目标打下坚实基础[37]。

3.1 “十四五”时期以“法治教育与惩罚”并重为主研究路径

按照“‘十四五’规划实施结束时应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部署要求,全面系统规划“十四五”时期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应达到的具体“发展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1)加强同世界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协调与统一研究,重点围绕规则理念、权利保障标准以及程序统一。“WADA诉孙某&FINA 案”进一步促进了反兴奋剂法治化研究,需尽快完善相关规则,填补反兴奋剂程序漏洞,更加重视运动员的权利保护问题[6]217。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和CAS 仲裁庭在孙某案裁决结果上存在巨大差异,核心原因为两个裁决机构在裁决理念上的巨大差异。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裁决逻辑主要是从ISTI(《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检测和调查国际标准》)规则解释入手,重心在审查样本采集程序是否存在问题,而CAS 仲裁庭的裁决理念重心则围绕运动员是否违规问题,再去考虑样本采集人员及其程序问题。同样,权利保障问题和检测程序问题主要在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冲突,因此研究在制定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时,需重视对国际规则的参考,融合国际理念以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此外,相关研究也应面向世界体育科技前沿,准确把握世界反兴奋剂斗争形势和动向,扩大我国反兴奋剂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为全球反兴奋剂治理提供中国方案。2)在立法层面,必须树立和坚持正确、科学、符合法治要求的理念导向,并在此指引下加强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研究,着重落实。《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与新《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组成我国严厉的反兴奋剂法网,应加强政府主导,各部门各负其责,加强严格执法、严密反兴奋剂法治监督体系研究并保障法律施行。3)推动反兴奋剂法治实施体系研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重在规范执法程序和措施,完善反兴奋剂仲裁程序,保证程序公正,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严密的反兴奋剂法治监督体系研究,健全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等制度机制,初步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的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和解决机构。加强构建有力的反兴奋剂法治保障体系研究,通过完善立法制度保障、加强执法制度保障、健全司法制度保障以及完善监督制度保障,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反兴奋剂法治专门队伍,实现兴奋剂问题综合治理目标,大力推进全国反兴奋剂法治化、信息化建设,全面建设“智慧法治”。4)加强反兴奋剂防控机制研究,强化法治和规则意识,坚持“法治教育与惩罚”并重的防控理念。“法治教育与惩罚”并重是“十四五”时期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的重点,也是我国实现法治社会的关键。在反兴奋剂治理研究中,应区分性质恶劣程度、轻重程度及后果情形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真正契合教育与惩罚各自内涵的偏向性、指向性和侧重性。加强反兴奋剂教育研究,严格按照《反兴奋剂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及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等相关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实现反兴奋剂教育入脑、入心、入行。明确各教育主体严格按照《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中工作标准的总体要求、计划制定、教育活动实施及教育工作总结等进行反兴奋剂教育,最后由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对全国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38]。法治教育研究内容除《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的11 项教育内容外,还应加强对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的学习,扩大教育受众到基层体育教师、教练、学生运动员、青少年体育爱好者、社会大众体育参与者等[2]26,并辅以多样化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媒体手段,如微信小程序、微博等,运用数字手段推动反兴奋剂宣传教育从“大水漫灌”到“精准滴灌”,加强普法,推动普法智能优化效果。与此同时,分类型、分梯度、分层次进行立体完善的综合惩戒体系的搭建和配置,并根据个案情形,坚持大小相称、轻重适度、罪错相当、罚当其罪以及综合治理等原则,采取明刑弼教、双管齐下的方法,从而使得作为后置法、保障法的刑事法发挥重要的威慑与惩戒作用。

3.2 “十四五”后到2035年以“专项立法”为主研究路径

“十四五”后各项法律设施已逐步完善,执法、司法等层面已得到一定加强。因此以“‘十四五’后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奋斗目标”为依据,提出2035年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的研究目标,着重进行反兴奋剂专项立法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及防控机制建设。

“十四五”期间,我国利用5年时间初步在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中形成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及防控机制,并不断加强向世界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学习,相关研究围绕规则制定、程序问题以及运动员权利保障等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充分理解国际法治理念与规则,为进一步推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完善我国反兴奋剂法律研究奠定基础。同时,在立法、执法等层面,相关研究逐步对其规范的执法程序和措施展开探讨,初步建立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并在完善的监督体系下保障法律施行,有效落实法律。防控机制层面,相关研究围绕“法治教育与惩罚”并重的防控理念,为兴奋剂事件发生率降低、运动员等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向好的方向发展奠定基础。

“十四五”后到2035年,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应继续推进同国外接轨。随着国际规则调整,研究应不断围绕规范我国反兴奋剂法律制度、加大对执法程序实施和监督体系完善等,最终形成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重点推进“专项立法”研究。按照我国反兴奋剂立法研究要求,从我国反兴奋剂立法理念、原则和关键问题出发,以WADA 及其国际标准为蓝本,根据我国《反兴奋剂条例》总则、兴奋剂管理、反兴奋剂义务、兴奋剂检查与检测、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结合案例研究及调研资料分析,草拟我国《反兴奋剂法法案》框架并编制《反兴奋剂法法案条款评价表》进行实践检验,形成较为完善的《反兴奋剂法法案》,有效进行法治实施、监督,保障法律施行,全方位做好对兴奋剂的预防和控制。

4 结语

加强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也是目前世界以及我国反兴奋剂发展的必要探索。本研究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存在对内审视不足,对外接轨不畅,专项立法缺失,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不完善以及防控机制构建不全面五大问题。其次,基于研究问题以及相关政策指引,提出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实践思路,为开展反兴奋剂相关研究提供学理依据。最后,在法治建设要求下,提出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两步走”战略,这是我国现阶段及未来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的发展目标,为推动我国法学与体育学法治建设提供思路。未来,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研究应落实于实践,在具体法治实施方面进行路径探索,为构建反兴奋剂仲裁机构、建立反兴奋剂仲裁制度、逐步构建完善的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及防控机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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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牢防控一线 静待春暖花开
在防控“火线”践行初心使命
防控疫情 从我做起
法治护航 让“游河南”更惬意
法治护航 守护生命之源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兴奋剂的黑色幽默
反兴奋剂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