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晶菁 李云飞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1100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套路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显示有几万份相关的判决文书。从裁判年份、地域分布、案由分布等来看,“套路贷”案件从2016年第一起案件开始,逐渐上升到几万起,其犯罪方式多样,表现形式各异。特别是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套路贷”,催生了一系列新形式的金融“套路贷”案件,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套路贷”并非是法律概念,对其最早的规制也只存在于各地司法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2017年上海印发的《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对“套路贷”案件定性、共同犯罪的认定、涉案财物、涉案数额等做了规定,明确此类案件适用的标尺。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做了统一的定义和规范。
从裁判文书网选取的100份裁判文书①截至2021年11月28日,输入“套路贷”依据时间顺序选取100份裁判文书。中分析,“套路贷”案件易以民间借贷案件形式呈现,且难以识别,并呈现逐年增加、分布地域广、涉案人数多等特点。通过对裁判文书网搜索的案件文书剖析,大致可以总结为如下几个特点:
1.隐蔽性
在100份裁判文书中,多数案件都存在表面形式合法,被告人利用及时到账、低息、无息等手段,精心设计不被察觉的套路陷阱,最终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一般情况下,这类案件主体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往往假意借民间借贷的外衣,实施“套路贷”行为。
2.目的特定性
实践中,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往往都有明确的目的性,一般倾向于“有车”“有房”一族,或者是老(有资本的老人)、少(大学生、刚进入社会的年轻人、有高物质需求的人)群体。选择这些人的目的主要在于考虑被害人名下的财产,不管是房屋、车辆、股权、证券等都可以使得最终出借的金钱得到偿还。
3.手段多样性
前几年“套路贷”案件特点多利用“砍头息”等浮于表面的形式展现,而随着利益的驱使,出借人、放贷人等实施多种“套路贷”涉案行为,如诱使借款人签订“空白合同”“连环合同”、虚假平账、制造虚假的流水转账记录、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制造违约等等,最终导致被害人落入精心设计的圈套中。
4.社会危害性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文书来看,2019年“套路贷”案件逐年增多,日渐从线下向线上蔓延,并且趋向黑恶化势力。而网络借贷模式和黑恶势力讨债是较为主要的方式,其涉案人数特别是受害人人数增多、地域范围跨越较大、涉案金额较大,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越发凸显。
5.涉案罪名相对集中
虽然“套路贷”案件假借民间借贷外衣,但其多以骗取、恐吓、威胁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从选取的100份裁判文书来看,通常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假诉讼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中,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是最为常见的罪名。
1.“砍头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各种名目的“砍头息”是“套路贷”案件中较为传统的套路之一。如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书。实践中,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方将合同的金额转入借款人账户,制造流水金额和借款金额一致的证据,而后以快速审核费、认证费、管理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砍头息”,另外预扣利息的方式日益隐蔽,特别是现金交付,这都给司法审查、取证带来难度。
2.平账
通过虚假流水不断平账的“套路”形式,在借款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套路贷”团伙介绍其他人或者公司偿还第一笔债务,从而新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更高的借款合同,数次重复,层层平账,最终实现层层垒高的占有目的。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刑终872号刑事裁定书。实践中,平账行为的法律性质与签署虚高合同的性质基本相同,而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为了偿还债务,后者是为了获取现金。
3.制造违约
故意制造并肆意认定违约从而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也是常见的“套路”之一。放贷人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刑初700号刑事判决书。这类案件往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被害人签订协议,故意制造并肆意认定违约从而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4.“裸贷”
以“裸”换“贷”,一种新型“套路”,犯罪分子以互联网金融和社交工具为平台,利用无抵押分期还款形式为诱饵,以“裸照”作为“担保”向被害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如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刑初672号刑事判决书。低门槛“裸贷”形式的“套路”多发于女性群体,并且向大学生倾斜,而这种方式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且容易让女性沦为违法犯罪的受害者。
5.恶意讨债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增的债务时,被告人往往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而利用“软暴力”手段索取“债务”是这些案件的另一特点,并成为司法领域关注的问题,2018年1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对“软暴力”作出明确规定。但需注意的是,“软暴力”并非一种独立的罪状表述,而是对某种违法犯罪行为外在形式的描述。软暴力虽形式多样,但本身并不是任何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其入罪应当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当它与具体行为相结合才能组合成具有意义的行为。[1]实践中,针对“软暴力”案件分为涉恶案件与普通案件,因其有不同的特征,并且在认定的时候也要注意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2]
从100份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分析来看,“套路贷”常见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在选取的100份裁判文书中,房屋类“套路贷”案件占比较高,其主要是利用房屋抵押、租赁、以房养老等方式实施“套路”。实施“套路贷”行为人选择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时,是否有房成为优质客户的一个主要指标。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或者团伙确定优质客户后,则利用“民间借贷”诱骗借款人进行贷款,签订“房屋抵押协议”“长期租赁合同”“虚高借款合同”等不利于被害人的协议,恶意制造违约,垒高债务,使得借款人陷入设定好的“套路”中,实现侵占他人房屋的目的。
近年,网贷平台的兴起,“消费贷”强势进入人们视野,而其背后的“整容贷”“培训贷”“装修贷”“手机贷”等不断成为消费者不小心掉入的陷阱。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451号刑事裁定书。不管是怎样的消费贷名目,都是利用消费者缺乏法律或金融常识及消费不理性的心态,进行设“套”使其入“套”,最终达到被害人中“套”的目的。
在实践中,“校园贷”并非一个罪名或者一个行为,而是实施“套路贷”的被告人为在校大学生或者刚毕业的大学生设立了“高息贷”“创业贷”“培训贷”“裸贷”“传销贷”“兼职贷”等形式,实现其背后低息,暗藏高服务费;分期虽少、实则高利;扣押“担保费”;逾期引发“连环贷”等一系列的目的。
汽车类“套路贷”案件中西部出现较多,主要集中于抵押贷款、信用贷、融资租赁贷等形式中,多以团伙作案为主,具有职业化性质,内部分工明确,实施“套路”行为。通常,首先诱骗借款人签订单方空白合同,车主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失去车辆控制权;其次,收取车辆行驶证等合法证件复印件,为处理车辆做准备,紧接着在抵押车辆上安装定位,便于掌握车辆行踪;再利用各种形式故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最后拖走车辆,联系车主高价赎回或变卖车辆,实现侵占车辆的目的。
“套路贷”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利用民事证据规则漏洞结合恶意、暴力讨“债”等手段,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我们要认清“套路贷”案件需剥去表面看似合法的外衣,对民事案件中的“套路”进行分析。
通常,套路流程往往存在以下几个内容:伪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流水痕迹—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利用设计好的流程使得被害人陷入“套路”的漩涡。要识别“套路”行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借款机构是否有合法证照
目前,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借贷,国内金融机构都必须持有经营执照,借款人在借贷时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该机构名称,查看此企业机构是否具备借贷业务。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也需要注意这方面,在查询企业机构无借贷业务后,就可以分辨出非法放贷机构或诈骗平台。
2.有无高额的额外费用
一般情况,正规的金融机构收取的高额费用往往都包括在利息之中,而实施“套路贷”的机构或者单位则往往会在利息之外收取“服务费”“中介费”“评估费”等,实则有意利滚利规避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四倍的红线。因此,实践中应当严格审查。
3.放贷金额和合同金额是否一致
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是否成立要看资金是否已发生真实交付。而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则利用这一点,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再让借款人利用现金的方式返还一部分金额,实质上借款人并没有拿到和合同金额一致的借款,通过层层设套,在数字游戏中垒高债务,这基本就是行诈骗之实的“套路贷”。
对“套路贷”典型行为,要加大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破解行为人的“套路”。对于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应当关注以下几点:
1.审查案件金额
一方面,审查交付金额:实践中,款项交付争议居多,其中利用现金交付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实际交付的事实,是“套路贷”案件中常见的情况之一。所以,审查时需要出借人承担出借金额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审查利息金额:关注“砍头息”、各种变相收取的费用,以实际交付金额认定借款金额。对于收取高额利息的,要审查约定利率与实际执行利率的情况;对于没有约定的或者事后约定的,视为利息约定不明,不能支持出借人的利益请求。[3]
2.审查案件资金流向
一是审查当事人出借款项时的银行流水,同时需要关注在出借金额的前后三个月甚至半年的时间节点内,有无与其他人有密切资金往来,这很可能有“虚假制造银行流水”的嫌疑;二是结合资金走账审查是否存在虚增债务问题,审查此问题时,可以由出借人就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审查当事人信息及关联案件
(1)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合同或格式合同时,需要关注相应的笔迹以及出借人的经济能力,进而确定债权人资格;(2)传唤原告,对合同、借款金额、银行流水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3)充分利用审判管理系统或信息化平台检索当事人信息及关联案件,通过对所涉案件数量、利率、出借金额等界定当事人的行为。[4]
准确把握“套路贷”的犯罪本质,有必要对“套路贷”案件的特征、表现形式、类型及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识别,但受时间和能力局限性的影响,对于“套路贷”案件的罪与非罪、出罪与入罪、数罪并罚等问题没有进行研究探讨,下一步期待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多角度、多方面重视“套路贷”犯罪,不断推进实证经验的积累,使“套路贷”问题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