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文华
(中共淄博市委党校 山东 淄博 255033)
乡村振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需要社会多元力量的共同参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指出:“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1]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在乡村振兴中既有其独特的作用,又面临一些现实问题。探析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振兴中的现实困境及对策,能够更好地推进乡村振兴。
根据2018年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的《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21)》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社会组织总量为894162个,社会团体总量为374771个,基金会总量持续增长到8432个,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总量为510959个。庞大的社会组织群体凭借其专业优势能够在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协调多元化主体、满足多样化需求的治理作用,是推动形成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力量。《“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指出,应“推动社会组织服务基层,聚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挥社会组织在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乡村振兴需要整合乡村内生性力量和外部性力量,协同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这些都需要发挥社会组织的助力作用。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只有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才能更好地使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农民要发挥主体作用,参与乡村的产业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等,必然要通过各种组织来实现。作为农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主要是对上级政策的贯彻执行,而农村社会组织扎根农民,了解农民的意愿和需求,能够反映农民的心声,从而使乡村振兴的各项行动和举措更贴近农民实际,解决农民的实际需要。正是社会组织具有的这些优势,可以使农村各类社会组织能够在农村更好地开展工作,也能够更好地把农民动员起来,增强农民建设家园的主人翁意识,发挥农民建设乡村的主体作用,从而不断增强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当前,社会组织正越来越多地参与乡村事务,在发掘乡村公共议题、激发村民参与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能够将农民的利益与需求和国家政策资源有效对接,从而更好地激发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有助于传播“团结、友爱、奉献、互助”的价值观,使广大农民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正能量,对农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具有一定激励作用。社会组织在开展各种乡村发展和建设活动的同时,能够将现代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及先进的理念和思想传递给农民,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共同推动乡村振兴。
一般来说,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水平比较高,村内基础设施也比较好,村容村貌、村民的凝聚力和精神状态也比较好;相反,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农村地区,收入水平较低,村民精神状态比较涣散,凝聚力不强。农村社会组织作为农村社会资本的链接者可以利用正式网络、非正式网络获取更多社会支持,增强社会组织对农村的互惠性与辐射范围,调整和优化公共服务资源城乡配置。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乡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基础设施、公共生活、村级组织、生态环境、心理健康等方面,需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通过社会组织将社会资本聚拢,因地制宜地将社会资源与乡村振兴相链接,充分发掘农村人力、物力、政治资源等社会资本以促进乡村振兴。
20世纪30年代,由社会组织参与的乡村建设活动助力了乡村发展,为乡村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技术,为乡村建设积累了重要的资源。晏阳初领导的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链接各方资源,在定县组织乡村建设活动,开展了卫生教育、文化教育及发展经济的活动,创造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的“定县模式”。[2]可见,社会组织本身有其独特的资源优势,将这些优势与农业、农村、农民需求相结合,能够对乡村振兴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链接资源的优势,使这些资源与乡村振兴有效对接,使其在乡村振兴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社会组织是农村公共事务的重要承载主体。社会组织的使命、非盈利性与公共服务相契合。社会组织可以提供包括产业发展、文化教育、养老服务、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服务,在促进民生建设、提升公共服务和增强乡风文明建设的同时,更能激发村民的互助合作意识及村民的凝聚力、向心力,建设和谐、美好的乡村社会。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不仅对物质生活的要求不断提高,包括吃得好,吃得安全,住得舒适,要求有好的生活环境、好的教育、好的医疗服务,精神需求也不断提高,特别是对文化、娱乐、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多。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难以满足多样的需求,这就给广大的社会组织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广大的社会组织应在农村这个大舞台上充分发挥作用,为农民提供多样的公共服务,满足农民不同的需求,不断提升农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有着不同的活动范围,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同。环保类社会组织主要提供环保服务,教育类社会组织主要提供教育服务,经济类社会组织主要提供经济服务。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都有自己的专业团队,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诸如舆论支持、心理疏导、争端调节、法律援助、环境保护等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社会支持。如“北京地球村”利用自己的专业团队和人员在社区和乡村开展环保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如关爱留守儿童、提供教育教学、美化乡村环境、农业科技下乡、健康查体、健康咨询等,都是广大农民需要的,也是受欢迎的,与其利益息息相关,因而农民参与热情高;同时,社会服务能够更好地激发社会组织的服务热情,提供更多更好的社会服务。社会组织能为乡村提供大量的公共服务,有效助力乡村发展。
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参与主体。由于受发展制度环境等因素影响,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振兴过程中面临一些现实困境,具体表现在:
当前,服务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主体,在农村直接参与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少,而农村社会组织或主要服务农村的社会组织就更少。除了社会组织数量少,社会组织能力不足也是影响其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社会组织要想更好地服务乡村建设,必须提高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政策把握能力、需求识别能力、资金筹集能力、资源链接能力、吸引人才能力等。而这些方面的能力与乡村振兴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从而在参与乡村建设中存在本领恐慌。导致社会组织能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社会组织资金缺乏与专业人才的不足。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资金缺乏,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支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企业等社会性力量捐赠等途径,来源单一且数量不足。特别是对于一些成立初期、影响力不足的社会组织而言,资金的缺乏成为影响其吸引人才和开展工作最大的制约因素,不仅制约了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组织服务活动的开展和服务效果。一些农村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由于缺乏持续的资金来源,并未注册,经过一段时间后,也就自行解散了。
社会组织专业人才不足。受社会组织影响力及社会公众认知不足的影响,人们缺乏参与社会组织的热情,加之社会组织不具吸引力的薪酬与福利待遇,专业人才稀缺,在具体工作项目策划、项目运作等方面缺乏人才优势,难以达到满意的服务效果。不仅如此,农村社会组织的运营和发展高度依赖个人能力,随着社会工作者的流动或退出,常常面临解体的风险与危机。另外,农村社会组织的人力构成主体是农民群众。受农村“空心化”问题的影响,农村留守的主要人员是老人和孩子,他们缺乏参与热情,参与能力也不足。
第一,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渠道较少。社会组织包括乡村内部、外部社会组织。乡村内部社会组织主要依托村委会开展工作,且与村委会关系紧密。乡村外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参与,依托项目开展活动,如有的地方开展的农村“庭院小路”建设,项目化的开展更多的是关于环境保护、救助扶贫等方面的服务;二是间接参与,通过提供物资、技术支持,与村委会组织合作开展活动,也有依托乡村内部社会组织开展项目的方式,但这种情况很少。乡村外部社会组织大多是提供物资支持,如一些社会组织对农村贫困家庭的助学、扶贫活动。这些活动大多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一次活动完成后,不管效果如何,都没有后续,活动效果不够理想。社会组织缺乏常规化、制度化的参与渠道,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作用,就需要建立健全制度化的参与渠道。
第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内容比较单一。随着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接下来的主要任务是推动乡村振兴。对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提供了比较大的政策空间。从现实来看,社会组织直接依托项目开展活动的不多,大多是为农村困难家庭,特别是为老人和孩子提供物资帮助。因为这样的服务开展起来相对容易,但内容单一,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困难人群的处境,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需求。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不再局限于对物资的需求,更多的是对教育、技术、心理、健康、公平、正义的需求。这些都亟待社会组织去关注、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第三,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结合村情存在不足。当前社会组织在服务农村过程中,对每个村庄的实际情况了解得不够,不能很好地结合每个村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农村本土社会组织由于扎根农村,具有了解农村情况的天然优势,但是由于专业人才缺乏,专业知识与能力不够,提供的服务难免效果不佳,导致村民接受度差。一些外部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参与乡村振兴,由于项目要求的整齐划一,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考虑不同村庄的情况差异,不注重调查研究,不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只是严格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以同一个标准、同一种模式提供服务,不能适应每个村庄的实际,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服务效果也大打折扣。
随着十九大报告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愿意参与乡村建设,虽然参与热情不断增强,但难以找到参与渠道,缺乏有效的参与平台和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但目前政府对社会组织是一种欲迎还拒的态度。近年来,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社会组织分担一部分社会服务;另一方面,又有各种各样的担心,因而对社会组织很多时候像管理下属一样,没有把社会组织视为“伙伴”,而是视为“伙计”,致使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较差。行政权干预太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更多的是“领导”而不是“引导”,对社会组织缺少扶助,使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渠道不畅。
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缺乏有效的引导和扶助,一些规模较小、影响力不大的社会组织,在掌握国家政策、了解乡村发展项目等方面存在困难,参与乡村建设的渠道不畅。对于一些乡村建设项目、政策主要是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获得,获得信息的渠道较少,也就难以形成乡村振兴合力。在乡村振兴项目上,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缺乏沟通的平台与机制,由于信息的不共享,很多时候是各干各的,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和资源优势。可见,建立有效的沟通平台和机制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指出,“参与乡村振兴,既是社会组织的重要责任,又是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重要体现,更是社会组织实干成长、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广阔舞台”。要加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拓宽社会组织的参与途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政府结合农村社会特点,为乡村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提供平台。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引导,重点加大政策、资金、人才的支持力度,建立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等依法领办创办农村社会组织的激励机制;积极培育村庄产业组织,大力发展农村“留守经济”和特色产业;及时修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从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为社会组织的成立、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农村社会组织也应积极提高资源整合和协调能力,强化服务领域,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农村社会组织应立足于乡村,注重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注重挖掘和培育农村内生力,吸纳村民参与、组织志愿活动等,为社会组织增能。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人才优势,通过推出有影响力的项目,提升自己链接资源和吸引人才的能力。如:环保类社会组织要结合村庄特点,因地制宜地提出不同的环保方案并组织实施;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项目实施,既要使村庄生态宜居,又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吸引广大农民参与,把村民紧密地联系起来;通过发展一个带动一片的思路,不断链接资源和村庄的参与,共同推动乡村振兴。
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要紧跟时代发展步伐。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不仅需要实地进入农村开展服务,也需要借助互联网开展线上服务。特别是在疫情常态化背景下,实地提供服务受到限制,要适应形势需要,积极转变思维方式,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资源和服务。如社会组织可以借助互联网为贫困地区的留守儿童提供线上伴读和辅导服务,也可以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遭受心理创伤的人员提供线上心理疏导服务或借助互联网公益平台募集资金,进一步拓宽筹集资金的渠道,提高筹集资金的能力。社会组织之间应积极利用互联网平台交流需求信息和项目信息,分享专业的服务知识和技能,获取关于乡村振兴的新知识、新思维、新渠道,提高社会组织的信息获取力、项目执行力和专业服务能力。
扩大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广度和深度,需要广大社会组织深入农民和农村,充分了解农民和农村实际,发挥村民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村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必须培养村民的主体意识。
激发村民的参与意识。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中央要求实行城乡统筹,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地政府都加大了对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投入。有的地方实行村庄路面硬化,安装体育设施、建健身广场,有的修建图书馆,安装燃气取暖设施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村民的公共服务水平。但是有些公共设施的建设不符合村民需要,村民参与热情不高,且容易造成公共基础设施的浪费。要激发村民的参与意识,就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摸清哪些是村民急需的公共设施,哪些是目前还不需要的。只有了解了村民的需求,才能有的放矢,把好事办到村民的心坎里。社会组织有贴近农民的天然优势,他们了解村民的需求,只有更好地满足村民需要,才能有效地激发村民的参与热情。
培育村民的主体意识。仅仅激发村民的参与热情还不够,还要培育村民的主体意识。农村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场所,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乡村振兴离开了农民的参与,就不会实现真正的振兴。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中,要重视村民的需求、作用,不能仅凭想象和直觉。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注意培养村民的主体意识,从项目的策划到项目的运行都要把农民考虑进去,让他们参与进来,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或好处,从而培养主体意识;同时,也能够助力社会组织工作的开展,相互促进,共同服务乡村建设。
把村民组织起来。仅仅培育出村民的主体意识还不够。靠单个农民个体的力量来建设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是不够的,应当进一步将具有主体意识的村民组织起来,以有效链接资源和专业人才,充分挖掘资源与人员的巨大能量,在尊重村庄自身资源的基础上助推农村社会的组织化。如:产业方面,通过牵头资源下乡建立合作社组织,形成相应的产业组织,实现村庄内源性发展组织的形成;环境方面,组织村民成立环保组织建设宜居美丽乡村;文化服务方面,借助互联网,把村内和村外大学生组织起来,成立文教组织,专门对村内儿童进行线上线下伴读及辅导服务,以弥补农村教育资源的不足。这样可以有效发挥村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展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广度和深度。扩大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广度和深度,还要求社会组织参与乡村产业、人才、生态、文化、组织等全领域的振兴,实现乡村的整体进步,而不是只发展某一个方面。比如,有些地方把乡村道路修得很好,但既没有产业也没有文化,村里留不住人。有些地方则只重视产业发展,不顾及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乡村社会治理等,最后产业振兴也会出现问题。其实乡村建设的五个方面是相互促进的,比如淄博的中郝峪村,产业做起来了,便加强组织建设和乡村文化建设。村民富裕了,乡村文明了,也会吸引更多年轻人回村创业。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加强组织动员,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乡村振兴参与机制。”[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这对政府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政府要搭建社会组织参与平台。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一头连着社会组织,一头连着乡村,两部门是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桥梁和纽带。要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就需要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两部门可以通过共同建设互联网服务平台,以定期组织项目对接会等方式,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供需精准对接。应结合新时代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规划要求,做好项目库建设。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组建需求项目库,民政部门负责组建供给项目库,为社会组织“接单”、乡村“点单”提供信息支持。
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枢纽型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政治性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和实体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文明实践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具有特殊地位,能够整合社会组织力量,成为乡村与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搭建相互对接的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如:妇联组织可以联合农村社会组织,建立美德培训班;文明实践中心可以以“美家超市”“美德银行”为载体,不断提高村民的文明水平,建设文明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