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芬鹊 许军红 段瑜 陈天鹏 房俊波 周华峰
(1,渭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714000;2,渭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714000)
饲料质量安全是保障畜牧业产品安全的重要前提。今天的饲料,明天的食品。饲料质量安全关涉及产和管两大方面。在产的方面,饲料企业标准起重要作用,一方面是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是饲料监管部门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饲料企业标准是饲料产品生产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文件。饲料企业制定标准的目的在于保障产品合法性、安全性、科学性和适用性。在制定标准时,企业应严格根据原料要求、产品类型、配方设计及市场需求,制定安全健康、科学有效、绿色实用、指导生产的适宜企业标准。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生产人员对标准不熟悉,负责人对制定标准重视度不够,企业标准编制人员力量薄弱,标准的培训和宣贯不到位,未及时修订、更新等现象,导致企业发布的标准中存在诸多基础性问题。
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后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目前,标准是促进质量提升的技术实现手段之一。
作为饲料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和自身生产实际制定企业标准,对规范生产、确保产品质量、提供产品判定依据都起着重要作用。从 《企业标准化法》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均对企业标准提出要求。生产过程发现,大多数饲料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内容相对规范,但仍有部分企业产品标准存在格式不规范,不及时修订、更新标准,技术内容简单,与实际生产配方不符,饲料标签标准与企业执行标准不一致等现象。笔者根据日常工作经验,结合生产实际,从规范、科学、合理及实用的角度对饲料企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建议,为饲料企业制定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企业标准是在遵循国家强制标准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生产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判定标准。当企业无标准可遵循时,生产过程将是混乱的,产品没有判定依据,出厂的产品在市场上无法给消费者提供产品保障,从而失去企业生产竞争力。
企业生产的法宝是质量,通过质量获得市场认可、提高销量、求得生存。企业全体员工必须能清醒地认识到企业需要效益,效益需要质量,质量需要管理,管理需要标准。
通过制定和贯彻一系列标准,把企业一切活动纳入规范化轨道,做到产品质量提高有目标,监督检验有依据,人员、物耗有定额,处理问题有程序,工作好坏有奖惩,为企业获得最大效益打下良好的技术基础[1]。
制定、修订企业标准是一个严谨规范的过程,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格式规范、指标设定科学、方法验证可行的要求,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应包含明确的生产工艺、原辅料名称和技术要求。
按照要素所起的作用分为规范性要素和资料性要素,按照要素状态分为必备要素和可选要素。规范性要素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 (视情况选择)、核心技术要素是必备要素,其他为可选要素。资料性要素中的封面、前言、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必须要素,其他为可选要素。
3.2.1 封面
封面给出标准的基本信息,包括标准的名称、类别、代号、编号和被替代标准的编号、国际标准分类 (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 (CCS)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
(1)ICS号和CCS号。封面ICS号和CCS号,分上下两行编排左端对齐。饲料产品标准的ICS属于农业、林业范畴,编号为ICS 65.120,畜禽饲料与添加剂CCS号为B 46。在企业饲料产品标准中发现大部企业未编写ICS和CCS号,部分企业标准中只出现 “ICS”,未填写对应的编号。ICS和CCS号企业标准中可以省略,但建议企业标准中对进行标注,方便管理、识别和利用。
(2)标准标志和编号。企业标准标志为Q/XXX,Q是企业标准开头,XXX一般为企业名称汉语拼音的大写首字母。有的企业标准没有编写企业标志、有的只编写了 “Q”,未写企业代号、有的企业标志与标准编号中的不一致 (如某企业标准写为Q/371300,标准编号为Q/371300LJL 003-2020)。企业标准标志下面用企业名称的全称注明 “XXX企业标准”,个别企业只写公司名称未出现 “企业标准”字样。标准的编号为Q/XXX XX-XXX (Q/企业代号 顺序号—年代号),对企业产品标准尤为重要,个别企业未对标准进行编号、修订后的标准年代号仍用修订前的、一对原有标准进行修订后代替原有标准时未写明 “代替”字样或标为 “替代”等不规范编写。
(3)标准名称。标准名称的编写应坚持准确、明晰的原则,体现标准规范的核心信息,主要功能是明示标准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相区分。标准名称一般包含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其中主体要素必不可少,主要体现标准应用的对象。饲料产品类型主要有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饲料添加剂。目前饲料产品企业标准名称编写比较杂乱,如 “企业名称+饲料” “畜禽浓缩饲料” “猪、鸡配合饲料” “大豆磷脂油” “饲料原料鱼粉” “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等。
饲料产品标准名称的编写宜以 《GB/T 10647饲料工业术语》 《GB 10647饲料标签》 《饲料原料目录》、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中的要求为准。可以借鉴的方式有:一是按产品类型编写,如 《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精料补充料》 《饲料原料》,在范围中标明使用对象;二是按照使用对象加产品类型的方式编写,如 《猪配合饲料》《猪浓缩饲料》 《饲料原料 羽毛粉》。
(4)发布、实施日期及发布机构。日期的编写严格使用阿拉伯数字按xxxx-xx-xx的形式,如2021-09-19。但部分企业对日期的编写随意且不严格。出现 “2021年1月5日发布”“2021-1-1”现象,正确形式当月和日为一位数时应在前面写“0”。有的企业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为同一天,设置发布和实施日期的目的是为企业生产和销售提供过渡期,确保之前生产的产品也可以销售,为企业新标准的宣贯提供缓冲时间,建议企业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至少间隔1个月。企业标准的发布机构是本企业,在企业标准文本中存在未写发布机构、只写企业名称未写 “发布”、将企业名称与 “发布”分两行写等不规范现象,企业产品标准发布机构严格安全 “企业名称+发布”的形式。
3.2.2 目次、前言、引言
(1)目次用来呈现标准的结构,是非必需要素,为了方便查阅标准内容可以设置目次。目次的内容为前言、引言、章标题、附录、参考文献、索引等。大部分企业标准因内容相对少,则省略了目次部分。
(2)前言是企业标准的必备要素,应根据企业标准编制实际情况给出起草依据的标准、标准与代替标准的关系、标准的提出和归口单位、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历次标准版本的发布情况等内容。这部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部门企业未给出起草依据的标准或起草依据标准的版本废止未及时更新,如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与2020年10月01日实施,仍存在2021年编制的饲料企业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在标准的历次代替发布情况中大部分企业是按照 “某年某月某日进行一次修订、某年某月某日进行第二次修订……”或者未给出代替情况。建议企业将历次标准的标准号进行罗列体现代替情况,这样更加清晰明了。
(3)引言是用来说明与标准自身内容相关的信息,如编制的原因、目的,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标准中涉及专利时应设置引言。一般在饲料企业产品标准中可以不设引言部分。
3.2.3 范围
范围属于必备要素,处于正文的开头位置,用来表明标准化对象和所覆盖的各个方面,指明适用界限 (使用的领域和使用者)。范围的陈述应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 “本标准适用/不适用于……”等表达形式。
3.2.4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是非必需要素,由引导语和文件清单构成。引导语应按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使用于本文件;不住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表述。如果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应说明。文件清单可以选择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应该出 “标准代号、顺序号、发布年份和标准名称”;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按照 “标准代号、顺序号和标准名称”形式。引用标准的排列顺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国家标准按文件顺序号排列,其他先按文件代号的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顺序排列,再按文件顺序号排列。
饲料产品标准中涉及的文件清单主要有检测方法、饲料原料和添加剂相关规定和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等方面内容。部分企业在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存在,引用过期或废止的文件,如GB/T 16764《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和GB/T 16765《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均在2017年12月15日已废止,但在2021年发布的标准中仍有出现,或引用标准的名称不全、不正确,如GB/T 6432《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方法 凯氏定氮法》部分企业将 “凯氏定氮法”遗漏、GB/T 6435《饲料中水分的测定》但部分企业仍用修订前的标准名称 “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或存在引用文件排列顺序混乱不按照规则排列,或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未引用但在正文中出现,或对标准引用格式不清楚,如将 “GB/T 6435”写为 “GB/T6435”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之间未按要求空半个字符等问题。
3.2.5 术语和定义
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须的定义,术语非必须要素,由引导语和术语条目组成。饲料产品标准中的术语在GB/T 10647《饲料工业术语》中进行规定,大部分企业在标准的编制中选择省略此部分。
3.2.6 要求
要求是饲料产品企业标准的核心内容,用来界定产品有关的全部特性。包含原料、外观与性状、水分、混合均匀度、粉碎粒度、营养成分指标、卫生指标、净含量、饲料添加剂等内容。这部分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单位错误。存在单位编写不统一,未按照国际单位标准要求,将 “kg”写成 “Kg”或者汉字 “千克”。 (2) 指标的名称错误。 将 “水分” 错写为 “水份”或 “成分分析值”错写为 “成份分析值”,将 “氯化钠(以可溶性氯化物计)” 仍写为 “食盐”, 将 “总砷 (以As计)”仍写为 “砷 (以总砷计)”。
3.2.7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是对检测产品的实际质量特性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方法、手段、程序作出的统一规定,目的是给出产品测定的特性值或质量合格判定依据,以保证结果的再现性[3]。主要试验方法包括感官检验、水分、混合均匀度、粗蛋白质、粗灰分、粗纤维、钙、总磷、氯化钠、氨基酸,饲料添加剂根据产品类型增加铅、总砷、汞、镉等重金属、微生物、酶活力等指标。在部分企业标准中存在试验方法引用的标准已作废或版本已修订,或者有两种试验方法时不注明哪种作为仲裁方法,或试验方法中所需仪器企业未配备却在企业标准里规定的自检项目中进行引用。
3.2.8 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是对饲料产品的试样和成品进行试验的准则,是测定产品是否合乎标准的方法和手段,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判定产品合格的基本依据,主要由组批、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判定原则组成。应尽量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通用的检测方法作为仲裁法。企业标准设定的主成分检测方法要可验证、可重复。
出厂检验的项目主要有外观与性状、水分、粗蛋白质和粗灰分含量,通过出厂检验合格并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章的产品才允许作为商品销售。部分饲料企业存在对出厂检验项目确定的不严谨,有的只把感官和水分指标作为出厂检验,或有的出厂检验项目设置较多且企业自身不具备检测能力等。
判定规则要求全部检测项目合格,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当有任何指标不符合企业产品标准规定时,可自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照GB/T 18823规定执行。
3.2.9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饲料产品标签应按照GB10648规定执行。包装材料、运输和贮存包装接触物应无毒、无害、防潮。
(1)提高思想认识,加大企业标准的宣贯和执行力度。饲料企业产品标准为指导生产和判断产品质量提供依据,也是饲料行政监管部门产品风险监测和执法的判定基础。饲料生产企业从最高管理者到技术负责人、品质管控者都应足够重视标准编制工作。通过成立标准编制小组,确定主要起草人,学习本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及检验检测方法标准[2]。根据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确保标准的形式严谨无误。制定的标准草案可以通过召开会议或征集意见的形式,对标准进行充分论证,修改确定标准的最终内容,并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和公开声明。标准发布后,宣贯和实施是标准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企业要组织全体人员熟悉本单位的企业标准,积极学习并落实在生产中的每个环节,达到学习标准、应用标准、执行标准的目的。日常管理者可以结合巡查提问的形式,考察关键环节生产者和品控员企业标准中的技术参数,将制定、宣贯、执行、考核结合起来,营造知标、懂标、用标的良好氛围。
(2)提升标准制定者能力,确保标准及时修订更新。标准的编写是一个严谨的过程,涉及知识点多、面宽,要求标准制定者熟悉标准化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又要充分掌握本企业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特性。所以,标准编写者要不断学习国家最新的标准和行业部分的公告、规定,确保制定的企业标准合理、专业、规范性,从而有效指导生产[4]。日常标准管理者要定期、不定期对企业标准中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查新,及时修改引用中已废止的标准,保证引用有效的标准文件。
(3)监管部门加强培训,提高标准制修订水平。饲料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举办关于饲料企业标准编制培训班。市场监管标准管理部门对标准的制定规范、制定过程、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专业培训,保障企业制定的标准规范、完整;饲料监管部门结合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检验方面标准等方面进行培训,确保饲料企业标准中不出现禁用药物和废止的检测方法。通过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提高企业标准的质量。
(4)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无标、违标生产。各级饲料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执行产品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及时修改、更新企业标准内容,坚决查处无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内容与配方不一致、企业标准内容与饲料标签不一致、自检记录及型式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等行为。对企业标准内容不符合国家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且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