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策略

2022-11-22 04:52庄振芳
法制博览 2022年13期
关键词:程序法责任人民商法

庄振芳

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福建 厦门 361012

民商法涵盖了有关民法与商法的系列部门法律法规,民商法能够在法律范围内保护民商行为活动,对部分违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各类损失采取补救或赔偿措施[1]。民事法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对于连带责任的定义从本质上说是作为救济、补偿的一种方式,以此为基准进一步扩大案件当事主体责任,从而有效维护债权人的个人权益[2]。但在我国如今社会环境日益复杂的情况下,目前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整体上表现出不成熟的发展态势,由于缺乏科学指导我国至今未能有一部可以完全解决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法律,这对完善我国民商法有着诸多阻碍。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概述

(一)基本内涵

在现行《民法典》中有24项条文规定涉及连带责任,此类案件一般会涉及两个及以上责任人[3]。一旦权益人的自身权益受损,有关责任人需要承担连带多重责任。根据条例规定,对本案件中对其他权利人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除需要当事人承担自身法律义务外,还要承担部分隐含条款额外责任,当事人需要承担共同责任和多重责任。我国最早出现连带责任是在商鞅变法时期,当时提出了“连坐”制度,因为案件涉及财产纠纷与刑事犯罪,因此有十分明显的连带责任属性。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各行业发展逐步完善,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连带责任问题更加明显,于是在实务中逐渐通过对自身进行弹性调整来适应法律要求。对连带责任从字面意思分析,重点在与“连”“带”,就是说合同存在的过错方,需要如同“连接带子一样”向不存在过错的经济受损方,共同承担相应责任[4]。

(二)基本特征

连带责任的特征之一是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数量会在两个及以上,这些责任主体存在密切关联,需要共同承担事件所造成的共同债务等责任,这样的关系下反映出连带责任各主体之间的彼此关联与影响。特征之二就是连带责任作为十分严谨的民事法律责任,在落实连带责任中,不仅要经过法律条例明文规定,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5]。在案件责任人自身权益受到民商法连带责任侵害后,可以运用法律规定进行维权,避免外界因素侵害自身权益。

(三)构成要素

自古至今连带责任在民商事责任的应用中就扮演着关键角色,传统的连带责任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产生了违法行为,也就是产生了连带责任,从自身出发可以理解为产生了违反商业民事法律的行为,使其无法顺应正常的发展趋势;二是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损害事实,这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个人权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责任人造成伤害;三是因为连带责任所致后果,必然和案件之间存在因果关联,那么前期实践行为的违法性,就代表了后期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四是主观过错。根据上述构成要素,在社会经济水平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中,进一步补充了民商法的连带责任[6]。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于确定连带责任的当事人数量,通常要控制当事人在两个及以上,才可以对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和义务进行判决,让每位责任人均可以负责被侵害主体的债务偿还工作,连带责任人之间也彼此存在责任关联。除上述情况之外出现的连带责任,还需要在债务关系基础上,责任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有着严谨且单纯的债务关系,对于民事法律规定中的普通客体,有种类物与特定物之分,其中特定物代表特指物有着无法代替性。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现存问题

(一)未明确如何确定责任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责任人之间形成愈发密切的经济关系,就当事人主体责任标准来讲,当事人不仅需要明确本身所要承担的职责,还要承担一些特定状况下的连带职责。但是民商法连带责任在具体实践中,并未明确划分多重责任、连带责任的主次差别,在对案件法律审判中,需要配备专业法务人员对各方主体责任进行分析认证。而在如今经济纠纷案件频发,案件复杂度逐渐加深,往往无法准确地判断共同侵权人的纠纷,因此无法断定侵权行为主体的责任[7]。

以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非侵权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虽然在目前法律实践视角,确定连带责任的规定尚在合理范围,可以将侵权者在原告提供案件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追责,但是在侵权责任与清偿义务的涵盖范围内,并不能够成功起诉全部的侵权者。这样的话就代表法律未能在诉讼案件的侵权人与未提诉讼的侵权人之间进行明确的分责,定义被告侵权行为时,也有必要确定侵权人间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原告选择权问题

为了可以对侵权案件进行客观科学的评判,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要求案件原告把案件中所涉及的侵权责任人全部起诉,可是需要明确原告在起诉这些侵权人时,其自身始终持有起诉权,法院无法裁决原告行使其起诉权。一般是由法院在这样的案件中,通过行使案件判决权力,使原被告双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相应诉讼权。这对于原告来讲,假若自身已经决定会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也就基本等同于在法律规定程序中,行使其本身的合法权利。目前部分侵权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可能要在诉讼程序中解决不必要的原告选择权问题,所以这类处理方法并不合理。

(三)连带责任中具体责任归属

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类倾向:一旦确定责任人就要一并承担连带责任,不再划分责任人间的具体责任,这样的做法势必会引起其他的问题,如合伙人之间追偿诉讼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就要理清连带责任的具体归属,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判决两个以上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往往对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不进行划分,这种不及时划分连带内部责任的做法弊端颇多。

(四)民商法的执法程序较松散

如今面对愈加复杂化的社会经济环境,由于人身侵权赔偿从司法层面逐渐表现为本末倒置的态势。在民商法与相关实体法的实际执法中,二者形成一个彼此补充的过程,如果仅仅在执行民商法律程序中,想要表现《民法典》的隐含价值,整体难度较大,所以在执行与处理此类案件时,就要与案件的实际侵权情况相结合,并基于《民法典》内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对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执行一旦发生任何矛盾,都需要始终以程序法为实体法让步作为第一执行准则[8]。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解决对策

(一)健全连带责任制度

在实际案例中,由于需要面对复杂的经济纠纷问题,在不同案例中总会涉及各种不同问题,那么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就要完整收集有关案件的证物、证人,在保证证人证物完整的基础上参照法律规定,对有关案件作出客观科学的判断。在《民法典》中解释了连带责任的多重责任,但应用中仍然需要与实际社会问题相结合,对此部分内容作出相应改进。对于目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可以健全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条例,对各主体责任进行合理划分,并运用民商法条例规定,维护保障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优化连带责任内容,有力保护各责任主体权益[9]。并且还要在进一步健全法律条例中,保证连带责任相关条例规定实施的公平公正性,保证诉讼效益以及确保司法设计流程的合理性。

(二)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对案件原告用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是法律条例公平性、公正性的重要表现,那么在侵权案件诉讼中一旦面对并不直观的侵权事实,就要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对于连带责任问题,需要在充分收集各方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定责任归属[10]。对相关涉案责任人必须公正、公平地明确其赔偿责任,同时他们也有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对案件侵权者在识别过程中,应当依据被告身份对识别方法进行变更,并在共同诉讼中列入共同责任、多重责任。假若仅仅照本宣科地划定案件连带责任,也就并不符合法律精神,自然也就无法保障被告人、当事人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

(三)平衡民商法主体间关系

民商法诉讼案件中对各涉案主体关系要求公正平衡对待,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需要结合社会实践与科学技术与时俱进地进行全面分析,保证可以严格精准地分析不同类型的民商诉讼案件。假若在民商法的执法中,产生新的债权主体与责任连带主体,这时就要第一时间对各方在这个案件中的立场关系充分协调,促进各方主体可以主动履行其相关义务权利。为了进一步明确民商法的规定行为范围,就要在案件裁判中第一时间对民商法的裁判主题加以明确,并对民商法各行为主体的权利进行准确判定,这样才可以有效预防在未明确案件债务主体的前提下,导致案件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判决结果的混乱。

另外,为了解决连带责任案件中的责任归属问题,应分别考虑如下情况:其一如果权利人将全部连带责任人共同列为被告,那么就要确保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根据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协议,明确每一位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对于未进行协议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划分;其二在补充连带责任案件中,被告人数不会由于权利人所提出诉讼的人数进行转移,也就是所有责任人都会被追加为被告,这种情况下就要明确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大小和先后履责顺序,避免多余诉讼发生。

(四)有效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律条例本质就是为了可以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案件诉讼中纳入连带责任,是作为对人民合法权益有效保护的重要步骤。为了有效连接实体法和程序法,这就要求基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这一目标,一旦连带责任中一人可以还清全部原告债务,法律可以允许原告自主选择一个被告人单独偿还债务。这对于债务人来讲,假若同时存在全体连带责任或是个别请求权,那么对于法院来讲就势必要承认这一独立债权。除此之外通过整理民商法、程序法相关法律条款,有必要在民商法法律法规范围内,增加程序法内有关连带责任的具体法定内容,程序法也需要以民商法有关连带责任的法定内容,来确保责任认定条例一致于民商法规定。在案件裁判结果出来之前,保障各责任主体可以主动履行自身职责,并对民商法、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充分进行协调,这样在审理各类案件时,既可有效处理民商法、程序法的关系,还可对连带责任进行准确判断,极大地提升案件的审理效率。

四、结语

目前《民法典》内有关连带责任的现有条款,作为对民商法案件纠纷有效解决的重要基础,因为其法律规定覆盖范围较广,所以在判别个别案件细节时也就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这就在要求民商法执法实务过程中,可以与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并作出统一调整。本文通过研究在掌握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内涵与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目前面对的未明确如何确定责任人、案件原告选择权问题、民商法和执法程序较松散的问题。为了能够实现我国未来对民商法有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对民商事纠纷案妥善解决时,可以健全连带责任制度、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平衡民商法主体间关系、有效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基于《民法典》更好地解决复杂民商事纠纷案件,全面保护民商法侵权案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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