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治理视角下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策略探究

2022-11-22 03:45
法制博览 2022年20期
关键词:市场主体法治化营商

杨 扬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江苏 南京 210011

近两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与世界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企业违约事故频发,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数量越来越多,使众多市场主体面临更加复杂的生产与经营环境。营商环境是一种软实力,同时也是最为核心的竞争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此,人民法院应该正确认识、准确把握营商环境建设大局,充分发挥出司法职能作用,与各治理主体协调配合,为建设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当前,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全面将营商环境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就必须突出法院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贡献率。

一、基于合作治理视角下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迫切性与意义

(一)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迫切性

“十四五”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这一时期,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深入推进,而法治在其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1]。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营商环境作为一个国家与地区的软实力,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拥有法治化营商环境就等同于拥有了核心竞争优势。可见,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重要的法治支撑是非常重要的。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力量,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应当发挥出积极重要的作用,与各治理主体展开深入合作,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公平透明、长远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近年来,国家各级政府围绕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行了一系列工作部署,对由人民法院牵头负责的项目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成效如何,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层面的综合性、整体性评价,同时,人民法院作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者之一,必须科学地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司法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从目前人民法院开展营商环境司法活动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没有建立起较为健全的司法贡献评估体系。为此,人民法院必须强化履职,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具实效性的服务,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找准切入点,不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司法贡献度。

(二)建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义

在合作治理视角下,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第一,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是经济社会良好运行的内在要求与根本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不能脱离法治,而改革开放的程度越高,更应该强调法治。新时代我国加大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的步伐,必须依靠法治的作用。从现阶段我国营商环境来看,其中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例如,管理工作执行不到位,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等。为有效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就必须采取有力的法治举措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第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决策。营商环境是否规范安全有序,事关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关乎百姓安居乐业与社会公平,要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就必须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下,在营商环境建设中,更应该强调法治的作用,通过法治手段构建强有力的营商风险防范与处理机制,以此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秩序,以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保障国计民生,使市场主体能够有序竞争,使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使社会能够长治久安,早日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美好愿景。[2]

二、司法法治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现状

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司法法治是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必要手段,营商环境优化同司法法治之间实际上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必须发挥法院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带头作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3]。从目前法院作为合作治理主体之一,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质量发展时期,社会生活以及生产领域中的各种矛盾问题愈发突出,法院审判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种经济社会的问题和矛盾集中到了诉讼中,是否能够高效处理问题、化解矛盾,对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而言至关重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法院提高司法程序质量,有效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审判执行等举措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但从目前整体情况来看,司法服务大局的能力明显不足。一方面,生效裁判“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及时有效性难以保障,个别司法行为质量无法满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现实需要,例如,对于一些个案的裁判尺度不一、办案质量难以令人信服,产生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另一方面,司法权威及公信力还有待提升,市场主体寻求权利救济的渠道机制不畅通。有一些市场主体在申请破产清算的关头还存在“立案难”、审理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各种债务无法得到及时清偿,企业退出市场机制不畅通,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权威。由此可见,目前,人民法院的工作同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诉求之间存在脱节的问题,既影响了司法法治水平的提升,同时又不利于获得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效。

三、合作治理视角下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策略

法院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主体,理应积极作为,实行多措施并举,将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且紧迫的工作任务来抓。

(一)深化认识,提高司法服务营商水平

法院应积极转变工作观念,找准司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切入点与着力点:首先,必须优化营商服务意识,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各级法院应该通过召开党组会议,学习贯彻上级机关有关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部署要求以及领导人讲话精神,不断深化认识,充分发挥出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司法服务营商水平,提升市场主体的满意度。除此以外,为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法院可组织成立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题工作小组,并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解决工作中的首要矛盾和重难点问题,确保责任分工明确,定期推进工作进度。针对营商环境建立科学指标,并对其中存在短板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落实于工作行动中。

(二)公平对待,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法院在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过程中,必须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无论何种情况,都坚决依法进行案件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为企业考虑,构建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审判办理合同违约类案件时,必须遵循“交易公平”和诚信原则,强化各个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与合同契约精神,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规范各类经济交易活动。对各种合同违约行为,必须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并丰富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市场主体合法债权的实现[4]。在实施惩戒措施时,也应该坚持文明执行原则,慎用冻结查封等强制性措施,以维护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以最大化降低不良影响。此外,法院还应当畅通营商环境“绿色通道”,率先受理涉企案件。立案阶段,通过简化立案登记流程,实行优先登记等方式,节省时间;审判阶段,组建专门的涉企专家审判团队,以积极发挥各方调解力量,如调解不成,则尽可能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和诉讼等待时间,减少企业损失;执行过程中,法官应尽可能创造双方和解的机会。通过这些举措,全方位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

(三)开门纳谏,了解企业司法需求

法院应以“开门纳谏”的姿态,听取各方有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建议。法院可通过加强同政协委员以及人大代表等的沟通交流,从而更好地处理营商环境优化提案,召开相关的专题座谈会议,听取有关法院更好发挥审判职能的建议或意见,从而力争处理好司法法治服务中的问题,打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5]。此外,法院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考察,以明确企业实际的司法需求,从而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法院应积极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可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到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走访,针对企业存在的法律疑问展开宣讲活动,并且帮助企业有效做好相关的风险防范,通过这样的方式了解企业在司法方面存在的实际需求,从而给予更加客观的司法建议,助推企业发展。在走访调查过程中,法院人员也可以积极听取企业有关法院工作的相关意见和建议,从而形成双向联动沟通机制,更好地改善工作中的不足。除实地走访以外,法院还可通过开展法律讲座,面向社会分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同企业之间的沟通,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需要企业进行协调处理的困难有全面了解,引导企业主体负责人规范化经营,从源头上帮助企业化解合同纠纷以及经营问题,最大限度帮助企业解决司法难题,增进双方的理解与沟通,从而使法院能够与企业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达成共识,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四)信息公开,坚持阳光司法

为提高司法办案的公正透明度,法院应坚持信息公开,秉持阳光司法的原则,深入开展司法便民服务。为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法院可对外公布有关营商环境优化承诺书以及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市场主体的电话咨询与监督,从而不断加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法院应建立线上线下服务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考虑,实现网上预约、立案、缴费等,大大简化各项工作流程,建立更加多元畅通的网上办事渠道,争取实现“让群众少跑腿”。除此以外,法院还应当自觉深化审判流程,坚持庭审过程执行信息等公开化,并采用短信、微信以及官方网站等多样化的渠道,向当事人实时推送案件审理的流程信息,从而构建起更加透明公正,开放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五)严厉打击,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针对各类违反市场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法院应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法院应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要求,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尤其针对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行为作为依法打击重点[6]。对于破坏营商环境的恶劣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加大依法惩治力度,树立法院的威严与权威形象,引起各市场主体的反观自省,从而创造更加安全、健康、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与营商环境,保护广大市场主体的权益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此外,在针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合法经营所得与违法所得、正当渠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等,在合理区分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法律,坚决防止因法律使用不当而损害企业利益、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现象出现。

四、结语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要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就必须深刻认识到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法院作为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主体,理应担负起自身的职能,在加强审判职能、提供司法服务方面具有当仁不让的责任,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才能够以司法法治保障营商环境建设顺利推进。同时,各地法院应以建设优质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为导向,持续发力,推动法治创新,致力于塑造公正、权威、透明、高效的司法环境,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从而为各市场主体提供一套更加完善、优质的司法保障体系。各地法院应结合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与地方实际,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与其他治理主体协调配合,同时发挥自身主体作用,基于企业需求,采取更多具有可行性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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