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困境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2022-11-22 03:45张国峰
法制博览 2022年20期
关键词:程序法责任人民商法

张国峰

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不仅能够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而且可以确保法律制度的安全有序开展,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打击。然而,现代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连带责任政策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开展法务工作过程中受到一定的局限与制约。对此,深入剖析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与完善路径是司法工作者亟待解决的课题之一。

一、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内涵综述

(一)连带责任的基本概念

截至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连带责任的定义尚未给出统一解释,不同法律学者从各个视角对连带责任进行了多种概括与总结。但综合来看,连带责任指的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任一方原因造成多个责任方共同承担相同责任,同时连带责任人需要负担的相应民事责任范围划定并非按照自己所占份额予以界定,即不但要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而且还要担负全部的共同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责任人承担了所有责任,则其他责任人所需负担的责任就会立即消除。这种由任何一个责任人担负所有共同责任后,全部责任人所应承担责任立即消除的责任形式,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财产权遭受侵害之后,能够获得合理补救。

(二)连带责任的主要特点

连带性是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最本质特性。该特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责任方为两人以上,包括当然责任人与连带责任人;二是责任具有明显的可替代性,即任何一方责任人只要担负起所有责任义务,则可以代替其他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三是责任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有利益牵扯,可以共同承担风险。

(三)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

第一,两人以上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由于自身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危害就叫共同侵权,即便是该行为并非故意为之,但由于他们的有关权益已经受到危害,则就归属共同侵权范围[1]。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这种侵权行为出现时,行为人要结合自身能力对他们的权益损失予以承担有关连带责任。不过在承担连带责任时还存在一个疑问,如果侵权行为并非多人共同造成的过失,则是否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每个人的看法或见解也不尽相同,部分人认为若是蓄意行为,则从法律层面无法担负连带责任;也有部分人认为案情审理的侵权后果是划分连带责任的重中之重,此时跟是否蓄意没有关联。

第二,两人以上危险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两人以上(包括两人)因自身危险行为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但具体是由哪些人造成的权益损害并不清楚,则有关责任人需要共同承担已造成的权益损害。

第三,合作或合作产生的连带责任。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一个合作团队而造成的一系列权益损失,可以由团队中的全部合伙人共同承担所有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利要求团队合伙人主动担负相应民事责任或连带责任。

第四,委托代理造成的连带责任。因委托代理导致的连带责任类型主要包括:连带责任的发生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不明确存在直接关系,在连带责任产生的过程中没有将有关情况在授权合同中阐释清楚,导致授权合同存在较强的不确定性;由于代理人个人欺骗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则代理人与第三方责任人应共同担负一定范围的连带责任;违法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的代理人存在明知故犯行为,即很清楚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依然从事违法行为,则代理人与委托人需要共同承担一定范围的连带责任。

二、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一)代理关系中连带责任的应用

对于代理关系在民商法学中相关规定比较明确,即案件的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存在连带责任。一般而言,案件委托方和代理方在案件代理存续期间,会存在无权代理、违法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代理、转托不明代理、授权不明代理这五种连带责任。这五种代理按照性质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转托不明代理与授权不明代理属于有效代理,违法代理、无权代理与串通代理属于无效代理。同时,这五种连带责任也被划分为两种类型,其中有效代理属于主从型连带责任,即责任担负有顺序之分;无效代理属于并列型连带责任,即责任担负无顺序之分。五种代理连带责任的具体构成要素虽然存在差异,但从性质上看都属于损害赔偿责任。

(二)共同承担中连带责任的应用

当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倒塌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所有人必须担负起连带责任。按照民法规定,这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且这种情况所引发的共同责任较为常见[2]。以行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为例,当行人正在建筑物下方正常行走时,会突然被从建筑物上掉落下来的东西砸中,受伤也比较严重,但建筑物下方的行人并不清楚何人所为,在此情况下行人需要提前到当地法院提出立案调查申请,如果法院调查之后依然不清楚实施不良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则法院可遵循房屋法规定对房屋共有人的法律责任予以追究,按照民商法相关规定,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所有负责建筑的人均可被提起诉讼。

(三)公司设立中连带责任的应用

在分析公司设立关系的过程中,如果股份制公司已成立,但并未将公司发起人列入到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情况下,等公司所有资金缴纳完成之后,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公司发起人的相关信息,并积极与公司所有股东进行交流与沟通,共同担负缴纳资金的权利[3]。设立股份公司时,公司当做出发起行为之后,正值资本费用缴纳期,如果采用财务或债权等一些无法变相抵押形式时,则公司责任人为逃避有关责任,往往会利用自身的法人身份,当此种行为产生之后,会对债权人的权利与自身行为构成侵害,在担负连带责任时应将股东纳入进来。

(四)保证行为中连带责任的应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大幅提升,市场投资活跃度持续增强。在此背景下产生了大量的借贷行为及融资行为等,也随之催生了诸多债权人。民商法为有效保护资金债权人的相关合法权益,便在有关权利中设置了担保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保证人或担保人。保证人或担保人在融资和贷款活动中的出现,能够有效预防债务人不按期履约行为的出现,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参与任何保证或担保行为之前,保证人或担保人需要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内容有清晰认知,全面了解如果债权人出现任何情况导致履约责任难以兑现的时候,则需要其负连带责任[4]。知情知法不仅仅是对担保人或保证人的负责,而且也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负责,更是对法律的尊重。

三、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面临困境

(一)民商法和程序法不协调

民商法属于以民事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法律实体,更为强调以民事主体为主的内容形态。民商法与程序法之间在内容方面存在挂钩,即程序法能够为民商法提供更为实际的法律运用,因而两者之间的协调性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实际上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间存在一定冲突,这就容易导致民事连带责任规定面临无法落实的风险,根据常规方法分析,民商法应用最为常见,即便是在民商法与程序法产生冲突的时候,民商法依然是主要运用方法[5]。所以,为有效化解民商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冲突,有必要对民商法予以简要概述,从而保证在诉讼问题方面有更高的实践借鉴价值。

(二)债权人责任界定不清晰

在经济纠纷实际案件中,尽管每位债务人都担负有共同责任,如王先生将自己的私家车借给朋友赵先生使用,赵先生在用车过程中,发生了酒后驾车事故,对孙小姐造成了严重伤害,赵先生被起诉至法庭,并要求赵先生予以补偿,按照附加依法共同责任,法院还将车辆拥有者王先生列入其中,一旦赵先生无力担负巨额医药费时,则车主王先生就需要负责赔偿全款[6]。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王先生仅仅是因为将自己的车借给了朋友赵先生使用,就不得不担负起和赵先生相同的连带责任,此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就存在明显的责任界定模糊问题。

(三)限制期间不统一

行动限制约为两年。但在担保法中,根据债务限制的相关规定与要求,主债务在履行后的半年内[7]。另外,法律并未对连带责任的行动限制予以明确规定。

(四)选项使用不彻底

为提升工作效率,部分法院常常要求原告在听取民商法相关侵权案件时,将所有参与共同侵权的当事人聚集在一起[8]。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对于侵权人的实际情况,法院予以合理择取,并对部分侵权人的行为提起诉讼,不能有任何偏袒。

四、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完善对策

(一)优化完善诉讼程序

从部分民商法律程序视域来看,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案情进行界定,因为不同民事案件造成的民事主体观存在差异化特征。具体而言,案件成立要以民事主体的概念予以决定,综合多种民事法规分析案件的基础上再进行判定,在对连带责任起诉程序进行完善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简化易操作原则,这样才能有效提升民事纠纷中连带责任案件的起诉效率,确保民商法功能的充分利用,激发民商法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大效用[9]。所以,在法律规定下,公平公正的理念原则所体现出的方式是对实际诉讼程序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并在流程中删繁就简,着力提升诉讼效率。另外,需要提高程序法的功能发挥,通过增加程序的多样化设计为民商法的高质高效应用提供更多支持。

(二)维护民事主体权益

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例如,在债务人数量较多的状况下,法院对经济赔偿问题的判定需要科学合理界定债务份额的大小,通过借助这种判定手段实现债务纠纷的更好解决,以确保公平性与合理性[10]。所以,在类似案件处理过程中,实际情况考察极为关键,只有紧扣实际情况的判决才能最大程度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民事主体责任的合理性,才能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三)不断健全连带责任

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虽然与民法、商法中的多数规定息息相关,但仍存在许多规定不足以对连带责任进行清晰界定。因此,从制度层面与程序层面对连带责任予以明确划分,能够更好地满足民商法所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使民事主体的相关利益得到最大化保护。

(四)积极搭建制度空间

综合民商法在实践运用中面临的各种情况分析,当有关诉讼程序得到一定改进与完善的前提下,则改进人员可以适当考量连带责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选择权。但这种选择权需要严格遵循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在综合衡量诉讼利益原则与诉讼工作的基础与前提下,确保诉讼程序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诉讼程序,保护民事主体的实质性权益,最大限度确保权益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证。

五、结语

连带责任是民商法中侵权责任形态的主要构成类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特别是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民商法中的侵权法损害填补功能大幅增强,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张。但由于连带责任法原本的定化原则被类推适用所突破,造成与补充责任等多数人的实际侵权责任形态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从而对侵权连带责任的高度严格性构成严重损害。因此,紧密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发展情况,不断完善民商法中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与具体路径,对推动我国法律法规的进步与发展意义深远。

猜你喜欢
程序法责任人民商法
当好“四种人” 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
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刑事程序法向度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新娘敬酒时受伤 责任人依法赔偿
漏电保护器失效 连环责任人须赔偿
民商法课程体系:经验与改革方向
关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
程序法的内在张力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辅相成
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