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娜
新疆科技学院,新疆 库尔勒 841000
2021年初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贯彻了其总则编中的绿色原则[1],在其通过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制度改革中,笔者看到了一条进行西北地区法制建设的新思路。在此条方案中,主要将具体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类型分为了两种,一类是继承了传统的生态保护法中的基础财务赔偿,而另一类则是此次新增设的倍具创新性的对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2],真正地实现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的可能性,同时也为各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基础。
但是要想真正地将《民法典》中的此条律法以及相关的条例真正融入、贯彻、落实到各地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中,还是需要因地制宜,综合一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如气候、人员分布、生态环境的类型等,来进行对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细节完善。
在愈来愈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今天,西北地区也不例外。西北地区因其越发脆弱的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关注比以往何时都多。坚持依法治理生态环境,这样才能够真正地做到实现西北地区的生态文明美丽图景。因此,要坚持推进西北地区的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基于以往法制建设的实践,目前西北地区已有了法制建设的基本雏形,但仍然需要健全法制体系,克服当前遇到的一些难题,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力度,高度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西北地区因为其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长期干旱,缺乏水资源,本身的生态环境就较为脆弱,又连年来不断地恶化,因此西北地区对于生态环境的重视也是日趋增加。作为我国重要的三大牧区之一,西北地区不但为我国提供了有着重要意义的独特资源,而且也是我国生态环境安全的一道重要屏障。西北地区本身生态环境就较为脆弱,然而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许多企业罔顾生态环境会被破坏的事实,一意孤行地为了利益开采资源。这既是由于地方政府前期的规划不够合理,也是西北地区本身产业链模式的问题。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资源开发、工厂加工等重工业的资源依赖型产业。与此同时,在资源被胡乱开采的情况下,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制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建设好,还不能够有效地进行保护。因此,不对推进法制建设加以关注的话,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不仅仅会影响西北地区人民的农牧作业,影响了社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也会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尽管当地地方政府部门也明晰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但由于西北地区对于《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道路的部分理论研究较为滞后,同时真正的实践经验也不够充足,再加上推进西北地区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所需要考虑到的错综复杂的各种方面的问题,西北地区目前难以建立起真实有效的环境保护、补偿政策。
目前看来,西北地区已在相关环境领域的立法上做了很多努力,通过近年来的坚持治理与改善,西北地区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在逐步获得改善。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存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还较为薄弱,为了从根源处找到生态环境保护的办法,需要在对《民法典》中环境保护与补偿的相关条例中进行足够的了解与分析的情况下,同时深入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杜绝依靠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短暂经济效益的做法,才能够进一步深入地建设健全西北地区的生态环境文明。
西北地区各级政府部门都十分重视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在对于大气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污染以及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关的实施方案以及管理办法,为人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了法律参考,同时也实现了生态环境的基本法制建设,对推进西北地区各地区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在《民法典》颁布后,西北地区显著加快了建设与完善生态环境法制的步伐,目前西北地区已基本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能够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这反映了西北地区对于法制建设进行的实践是有着初步成效的。
依法治理西北地区的生态环境才能够真正地实现自觉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民法典》用法律本身所带有的固有强制属性,起到了有效维护生态环境的核心作用。从《民法典》中新增订的以及以往相关的法律条文,本文经探究性分析后总结得出了基于《民法典》再结合了西北地区实际情况而建立的法规制度的三个主要作用,分别是惩罚破坏环境者、威慑可能有此类行为的人员,还有就是生态补偿。惩罚破坏生态环境的相关人员,及时制止他们的行为,让其承担应受的侵权责任,索取高额的赔偿,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也是对潜在的可能破坏环境的人员做出威慑和警告,强行提高人们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最后的生态补偿是总结自新增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员,不仅仅要进行财务赔偿,还应该对其所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3],这一条款为真正实现西北地区的生态保护起到了重要保障。
西北地区以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为中心,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尝试,例如,参考《民法典》中对于关于公益的损害及时进行了相关办法的实施[4]。在第一例公益诉讼案中进行集中管辖,极为重视生态保护的长期维持性。同时,对于案件审理方式以及机制,西北地区也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优化与调整,尝试了进行三方面审理结合在一起,将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案件,不依照传统的案件分类方法,而是暂时先全部归于资源环境一类进行集中的管制和审理,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为更高效、更快速地处理生态环境相关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方法保障。同时根据西北地区内生态环境实际情况将治辖区域划分为三大块,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分别处理各自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这样不仅集中了法律资源,还增强了对于各个不同生态环境情况的掌握,建立了生态保护的长期作用机制,形成了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的新模式,全面加强了对于侵害环境的打击力度,充分体现了当地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以过去法治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推进西北地区的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法制建设。
经过多方面的文献资料查询,本文得到了上述对于西北地区现状的总结,基于现状分析出了几点目前西北地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目前保护现存的主要问题。
在西北地区各区域实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并不是统一步调的,而是一地一规,同时,在西北地区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而都是一些零零散散的条例。可想而知,在这样法规下的管理,很容易出现投机取巧,专门钻法律漏洞的不法分子,利用各地政府不同的实施方案的疏漏,进行不当的行为。同时,对于西北地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不完全适用于它,然而该地区的生态环境理念发展又有些许滞后,因此如何基于《民法典》总则编,结合西北地区实际情况进行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来推进可持续发展成为了一大难题。
在从文献资料数据库中找到的西北地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大部分是20世纪末起草的,有些只是适用于当时的特定的时代环境大背景,而与西北地区现在的发展状况相脱节。但是新制定的法律条例过于强调细节管控,导致不同地方的规定不能协调统一,缺乏执法规范度,导致法规无法真正有效地执行下去。同时,法规中对于侵害生态环境者的惩罚力度还是太轻,导致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仍然十分猖獗。在真正依照法律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时,却发现部分环境保护法规主要集中在环境被污染、被破坏的后续对策,对于提前预防以及从根源解决基本尚未提出有效可行的规定,多为建设性指导意见,而非具体详实的执行规定。这对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非常不利。因为西北地区的产业主要是资源依赖型产业,大部分在西北地区的企业都是为了当地丰富的自然资源,循着经济利益而来,在宽松的生态环境法制下,必定不会真正地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考虑之中。
从《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以及近些年来一直倡导的可持续发展观的角度来看,当面临生态环境和经济利益冲突时,我们应该做出正确的选择,不能够因为一时的眼前利益而牺牲生态环境。从长远的眼光看来,只有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够真正地拥有长远的利益[5]。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也是为了人类的代际相传。然而,目前在西北地区,破坏环境的现象仍比比皆是,并且随着违法者发现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成本比预期值还要低,犯罪率反而缓步上升,这正是这些年来,对于违法行为不追究、不重罚,甚至允许用财务赔偿代替刑事责任等执法不规范的行为放纵的。
当前我国是让当地的地方政府负责管辖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而专门的环境保护职责部门则是下设在政府内的,因此在平时推行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会存在人员安排以及经费受限还有互相推脱责任等问题出现。此外,仍需改善的还有司法制度。例如,尽管《民法典》中出于绿色原则提出了公益诉讼制度[6],但是由于对资格对象要求过于狭窄,同时原告为了出于维护公益的信念,自己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大,劳心费力,而且还不一定胜诉,大大挫败了公众对于维护公共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在《民法典》中,创新性地将生态环境的保护列入每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之中,是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一大重要进展,同时也为世界生态环境保护交上了一份中国的答卷。西北地区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是必经之路,而良好的法治环境是西北地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才能使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真正取得进一步成效。
我国现在施行的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不能够很好地适应到全国各地,因此要想健全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体系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特色,通过优化与调整增强法规的实用性、可行性。例如,对于土地中矿产资源进行开发时,应对企业进行一些强制性的规定;例如,需要修复好自己开发的土地,不能将开采过后的废弃矿井随意处置,同时也不能够继续以前的那种粗放式开发,要尽力减少资源的浪费。
公益诉讼本身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是它的局限性不利于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笔者基于上述总结中现存的问题在此基于原有公益诉讼制,提出一些进一步改善的构想。可以适当放宽对于起诉人的要求,降低起诉者所需要承担的经济负担,建立一套激励机制,真实有效地发挥公共监督作用。
西北地区各级政府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做到及时有效的防治是阻止当前生态环境情势进一步严峻的关键所在。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执法机制,厘清问题根源,加强执法规范性,增大执法力度。这样才能更加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路线,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体系。
要对公众生态保护意识的培养加以关注,目前想要更好地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加大环保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合理引导公民及企业知法守法。充分利用当前新兴传播媒介,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鼓励公众共同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中去。
本文分析了西北地区在目前生态环境法制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针对问题提出了一些关于法治建设的思路。在基于《民法典》的同时,在原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结合西北地区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了透彻的探究性的整体分析,提高了法制建设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在一定程度上为《民法典》视域下的西北地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比较有可行性的方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