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巨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一庭,浙江 杭州 310020
分案环节是人民法院案件流转的一个小环节,却是十分重要的环节,是关乎司法公信力、对公正性有极高要求的环节,也是极具挑战性和复杂性的环节,这点一直以来为业内外人士所忽视。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分案机制的构建,以此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整体良性发展。
根据分类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组关于分案机制的模式。从操作方式上,可分为人工分案与电脑分案;从绩效衡量上,可分为比例系数分案与概率随机分案;从力量整合上,可分为团队型分案与大循环分案。对上述三组分案模式利弊的深入分析,是构建科学化分案机制的前提。
人工分案是传统的案件分配方式,此种案件分配方式的初衷是灵活调配审判力量,从而最大程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但这种分案方式目前看存在着明显缺陷,主要表现为:1.庭长拥有完全的案件分配权和管理权,分案随意性过大。庭长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甚至是个人好恶进行分案,缺乏一定的约束力,这样的分案机制显然是不能满足科学性的基本要求;2.影响法官之间的公平竞争,减损队伍的凝聚力。庭长有案件的分配权,难免在分案上有所侧重,从而造成法官之间处于不公平的工作环境中,导致法官对庭长分案不公的猜疑和不满;3.可能影响案件实体的公正审理。不受限制和监督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庭长的分案权缺乏制度制约,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分配,显然有悖司法公信力。
电脑分案的操作是“立案庭将案件的相关信息输入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然后选择审理该案的庭室,由电脑审判系统根据承办法官的办案系数以及存案数量的多少进行自动按序排定,确定承办人。”[1]此种模式所具有的公开性、透明性、随机性,使其优势明显。主要优势有:1.有效排除人为因素干扰,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避免了法官挑选案件和当事人挑选法官,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防线,可有效遏制“关系案”发生;2.在法官之间实现机会均等,有效满足法官对公平的心理需求。电脑分案的随机性大体上保证了数量和难易程度上基本一致,从形式上克服了上述问题,有效满足了法官对公平对待的心理需求;3.电脑分案高效快捷,有效缩短中转时间,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节省人力成本。
电脑分案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无法实现系列案件的集中审理。系列案件应当集中审理,从而发挥专门、快速优势,达到一揽子解决的效果,但电脑分案将这些系列案件分到不同法官,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现象;2.变更过于随意。部分法院基于办案方便而对案件大量予以变更,产生变更随意、变更比例和数量过高等情况,形成“前有政策、后有对策”“首尾不能相顾”的现象;3.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如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电脑分案可能将其分到新的法官,既造成重复劳动,又影响审判效率。
综合以上两利弊分析,电脑分案较之人工分案还是利大于弊,电脑分案整体上优于人工分案,这也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比例系数分案是指根据案件类型、标的额大小、当事人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案件折算比例,设定各案件系数,根据系数乘以案件量,计算出每名法官的工作量。比例系数分案的优势是:能够客观准确反映法官所付出的劳动,同时为法院的科学化管理提供具体依据。针锋相对地,反对者对比例系数分案提出尖锐的批评:比例系数的设定从来就是理想化,没有现实可适用性,仅就一般的、类型化案件抽象出来的比例系数,根本无法涵盖现实中千差万别的情形。概率随机分案是法官在同一分案平台上机会均等地随机分案,实现了机会均等、公平竞争。
概率随机分案的优势为:1.法官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从事审判工作,在分案中处于同等对待的地位,营造了平等竞争的工作环境,有利于法官积极性的调动;2.概率随机分案有效解决了比例系数分案的内在缺陷,巧妙规避了如何科学设定比例系数的难题,是现有条件下最佳解决方案。
概率随机分案的弊端有:1.不能客观全面反映法官所付出劳动。每个法官工作量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掩盖在机会均等下进而取得“合法性”,这不符合公正性原理;2.概率方法终究不是科学的方案,难让人信服。用统计学上的概率去解决问题,显然是荒谬的,难以在逻辑上自洽;3.造成工作秩序的混乱,造成法官疲于应对,一线法官们意见往往较大;4.概率随机分案从表面上看似乎公平合理,实则为无奈之举,有行政管理不作为的嫌疑。
综合对以上两种模式的利弊分析,概率随机分案更具有可操作性。比例系数分案模式最大的内在缺陷是如何科学设定比例系数,这是一个“世纪性难题”,法院审理不同类型案件也属于不同质劳动量比较,对其做比例系数的设定是难有满意答案的,注定难以成功。概率随机分案成了用“最不合理的方式”去解决最难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案,是无奈之举。
团队型分案是指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立案庭将案件分至各审判庭,再在审判庭内的法官间进行分案。团队型分案最大优势在案件类型相对固定,专业化工作方式使得质量能够得到较大保证,这也是此模式经久不衰存续至今的原因。
团队型分案的弊端主要有:1.造成法官间的攀比心理。不同审判庭审理不同类案件,不同类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有些还差距较大,从而所凝结的劳动显然大相径庭;2.不利于法官素质全面提高。法官仅熟悉几类案件,对于其他类型案件,既无兴趣了解,也无实践检验,法官普遍成了“瘸腿法官”;3.难以在法官间展开量化考核。不同审判庭审理不同类型案件,单纯对收案数、结案数进行横向比较毫无意义,造成绩效考核工作陷入窘境,制约了内部管理向更高水平发展。
大循环分案是将所有不同业务庭的法官全部编排在一起,不再区分案件类型,所有法官在一个平台里共同接收案件。
大循环分案的优势在于:1.否弃审判庭的区别,转为以审判团队为单元的办案模式,具有彻底性,带有强烈的时代意义,符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弱化庭概念、推进以审判团队建设为中心的政策要求;2.打破庭的界限,不再区分案件类型的分案模式,能够平衡量化不同审判庭之间的工作量,克服案件类型以及难易差异而引发的人事矛盾;3.有利于对法官的综合培养,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实现多岗位历练、交叉业务学习,使得人才储备成长均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大循环分案的弊端有:1.大循环分案易造成短期内案件质量发生波动、办案效率有所下滑。一般来讲,法官工作具有较强的职业养成特征,并且经验的积累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经历的,如果忽然让其审理他类型案件,则必然有一个适应期,在这个“阵痛期”内,案件质效会有一定的波动,发回、改判、瑕疵、审限等各项指标均可能发生一定的下滑态势;2.大循环分案易造成裁判尺度不统一,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采用团队型分案,同一类型案件由同一审判庭办理,可以较好地发挥对法律适用把关、裁判标准统一的作用,但大循环分案则会造成上述作用的降低,这一负面效应更加突出地体现在系列案件上,易产生一个法院内部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风险,有损司法公信力。
综合对以上两种模式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这两种模式难分上下,究竟应该采取哪一种模式,要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定。如果所在法院案件类型较多、审理思路和审理程序差异较大,则宜采取团队型分案模式;如果所在法院案件类型相对单一、审理思路和审理程序差异不大,并且干部年轻化现象明显、学历层次普遍较高,这时采取大循环分案模式是具有可行性的。
笔者的一个初步构想是:大循环分案模式得以良好运转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是参与大循环分配的案件在难易程度上大体一致,简单机械地搞大循环分案必然导致难易程度迥异的案件分至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的承办法官手中。因此从科学稳妥的角度出发,应该将最复杂和最简单的几类案件单独抽出来,取中间化的案件来参与大循环分案,三类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绩效考核指标,这样才是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有机关系。
分案机制是否科学,一方面,要在制度设计时关注干警的正向感受和负向感受,另一方面,要通过干警对该机制的感受去检验它是否科学。在构建分案机制时要展开充分调研,积极听取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和声音,跟踪了解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作出必要调整,面对问题时实事求是,解决问题时与时俱进。
分案机制牵一发而动全局,要坚持整体考量原则,既要考虑程序正义,又要考虑实体正义,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法官们的切身利益,既要做好分案这项工作,又要将其纳入全院整体的工作大局。
分案机制构建力争实现在法院内部均衡合理分案,确保干警的满意度、获得感。分案是为了办案、办好案,可以说分案是为广大干警服务的,它具有强烈的服务属性,坚持以干警为中心,贯彻公平性原则,是构建分案机制不可或缺的。
任何一个好的制度设计都是主要着眼于一般,同时又能充分考虑到个别,兼顾一般和个别。例如,不少员额法官在从事着综合行政工作,对于这类法官群体要给予必要的关注,适当核减分案数量,可核减为分案数量的50%。又如,审判庭庭长既要独立办案,又要督促指导全庭案件的质量,还要“一岗双责”抓好党小组主体责任,故也应适当核减分案数量,可考虑为分案数量的80%。
司法公信力分为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对当事人而言,分案的公正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要通过科学化的分案机制让当事人感觉到公开透明,不产生无端的猜测和怨恨。对法官群体而言,分案工作的公信力是一切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他们的心理感受中,公信力是一个递进的实现过程:一个人在办案过程中所凝结的劳动—所反映出的个人能力与价值—在评价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所能实现的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显然,对内公信力要比对外公信力所蕴含的价值点更多,科学化分案是科学化管理的一个分支,所谓“政通则人和”。因此,构建新时代科学化的分案机制必须坚持公信力原则。
(一)以电脑分案为主、人工调整为辅。电脑分案的优越性是人工分案所不能比拟的,以电脑分案替代人工分案是大势所趋。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电脑分案的内在缺陷,人工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则可弥补现行电脑分案的不足,辅之以人工的适当调整是必要的。
(二)分案机制与绩效考评包括年终奖金分配直接挂钩。通过绩效考评,引导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奖励先进者,鞭策后进者,杜绝平均主义思想倾向,营造争先创优、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随机自动分案的若干意见》(2018年2月28日印发实施)第十五条规定:“各法院应健全绩效考评与奖惩机制,加强法官收结案量、及时报结情况、变更率等审判绩效考核,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避免出现慢结案、少结案、报结不及时等消极现象。”与此同时,建立量化考评机制,予以通报公示,法官的业绩考核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法官评定等级、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的主要依据,实现管理上的公信力。
(三)严格案件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关于案件变更的审批部门,应设定为审判管理办公室,不允许业务庭自行变更,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关于案件变更的流程,可由庭长提出书面申请并列明具体事由,提请副院长审批,再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变更,对此变更情形应在内部予以公示,转承法官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做到审务公开透明;关于年度变更案件的数量和比例,要设定一个上限,例如每年不得超过100件或者变更比例不得超过10%等。
(四)建立与分案机制相配套的跟踪督导机制。一是运行效果上的跟踪督导,配套建立信息畅通机制,随时排查反馈,梳理所发生的问题,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作出调整。二是监督管理上的跟踪督导,严控随意变更承办法官,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三是软件优化上的跟踪督导,将新问题、新情况以及实务操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嵌入到软件的更新迭代中,倒逼分案软件优化,充分运用技术力量助力审判工作。
构建新时代人民法院科学化的分案机制,科学合理平衡各审判团队(法官)工作量,切实调动法官的积极性,有效配置司法资源,凝聚队伍的向心力,实现“对内让干警满意、对外让群众满意”的“双司法公信”社会效果,是构建新时代人民法院科学化分案机制的总目标。我们期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筹领导下,以分案机制为引擎的一系列司法改革工作能够建立起更为科学化、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制度体系,为我国审判事业掀开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