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审时度势、科学布局,准确把握东线、中线、西线三条线路的各自特点,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战略安排,统筹指导和推进后续工程建设。2022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要求加强交通、能源、水利等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国家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这些都为南水北调后续工程的规划论证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水利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和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高度重视南水北调后续工程规划论证和前期工作,组织开展了南水北调中线后续水源方案研究工作,规划建设引江补汉工程。2022年7月7日,引江补汉工程开工。
南水北调工程是国家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是实现我国水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对我国北方地区尤其是京津冀地区缓解水资源严重短缺、综合治理地下水超采、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国务院于2002年12月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2010水平年)多年平均调水量为95亿m3,二期工程(2030水平年)130亿m3,并要求二期工程“根据调水区生态环境实际状况和受水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水要求,在汉江中下游兴建其他必要的水利枢纽或确定从长江补水的方案和时间”。国务院批复的《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明确“根据汉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水资源利用程度,尽快启动从长江干流引水补充汉江的研究,并相机实施”。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自2014年年底建成并全面通水以来,截至2022年7月底,累计向受水区河南、河北、天津和北京等四省(直辖市)调水500亿m3,与当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联合调度,极大地改善了受水区的水资源条件和供水保障程度,并为受水区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河湖生态环境复苏创造了有利条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为尽快消纳中线一期工程的北调水量,退还挤占的农业和生态用水,受水区部分城市已逐步将原有的当地城市供水水源(包括水库和地下水),转换成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对中线工程水源的依赖性逐步增强,亟待进一步提高中线工程的城市供水保障能力。
南水北调工程事关战略全局、事关长远发展、事关人民福祉,可为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总体规划》实施近20年来,受气候变化和下垫面条件变化影响,中线工程水源区和受水区的水资源条件、用水结构和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是汉江流域偏枯年和连续枯水年份增多,丹江口水库入库径流减少,北调水量不足的问题时有显现。1956—2018年水文系列与1956—1998年水文系列相比,到2035年,扣除丹江口水库上游用水后,中线一期工程多年平均调水量将由原设计的95亿m3减少至90.2亿m3,特枯年最小调水量从53亿m3降至22.6亿m3。
二是海河流域第三次水资源评价初步成果表明,中线工程受水区的水资源量有不同程度的衰减,当地水源可供水量也相应有所减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供水安全风险。
三是因部分省份配套工程建设滞后,为尽快消纳中线一期工程的北调水量,退还挤占的农业和生态用水,受水区部分城市已逐步将原有的当地城市供水水源(包括水库和地下水),转换成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对中线工程水源的依赖性逐步增强,亟待进一步提高中线工程的城市供水保障能力。
四是为解决汉江流域内外的缺水问题,陕西省正在实施引汉济渭工程,近期调水量10亿m3,远期15亿m3;湖北省正在实施从丹江口水库取水的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一期调水量11.07亿m3,二期达13.98亿m3。
五是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雄安新区建设、新型城镇化等的不断推进,中线工程受水区的城市用水仍有一定增长。
综上所述,为保障中线工程受水区及其他受水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亟需新辟水源。引江补汉工程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后续水源之一,可充分发挥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的输水能力,增加北调水量,提高中线一期工程供水保障能力,提升汉江流域水资源调配能力,对促进中线工程受水区及其他受水区域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河湖生态环境复苏意义重大。引江补汉工程是国家重点推进的150项重大水利工程之一,建设这项工程是必要和紧迫的。
南水北调工程是“国之大事”。为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复苏生态环境、畅通南北经济循环等“四条生命线”的重要作用,在引江补汉工程初设阶段、建设实施及运行管理过程中,对以下几个重点问题,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认真加以解决。
引江补汉工程建成后,水量调度涉及中线一期工程、三峡水利枢纽、丹江口水库、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汉江梯级枢纽及引江济汉工程、引汉济渭工程等,面广、工程多,调度系统十分复杂。应在进一步优化细化联合调度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尽早研究建立以丹江口水库为核心的联合调度机制。
可研阶段采用1956—2018年水文系列,基于关中受水区现状地下水年均开采量8.86亿m3、黄金峡断面生态基流24 m3/s的条件下,预测引江补汉工程建成后,引汉济渭工程引水量由近期的10亿m3增加到远期的15亿m3,增加引水量5亿m3。但关中受水区地下水可开采量已经发生变化,根据《陕西省水资源第三次调查评价结果》和《陕西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定与保护方案》,2035年水平多年平均允许开采量4.5亿m3、最大年允许开采量5.7亿m3;加之引汉济渭取水点在汉江上游,下距丹江口水库约600 km,且生态环境部门批复要求黄金峡断面最小下泄流量为38 m3/s,引汉济渭工程远期增加引水量5亿m3的规划目标恐难达到。需进一步关注并复核确定引汉济渭引水断面远期可增引水量及其过程线。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征用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用于发电的水资源应归于动产,三峡集团、汉江集团、汉江各梯级发电企业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批准使用的水流(水资源)这种特定的物的用益物权,而且是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关于新建调水工程对已建水利工程的发电影响是否计入调水工程成本费用,首先要衡量受影响发电工程建设时的上位规划中是否明确拟建调水工程;其次是需与受影响方协调达成共识。按照民法典规定,三峡、葛洲坝等水利枢纽在各类上位规划中均不承担南水北调的供水任务,丹江口水库调水量超过95亿m3的发电损失,均需补偿因调水而影响的发电损失。实践中已有先例可循,滇中引水工程因规划在先,其供水成本中未计入下游水电站的发电影响;而重庆市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在后,通过友好协商逐一与受影响的电站签订了补偿协议,将下游水电站的发电损失通过计入供水成本或其他形式予以合理补偿。引江补汉工程需要抓紧研究发电损失补偿及其计入方式,在运行成本中依法对三峡、葛洲坝、丹江口等水利枢纽因调水而减少的发电量进行补偿。
引江补汉工程从三峡库区取水后,直接进入丹江口水库坝下的汉江,通过长江与汉江的水量置换增加丹江口水库的北调水量。中线工程总干渠从陶岔渠首枢纽取水并计量,当引江补汉工程运用时,北调水量中哪些是长江水置换的水量,哪些是汉江本身的水量,从计量上区分和分割是很困难的。此外,还涉及水费收缴问题,南水北调中线公司是将全部水费缴给水源公司,再由水源公司将长江水的水费缴给江汉水网公司;还是在水量分割后,由中线公司将汉江水和长江水的水费分别缴给水源公司和江汉水网公司?这些都是非常复杂而重要的环节和过程。建议着手研究健全水量计量方法和水费收缴机制,以利于工程的良性运行。
引江补汉工程建成后,水量调度涉及中线一期工程、三峡水利枢纽、丹江口水库、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汉江梯级枢纽及引江济汉工程、引汉济渭工程等,面广、工程多,调度系统十分复杂。应在进一步优化细化联合调度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尽早研究建立以丹江口水库为核心的联合调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