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生春 陈倩倩
家族企业的定义是家族企业研究的起点,但又是众说纷纭的一大难题。家族企业的历史则是家族企业研究所无法回避,且亟待厘清的重要前提。因此,本文拟从家族企业的定义和历史出发,来探讨家族企业的家族性和企业性。
在学术界,郑伯埙和黄光国首先用“家族企业”一词来称呼家族经营的企业、公司等。在企业界,西方和亚洲的家族公司大多自称家族企业(family business),并组织了家族企业协会(Family Business Network)及其分支家族企业协会(亚太中国)。
在学术研究中,概念和定义极其重要,这是任何研究的基础与出发点。人们对概念的理解和定义,往往会因其所用语言的不同,和其所在地域、时代的不同而呈现种种差异。因此,在讨论、界定英语世界中的家族企业(family business)与汉语中的“家族企业”这一对概念和定义时,必须注意语言和时空的差异。
家族企业(family business)是一个复合词。如上所述,我们一般将其译为“家族企业”。但如不考虑两者的契合,仅从语言出发,即可发现英语和汉语中的家族企业存在相当大的差别。在英语中,family指家庭、家族、家人。与氏族(clan)相比,不那么强调血缘,外延也不宽泛。在汉语中,“家庭”是指居住在一所建筑物里,以特定婚姻形态为纽带结合起来,同籍、同居、共财、合炊的社会组织形式。“家族”则是指以家庭为基础,按一定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起来,别籍、别居、异财、各炊的社会组织形式。两者存在显而易见的区别。“家族”虽古今通用,但随着大家族的瓦解和家庭独立性的增强,现今已成为与“家庭”相对立的概念。
因此,在翻译时为避免失真,保持概念外延的一致,在将“家族”作为family的对译时,应从其本意出发,指出“家族企业”一词中的“家族”包括“家庭”。
英语中的business指生意、商务、事情;enterprise虽指企业、公司、商行、生意,但强调个人的努力与主动性;firm指公司、商号、商行,但意在组织的稳固与坚实;company亦指公司,但重点在团队与伙伴;corporation指股份公司、社团法人,其重点在于法人。与上述概念相比,business强调的是生意和商务,更重事而非人和组织。这是因为family已包含人和组织,两者的组合即体现了人、组织和生意事务的结合与平衡。
在汉语中,“企业”是近代从日本引进的外来语,具有很强的日本和近现代特点。日语中企业一词是在明治维新时期引进西方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从西文翻译而成。以英语为例,“enterprise”一词由“enter-”和“-prise”两部分构成,前者具有“获得、开始享有”的含义,可引申为“盈利、收益”;后者则有“撬起、撑起”的意思,引申为“杠杆、工具”。两个部分结合在一起,表示enterprise 是“获取盈利的工具”。“企”有企求之意,“业”含产业、业务之意。“企业”一词表示的是商事主体企图从事某项事业,且有持续经营,以享其利的意思。其含义与enterprise相近,而与business相去甚远。因此,在将“企业”作为business的对译时,应从其本意出发,必须强调生意和商务,同时还应考虑古今通用的特点,注意其历史上存在的含义。
从上述“家族”和“企业”的本意出发,家族企业或家族生意的历史可以上溯至家族、商品与市场产生之际。私有、民营家族企业或家族生意的产生则稍晚,应出现在政治与经济组织、官与民、公家与私家分离之后,其有文献可据的历史则更短。国外现存最早的家族企业,有日本的金刚组、法国奥特古兰家族经营的城堡、意大利的阿涅内·马尼内利的铸钟家族、德国左斯特镇安德纳赫家族经营的皮尔格瑞霍斯宾馆、英国哈德斯菲尔德的约翰·布鲁克毛纺织公司等。
在中国,根据现有历史文献的记载,家族企业或家族生意至少有2000多年的历史。春秋战国之交的范蠡堪称中国私有、民营家族企业的鼻祖。《史记·货殖列传》《史记·越王勾践世家》云:“范蠡浮海出齐,耕于海畔,苦身戮力,父子治产。居无几何,致产数千万……父子耕畜,废居,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1]范蠡到齐国后与子孙经营耕畜与贸易等业务。“后年衰老,而听子孙。子孙修业而息之,遂至巨万。”[2]由此可见父、子、孙传承至少三代。
稍后则有“巴蜀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3]。又“宛孔氏之先,梁人也,用铁冶为业。秦伐魏,迁孔氏南阳。大鼓铸,规陂池,连车骑,因通商贾之利,有游闲公子之赐与名。然其赢得过当,愈于纤啬,家致富数千金,故南阳行贾尽法孔氏之雍容”[4]。
“东汉樊宏,父重,字君云。世善农稼,好货殖。重性温厚,有法度,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勠力,财利岁倍。”[5]
唐宋之际,歙州以李氏父子四世五人墨闻名。“李超之子廷珪”“廷珪弟廷宽,宽子承晏,晏子文用,皆能世其业”“黄山张处厚、高景修皆起灶,作煤制墨为世业”[6]“外家新安祝氏世以赀力顺善闻扵州乡。其邸肆生业有郡城之半,因号半州”“比其晚歳,生理益落,而好施不少衰”[7]。
《明清晋商资料选编》云:“公讳治化,……姓张氏。先世自唐宋时居州东三十里条山下李店庄,以榨油世其业。……子孙族居,其所不易,世人称故家者必曰油张氏。……公殁时万历甲戌……年仅六十有一。”[8]
以上诸家所经营的或称“产”,或称“业”,或合称“产业”和“生业”“生理”“世业”。经营称“治产”“为业”“营理产业”。其生意均为家族世代相传,少则3代,多则数世,故称“世业”,继承不失谓之守业、修业。
具体而言,这些产业除上述邸、肆外,多称店、铺等,且通常在店铺前冠以家族姓氏和所从事行业的名称,如某家某某店、某家某某铺之类。如“扶風竇乂,造店二十間,當其要害,日收利數千,甚獲其要。店今存焉,號為竇家店”[9]。南宋杭州则有“五間樓前……童家柏烛铺、张家生药铺。狮子巷口徐家纸札、凌家刷牙铺。保佑坊前孔家头巾铺、张卖食面店、张官人诸史子文籍铺、俞家七宝铺、张家圆子铺。瓦子前徐茂之家扇子铺,……钱家干果铺”[10]等。
经营除依靠“父子”“子孙”等家族直系成员外,还“课役童隶”[11]。而用铁冶富的蜀卓氏家族,则有僮上千人。
当时经商有亲族参与及合伙的现象。如“曲阿人姓弘,家甚富厚,乃共亲族,多赍财货,往湘州治生”[12]。南北朝时甄鸾的《张丘建算经》又有“五人合本治生”[13],按本钱分利的记载。家族生意的经营也应如此。
宋代以后,文献记载更详尽。按《明清徽商资料选编》954条云:歙县沙园吴积寿,号南冈,“尝经营生理,时或往武林贸易……晚年颇殷裕,置田园,恢室庐,拓土开基,创兴家业。享年七十余,无疾而终”[14]。云清婺源程邦灿“兄弟五人,父常以不能婚教为忧,灿体亲志,克自树立。服贾粤东,获奇羡,悉归父母。诸弟授室后,各畀生业,协力持筹,家业日起。父见食指繁,命析著,灿请缓,率弟建家祠,始议分。弟欲拨公产以酌,坚不受,推让之谊无间人言”[15]。838条则云:“不要变,不要腆,纵有生意不长远。……收起心来重进店,安分守纪帮侬家,和气决不讨侬厌。朝早起,夜迟眠,忍心耐守做几年,嬉戏供鸟一切事,都要丢在那傍边。……莫道手艺不发财,几多兴家来创业。”[16]其所经营者或称“产”“业”,合称“生意”“家业”和“生业”“生理”。
其经营多为合伙,且有合同格式。如《明清徽商资料选编》858条云:“同本合约格式,立合约人窃见财从伴生,事在人为。是以两同商议,合本求利,凭中见,各出本银若干,同心揭胆,营谋生意。所得利钱,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竭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得支动店银,混乱帐目。故特歃血定盟,务宜苦乐均受,不得匿私肥己。如犯此议者,神人共殛。今欲有凭,立此合约一样两纸,存后照用。”[17]其获利则按股分配。如《明清徽商资料选编》492条云:“业此项绿茶生意者,系徽州婺源人居多,其茶亦俱由本山所出,且多属合股而做,即有亏蚀之处,照股均分,亦不觉其过累。”[18]
其经营除依靠家族成员外,也雇佣外人。如《明清徽商资料选编》277条云:“(汪华)小学兴哥,祖居……徽州府绩溪县乐义乡居住。彼处富家甚多,……俱称朝奉。……父亲汪彦,是个世代老实百姓的子孙。十五六岁,跟了伙计,学习江湖贩卖生意。……做到十余年,刻苦艰辛,也就积趱了数千两本钱。到了五旬前后,把家资打点盘算,不觉有了二十余万,大小伙计,就有百十余人。”[19]
其所聘员工有店官、管事、经理之分。《明清徽商资料选编》837条云:“公讳毓毙,字蔼三,谱讳广义。……有志于商,顾念慈闱健在,不肯远离。适戚中有渔镇盐业,距邑近,聘为经理,公遂往任焉。……为人谋无不忠,盐业中群钦敬之,因共推主持盐公堂事务。”[20]838条云:“生意人,听我劝,每一学生不要变。最怕做得店官时,贪东恋西听人骗。争工食,要出店,痴心妄想无主儿,这山望见那山高,翻身硬把生意歇。……到不如,听我劝,从此收心不要变,……或是转变或另荐,又不痴,又不呆,放出功夫擂柜台,店官果然武艺好,老板自然看出来。看出来,将你招,超升管事掌钱财,吾纵无心求富贵,富贵自然逼人来。”[21]
基于上述认识,应明白“家族企业”是family business的对译。由于英语和汉语的词义存在相当大的差别,在使用“家族企业”一词时应进行明确的定义。
定义是对某一事物的本质特征和概念的内涵外延所作的简要说明。一般认为,企业是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单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但这种定义并未完全揭示企业这一组织的经济本质。科斯在《企业的本质》一文中指出,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按科斯所言,家族企业的本质特征是依靠家族和家庭这一血缘组织来节省市场运行成本。本文认为,科斯的定义抓住了企业这一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所以采用其定义来定义家族企业。
就内涵而言,家族企业是指家族的生意、世业。就外延而言,家族企业包括古今中外的家族和家庭企业。按照被定义概念的邻近的属加种差这一常用的定义方法,所谓家族企业,就是依靠家族和家庭这一血缘组织来节省市场运行成本,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单位。简而言之,家族企业就是以家族和家庭的血缘组织来节省市场运行成本的生意和世业。
按上述定义可知,家族企业既是家族,又是企业,兼具家族和企业双重的本质属性。这不仅表现在其名称和字义的复合性上,而且表现在历史和现实的家族企业之中。家族企业的现代性多体现出其“企业性”的特点,而家族企业的历史发展则能展现出家族企业“家族性”的一面。
家族企业具有家族性与企业性双重特性。家族以血脉延续为最高价值,以家族伦理作为处理成员关系的准则,以家法族规来规范成员的行为。家族性是指其具有家族的本质特性,它表现为注重血缘和家族血脉的延续。企业性则是指其具有企业的本质特性,它表现为注重节省成本与赢利。
家族企业中家族性和企业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既对立、冲突,又协调融合、相辅相成。企业因通过家族组织来节省市场运行成本而赢利,家族因节省市场成本使企业赢利而得以延续。家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这种统一,依赖两者的统一。家族以成员的生存与生命的延续为最高目的,企业则以赢利为最高目的,家族企业的家族性与企业性又是互相矛盾与对立的。
以中国最早的范蠡家族企业为例。范蠡离开越国浮海来到齐国,隐姓埋名在海边耕种,戮力辛劳,父子一起经营产业。没过多久,他就已经拥有了巨额资产。范蠡在齐国官至丞相后又将家产散与朋友和乡亲,来到陶地定居,并自称陶朱公。当时陶地经商的途径很通达,范蠡认为做生意能够致富,于是父子继续从事耕种和畜牧,贱买贵卖,从而获得利润。过了不久,他们就积聚了巨额的财富。有一年,陶朱公的次子杀了人,被囚禁在楚国。陶朱公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但是为了保持次子死前的尊严,不希望在闹市行刑,于是嘱咐他的幼子携重金前往楚国探望。然而长子更为惜财,以自杀为要挟执意前往,连母亲都为他说情,认为即使幼子带重金去,也未必能救下次子。若不让长子去,长子立刻就会以命相抵。于是陶朱公不得不改派长子前往楚国,并叮嘱务必将千金送达楚国的庄生处,听取庄生安排。然而长子并未听取庄生安排,而是自作主张留在楚国并贿赂了一些达官贵人。听闻楚王要发布大赦令,长子取回了送与庄生的千金。庄生由此生恨,楚王也因此大怒,处死了陶朱公的次子。长子只能带着弟弟的尸首返回陶地。回到陶地后,母亲与众人都悲伤不已,唯有陶朱公说:“吾固知必杀其弟也!彼非不爱其弟,顾有所不能忍者也。是少与我俱。见苦,为生难,故重弃财。至如少弟者,生而见我富,乘坚驱良逐狡兔,岂知财所从来,故轻弃之,非所惜吝。前日吾所当欲遣少子,固为其能弃财故也。而长者不能,故以杀其弟,事之理也,无足悲者。”[22]在范蠡家族企业中,家族性与企业性的对立与冲突表现为其核心成员认为人与财何者为重的问题。范蠡不惜弃千金之财,能轻财而重救人。长子虽爱兄弟,但不能忍受钱财的损失,重钱财而杀兄弟。
必须指出,家族企业中家族性和企业性的对立统一建立在两者互相制约,保持动态平衡的基础之上。当平衡被打破,动态平衡无法恢复和维持时,家族企业便会走向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
结果之一,是部分家族企业的企业性增强,削弱淡化其家族性,最后使其成为公众公司。以香港利丰公司为例,冯邦彦在《百年利丰》中指出,利丰是冯柏燎于1906年创建的一家家族企业。利丰于1973年上市,主要股东为冯氏第二代家族成员。冯国经之父曾要求其子以原有的而非西方的体制与方式经营管理公司。[23]1988年,在利丰面对挑战与机遇之际,原本对利丰不具有控制性股权的冯氏第三代冯国经、冯国纶兄弟以管理层收购的方式,实现了利丰的私有化。在此过程中,家族成员有不同意见,产生了尖锐的分歧。利丰在1992年重组上市后,抓住机遇,得到迅速的发展,但同时也付出家族成员关系恶化,形同路人的代价。并且,冯氏家族企业在跨代成长过程中发生了两次内部两权分离,而华人家族企业内部两权分离可能会导致企业分裂的结果。利丰在对所有权继承与控制权继任进行分离后,因缺乏相应的家族治理机制,内部两权分离是短暂和不稳定的,对企业的持续发展造成较大的威胁。[24]其结果是家族凝聚力下降,旧的家族企业利丰寿终正寝,新利丰则走上了家族性不断淡化的公众公司之路。
结果之二,是部分家族企业的家族性增强,削弱淡化其企业性,最后企业因缺乏人才、资本分散和失去竞争力而走向消亡。王安电脑公司就属于这一类家族企业。1951年,王安在美国波士顿创办王安实验室(Wang Laboratories),他的事业就在这里起步。王安和他的工作团队研制出了自动打字机、无线电打字印刷机、对数计算器等。对数计算器一经投产,整个公司当年的计算器销售额就达到上一年度的8倍,王安公司的股票上市后,王安家族成为了拥有账面财富达5000万美元的富豪。然而王安对公司却是独裁式管理,不接受意见。到20世纪80年代,在公司选择接班人时,王安执意选择能力平平的儿子王烈,而非深谙市场的职业经理人。从此公司经营效益每况愈下。王安实验室就像“一个传统的中国家庭”“他是父亲,他知道一切”。正是由于王安固守家长制管理模式,刚愎自用,作出一系列致命的错误决策,导致了王安电脑公司在获尽了殊荣之后沦为“昙花一现”。[25]
当然,家族企业中家族性和企业性如能保持共生、共存与动态的平衡,而不至于一方消灭另一方,家族企业的身份和特色便能维持。长寿的家族企业大多能维持这种动态的平衡。显而易见,公众公司并非家族企业的必然归宿。
对于家族企业来说,其社会责任有内在逻辑基础和出发点:一是源自家族性的家国天下、民胞物与,仁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的精神。具有这种精神的家族企业就是儒商企业。二是源自企业性的以商品和赢利为本的功利原则。
应该指出的是,在不同的家族企业中,家族性和企业性虽对立共存,但又有强弱之别和主次之分。在一些家族企业中,企业性强于其家族性,居于主导地位。在另一些家族企业中,家族性强于其企业性,居于主导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家族性并非是家族企业的致命缺陷。能否破除富不过三代的咒语,实现基业长青的目标,与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无关。历史与现实都告诉我们,家族比企业更长寿。传承的历史达数百年,基业长青的企业大多为家族企业。
家族性可以成为家族企业的优势。要做到这一点,应认同家族企业,认同其价值,并看到在个人主义和理性经济盛行的今天,家族性比企业性更难维持,因而更值得重视。
从家族企业的立场和价值取向来说,企业是家族生存、延续的基础和手段,家族则是企业的灵魂和根本所在。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来说,家族的价值高于企业。家族性是家族企业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特性和本质属性,应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在家族企业中,家族的生存、延续是最重要的,企业和企业的赢利是第二位的。
就家族企业的历史而言,一个家族在不同地区、不同时代乃至同一时期,可以有多个企业。只要家族尚在,即使企业破产,仍有复兴与再创、重建的可能。家族破灭,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家族企业必无幸存之理。因此家族企业往往将家族置于企业之上。
就企业的生存来说,许多学者认为,赢利是企业生存的关键,企业以赢利为终极目的。但科斯在其《企业的本质》中指出,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他认为企业本质在于节省交易成本,而非赢利。科斯的定义更深刻、更全面。依靠家族组织以节省交易成本,是许多具有浓厚的家族特色的企业得以传承的不二法门。
就认识而言,若以赢利为终极目的,赢利将成为家族与企业关系的主导因素。对利润的追求将削弱和消解家族的凝聚力,增加企业成本。家族与企业的冲突将以家族的消解为代价,使其最终不再成为家族企业。反之,若认为企业本质在于节省交易成本,则家族被视为节省交易成本和赢利的关键,家族和企业易于保持动态的平衡,两者的冲突亦易于缓解和消融,家族企业也就得以延续和长久生存。
在历史和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不少家族企业认为企业以赢利为终极目的,但更多的家族企业却将家族置于企业之上。何况前者虽以赢利为终极目的,但是大多不愿使家族和企业发生对抗性的冲突,以致破坏家族的凝聚力。而一旦出现上述结果,其企业往往也就不成其为家族企业了。
试以“胡开文”墨业为例,这是一家创始于1765年,结束于1956年,传承190年,并长期维持企业性与家族性平衡的家族企业。为维持家族的生存与发展,保持其家族的凝聚力,创始人胡天注及其次子胡余德提出,除经营者酬劳外,按“分产不分业”的原则,将家族的田地房产和店业资本均分给诸房,并拨出祭田以作家族祭祀之用。“胡开文”墨业的员工多半是胡家的亲属和亲戚。同时,为确保“胡开文”的竞争力,胡天注、胡余德又将制墨主营业务交予休城墨店,屯溪分店不得制墨。其后,“胡开文”墨业逐渐形成了“单传”执业的世袭制。[26]“胡开文”墨业的开创者首先在制度设计上强化其企业的竞争力,历代继承者则沿袭并创新了上述制度。这是在非常注重家族的时代,保持企业性与家族性动态平衡的成功案例。这在历史上并不罕见。
因此,为实现基业长青的目标,应在充分注重家族企业之企业性的同时,高度重视其家族性,不能只注重、强调其企业性的一面,忽略轻视其家族性的一面;更不能只看到其企业性的一面,忘却乃至未看到其家族性的一面。
综上所述,家族企业的现代性多体现出其“企业性”的特点,而家族企业的历史发展则更能展现出“家族性”的一面。家族企业或家族生意的历史可以上溯至家族、商品与市场产生之际。中国的家族企业至少有2500多年的历史。家族企业既具有家族属性,又具有企业属性,具有家族性与企业性双重特性。其家族性表现为注重血缘和家族血脉的延续。企业性则表现为注重节省成本与赢利。家族企业中家族性和企业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既对立、冲突,又协调融合、相辅相成。家族性与企业性的高度统一与良性互动构成了家族企业基业长青的基础。由于家族企业所在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以及在经营理念上企业性和家族性的侧重点不同,公众公司并非家族企业的必然归宿。
从历史上的长寿家族企业案例来看,家族企业中家族性和企业性如能保持共生、共存与动态的平衡,家族企业的身份和特色便能维持。如果片面追求家族企业的强调盈利的“企业性”一面,家族企业的发展很可能会失去“家族”色彩,从而向公众公司转变;如果片面追求企业“家族性”的一面,家族企业则很可能在规模上受到限制,甚至为过多的家族参与所累,从而不利于家族企业的长期发展。保持家族企业之企业性和家族性的动态平衡,是许多长寿家族企业得以长久传承的重要原因。因此,界定家族企业的家族性和企业性这双重属性,一方面对家族企业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另一方面对现代家族企业的成长也有着重要的现实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