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优化政策措施护航新业态新模式

2022-11-21 22:13夏融冰梁明编辑白琳
中国外汇 2022年6期
关键词:业态外贸跨境

文/夏融冰 梁明 编辑/白琳

我国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呈现出新特色新亮点,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新时期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是推动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形成外贸增长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也是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出发,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点工作。近年来,以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工贸易保税维修、海外仓、离岸贸易等为代表的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增长,成为推动我国外贸转型升级、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重要动力。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持续出台系列支持政策,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充满活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有效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

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意义重大

新业态新模式已成为稳定外贸增长的新动能。在我国外贸面临不确定不稳定不平衡因素增多的背景下,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持续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成为推动我国外贸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跨境电商规模5年增长近10倍,2021年进出口规模达1.98万亿元,同比增长15%,其中出口1.44万亿元,同比增长24.5%。市场采购贸易规模6年增长5倍,出口至约220个国家和地区,2021年出口规模达9303.9亿元,同比增长32.1%,占同期出口总值的4.3%,拉动出口增长1.3个百分点。全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超过1500家,服务客户数量多达20万家。海外仓数量超过2000个,总面积超过1600万平方米,业务范围辐射全球。保税维修项目建成约130个,涉及通讯设备、船舶、轨道交通、航空等行业,为带动高质量就业、促进我国制造业由生产制造环节向后端维修等高附加值环节延伸发挥重要作用。离岸贸易在试点地区迅速发展,2020年上海实现离岸贸易额3055亿元,海南离岸贸易收支额同比增长约11倍。此外,二手车出口、仓单质押融资等新业态新模式也在稳步探索发展。

新业态新模式已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在疫情冲击下,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在保订单、保市场、保份额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因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大多具有数字化、平台化、网络化、普惠化、共享化的趋势特点,为我国外贸发展带来新的比较优势。例如,通过大幅降低贸易成本和专业化限制,新业态新模式拓宽了传统国际贸易的准入门槛,使得一大批小微主体成为新型外贸经营者,极大激活了外贸主体活力。目前,在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的企业已经超过3.5万家。全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主体备案数量也已超过15万家。通过新技术、新工具的广泛应用,推动产业数字化和贸易数字化的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创新了传统国际贸易产品和服务的产品形态、营销交易模式、传输载体和运输方式等,进一步满足国人多元化需求、提升企业运行效率、实现企业个性化生产、整合碎片化需求、拓展下沉市场,极大地拓展了外贸发展空间。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占外贸总额的比重由2015年不到1%增长到2021年的7.4%,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业态新模式已成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平台。截至2022年2月,国务院批复设立跨境电商综试区132个,已基本覆盖全国。东部地区跨境电商发展势头迅猛。从2016年到2021年,我国第一外贸大省广东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从228亿元增长到3310亿元,年均增速70.8%。中西部地区加速发挥跨境电商后发优势,外向型经济加速发展。2020年12月,青海西宁正式开通跨境电商“9610”首单业务,实现了当地跨境电商销售零突破;2021年云南省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额42.94亿元,同比增长317.37%;郑州等中西部跨境电商综试区因地制宜完善政策环境,探索制度创新,首创的跨境电商“网购保税1210”模式被海关总署推广至全国。此外,全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总数达31家,已覆盖东、中、西部15个省(区),并扩大至内蒙古、广西、云南等地的边贸商品市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已经初步形成了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发展格局。

新业态新模式已成为中国积极引领国际经贸规则的新方案。以跨境电商为例,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与用户数量不断增长、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丝路电商”加快全球布局,部分中资企业已经发展成为东南亚、中东等地区排名第一的电商平台。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带动我国在无纸贸易、线上消费者保护、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电子支付、跨境物流等领域的规则出海。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中方关于电子商务谈判的原则立场和方案,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二十国集团(G20)等区域贸易机制下的电子商务议题磋商,与越南、俄罗斯等22个国家签署电子商务合作备忘录,为相关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提供“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例如,中国海关基于国内跨境电商丰富实践牵头制定的《跨境电商标准框架》成为世界海关跨境电商监督与服务的首个指导性文件。

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政策呈现新特色新亮点

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适应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框架,涉及商务、财政、税务、金融、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网信、交通、邮政等众多部门。截至2021年7月,各有关部门累计出台近200项改革举措,形成了近70项成熟的经验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目前为止我国出台的首个针对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量身定制的顶层制度设计。《意见》提出“到2025年我国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更为完善,到203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水平位居创新型国家前列”的两步走发展目标,为中长期内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明确了方向,并提出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的12项思路举措和10项保障措施。自《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相继按照职责分工紧抓贯彻落实、积极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撑。

总体来看,我国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政策举措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及亮点。

一是迎合前沿趋势、鼓励创新发展。近期的政策制定在综合研判外贸发展形势、统筹考虑外贸发展趋势后,前瞻性地强调要积极利用前沿技术、主动掌握发展方向、充分鼓励创新发展。因此,我们看到,政策措施如推广数字智能技术应用赋能外贸发展,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先进技术开展智能化、个性化、定制化生产等,即引导外贸业态模式加强对前沿技术的应用;提出研究制定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鼓励外贸企业自建独立站等,即主动顺应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方向;支持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新设27个跨境电商综试区、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培育离岸贸易中心城市(地区)等,即通过制度型开放、开展先行先试,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大胆探索实践提供创新空间。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持续出台系列支持政策,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充满活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有效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

二是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突破了传统的产业模式、模糊化了传统的业务边界,对监管理念、方式和手段的更新迭代提出了较高要求。不合时宜的监管措施可能扼杀新业态新模式的潜在创新力,但缺乏监管也可能带来对市场秩序的负面冲击。因此,当前的政策制定强调科学设置“观察期”和“过渡期”,引入“沙盒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尽可能为业态模式创新提供宽松土壤和安全空间。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通过细化对银行展业操作要求、明确银行审核要求、加强风险检测管理等政策举措,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相关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此外,政策制定强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如建立跨境电商综试区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动态调整机制、对保税维修业务产品目录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等实施动态调整,以便及时疏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堵点,防范新风险,回应新需求。值得一提的是,上海等地为减轻创新失误压力,还进一步提出要完善贸易创新容错机制。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定制特性举措。近期的政策制定聚焦行业痛点和发展难点,强调为新业态新模式“纾困解难”提出务实解决方案。关注不同业态特性及地区发展差异,提出不同业态分类举措、支持各地区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性政策。例如,为突破综保区保税维修形式、条件和产品限制问题,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开展部分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综保区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针对跨境电商进口退货高成本难题,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集中反映的主体责任不清的突出问题,再次强调外综服企业的代理身份,明确生产企业退税主体责任、落实落细集中代办退税模式,厘清综服企业报关主体责任、单独制定综服企业海关信用评级标准。针对海外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推出有针对性的融资、信保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支持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区域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打造一批知名品牌,放大对周边产业的集聚和带动效应。

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对策建议

我国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在快速发展中仍然面临问题和挑战。一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在税收、统计、融资、信用体系、环保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治理等诸多方面同时存在过度监管和监管空缺的现象,容易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极端情况。因此,需要对新业态新模式的范围和边界进行更为清晰的界定,并对现有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进行调整。二是总体开放水平仍需提升。在与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密切相关的通信、电信、金融、保险、法律、航空、海运、交通等领域,开放水平滞后、市场准入限制较多。鉴此,笔者提出以下六点建议。

一是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制度创新能力。在财税、统计、支付、信用体系、营商环境、劳动保障等领域稳步推进监管体系扩围升级,避免对新业态新模式的非理性围堵。例如,建立健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统计制度,明确统计范围、统计对象、统计口径与标准,建立健全新业态新模式数据采集和公布制度。加强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数据与信息互联互通程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框架,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监管。建立健全新业态新模式风险监测管理体系,及时监测政府管理及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监管漏洞及经营安全风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加大新业态新模式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业态新模式特征创新融资、信保产品和服务,依托外贸企业应收账款、仓单、存单等创新金融产品,引导社会资本以基金方式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研究设立新业态新模式专项基金及信贷额度等金融政策支持,持续优化新业态新模式企业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

三是针对新业态新模式重点环节推动创新。例如,针对跨境电商,深化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创新;加强对跨境电商产品的质量监管;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提高退税便利化水平。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完善企业信用认证和管理制度;引导外综服企业对其代理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完善内控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创新运用区块链技术促进外贸综合服务流程再造,简化业务申报办理手续,提升行业标准化程度水平。针对保税维修,引入“沙盒监管”模式,创新区内区外企业联动机制,缩短维修周期;进一步明晰维修产品界定、固体废物认定标准;培育集研发、制造、租赁、维修、再制造、配送于一体的综合产业集群。

四是完善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开放平台对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先行先试作用。深化自贸试验区(港)、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等“放管服”改革,出台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专项政策,进一步提升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提升国际物流便利程度,加强金融创新对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新业态新模式试点体系,促进东中西部协调发展。推动外贸业态模式融合发展,例如,鼓励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海外仓、外综服企业、中欧班列等融合发展。鼓励内外贸企业广泛参与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的专业市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五是加快新业态新模式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培育“智慧+”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新业态新模式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新型跨境物流网络,进一步优化保税仓储、冷链物流、国际邮件互换局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加强国际航空货运运力配置,充分发挥中欧班列、中老铁路等国际物流通道。积极构建跨境电商海外合作圈,推动海外仓数字化升级,完善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建设,鼓励建设公共海外仓,完善相关认定标准,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以专项基金形式支持海外仓重点项目建设。

六是加强新业态新模式国际交流合作。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跨国物流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跨境贸易、税收、国际收支数据互换。大力发展丝路电商,加强“一带一路”新业态新模式合作,着力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国际对接,积极参与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等相关国际规则的磋商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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