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正军
1.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6;
2.江苏正安消防检测评估服务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19
我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于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于规范技术服务单位的工作和消防部门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执法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对依据、范围、机构及人员定义、行业自律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概述。[1]第二章从业条件规定的各项内容,与应急管理部“应急〔2019〕88号”文一致,同时明确机构执业的地域范围为全国。第三章技术服务活动,明确了机构活动范围,尤其是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业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含区域、社会单位和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法规标准隐患管理宣教咨询;对机构维护保养检测工作、劳动合同关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转分包、文件加盖印章、维保场所公示、档案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公示、价格管理、机构禁止性行为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对监督主体、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形式、监督抽查检查内容、专项检查抽查内容、责任倒查、廉洁从政等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对冒用其他机构从业、人员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从业人员无资格、转包分包、未设立明确技术和项目负责人、未相应签名和盖章、未签订合同、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未建档、办公场所相应内容未公示、维保场所相应内容未公示、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违法行为和具体的罚则、赔偿责任、从重情节、刑事责任、廉政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积分信用管理模式。第六章附则对保修期施工单位维保不适用本《规定》、虚假文件和失实文件的定义等作了规定。
应急〔2019〕88号文对于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从业条件要求较低,注册消防工程师只需要2人,其他相关人员、场所和办公设施要求均较低,设立相关单位的成本较低,尽管相关政策的规定有利于开放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但过度的开放最终会导致行业失控漏管;目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违法成本低,导致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紊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2020年对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开放从业条件申请,至2020年11月底陆续有部分省市消防局开始开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当中有近1年的空当期,这段时间相关不具备条件但信息网已公示的技术服务单位违法执业,并产生了大量的火灾隐患。
门槛降低后,从业单位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项目单位无法区别和加以择优选择,导致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低下和火灾隐患的增量。
由于业主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双方利益驱使,滋生众多虚假技术服务。业主单位因为价格因素,会选择造价低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利益驱使,甚至低于成本从事技术服务,有的不到现场,马虎从业,出具虚假报告的现象严重。
当从业条件可以从信息网申请之后,注册消防工程师和相关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证书挂靠现象严重,很多实际从事技术服务的人员与信息系统申报的执业人员不一致。
第二章从业条件规定,维保检测单位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6人中,中级技能以上不少于2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GZB《消防设施操作员》(2019年版,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职业编码:4-07-05-04)1.4职业技能等级规定,维保检测职业方向为四级以上,即自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五级/初级工仅能从事消防设施监控操作方面的工作。《消防设施操作员》与本《规定》及应急〔2019〕88号文相关条文表述相矛盾。《消防设施操作员》于2019年6月发布,应急〔2019〕88号文于2019年8月29日发布,当时发布时已经与《消防设施操作员》自相矛盾,本次规定仍沿用应急〔2019〕88号文的规定确实欠妥,建议在后续规定中予以完善。
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维保检测应符合国标和行标,但是维保检测工作所依据的相关国家标准的修订相对滞后,已经严重不适应当前的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其中密切相关的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为2010年版,《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为2004年版,相对比较滞后,相关部门需尽快修订完善。
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了项目负责人注册消防工程师相关要求,但什么样的项目要具备一级或是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也没有明文规定,建议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明确不同规模和性质的项目对应不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要求。
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在维保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维保相关信息的标识的要求。但如果建筑物设置有消防控制室,当消控室发现设施故障且情况紧急,或者建筑物未设置消控室,在消防水泵房等主要消防设施设备用房发现故障且情况紧急的,相关人员还要去建筑醒目位置了解维保企业信息并取得联系,不仅耽误时间,有时甚至会影响火灾的扑救,因此建议除了建筑醒目位置外,消控室和没有消控室的主要消防设施的设备用房也要公示维保单位相关信息。
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的单位唯一性,但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两种从业人员中,单独强调注册消防工程的上述禁止性要求,就存在着允许消防设施操作员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歧义和误解,建议本条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住建部相关规定已经明确涉及建设工程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也应当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2]。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竣工检测,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区域、社会单位和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评估、各类咨询等,鉴于建设工程实行终身责任制,因建筑及结构不易发生改变,建议与建筑及结构相关的消防设施竣工检测,区域、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隐患整改咨询的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因其为动态管理,且后续年度有相关单位跟进,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为一次性评估,活动结束相关情况自动消失,但上述情形为相对比较重要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议保管期限与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保管期区别对待。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尽管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形式,但是没有对需要重点监督的单位进行明确。建议对于因质量问题等被处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一个年度内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实行必查,如无监督抽查或专项检查时,其信息系统、服务单位实地、办公场所及工作情况实施年度内必查,其服务单位应在年度内实施抽查。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技术服务单位实施抽查的情形,笔者认为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对技术服务质量实施抽查,而不应该是选择性的“可以”,即使明确选择性的“可以”,后续应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对场所的监督检查和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之间的逻辑关系,即明确在对社会单位抽查时,需要检查技术服务质量,杜绝监督执法的随意性。
本《规定》对于维护保养和检测活动须符合国标、行标要求进行了规定,但对于消防安全评估活动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尤其是区域、社会单位和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评估,其评估的内容不仅仅涵盖了建筑消防设施,甚至涉及城市规划、建筑、结构的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对技术服务专项检查进行了规定,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在辖区内设置且在辖区内从事技术服务,二是未在辖区内设置但在辖区内从事技术服务,三是在辖区内设置但未在辖区内从事技术服务。针对这三种情形,专项检查的抽查内容是不一样的,对于未在辖区内设置但在辖区内从事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尚需要技术服务机构所在辖区的消防部门配合,在辖区内设置但未在辖区内从事技术服务的仅需检查相关从业条件、核实并向异地消防部门函告相关情况,后续规定应完善相关内容。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专项检查仅对从业条件、办公场所及档案管理的专项检查内容进行了规定,未对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进行抽查检查,专项检查的内容规定尚不完善,建议在专项检查内容中增加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项目进行现场抽查核查,主要核查其技术人员是否实际到场服务、现场是否符合国标和行标、是否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维保现场是否有相应公示等。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积分信用管理,鉴于相应积分信用管理细则未同步出台,为便于监督管理,建议相应细则应在2021年11月8日前发布为宜。
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实际从业和企业实际注册和拥有的注册执业人员和职业人员,与实际现场作业的人员不一致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且不仅仅体现在消防技术服务行业中,并屡禁不止。建议相关部门开发相关智慧业务系统,所有消防技术服务均从业务系统中流转,现场技术服务人员采取人脸识别技术,切实确保现场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持证人员的一致性,杜绝证书挂靠不从业的现象。
住建部门计划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相关机构拟分为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及现场评定、工程建设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机构。消防和住建部门规定技术服务机构中交叉的部分为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竣工检测,为便于监督管理,建议住建部门拟设置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及现场评定机构能够完全履行消防设施的检测判定职能,这样住建部门就能独立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3]
尽管应急管理部7号令对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系统的规定,但是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行为的后续处理没有进行明确,建议对于多次出具虚假报告、被服务单位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被服务单位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等有严重违法情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从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