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主体精神培育推进生活方式“全面绿色转型”

2022-11-21 21:12钟芙蓉
关键词:主体责任绿色

钟芙蓉

(长沙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4)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中,提出要“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这意味着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真正进入了全方位和深层次的新发展阶段。为实现全面绿色转型,应该促进绿色生活方式与绿色生产方式双管齐下、互相促进。然而,我国现阶段绿色生活方式显然落后于绿色生产方式,绿色发展的需求侧与供给侧尚不能形成良性循环,应该加快推动公民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使公民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都朝着全面绿色转型发展。

一、绿色生活方式的唯物史观解析

生活是人的生命的存在样态,生活方式指的是生活行为习惯及其价值观的总和,是生活主体围绕衣食住行形成的长期稳定的生活行为、心理情感和价值观念。生活不仅是一种谋生的客观生命活动,而且也是一种对生活的意义、合理的生活方式的追求[1]。人从“第一个历史活动”开始,就与自然密不可分,人通过改造自然来满足日常的生活需要,使自然界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

绿色生活方式是围绕个人和家庭的衣食住行等活动展开的,是以个体的日常生活为核心的,但又与社会公共生活和国家的政治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是社会生活方式变迁的历史实践活动,其中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绿色是美好生活的底色,自然为人提供生活资源、生活空间和优美生态环境的健康条件和精神享受;另一方面,人在生活中践行着、体验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的生活方式。生活的过程就是人们通过改造自然、社会以及个人等以满足和发展自己需要的过程[2]。从绿色生活方式的构建而言,前者是目的,后者是途径;前者是结果,后者是过程,二者密不可分,统一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活动中。

要完整地认识绿色生活方式的意义,不仅要认识到在现实层面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且要从历史的角度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为绿色生活方式主体精神的培育提供实践的思想价值源泉。从唯物史观来看,自然对人意味着什么?首先,自然是人生产生活实践的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生活的物质来源,“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3](P158)。其次,自然是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中介。“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合乎人性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3](P187)马克思批判异化劳动使人与自己的类本质相对立,即当工人的劳动被剥夺时,工人的生活也被剥夺了,工人维持生命的行为不再是生活,而是动物的生理过程,失去了作为社会的人的类本质,非现实的生活导致工人成了非现实的人。这就是说,自然界只有在社会关系中、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才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人面向自然的时候就不再具有人的特性,而只有生物的特性,这时自然对人就不是现实的存在,而是抽象的存在。

马克思的人与自然观向我们揭示出:脱离了人的社会生活,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非现实的;不以现实的、社会的人的本质来看待生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无从谈起的。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已经轰轰烈烈地进行了几十年,却仍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人的行为和价值观。许多学者批判这是资本的逻辑使然,但是站在人的生活之外的批判资本、批判生产或是批判消费,都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答。如何才能全面理解生活的本质?必须坚持马克思的“生产生活”观。马克思对人的重视就是从人的生活开始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两个著名的等式:“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与“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3](P185)。马克思从来不在生活之外抽象地谈论资本和生产,他认为生产是生产生活资料的活动,生产是服务于人的生活的。这两个等式在实践领域,统一于人的生产生活运动中。

绿色生活方式是人在生活中的环境友好行为方式及其价值观,它不是偶然的单个行为,而是一系列、一整套绿色生活行为与价值观所组成的稳定模式。著名的日本生态马克思主义学者岩佐茂指出,涉及特定对象的环境友好行为被当作一种生活态度固定下来,并形成一种生态伦理型价值观,就会在日常生活行为中面对更多的对象选择环境友好型行为,从而建立起一种有益于环境的生态伦理型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4](P140)。

日常生活既有自在性又有自主性,既有理性又有感性,是实然与应然的统一。日常生活的伦理逻辑与规范伦理的逻辑不同,它不是从某种理想的道德原则出发,而是把道德原则内化在生活习惯、文化习俗中,有很强的实用性、经验性、情感性。正是因为日常生活的这种非理性与非理想性,使得它长期被排除在理性主义的研究视角之外。直到20世纪,日常生活才成为西方哲学的重要议题。近年来,绿色生活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生活仍是一个被大大低估的领域。

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早就批判过这一问题,“历史总是遵照在它之外的某种尺度来编写的;现实的生活生产被看成是某种非历史的东西,而历史的东西则被看成是某种脱离日常生活的东西,某种处于世界之外和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这样,就把人对自然界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了,因而造成了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3](P545)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的是德国人的“纯粹精神”完全不在乎现实的利益,而当今在环境保护的实践领域,何尝不是存在依照这种生产生活之外以及在实际利益之外的某种思想观念、道德准则来构建所谓的“应该”。当一种环境保护主义理念要求人去改变自己的生活行为习惯来保护自然时,它的道德准则不在生活之中,那就是把现实的利益关系排除出去了,它永远只能停留在浅层的环保主义,而不可能真正改变人的生活方式。

岩佐茂批判了环境道德主义方式,认为“道德主义方式撇开其他的环境保护方式,只凭借个人道德以及基于此之上的日常行为的积累来保护环境”,“只是抽象地提出了环境保护的行为规范准则”[4](P129-130),实际上就是把环境保护行为归结为个人道德主义,脱离了社会生产、经济效益和人的生活等现实因素。从我国发布的《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调查报告(2020年)》来看,公众环境意识水平总体较高,但是明显长期存在“高认知度、低践行度”[5]的实践问题,正反映了这一点。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仍存在重理念、轻行动,重国家战略、轻公民践行,重政府倡导、轻公民自觉,重生产方式转型、轻生活方式转型等一系列难题。要真正实现全面绿色转型的革命性变革,根本在于人的转变,而人的转变根源在于满足现实生活需要进而改造人的主观世界。

绿色生活方式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人的生活方式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培养生态人的基本途径。只有当绿色生活方式理念融入人们的日常衣食住行的生活实践中,生态文明理念才能落到实处。绿色生活方式是人与自然关系高层次、辩证的复归,它是在绿色的环境中生活和以绿色的方式生活的统一,后者是其本质体现。绿色生活方式要求个人改变生活方式,其实质是改变社会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它不只是生活要素的改变,而且是深层次的生活习惯、价值观、行为模式的一系列根本变化,即方式的变化,反映的是时代的变迁,强调的是人生活内在价值的丰富和完善。“人的生活”是绿色生活方式的核心,其核心伦理问题是主体精神问题。人的主体性始终摆脱不了与自然的纠缠,正是因为人的二重属性,才有了主体精神不断自我确证与自我更新的需要。

二、绿色生活方式主体精神的伦理内涵

人是生活的主体,这里所指称的“人”,既是要吃喝拉撒的生物性的人,又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P501)。人的主体精神从何而来?从根本上而言,来自人作用于自然的实践活动。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行为,都不是纯粹的动物性行为,而是始终伴随着人的主观性和创造性,即它不仅产生人的自然性,而且产生人的社会性。在前现代社会,人类改造自然的主体精神,往往淹没在以血缘、地缘为特征的天然共同体之中,个人的主体精神尚未得到彰显。“作为农业文明之基础的自然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自在的客体经济或‘无主体的经济’,其生活模式是一种顺应自然、类似于自然的自在的模式。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大多数活动主体停留于自在自发的层面。”[6]

人类的主体精神产生于工业文明的主客二分,当人把自然视为外在于人的对象、受动体,人的主体精神虽然觉醒了,但却是片面的、任性的觉醒,人抛弃了自己的自然性,把自然仅仅视为资源、视为工具性的存在,在这种价值观的支配下,人的主体精神是畸形的,在生活方式上表现出消费主义特征。马克思、恩格斯将德国古典哲学提出的“主体原则”与“历史原则”贯彻到底,超越了近代主客二分的主体形而上学,建立了实践唯物主义哲学和生态哲学思维方式[7]。绿色生活方式主体精神要扬弃主客二分,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活思维,实际上是要弥合传统农业社会生活的无主体的自然性和现代工业社会生活的反自然的主体性。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主体性日益彰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面对生态危机的严峻形势,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人的生态文明素质逐步提高,生态文明时代,人的主体精神正在觉醒。概言之,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理念而追求美好生活的自由意志,是生活主体的自我意识向着自然生态的辩证复归。在这里,人与自然不再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而是互动关系,共生性思维取代了征服性思维,它要求人充分认识到生态循环的“自然必然律”,以积极的姿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活行为中认识自我、实现自我。进而言之,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主要呈现出三个层面的内涵。

第一,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是一种现实的生活实践精神。生活是满足人的需要的实践领域,生活主体是实践主体,是现实的人。绿色生活方式主体精神的实践性在于感性生活与理性精神的统一,只有现实需要与理想信念相结合,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才是现实的。马克思说:“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3](P525)生活的现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是纯粹的理性精神的产物,它必然会和很多感性的情感与需要、非理性的习惯与习俗等纠缠在一起。生活的行为习惯,有些是被意识到的,有些可能未被意识到。因此,要在生活领域去塑造人,必须考虑人的行为习惯、思维方式、心理定势、利益需要等问题。要用生态文明的理念来改造人,仅有理性认识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长期培育,才能融入人的行为习惯中。同时,要注重生产导向,只有“生产生活”才是现实生活,要避免抽象的理想主义的生活观。

第二,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是一种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融合的价值精神。生态环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公共物品,保护生态环境是社会公共生活的要求,当它要求每一个消费者在个体生活、家庭生活中践行时,又具有私人生活的属性,体现出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融合的特点。马克思说,“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3](P165)同样的,作为人的生活的基础,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只有通过与他人的关系才能成为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来自各个生活主体对彼此生态环境的权利与责任的互相确认,随着社会文明水平的提升和社会交往程度的加深,个人生活中的环境行为在个人的社会价值中将越来越重要。只有当人们在实践中体会到绿色生活在社会中的重要意义,人在环境友好行为的自我价值感才会提升,才能主动履行作为公民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同时,它还能起到以公共生活的精神来提升和充实私人生活,并促进主体道德水平提高的作用。

第三,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是共同体生活中的个人精神。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富有整体性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无论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天人合一”“家国同构”,还是新中国的集体主义,整体性的思维方式一以贯之。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以国家倡导、政府推动为主要特征,尽管社会公众的认同感、参与度近几年来有较快提升,人们有了较强的大局意识,但个人主体意识仍不够充分。可以说,中华民族面向自然的思维是一种以整体主义为主导的思维,强调的是国家主体、民族主体。这与生态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的要求一致,但是当生态文明建设要推进到深层次时,这种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又存在实践难题。因为主体精神本质上是个人意识,在生活中,个人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必须启蒙到个人,使个人在生活中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自然性”并积极做出环境友好行为。同时,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要求超越西方的个人主义、环保主义,它既要求个人环保意识的觉醒,又要求继承整体性全局性的思维方式,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精神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精神中塑造个人在生活中的环境友好主体精神。

三、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的三个维度

“十三五”时期,我国取得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显著成效,垃圾分类吹响了践行绿色生活的号角。“十四五”时期,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将经历一场由点到面、由表及里、由他律到自律的深刻变革。如何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笔者提出三个维度的建议。

(一)以生态环境责任为培育核心

绿色生活方式主体精神的内涵很丰富,它以人的主体意识的形成为前提条件,而主体意识充满了个性和丰富的现代性,要在实践中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首先要厘清其中的核心概念。在个体道德发展的过程中,自由意志的成熟指向道德责任。道德责任不仅表现为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的自觉利他意识,同时,道德责任的产生也基于强烈的自尊感和自我价值感。因此,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应该以生态环境责任为核心,最终要落实到个人的生态保护责任意识上。

人的任何需要只有进入“社会创造的需要”范围,才能成为人的实际需要[8]。让绿色生活方式成为一种“社会创造的需要”,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置于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中并形成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意识,才能形成共同的生态环境责任意识,使人与自然关系得到有效规范与约束,解决生态环境责任对象的“在场”问题。非现实的环境道德主义的误区在于:一方面脱离现实利益,另一方面单纯地强调对自然环境负责,导致环境责任对象不在场。因为大自然是无言的,不会要求人们对它负责任,而且自然生态是无主物,环境责任的边界很难界定,一旦社会关系不在场,即使人能够意识到对生态环境负有责任,但考虑经济成本等因素,则很有可能在实践中放弃责任。

在培育生态环境责任时,首先要以经济成本为代价、以法律成本为准绳来培养主体责任的他律,进而以文化来培育主体责任的自律。要实现生态环境责任从他律到自律,就要注重引导个人与共同体的良性互动,形成个人主体的生态环境责任与共同体主体的生态环境责任。个人主体责任是“我想做”,共同体主体责任是“我必须做”。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重视共同体主体责任,强调国家主体和民族主体,这为个人的生态环境责任他律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在群体中的个人应该担任什么角色、履行什么责任,始终是不够明确的,这就很难形成个人主体的自觉。在国家意志之下,缺少个人自由意志,个人难以认识到这是“我”的责任。怎么形成个人主体的自觉责任?应该以人的需要为内生动力,促进生活方式的整体变迁来逐步实现。

公民生活方式的绿色化程度不仅受认知水平的影响,而且受生活水平的影响,同时对环境行为的认知水平与生活水平呈现正相关关系。一方面,生态环境责任是一种高水平的社会责任,比一般的社会公德的认知成本和践行成本都要高,公众通常只有在具有较高生活水平时才会关注这种责任;另一方面,从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而言,人们首先关注的是人际关系中的责任,再由近及远关注对自然的责任。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人对自然直接负有责任,无需论证,因为对自然的责任直接决定了人的生存和生活质量。而在现代社会中,直接决定人的生存和生活质量的是国家政策和社会经济关系等,如农民为了预防天灾,可以通过买商业保险来获得补偿收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直接负责任的对象是人而不是自然,并且人的生态环境责任成为超越了一般功利性责任之上的高层次的道德责任。要激发人们认知并践行这种责任,首先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再通过政策、经济刺激、文化教育等手段,提高人的需要水平以及生态环境责任感。

(二)以人的需要为内生动力

人的需要水平的不断提高,是绿色生活方式主体精神形成的前提条件。生活领域遵循实用逻辑,只有生活主体产生了真实的需要,才能引导人形成环境责任意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培育绿色生活方式主体精神的内在动力。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主体的地位决定了在化解社会具体矛盾问题上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鼓励人民群众创造属于自己的事业和生活[9]。人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与生活水平成正相关关系,即生活水平越高,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质量要求越高,其中既包含物质需要,也包含精神需要。物质需要主要是对健康生活的需要,精神需要则主要是对优美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精神愉悦,以及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等需要。无论是哪一种需要,都有一个共同特性,即建立在温饱等基本需要满足之后的较高层次需要,关注的是人的身心健康。从接续推进全面小康到迈向共同富裕,优美生态环境将日益成为人民的普遍需要,这就为增强人们的环境责任提供了现实基础。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包括现代化的生产和生活。中国的资源环境现状以及中国对全球生态环境负责任的态度,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在“富起来”后消费全球环境资源,而是要求我们在“富起来”的过程中要形成“生产-生活”的有效循环,既要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又要做到环境友好。这显然需要以自由独立的现代生活主体精神作为生活的价值支撑,否则它无法解决人在“富起来”后的奢侈消费、符号消费等通过对外物占有的行为来彰显主体意识的问题。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的新时代,在对人民需要的引导上一定要警惕奢侈浪费问题。因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一定会产生更多、更高层次的需要,国民消费水平的升级将带来资源环境压力的攀升。培育绿色生活方式是引导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重要维度,这不是应对生态危机的权宜之计,因为追求简约适度的消费显然比奢侈消费更能提高人的精神素质及精神生活质量,更能培养人的自由独立精神,从而摆脱“人对物的依赖”,有利于引导人民过上物质和精神双富足的生活。

美好生活需要是多元、多层次的,尊重多样性的需要及其价值,是培育生活主体精神的基础,因为千人一面的趋同生活方式不可能产生主体精神。绿色是美好生活的底色,而美好生活是五彩斑斓的。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共同目标而奋斗,在基本义务的履行之外,还应尊重人的个性和差异性,不以整体主义淹没个性化的生活方式,主体精神才能真正高扬,人才会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中国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崇尚简约、返璞归真、天人合一的传统生活方式及其价值精神,实际上可以通过符合现代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方式传承下来,在过上现代生活的同时带着审慎和批判的态度,从生活的本真需要出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以环境公正为落实尺度

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落实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责任,必须正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国情。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提出“突出重点”和“分类施策”的原则[10]。“突出重点”原则要求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重点任务和主要目标;“分类施策”原则要求充分考虑不同地域的发展阶段和自身特点,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转型需要考虑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要分类施治。”[11]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情况下,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收入差距等因素直接影响着公民绿色生活方式的养成,必须坚持马克思“生产生活”的唯物史观,以环境公正为落实尺度,循序渐进提高人的生态环境责任意识,实现公民生态环境行为的权利与责任平衡。

首先,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必须以生产力水平不断发展为基础条件。一方面,生产水平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收入水平,这是践行绿色生活方式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生产水平对绿色生活的相关因素有直接影响,如绿色产品生产、绿色公共服务、垃圾分类回收再生工艺等,决定着人们是否有选择绿色生活方式的可能性。因此,创建绿色生活不是要阻碍生产,而是要促进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使绿色生产方式与绿色生活方式形成良性循环。

其次,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精神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提高人的可行能力。阿马蒂亚·森重视主体性自由的有效权力,指出可行能力是自由的一个方面,指的是实质的机会[12](P267)。“可行能力在社会道德与政治哲学中发挥的作用,远远超出了幸福和福利作为个人优势所发挥的优势。”[12](P254)从现实的人的需要出发,可行能力是连接幸福生活与理想生活的桥梁。如果一个贫困户极其节俭,消费水平极低,不能说他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精神,因为这是生活所迫,因为他没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可行能力。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要让人民普遍过上美好生活,就是要让人民、尤其是相对落后地区的人民逐步拥有实质性的自由,才能把生活的理想变为现实,才能具备选择绿色生活方式的主体性自由。

再次,在从全面小康迈向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仍要重视“先富帮后富”的作用。在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的道路上,我国采取了“先富帮后富”的方式。先富地区的生产水平、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发展水平更有利于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的社会氛围,人的主体意识也更强。而后富地区在摆脱贫困的初期,首先关注的是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随之而来的是消费的增长,而且农村地区的生产发展不够充分,环保产业极其薄弱。正如过去“先富帮后富”、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一样,在绿色发展上农村地区也需要相应的帮扶,从而建立绿色的生产体系和生活体系,使广大农民也能形成绿色生活的真实需要,拥有选择绿色生活方式的可行能力。

四、结语

“十四五”是倡导和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的关键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主体精神的日益彰显,人们普遍有过上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生活愿景。“碳达峰”“碳中和”正在走进社会生活,并将深刻改变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意识到低碳环保将逐步从公民生活的“软约束”变成“硬要求”。随着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方式正加速变迁,新技术促进了新的交往关系和新的社会秩序的形成,有利于“新道德”的形成和发展。通过制度和技术共同推动,几年内促进国民养成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是很有可能的,但要把它固定下来形成习惯,则需要长期的坚持和文化的浸润,并通过主体精神的培育使绿色生活方式的价值理念深入人心。全面绿色转型,不仅要实现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而且要融入人民生活衣食住行和思想意识的方方面面。全面绿色转型,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是主要任务,在消费对生产的影响日益显著的趋势下,生活方式的转型在全面绿色转型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面绿色转型,从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而言,就是要把从少数人的先知先觉,转变为多数人乃至全体人民的自觉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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