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咏聪 曹钊珣 陈梦露
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江西 景德镇 333000
我国的音乐著作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慢,发展相对滞后,仍有改进空间。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美国,音乐版权产业相对发达,音乐版权制度创建较早。目前,民间音乐权利问题在我国是一个紧迫的问题。有鉴于此,分析和了解其他法律体系中音乐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音乐作品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有组织的艺术形式,通常由音符、节奏、音程、和弦、调式、半音阶和转调组成的系统,它们被组合成一首乐曲,共同组合成乐曲的主要元素是强度速度、节奏节拍、旋律音色、音区、和声、调式和曲调。因此,与其他类型的作品相比,音乐作品侧重于音乐的内部结构,侧重于每个音符的前后联系。
民间音乐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为表达感情而创作的一种歌曲形式,在人们之间口口相传,代代相传,不断完善,具有群体性创作和随着时间不断发生变化的特点。民间音乐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诞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口耳相传,因此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广泛的影响。民间音乐是民族文化的精髓,反映了民族的精神、性格、气质、心理素质、习俗和审美意识。民间音乐的语言简练,音乐形象生动,短小精悍,易于传唱,民族特色和地方色彩鲜明。
民间音乐的特点主要在于针对普通劳众,在劳动、民俗、社交活动中集体创作口头传播,音乐与文学紧密地结合。篇幅短,但体裁形式多样化的民间歌曲艺术,经过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的不断实践经历中、在口耳相传的不断传播中逐渐发展,最终形成极具民族、地域特色的歌曲艺术。
首先,民间音乐的正常合理使用。以我们中华民族家喻户晓的《茉莉花》为例,其在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的曲调版本。《茉莉花》作为我国民歌代表性作品的音乐符号,多次在世界外交舞台展示中华民族音乐文化,用美好的旋律架起一座座有力的桥梁。从中国香港回归、中国澳门回归,在主权交接的仪式上军乐队演奏起《茉莉花》的旋律,欢迎游子回归祖国母亲的怀抱。在2001年世界APEC会议、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的闭幕式的“北京八分钟”、在杭州的G20峰会,《茉莉花》的音乐又多次地响起,用来诚邀全球的友人相聚中国。这样一首曾经多次登上国家级乃至世界级舞台的民歌小调,追溯其源头可知,《茉莉花》的由来最早出现于清朝乾隆年间出版的戏曲剧本——《缀白裘》,出自其第六卷《花鼓》中的《花鼓曲》。此外,1768年,法国哲学家卢梭的《音乐词典》将“茉莉花”一词列入中国音乐部分,称其为中国音乐的公认代表作。1804年,在英国著名学者约翰· 巴罗《中国游记》的论著中,该书用十数页之多的内容来介绍中国的音乐,包括《茉莉花》一曲的五线谱录音简谱。1864年,《茉莉花》还被收录在德国学者卡尔· 恩格尔的《最古老国家的音乐》中。最著名的是,意大利作曲家普契尼在其1926年的歌剧《图兰朵》中使用了《茉莉花》的旋律作为主题。1982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向世界推荐了《茉莉花》,并将其作为亚太地区的音乐教科书。它不仅在中国各地传播,而且已经演变并被传唱了几个世纪。几个世纪以来,它还传播到世界各地。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里,我们的歌曲只有继续传承和创新,才能拥有更长久的生命。这就是民间音乐的正常合理使用。
其次,随着民族音乐的崛起,出现了许多艺术创作使用民间音乐素材的现象。例如,歌手阿朵所创作的新民族音乐《扯谎哥》,曾凭借其独特的风格惊艳了许多观众。有观点认为,新民族音乐有一种使命感,向人们展示传统与未来、民族与时尚的融合,民族音乐能够激发出新一代人对于这片土地的音乐和文化产生发自内心的民族自豪感。自2017年起,出现一些新民族音乐乐团,将非遗传承与流行音乐相融合,将民族音乐推向世界,为民族文化的延续、创新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很多具备未来风格的民族乐团在中国华语流行音乐元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文化艺术创作中进行较为大胆的融合与尝试,最终创造了现在别具风格的新民族音乐的艺术作品。通过关于相关内容的宣传报道以及相关活动的推广成果来看,这确实是一次对中华民族音乐和民族文化的坚持与创新、融合与发展。因此,民族歌手和民族乐团也正不断地影响着更多人关注新民族音乐,从而推动我国传统民族音乐向着新方向发展。
不可避免的是,民间音乐也存在商业使用的现象。例如,近些年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崛起,在平台上出现了各种“采风”短视频用以宣传当地的旅游产业。当地人为了吸引创作者或者游客来采风或者游玩,促进本地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带动当地的经济产业发展,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在其中采用了一些非必要的商业手段,如在具有历史风貌的景点,用唱民间音乐的方式展现过去的民风民貌,无疑是将原本具有民族文化精神传承意味的民间音乐与商业利益进行了挂钩。在这样一个环境背景下,即使使用民间音乐的目的是为了弘扬我国优秀的、源远流长的民族文化,但也因为其沾上“铜臭味”而变得不够纯粹。在商业利益的催化下,维系中华民族传统音乐的动机反而显得不那么重要。
民间音乐也存在被滥用的方面,从而成为其著作权被侵犯的重要原因。首先是侵吞剽窃的行为,就是将他人作品中的思想、词句或者作品本身进行窃取,然后当做是自己的作品的行为,随着流行音乐的新民族音乐的崛起,出现了许多打着“新民族”名头的剽窃行为。部分作者将民间音乐的旋律、词句等进行随意修改或者拼贴,将其偷梁换柱为自己的个人原创作品大肆征收版权费。其本质上不仅构成了不当得利,更是对我国民间音乐的文化伤害。甚至导致了年轻一代对传统民间音乐的认识出现了偏差,认为抄袭作品才是真正的音乐作品。
其次,还出现了虚假宣传的行为。某些场合下,出于商业营利的考量,将民间音乐进行过度美化,包装成与历史、人文等当地文化密切相关的“传统音乐文化”,从而造成虚假宣传的现象。
此外,还有可能出现感情的不适当表达,即扭曲民间音乐所表达的内涵,从而导致民间音乐的思想情感出现扭曲或者丑化。与之相似的例子是中国传统戏剧之一黄梅戏《女驸马》片段在某短视频平台被翻唱所引起的大量网友投诉、举报,从而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某些网络红人因未完全理解或者曲解了传统音乐戏曲文化的内涵进行了不恰当的翻唱演奏,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2003年11月3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保护、传承、传播、交流和繁荣公约中确认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国际之间的团结合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我国在2004年8月也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传公约》,并按照该公约的相关内容和规定,秉承其意志,开始在法律的范畴内对我们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开始了中国模式下的尝试和探索。此外,中国也在加强国家间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方面努力尝试协调与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属于中国方面的法律保护。由此可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毫无疑问是当前我国以及世界各国最为关注并且一直着力于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2011年2月25日,我国顺利通过并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这部法律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总的来说,这部法律只是一个框架性质的法律,在许多的条文中,都是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许多的实质性内容,仍然需要和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制度规范进行衔接和适用。[1]在该法律中,虽然明确地指出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按照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及相应的法律内容,是很难找到可以直接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依据的,这也就暴露了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旧存在断档的现象。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关于民间音乐的保护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在相关法律的规定上依旧没有填补相关空白。
《非遗法》的出台,也昭示着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在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畴、保存机制、保护方法和力度、整体保护的原则、主管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对外国组织和个人研究的限制等,都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目标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确认。该法禁止非法保护、研究、使用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条款直接表达了国家在保护、研究、使用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权利。这些规定直接表达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和传播的“公序良俗”,间接肯定了民族、社区、部落和个人创作民间文学(包括民间音乐)的权利,并对盗窃、歪曲和滥用民间文学(包括民间音乐)的行为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保护。它还为防止盗窃、歪曲和滥用民间文学(包括民间音乐)提供初步的法律保护。
因此,在实践中,《非遗法》的法律实施可以得到强化。民间音乐作为民族文化的精髓,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公共性质的属性。因此,利用公权力介入民间音乐的保护,加上《非遗法》的相应规制,可以对民间音乐的商业滥用等方面进行规范。
民间音乐的本质仍然是音乐作品,因此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3]据此可以考虑利用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自发性群众性公益组织作为民间音乐保护组织或者权利人,杜绝民间音乐被私人署名、买断等行为的发生。具体可以考虑如下:
第一,确保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良好运作。加强中国音乐家协会与民间音乐传承机构或民间音乐保护机构的沟通,使相关机构与政府相互了解,立法者可以制定更多切实有效的法案。要通过加强实质性工作的落实来建立理事机构的公信力,消除立法不落实的现象。问题应及时解决,不要一再推迟,避免挫伤创作者的积极性,使原创音乐陷入困境。
第二,音乐管理机构应该更加透明,将其音乐版权管理制度和仲裁公开。当发生民间音乐作品被侵权的情况时,应进行迅速处理,并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公之于众,起到法律威慑的作用。
第三,音乐管理组织应该积极主动地保护民间音乐,避免民间音乐在新互联网时代下出现更多的版权问题。他们应该响应公众的呼吁,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防止目前的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第四,我们应该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为了在公众中普及音乐版权制度,我们应该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选取实例,以微电影和动画的形式讲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音乐版权及其保护的重要性,并在网络和电视台进行宣传,以纠正人们对音乐版权的误解,促进公众的整体版权意识,鼓励人们支持正版,打击盗版。潜意识中,人们会意识到需要停止侵犯版权的行为。它还可以为公众参与音乐版权的管理创造一个大众化的举报渠道,极大地鼓励政府的监督,并以各种方式保护所有版权人的权益。在正版实体音乐产品上贴上醒目的防伪标识,开发防伪技术,为网络音乐产品提供指定的认证,让没有足够身份证明的普通民众也能轻松便捷地分辨真假,选择正版产品。[4]只有提高整个公众的版权意识,版权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民间音乐是我们中华文化代代相传的音乐精神,因此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不被侵害。相信只要民间音乐版权问题得到重视,各界和公众共同积极行动起来,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音乐产业的生态,中国的民间音乐版权产业和音乐创作等众多相关产业必将迎来美好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