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登记制度的法律研究

2022-11-21 17:53
法制博览 2022年12期
关键词:名册受让人法律效力

朱 锐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体制中,任何企业要想保障自身建设稳定持续的发展,就必须科学完善企业内部股权变更登记制度,实现优化配置利用各项资源,提升资本流通质量和效率,满足各股东主体参与投资的根本目的需求。股权变更登记制度的有效执行是保障公司股权正常转让的根本前提,登记义务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变更相关登记簿册中对于股权状态的记载。股权变更登记主要可以分为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公司内部登记,一部分是公司的外部登记。无论是哪种股权变更登记行为,都需要依法按照规程办事,要杜绝随意出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行为。

一、股权变更登记程序

股权变更登记程序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在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有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是重要前提。任何涉及股权转让的当事人都需要参与到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中,该合同是之后当事人对于转让股权依法持有的重要依据。当公司投资股东想转让自身投资持有的股权,需要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申请,同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1]。当公司内部股东表决会顺利通过后,那么涉及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就可以正常签订转让出资协议了。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力应当归属于债的效力,而该种债的效力通常有着一定的相对性,是指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两者之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生效只是明确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而股权实际转让和股东资格继受,还需要当事人依法履行变更登记制度。

(二)收回原股东出资证明书。在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有关部门有权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需要向受让人发放新的出资证明书,将其身份如实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中,经过内部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修改相关章程内容;

(三)当公司内部股东名册信息修改、章程内容修改、董事会与监事会变更完成后,就必须安排工作人员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

1.股权推定效力

当出资者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被依法登记为股东,那么就推定其在公司内部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当个人或者组织正式成为公司股东后,其无需向公司提示任何股票持有证明,也无需向公司举证证明自身的实体性权利。公司股东名册登记权利推定效力能够被相反证据所推翻。任何主张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失实的人,想要否认股东名册上被记载为股东的股权,就必须相应承担起举证责任。与西方国家股权推定效力一样,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任何取得公司股份的个人或者组织,只有当其姓名被记载登记到公司股东名册后,才依法成为公司内部的股东。

2.对抗效力

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司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了以下几方面内容:(1)股东名册记载能够对抗公司和第三人。任何被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都有权利依法去对抗公司及其他第三人。而如果是未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权股票受让人,则无法享受权利去对抗公司及其他第三人。比如,在《日本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到:“股权股份的转让,未将其股份取得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信息记载在股东名册上,那么就依法判定其不具备能够对抗公司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2)股东名册记载仅对抗公司。被记载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仅享有依法对抗公司的权利,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2]。比如,在《意大利民法典》上有明确规定到“股份转移只在股东名册登记时起对公司有效”。

我国立法与上述第二种立法内容是基本保持一致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仅发生对抗公司的权利。我国《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当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需要经过公司将受让人的实际名称、住所地址信息以及受让额等如实记载在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后,就可以依法对抗公司。”而相反如果未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信息如实记载于股东名册,将不能够依法对抗公司。

3.公司免责效力

公司免责效力实质是指依一定程序在股东名册上所谓的登记事项均推定为真实,并立即产生对应的确定力。基于股东名册所记载的相关内容,公司做出的股息红利之分派、股东权行使以及通知催告等法律行为,都可以判定为正确无误,不会产生过失责任问题,即便不是正式股东,公司仍然可以主张免责[3]。因为公司股东名册具备了推定效力,任何被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都具备了形式上的股东资格,所以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通知、催告、分工以及确认新股认购权等行为时,即便是形式上的股东不是公司实质股东,公司也是能够享有免责效力的。

(二)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

1.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变动效力的影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地区的法院主张“登记生效主义”,即依据工商登记认定和否定公司股东资格。尤其是在商业实践中,登记生效主义更是获得了工商管理行政机关的高度认可,但是同时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有明确提到“股东转让股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只需要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无需再向公司进行重新入资,经过公司向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即能够依法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在此批复中工商登记不仅是推定股权的重要依据,还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公司登记事项主要包括了名称、住所、法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营业期限等内容”,因为公司设立登记的设权性效果,该规定就像是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称也作为强制性绝对必要登记事项明确下来,促使公司股东登记也同样具备了创设股东资格的功能。

2.工商变更登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与“登记生效主义”相对应的,还存在着一种“登记对抗主义”观点,即在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何谓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实际是指股权变动信息经由公司登记机关披露给社会公众后,应当推定社会公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披露信息。如果出让人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而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到当地登记机关有效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授权,虽然这不会影响到股东权交付的法律效力和合同效力,但是股权受让人却不能依法对抗第三人[4]。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能够对抗第三人”。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一定程度平衡了股权转让自由和交易安全两种价值。对于公司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能够有效保障股权转让的自由。而不是以工商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的必要条件,可以在最短时间内确定受让人的股东地位。对于受让人来说,股权变更生效后,即可以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行使自身的权利,避免由于要等到工商登记变更后才发生对应股权变动的效果。

三、股权变更登记制度的法律改进意见

(一)科学明确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

导致我国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不规范问题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法》不够明确完善,虽然说我国制定颁布的《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到股东名册是公司法定必设的名册,然而这些规定更多只是起到宣示的作用,并没有深入确定股东名册主体范围,有效规定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明确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之间关系。正是因为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内容有所欠缺,才导致市场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存在着随意性问题。虽然说其他法律规定一定程度弥补了我国《公司法》的缺陷,但是从根本上还是无法解决问题。针对于此,笔者建议要在《公司法》中明确股东名册变更具有股权性登记的性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之日为股权变更发生效力之日[5]。任何公司股东只要被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那么就可以依法行使自身的股东权利,法律需要赋予股东名册具有对抗公司、其他股东以及股权转让人的效力。除此之外,在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公司法》中,需要明确公司不设立股东名册的各项处罚措施,切实落实好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出现相互推卸责任,增大司法实践工作难度的情况。

(二)明确股权转让过程中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

有关部门针对股权变更登记制度的立法工作,首先要科学有效明确地界定工商变更登记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也就是工商变更登记时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股权发生变更后所要履行的法律公示程序,而不是非股权变更的生效要件,它也只是能够产生对抗其他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工商变更登记的证明效力进行明确。在社会司法实践中,各种公司内部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矛盾问题都会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因此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证明效力需要高于工商变更登记,只要当受让人的相关信息被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后,那么就依法享有权利去对抗公司。最后,要强调在公司股权状态产生一系列变动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不应该是股权转让的当事人,而应该是公司安排人员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申请,立法要明确固定公司如果未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惩罚措施,以此来保障受让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杜绝一些公司迟迟不将股权受让人的信息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影响到他们法律效力的生成。

(三)提升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工作效率

在股权变更登记制度的法律实践改进工作中,还需要高度重视提升市场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工作效率。效率作为一个国家法律追求的永恒目标之一,效率价值是法律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优化配置利用社会资源的首要考核价值标准。公司工商登记法律制度的设计也不例外,市场有关部门要充分保障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工作效率,及时处理好相关工作,杜绝由于时效问题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工商行政部门要意识到只有在交易快速准确的情况下,市场从事商事交易的商主体才能够通过多次反复交易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商事登记的最大价值在于如何保障市场所有商事活动的开展效率。在现代法治社会发展背景下,要科学认识到法治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倘若在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工商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那么就会容易影响到市场商事登记主体的合法权益[6]。因此,国家立法要让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最小化。与此同时,要优化改进设计工商变更登记的规范程序,适当减少或者限制工商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以申请、审查、核准登记以及公告作为一系列的规范登记程序内容。为了提高工商登记的审查工作效率,可以采取折中审查机制,让工商登记机关只享有实质审查的权力,而不再承担起审查的义务,这样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和交易安全水平。

综上所述,股权变更登记制度的立法改进工作,要科学有效明确股权登记行为性质和股权变动的法律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操作,切实维护保证市场公司股权的自由转让,以推动我国股权转让市场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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