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下有效完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路径研究

2022-11-21 17:53汲广珍
法制博览 2022年12期
关键词:婚约婚姻家庭民法典

汲广珍

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326

从我国《民法典》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不难发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有推动我国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作用,且其能够积极推动民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对《民法典》进行不断完善是目前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策略,不仅是一项重大的国家政治行为,还肩负着不断完善我国法治体系,推进国家走向繁荣富强的重要使命。

一、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婚姻财产制度不够明确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婚姻中夫妻财产的划分问题主要是利用列举式的方法进行详细阐述,这在某种意义上提高了该项法律的可操作性。但是却并不能够切实解决目前国内大部分家庭中划分夫妻财产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的夫妻,对于其在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不够明确。比如夫妻处于分居状态是双方自愿的行为的话,那么在法律上就认为夫妻双方都可以自由获取属于他们那一份单独的财产,因此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再对这些自由获取的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就显得极为不合理了。目前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划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1.生育体系不够健全

在《民法典》中明确指出我国的所有公民均享受生育权,且其生育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个生育保护并不涵盖所有生育方式。随着全球医疗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生育能力存在缺陷的家庭选择试管婴儿以及人工授精等生殖技术来进行生育,但很显然,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对这些生殖技术进行明确规定。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中规定,婚姻中夫妻双方在行使自身生育权利时如果任何一方作出了伤害对方生育权利的行为那么都需要承担所对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在一对合法夫妻中,其中一方如果故意做出与婚外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的行为,另外一方如果认为自身受到了伤害那么便可以向对方提出诉讼请求。

2.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不充分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虽然更新了多项法律法规,但并没有对妇女应该享有的权利进行补充说明,尤其是妇女的财产安全问题,并未提出有效保护法规进行阐述。虽然说《民法典》加强了对婚姻内双方合法权利的保护力度,但针对婚姻家庭中女性所享有合法权利并不够重视,尤其是很多女性婚后在家庭中所付出的劳动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应该获取的劳动报酬。我国大部分公民都是受传统婚恋观所影响的,因此在大部分家庭中女性的地位仍然处于较低甚至是弱势一方。《民法典》虽然对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但针对我国妇女的权益却没有进行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因此有必要将女性在家庭中付出劳动应当获取的报酬进行相应明确。

(二)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在合法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债务问题,认为只有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是一方签字后另一方随后追认认同的所有债务才被认为是夫妻需要共同承担的债务,另外如果在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中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了维系家庭日常开销所负担的债务也被认为是属于夫妻共同应当承担的债务。但据规定,如果夫妻中一方所承担的债务额度超出了整个家庭的日常开销,那么便无法将这类债务视作夫妻所共同承担的债务,并将否认这项债务的举证责任转嫁给借贷的当事人,认为不能承担举证责任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不成为夫妻共同拥有的债务。这一法律法规对婚姻家庭中夫妻未共同举债的一方十分有利,但却存在一个弊端,那就是对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保护明显不够有利。在我国《民法典》立法的过程中,大部分立法专家都并不支持在《民法典》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认为其范畴放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更加合适。

二、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现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一)伦理优先原则

首先是需要遵循伦理优先的原则,这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制度本身就受限于民俗习惯,而我国传统的家庭是一种自然和社会因素。尤其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本身就是受到社会发展和人类习惯影响的[1]。简而言之,我们在看待婚姻家庭关系的时候不能够只看到其法律关系,也要探究其中存在的一种伦理关系,因此家庭也是一种伦理精神的体现,而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则是以家庭作为基础的血缘共同体。伦理优先原则主要是指在对婚姻家庭进行立法的时候需要抛开市场经济,虽然目前我国针对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进行了调整,但这些婚姻家庭财产依然是依附于人身关系而存在的,且其大多数都属于非市场性财产。

(二)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的原则是整个婚姻家庭立法的基础理念,同时也是实现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目标。以人为本原则彰显的是我国法律对人民群众的一种人文关怀,也是体现我国人文主义法治社会的关键,而以人为本的原则主要是指在婚姻家庭法律中需要承认所有人的价值或尊严,将人作为执法的尺度[2]。而以人为本的关键在于一切工作和制度拟定都要以人为基点,也就是必须保证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也要充分承认每个人,把人当做人来看待,不把人看做工具。

(三)遵从习惯原则

我国是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一个社会中的人民群众所共有的习惯是构成一个民族标识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整个社会成为共同体的基础。因此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要遵从人民群众的习惯,人的习惯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文化,也是传承人类行为的主要方式,在社会上具有非常高的认同性。习惯虽然没有被明文规定,但却是整个社会主体行为塑造的主要动力,人的习惯产生因素繁多,且具有非常多的表达形式。其对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人的来说具有极强的约束力,我国社会演变发展也是因为一直尊重人们的这些习惯,才使得某一范围内的群体具有较高的凝聚力,正是因为来自五湖四海的凝聚力才形成了我们的国家。不夸张地说,人类历史发展就是从习惯逐渐上升到了国家法律的,而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很多基本要求和规则也是源于习惯[3]。

(四)适度干预原则

在我国婚姻家庭中成员的关系不仅是自然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不仅牵扯到了婚姻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还会对社会发展产生长远的影响。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其在制定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的时候都不能够忽视掉婚姻家庭关系对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影响作用。当然我国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的调整是必然的也是重要的。按照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的水平来看,现代社会的基本观点就是要做到保证两性关系有充分的私密性[4]。简单来说,一旦国家司法过于介入到私人家庭的生活之中,那么必然会弱化整个法律的调控效果。

三、如何通过《民法典》完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

婚姻家庭法律法规自从被纳入我国《民法典》之中后就一直受《民法典》总则编的统率,而婚姻家庭编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则需要受到一些特殊限制,要处理好这些特殊情况就一定要将《民法典》的总则编与婚姻家庭编的内容进行有效衔接,以此来保证整个《民法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一)民法典总则部分对婚姻家庭编的统率

《民法典》的总则编主要是包括基本原则和理念,将其中的一些通用问题进行规定,目的是从宏观上来对《民法典》中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指导。我国《民法典》的第一章就简明扼要地阐述了整个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那就是要平等、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公平、资源。当然在婚姻家庭编中也对这些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比如要求家庭中所有成员之间人格平等,秉承自愿的原则,比如当事人申请离婚的时候要尊重其本意,而关于婚姻事务的处理则需要充分尊重男女双方的意愿,尽可能地减少国家司法对私人家庭生活的过分干预。而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编中的体现主要是要求家庭成员之间要充分遵循社会伦理道德,不可违背我国优良的社会传统风俗和秩序[5]。

(二)传统和新型家庭关系应体现在婚姻家庭法当中

我国传统文化思想博大精深,而自古以来中华儿女都是受到传统思想所影响的。我国传统文化思想重视人伦纲常,因此我国社会中的家庭婚姻关系和伦理主要也是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在传统家庭婚姻关系中家庭成员的关系主要还是以血缘来维持的,另外就是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辈分服从关系,而鉴于此《民法典》也是重点对这两种关系进行维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创新,所以一些非常传统的伦理观念如今也去粕存精,但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是不可小觑的,比如很多子女即使成年了,但如果其还处于未就业阶段,其父母依然对其进行抚养,又比如说许多多子女家庭的儿女在事先为了让经济条件不好的兄弟姐妹获得更多的收益会主动放弃继承权利,这些传统风俗习惯在我国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也并没有被遗弃,这说明我国法律是重视这些人伦习惯的,并没有将其一概而论。不但如此还在充分合理的范围内对这些习惯进行肯定,以此来维系我国家庭伦理中的亲情关系。

(三)关于婚约问题

我国传统社会的婚约是指那些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在结婚前双双签订下将来承诺要结婚的协议,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将这种婚约行为称为订婚。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如果一个男性要和女性成婚,那么他们在正式结婚前都会签下一份订婚协议,但新中国成立之后这项习俗就被当作封建残余给剔除掉了。但实际上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中,男女在结婚前也是可以有婚约的,并且这种行为是被广泛认可的,是合理合法的,这也从侧面说明婚约其实和封建思想毫无关系。所以我们在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时候其实大可不必去否定婚约。并且婚约本身其实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在很多地区男女结婚前拟定婚姻也是一道约定俗成的仪式,其被我国很多群众广泛接纳,执行婚约制度也并不会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更不会阻碍社会法律进步,所以在原则上我们是没有必要否定婚约制度的。

(四)关于子女探望权利及其行使的问题

探望权是指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之后,没有获得抚养子女权利的一方可以享有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除此之外不对子女进行直接抚养的一方在其子女未成年之前依然享有与其会面、交流、联系等权利。探望权是在血缘关系产生的基础上成立的,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且具有较高的专属性。我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之后,对子女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是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而另一方则需要协助对方行使其探望权利。而探望子女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需要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如果双方协议不成,那么可由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判定。无论是父亲想要探望子女还是母亲想要探望子女,如果其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那么可以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终止一方的探望权利。

当夫妻双方的关系发生变动或者是破裂的时候,其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也势必会随之发生动摇或变化。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双方的关系发生严重破裂之后,大部分未成年的子女都难以维持和父母双方的关系,因此子女的需求和父母的需求会产生冲突,对原有保护儿童的家庭功能也会造成严重损伤。由于很多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地位被相对弱化,所以往往牺牲的都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实际生活中,当夫妻双发在非合意离婚的前提条件下,亲子关系就会受到夫妻关系的影响,容易出现各种偏差行为,比如阻挠对方探望,隐藏子女,将子女卷入双方的纠纷、诉讼之类。对于上述这些偏差行为,如果不使离异的夫妻建立合作关系,那么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未成年子女成为父母争执过程中的牺牲品。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非常不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并且无论是学业、生活都会受到巨大的影响。探望权的设立目的在于保证夫妻双方在离异之后,其中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定期与子女团聚。这样一来,非常有利于加强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感情交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家庭解体给子女和父母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从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

(五)优化离婚制度

《民法典》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内容,这一规定能够有利于维持社会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减少因冲动而离婚的现象,另外夫妻双方再次提起离婚诉求所需要花费的时间更长了,当其所在法院判决其不能够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在半年之内未出现任何新的状况和理由,那么是不能够受理其第二次离婚诉求的。另外还需要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适当地将夫妻中一方的家务贡献补充原则进行放宽,当夫妻双方在进行子女抚养以及老人赡养时,付出更多的一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因此需要将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这样才能使得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财产分割更为合理更为公平,以此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总的来说我国的《民法典》的产生是由我国历史发展所决定的,通过《民法典》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制度需要充分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融合我国古代、近代文明,才能令其充分富有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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