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师有效刑事辩护研究

2022-11-21 17:53曾泽东
法制博览 2022年12期
关键词:辩护权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

曾泽东

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 苏州 215021

有效辩护的概念引入我国以来,对于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也达到了新高度。刑事律师的辩护角色从侦查阶段开始,贯穿到审判以及执行的全过程,但是关于有效辩护的制度,并未在我国真正建立起来,单纯地强调从立法上重视权益保护和有效辩护,并不能完整实现有效辩护的目的。通过对有效辩护在我国的发展和现状进行分析,探索刑事诉讼有效辩护的制定和完善,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真正实现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价值,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一、有效辩护概述

针对有效辩护的理念,美国进行研究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其进行了明晰,词典中指出,有效辩护是在诉讼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为被告提供辩护服务,就定罪和量刑方面提出辩护意见,以此来寻求刑事诉讼的最优解,实现刑事辩护的目的。此后,就有效辩护的标准,美国律师协会进一步进行了规范,为评价律师执业水平和辩护的有效性提供评价标准。但是美国的法律渊源与我国不同,属于不同的法系,因此在具体的司法环境中,不能直接引用美国的概念理念,需要结合有效刑事辩护的共性,对比各个国家不同的诉讼制度,探索与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刑事辩护体系。

而关于有效辩护制度的研究,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学者就该项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开展了广泛的研究。总体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效的刑事辩护包括以下原则:

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权益保障,应贯穿落实到诉讼的全过程;其次,律师的辩护资格,来源于经被告人的委托或许可,在从侦查到刑事审判全过程中,为被告提供全方位的法律辩护服务;最后,注重执行层面对辩护权益的维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是基于律师职业道德和辩护制度的规定,严格地按照法律和行业规范来开展辩护工作,对保障律师辩护的有效实现具有重要意义[1]。

二、完善律师有效刑事辩护的意义

(一)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

刑事诉讼的过程主要涉及被告人的谴责和惩罚,因此,基于人权保障的理念,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于推进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按照刑诉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委托律师的权利,是从侦查阶段开始,与此同时,侦查机关也应该主动告诉其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明确律师的辩护职责和功能定位,为辩护工作提供科学的指引和立法支持,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公正司法,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意见和指南,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

(二)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辩护律师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进行了确认,同时,完善了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增加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规定。首先,如果因为家庭经济等客观原因,导致被告人未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法院可以通过指定律师的方式,保障被告辩护权;其次,对法定的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进行了界定,如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可以适当地扩大范围,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但是,法律援助制度推行不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结合我国刑事辩护现状和实践,完善律师辩护的相关规定,对于真正实现被告人权益保障,实现刑法的机能,都具有重大促进作用[2]。

(三)提高刑事案件审判效率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严格的限制。刑事辩护律师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以及提出法律适用建议,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也有积极作用。自被委托辩护开始,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等权益,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寻求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证据,如罪轻或无罪的证据,与国家机关的侦查活动相互配合,提升结案效率。同时针对法律审判程序的选择、定罪量刑等提供建议,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在协调被告人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保证有效辩护的同时,提升刑事诉讼案件的办案效率,保证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实体公正。

三、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律师诉讼辩护权难以保障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就辩护律师提出的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往往都不被法院所采纳,由此可见,律师辩护的质量普遍不高。究其根本,在于律师的诉讼辩护权难以保障。在律师的会见权上,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较大的差异,如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不允许被监听,但是看守所的监听行为却时有发生。在律师的阅卷权上,要在案件流程进入检察院时,律师才享有查阅、摘抄案卷等材料,该项制度难以实现辩护权的全过程覆盖[3]。同时,在实务中,法律未充分实现对律师单独向有关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取证权利的保障,律师自然很少能有力行使这些权利,实现有效辩护更无从谈起了。

(二)刑事律师的专业性不足

我国的相关政策环境相对宽松,相较于外国的律师准入制度而言,我国律师团体呈现出准入门槛较低的现象。我国的律师群体中,存在大量非法学专业的人员,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相应的行业考试,就能成为律师,导致这部分人员徒有应试技巧和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不足。同时,相较于民事案件,刑事辩护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也有更高的要求,律师更倾向于选择民事案件,从而影响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此外,关于法律援助机制的实践难题也日益凸显。作为一个特殊的团体,值班律师并没有真正的辩护权,因此容易出现律师责任感不强、专业性不足的现象。

(三)立法、司法体制不完善

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改进,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其能有效地参与刑事辩护也进行了制度完善。但是,由于法的滞后性,现行的司法制度相较于发展现状而言,存在较多的不足。首先,在法律的内容上,制度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只从宏观上进行界定,立法缺乏科学性和明确性。其次,在司法体制方面,各机关在各司其职的同时,未注重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协调,导致刑事诉讼难以有序进行。此外,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清晰,对权力的制约方面存在不足,使得被告人的权益保护难以落到实处,刑事律师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4]。

四、基于《刑事诉讼法》实现律师有效辩护策略

(一)强化法制观念,推动科学立法

要实现在诉讼过程中的有效辩护,首先,要树立和强化案件参与人员法治观念,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诉讼辩护,在现阶段的司法活动中,针对相关的从业人员,司法机关应该加强法治知识的宣传力度,注重对于参与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提升。其次,关于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应当进一步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坚持立法先行,为律师的有效辩护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作为法定的应有权利,与所犯罪行以及人身危险性等不应挂钩,应平等地保障该项权利的实现。因而也使得在赋予权利的同时,要对权利的实现程序和保障机制进行严密的设计,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最后,加强各诉讼阶段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为律师行使辩护权提供系统的、有序的保障,使得律师能对案件相关资料进行仔细研究,深入发掘案件细节,配合司法机关,保证律师实现有效辩护,共同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二)完善法制,实现人权保障

辩护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处于起始阶段,在律师权益保障、参与诉讼的模式以及裁判的公正合理性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地加强和完善,从而充分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达到有效辩护的结果。立法应当从解决当前领域中突出的问题为着眼点,严格按照《宪法》所确立的精神和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推进体制改革和完善。如针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法律规定无须申请即可会见的情形,相应的机关和部门不得对该权利进行限制,对于需提前申请会见的情况,也应当对申请进行及时的审核和回复,对于不符合条件需补足的材料,应一次性告知,节省律师为申请会见的花费时间,推进刑事诉讼高效运行。同时,加强对司法机关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法院、检察院都不受任何人的干扰,享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用权不受监督,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应在监督之下完成,避免腐败现象的滋生,提高司法和执法运行机制的效率和质量,充分贯彻落实对诉讼权益的保障。

(三)优化从业环境,保障律师权益

刑事辩护律师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律师而言,有更高的职业风险,从业环境相较更恶劣,优化律师的从业环境,可以有效解决辩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对法律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之一,优化职业的整体环境,形成良性竞争,从而保护律师权利,提升律师的整体能力。首先,充分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我国的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运用和重视程度不断加强,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难以实现,使得对证据的提取和运用受到限制,因此司法机关应注重与律师之间的配合,共同实现对案件的真实把握。其次,要拓宽律师意见搜集渠道,为律师发表意见和权益保障提供平台,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诉讼的参与人,对刑事诉讼也有自己独特的经验与理解,因此应当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和诉求,并建立健全相应的问题解决体制,强化对律师权益的保护,优化律师从业环境,从而推动辩护的质量提升。

(四)加强人才培养,提升人员素质

除了优化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还应当注重对律师内部素质的提升。目前我国的律师质量参差不齐,导致刑事诉讼辩护质量整体不高,因此在推动有效辩护的过程中,还应加强对刑事律师队伍的培养,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质量。首先,要完善律师的准入机制,目前对于律师的从业标准,过于强调理论的部分,应当推动评估体系的改革,加强对实践部分的积累和评价,提高律师的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把握律师的质量。其次,要注重对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提升,公正廉洁为民是法律从业人员的共同追求,律师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应注重社会价值的实现,积极参加社会公益项目,在实践过程中实现律师的职业价值。最后,丰富律师的培训形式,律师需要及时地更新法律知识,从而实现对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权益的真正保障,通过专家知识分享、技能提升培训等方法,不断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经验,从而更好地满足被告人的需求,提高辩护质量。

(五)强化惩戒机制,加强辩护监督

在律师刑事辩护中,不能实现有限辩护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应加强对律师辩护的监督,减少无效辩护情况的出现。首先,完善无效辩护的制裁程序,应当加强对机关执法、司法过程的监督,保证辩护权的实现。其次,完善无效辩护的救济,因国家机关的问题出现无效辩护的情况,被告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律师的行为导致的无效辩护,可以用民事制裁的方法来实现权益保护,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系委托关系,辩护律师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和法律规定有序地进行辩护,违背相关规定导致无效辩护的,应当承担责任。最后,从职业道德方面来看,对于律师辩护过程中违反忠诚义务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除了从法律上予以制裁,还应在律师行业对其进行谴责,推动律师惩戒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加强对于律师辩护过程的监督,从而尽量避免无效辩护的情形。

五、结语

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建立有效的辩护制度,保证律师刑事辩护的水平,对于推进被告人权益保护,实现公平正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保证有效刑事辩护的实现,对公民来说,可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提升公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对于律师而言,推进有效辩护的实现,对提升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应有的社会价值,都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可以推进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保障法律从业人员的质量,从而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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