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层外汇局视角看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2022-11-21 16:15李阳编辑章蔓菁
中国外汇 2022年5期
关键词:外汇局核查异地

文/李阳 编辑/章蔓菁

近年来,外汇局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便利化政策,极大地简化了服务贸易用汇手续,节约了企业经营成本,得到银行和企业的广泛好评。但同时,部分市场主体存在利用便利化政策实现资金违规流出的问题,如何兼顾便利化与防风险,成为基层外汇局在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亟需探索破解的问题。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三大难点

一是服务贸易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其一,虚构交易分辨难。以咨询费为例,按照商业惯例,咨询费支出通常由服务接受方直接支付给服务提供商,但个别跨国公司的咨询费是由境内主体支付给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每年向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的咨询费、专利费、技术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多达数千万美元,虽然公司向银行提供了合同和形式发票等材料,但由于签署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材料真实性往往难辨。并且,咨询费的支付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公司按子公司资产与集团总资产占比等方式收取,有的按咨询问题难易程度、咨询次数收取,有的则是将多年的咨询费集中到一年收取,费用收取标准、收取时间完全由母公司自行决定,银行在判断费用估价合理性方面缺少客观标准。其二,分拆定性难。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按展业原则,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并且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先按照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实际业务开展中,个别公司出于规避外汇管理政策以及逃税等原因,将大额资金分拆为多笔小于5万美元的资金。从笔者接触的情况看,部分市场主体的咨询费支出笔数多、项目杂,包括技术咨询费、业务指导费、电视会议费、外籍专家差旅费等,每笔金额在3—5万美元之间,有的费用在不同月份多次重复支付,不排除通过分拆实现资金流出的可能。

二是部分银行展业调查不到位。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对银行把控服务贸易业务风险提出了新要求,银行在获得更多审核自主权的同时,需要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穿透单证表象,深入了解业务的真实背景。笔者在实际业务中发现,一些银行在落实外汇展业要求方面流于表面,在展业内涵、客户识别、尽职审查措施、分类审核与持续跟踪等制度建设方面缺乏操作指引和细则规范。例如,在对俄边境贸易中,贸易公司提供的运费合同和发票大多为俄文,内容简略、条款简单,对此,一些银行仅对企业所提供的形式发票金额进行审核后就对外支付,缺少对企业规模、贸易额和运费合理性的深入审核,展业调查流于形式。

三是异地业务核查较难。事后核查是外汇局开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现阶段对于异地业务核查还存在一些困难。例如,某企业在被外商收购后由于经营不善,一直处于关停状态,却突然于2021年年初在异地的某外资银行汇出数千万美元的利润,着实令人生疑。但对此类情况,企业注册地外汇局难以对异地外资银行留存的业务单证真实性及时进行核查,同时异地外汇局也难以对属地外的企业进行监管。此类现象近年来在边境口岸地区有抬头之势,不少口岸地区地域偏僻,优质企业稀缺,经济发展滞后,而服务贸易类企业凭借无污染、低能耗、见效快等显著优势,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对象,此类企业往往在口岸地区注册登记,经营、办公和服务贸易付汇均在异地进行。口岸地外汇局在开展核查工作时,难以从异地银行及时调取留存单证,只能依据企业邮寄来的材料进行审核,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核查成效。

相关政策建议

一是坚持便利化和防风险并重,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建议持续完善服务贸易监测系统,定期采集企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经营损益等财务数据,丰富现有的服务贸易监测指标体系,对触发异常指标的企业加大核查力度。同时,探索在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建立分级制度,对触发异常交易指标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进行降级处理,实行严格管控。此外,尝试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服务贸易定价评估标准,为服务贸易的价值确定提供更多参考。

二是搭建大数据监管平台和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服务贸易相关数据分散在商务、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例如技术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贸易开展情况往往由商务部门掌握,货物流、物流等信息与海关部门紧密相关,咨询费、利润汇出等信息则由税务部门掌握。如果各部门间的数据往来不畅,容易形成“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局面,为不法分子实现跨境资金违规流出提供可乘之机。对此,建议搭建涵盖多部门的大数据监管平台,整合服务贸易相关数据资源,开展数据共享、监管互认等工作,补齐服务贸易在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方面的短板。同时,建立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通过“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大监管”模式,切实提高不法分子的违规成本,也为合规守法企业营造更加便利和正向的营商环境。

三是进一步完善异地监管配合。随着企业异地服务贸易资金收付需求的增加,对异地监管协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议进一步完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与付汇地外汇局之间的联动监管机制,进一步畅通信息互通、资料共享,实现便利化与防风险的有机统一。

四是督促银行完善展业规则,提升服务贸易展业质效。针对部分银行外汇展业流于表面的问题,建议通过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等机制,持续督促银行落实展业原则,引导银行将反洗钱理念、展业内涵、大数据审核等具体要求内嵌到银行服务贸易真实性审核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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