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华
福建省福清市公证处,福建 福州 350300
现如今,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日益迅猛,各项法律法规也愈发完善,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在人们的生活中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我国人民也对法律知识进行了深入普及,很多人在遇到特殊事件的发生时,已经有了要将重要证据进行保存的意识,明白在法庭上要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推动法律程序的继续进行,这也正是证据保全公证的作用所在。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业务数量越来越多,说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知道要在第一时间做好相应证据的保全和公证,知道要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将重要的证据进行正规的保存,能够有效提高法律诉讼的进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因此,进行针对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证据保全公证,其概念指的是具有申请意愿的当事人选择拥有相关资质的公证机构,要求公证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当事人的一些行为、语言或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等内容进行合法公证,保证其真实有效的性质。一般来讲,证据保全公证所针对的证据类型主要是一些较难保存或是容易灭失的,由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证据加以固定、保存或对相应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证明,便于日后在法庭上更有效地提出和使用,这些内容在《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中也有详细规定说明。简单来说,证据的含义就是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能够为具体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证明的客观事实。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非常明确地将证据进行了不同类型的划分,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这八种,而证据保全公证的意义就是帮助当事人将相关的证据资料进行固定和保存,保证证据在后续法庭上的正常使用[1]。
当事人在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公证机构会出具相应的公证书,证据保全公证书就是指能够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作为法院认定事件情况的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于这类问题有明确的说明,已经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公证认定过的文书或相关事实,除了那些已经被其他证据所证伪的,都可以作为法庭进行宣判的依据。除此之外,证据保全的公证书还具有被法律规定的更强的证明效力,根据相关法律可以得知,证据保全公证书是要比还没有被公证过的普通文书等证据的证明效力更大[2],而且,证据保全公证还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因诉讼引起纠纷事件的可能性,能够帮助当事人有效保护那些容易灭失的证据,更有助于当事人合法合规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促进法院公平判决的顺利进行。
证据保全公证之所以能够为很多当事人的申诉提供有效的事实证明,是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独特性质,证据保全公证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明确事实情况、保存相关证据。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现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支持了相关的网页记录、聊天内容、录音录像等等内容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因此,我国公民在自身遭遇特殊事件后的第一时间,就可以咨询专业的公证机构,并在相关人员的帮助下,将相关的证据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全公证,使之成为具备强力法律效力的证据。例如,有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直接证据或具有直接相关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一些发生过的事情,这种时候,就可以考虑是否可以使用电话录音来为事实进行证明,要知道,电话录音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类型。不过如果当事人需要通过对电话进行录音,来保存留作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话,一定需要有专业的公证人员在身边,由专业人员来监督和操作对录音证据的保全。个别情况下,可能电话录音的性质或通话过程的要求不同一般,那就需要由专业的公证人员在取证结束后的第一时间将相关录音内容进行复刻和密封,再为当事人提供与之对应的公证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帮助当事人保存证据,也更有利于之后法庭公正审判的进行。
简单来说,证据保全公证一定需要专业的公证机构来为当事人出具有着相应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公证书可以看作是当事人进行过证据保全公证后所使用的载体,本身就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力[3]。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看来,如果对方拿不出与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不同的证据,又或是拿出的其他证据并没有能与公证书等同的说服力,那么法院基本都会选择以经过证据保全公证出具公证书的证据来作为参考,并以此进行相应的判断,做出公正的判决。当然,如果拿出的证据与既定事实有着隐含的联系,法官都应对这一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判别,以免最后的裁决不够公平。一般情况下,如果案件一方已经提供出充足的证据可以将原有的相应证据反驳时,再对原来的相应证据进行研究和讨论就已不再必要了,不过还是需要注意,不需要当事人再次提供证据做出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就完全不用再为自己的证明负责了,无论什么情况,首先需要保证取证行为是足够公平公正的。要知道,所有经过证据保全公证过的相关证据,它的法律证明效力都会大大增加,因此,只有当另外一方所提供的证据能够从根本上将原有的证据彻底推翻,法院方能给予采纳。从这一点出发,还有一种可以被相关公证机构予以证明的行为,就是相关事件的当事人本身进行证据搜集的过程,当事人这样的行为并不会使得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一定的变化,一定要从根本概念上将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取证行为进行区分,注意关注这两种行为的本质差异[4]。在真实情况下,由于很多证据本身都存在一定时效性,一旦诉讼时间跨度过大就可能出现遗失或灭失,到了法院开庭时可能原有证据就已经失去了其法律效力,这样的情况下,证据保全公证的重要性就得以体现。所以说,证据保全公证现如今在人们提起法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其所占据的地位十分重要。
众所周知,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工作主要就是依靠公证人员来完成的,也就是说,公证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就是决定公证机构证据保全公证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想促进证据保全公证的健康发展,首先就需要提升公证人员的专业能力,保证证据保全公证的工作质量。我国虽已有法律明确规定,相关公证人员从业一定要具备充足的专业知识储备,但在科学技术发展日益迅猛的当下,越来越多的新兴事物走入大众的视野,人们之间的联系不再单纯地只存在于现实社会中,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证人员仅仅凭借固有的法律知识已经无法满足信息时代下人们对于证据保全公证的要求,公证人员不只需要有过硬的专业能力完成公证任务,还需要对信息时代下的各种信息技术有了解、能操作,要能够帮助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利用相关信息技术将重要信息进行提取和保存。总的来说,现如今的公证人员不能再仅仅满足于专业法律知识的掌握,还要进一步向复合型人才转变,促进自己各方面综合能力的提升,才能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发展与变化,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助力证据保全公证的健康发展。
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公证的流程基本都是先由需要对证据进行公证的当事人主动前往相关的公证机构申请,再由公证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仔细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能够予以通过,等到申请顺利通过之后,会有至少两名的专业公证人员陪同当事人一起前往现场或其他地点进行取证。截至现在,证据保全公证所用到的取证的方式一般有照相、录音、录像、封存保管等等,公证人员需要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类型选择合适的取证方式,必要时还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来进行[5]。虽然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取证方式都能够满足目的需求,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新形式证据出现,以往的取证方式已经很难将这些新形式的证据进行良好的提取和保存。例如,在面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侵权行为时,所需要取证的内容不仅繁琐众多,可能还极为分散,当事人所提供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网页记录等等信息都需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而这时,如果还是由公证人员来人工进行一一拍照、录制,就大大耽搁了正常工作的进行,大量的时间都会被耗费在无意义的重复性操作上,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都大大增加。因此,现如今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都应该积极主动地探索适应新时代的新颖取证方式,创新取证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公证人员不必要的工作任务,促进取证效率的大幅提升。例如在面对之前所说的情况时,可以由公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需要保存的主要内容,只需要截取保存其中的关键点,确保后续使用证据时能够不耽误法官的理解和审判即可。
要想进一步促进我国证据保全公证的健康发展,还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促进统一的线上公证平台的构建,在线上公证平台上可以使用专业的软件系统来进行一些简单的证据保全工作,这样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公证人员的工作负担。在构建统一的线上公证平台时,可以由专业的互联网人才设计专门的系统,根据具体时间来将一些特定的存在于互联网上的证据内容进行提取,并对其进行一定的分析推断来促进证据的有效性,再予以保全和公证,进一步提高证据保全公证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除此之外,线上公证平台也需要确保证据认定标准的公平,一定要采取一致的标准,提升被公证过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说服力。而且,公证人员也需要及时对线上公证平台中的证据信息进行检查,对于软件系统无法确认的证据信息要在第一时间予以辨别和确认,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大大提升线上公证平台的工作质量,保证网络证据的真实性,提高证据保全公证的可信度。如果发现当事人上传的证据有问题,也要在第一时间指出,促进证据保全公证的顺利进行。
除了以上所说的几点,我国证据保全公证的健康发展也离不开优秀的司法裁判机制。随着时代的发展,发生于互联网上的侵权事件越来越多,正因如此,司法裁判机制也要向着这个方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要给予互联网相关案件足够的关注度。公证机构需要在证据的提取和问题的分析上下功夫,使得司法裁判人员在审查已经被保全公证过的证据时能够更快更好地把握其内容和重点,相关的审查裁判人员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促进司法判断机制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反过来进一步推动我国证据保全公证的健康发展。除此之外,在实际的审理过程中,还需要充分加强审判人员的独立司法判断能力。例如,在进行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审理时,审判人员既需要对经过保全公证过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自我分析和判别,准确提取其中的有效信息,还需要尽可能地避免被当事人的主观陈述和过分强调所影响,以免不适当的裁判出现。在此基础上,也需要司法裁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强调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适度性,要严格规定司法裁判人员充分结合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和判别,从整体层面上出发进行综合考量,最大程度上保证最后判决的公平性,充分发挥证据保全公证的作用。
总的来说,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证据保全公证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关注,其作为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也展现出了越来越关键的作用。证据保全公证现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成为了更多遭遇特殊事件的人们所能使用的法律武器,正因如此,一定要促进证据保全公证的健康发展,提升公证人员的综合能力,推动线上公证平台的建立,强化相应的机制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