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成
漳州市长泰区价格认定中心,福建 漳州 363900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要高效率高水平开展,必须做好工作依据的收集与必要的风险管控。因此,对工作依据的搜集原则、搜集方法、搜集中的风险控制进行研究,对于推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关于工作依据搜集的指导,我国行政执法工作执行的《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就明确指出,工作依据收集时要遵循科学、合理和合法原则,提高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准确性[1]。我国司法工作也对涉案价格认定依据收集进行了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鼓励采用多种价格认定依据来源和收集方法,并对不同类型的依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正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依据收集有明确规定,价格认定人员更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全面、严谨地收集依据,并对于工作流程中的一些风险点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确保价格认定工作依据科学、全面,能够很好地支持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
我国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依据来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文件。这部分文件的法律效力最大,也是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的时候,首先需要关注的认定依据来源[3]。这部分的工作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是具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颁布的相关法律。例如,由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价格法》,由人大通过的《监察法》,还有《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等,这些是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支持。第二,具有地方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文件、价格认定法规类文件,例如省或自治区以及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直辖市,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颁布的有关价格认定的地方性法规。例如,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等多个省份都有自己的鉴证管理条例。第三,价格鉴证工作技术相关的标准文件和规范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主体有两种:司法机关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办法》、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等;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定机构针对工作技术标准发布的一些规定、准则等等,如《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协助书》《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等。
二是公检法等机关单位提供的证据资料。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或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还包括勘验检查的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各类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资料是价格认定工作人员所必须获得的价格认定协助材料,在确保材料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作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依据。
三是价格认定人员收集和开具的证据资料。价格认定人员收集的资料不仅包括外部调查获取的资料,也包括认定人员自己查验、勘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及对外部资料的整理、分析等加工后形成的材料。价格认定人员收集和开具的证据资料有勘验记录、市场调查报告、听证意见和测算说明等。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依据的收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要求采用多种途径和方法来收集价格认定依据,避免因一种收集途径或方法导致的依据收集不全面,最终影响价格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因为不同销售渠道不同商家的同一款商品价格可能不同,这就需要价格认定依据收集时要“货比三家”,选取调查商品价格的中位数作为价格认定的结果。二是客观性原则。价格认定人员要尊重事实,避免主观臆断的价格认定依据收集行为。很多涉案财物的同类商品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家多、数量多,会增加价格认定依据收集的难度,一些价格认定人员为了省事就凭经验和猜测来揣度涉案财物真实价格,就失去了价格认定依据收集的客观性原则。三是公正性原则。在价格认定依据收集过程中要排除任何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价格认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在价格认定依据收集过程中,认定人员可能会接触到案件当事人,当事人可能会通过金钱贿赂认定人员,或者是通过情感打动认定人员,让认定人员的价格认定结果对自己更有利些。价格认定人员要持身守正,拒绝金钱诱惑和情感蛊惑,杜绝人为因素对价格认定依据收集的干扰。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依据收集时应根据财物的物理特征和涉案金额大小合理选择认定依据收集方法。常见的价格认定依据收集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当面调查。对涉案人员和单位进行实地调查询问。例如,直接询问涉案财物的商家该商品的信息。二是查询资料。查询与涉案财物价格有关的票据、订单和发票等文件资料。三是查验。对于没有灭失的涉案财物都要进行查验,主要查验涉案财物的名称、类别、型号、数量、价格、基准日和购买时间等信息,对于有损毁的涉案财物,还要查验其损毁程度、折旧率、修复方法等。如果涉案财物已经灭失,也要根据认定机关开具的协助书和辅助性资料进行查验工作。四是多渠道市场调查。利用走访、问卷调查、查询等方法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市场调查。走访调查时要做好笔录和录音工作。问卷调查要选择好样本,设计好问卷内容,问卷内容要全面客观详细,也要考虑问卷题目数量,不宜过多或过少。在调查问卷统计时要排除填写不认真、不完整的废卷,避免影响问卷调查结果的准确性。网络查询要选择权威网站,确认好涉案财物的种类和规格,再查询。五是听取意见。多以听证会、座谈会的形式来听取意见和建议。认定人员收集到的依据难免有不全面和不准确的时候,通过听取意见可以集思广益来弥补个人收集价格认定依据的不足,提高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准确性。
在受理环节,代替提出机关对涉案财物基本情况如购买信息、类别等进行确认的风险很大。此环节容易因职责不明而出现责任纠纷。价格认定人员主要对涉案财物的信息和价格进行认定。例如,涉案财物的名称、类别、型号、数量、价格、基准日和购买时间等信息。提出机关需要将这些依据信息进行查验,来规避认定机关的风险。但是在日常认定机关的认定工作中,认定人员为了提高认定效率会拿着空白的价格认定书来提出机关进行审核查验。受理人员要根据提出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表格填写工作,涉案财物的信息和价格只能以参考的形式呈现给经办人员,即涉案财物价格尚未定价就要求提出机关办理查验,一旦价格认定结果出现问题,就难以确定是认定机关的责任还是提出机关的责任。尤其是涉及涉案财物真伪鉴别、维修方案等技术工作时,应该由提出机关进行查验,不能单凭肉眼对涉案财物的观察而草率定价,导致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果不准确。
查验环节的风险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价格认定协助书与涉案财物查验结果不一致,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没有得到完整的反映。如果协助书与查验结果不一致,认定机关不能自己决定涉案财物的真实价格,应该自己核对查验过程,自检无误后再提交到提出机关进行查验,如果还是存在偏差,则要与提出机关进行协商,说明涉案财物查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偏差可能存在的原因。如果查验结果与协助书的内容不一致,认定机关应该出具涉案财物基准日时的证明或者让提出机关重新开具协助书,来降低认定机关在查验环节的价格认定风险。二是正确处理损毁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和辅助材料不齐全的情况。涉案财物有损毁势必影响其真实价格,而且损毁的涉案财物在价格认定时难度更大,会出现提出机关出具的协助书和辅助资料不完整和不全面的问题,需要认定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查验后,代替提出机关完善涉案财物的损毁程度、折旧情况和修复方法等信息。避免在提出机关没有明确涉案财物的损毁程度、折旧情况和修复方法等信息的情况下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最终认定。但是认定机关代替提出机关补充损毁的涉案财物信息,使得价格认定风险完全转移到自己身上,所以认定机关要认真对待查验环节的依据收集工作,降低认定风险。
市场调查是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基础,市场调查的范围和精细度直接影响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在市场调查过程中价格认定依据的收集存在以下风险:一是凭借以往经验和主观感受进行价格认定,或直接根据提出机关的协助书、辅助资料进行价格认定,忽略了市场调查的重要性。二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调查人数的规定。很多市场调查都是由一人完成。一人完成涉案财物价格的市场调查难免存在主观臆断问题,也会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导致调查范围和深度不够,从而影响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准确性。因此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关于市场调查人数的规定,避免一人完成市场调查工作的情况。三是市场调查过程、方法和记录都太简单,难以真正反映涉案财物价格的真实信息。市场调查要有详细的计划和安排,然后按部就班地落实,在调查过程中要做好记录,避免调查数据的丢失和不完整。四是市场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财物信息不合理或不完整后没有采取合适的处理方法。在对涉案财物市场价格进行调查时,有时候会发现调查结果与提出机关提供的证据不符。为了降低认定机关的风险,需要再次将涉案财物移交到提出机关进行进一步查验,再与调查结果进行比较,如果还是存在分歧,则以听取意见环节的结论为主。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依据收集的听取意见环节是整个价格认定的收尾工作,其目的在于将难以定价的涉案财物以座谈会和听证会的形式由提出机关、认定机关和专家等对价格认定提出建议和意见。听取意见适用于难以定价的涉案财物,往往涉及专业领域和技术性难题,通过听取意见的方式能够集思广益,弥补单个机关或个人价格认定存在的片面性和主观性问题[4]。在听取意见环节涉及认定机关、提出机关、当事人和专家等多方人员和单位。因此,要认真区别对待各方的意见,明确自己的职责,分情况处理该环节的风险。首先,如果听取认定价格方面的意见,一方认为选取的参照物或调查对象不正确,使得认定价格有问题,这就需要负责该问题的责任方进行整改;其次,如果听取的是关于涉案财物的名称、类别、型号、数量、价格、基准日和购买时间等信息的建议和意见,则需要价格认定人员将意见向提出机关反映[5]。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司法行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刑事案件的侦破效率以及量刑,也关系到司法公正,而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依据的收集和风险管理直接影响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准确性。因此,认定机关要做好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依据的收集和风险管理工作。首先,认定人员要端正态度。在进行价格调查和认证时要讲证据和依据,多收集涉案财物相关的价格信息,理性分析这些价格信息,避免主观臆断,并通过集体审议机制来弥补个人价格认定能力上的不足。其次,要遵循全面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要注重认定工作依据收集的全面准确性。最后,要关注价格认定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工作。针对各个环节中认定依据收集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需要认定价格多与提出机关沟通交流,共同解决价格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