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正芬
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四川 成都 610213
民商法体系是维护我国公民正当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之正常运转的一套重要的法律体系。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民商法的体系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存在着一些漏洞急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例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就是民商法当中一个既至关重要,同时也存在着若干需要改进之处的法律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正由过去的“熟人社会”一步步转型为“陌生人社会”,那么关于信用体系的完善也就显得更加重要。
信用体系在一个很重要的视角体现出了民商法的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需要通过信用体系作为一道“杠杆”来平衡经济效应和社会公正性之间的关系。对此,从信用体系的特点来审视民商法的价值,不难看出:
信用体系的一个作用就在于,确保信誉良好的人能够在市场当中处于优势地位。如今,随着市场竞争日益出现“内卷化”,一些企业企图“钻空子”,用投机取巧的方式进行竞标,从而导致了恶性竞标的发生。事实上,从这几年来的状况来看,这样的事件在各地都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由于缺乏信用发生恶性事件屡见不鲜,此时,完善的信用体系就可以让那些诚实守信、信用资质好的企业获得竞标资格。正因为如此,健全的市场信用体系是防范恶性竞争的重要工具,能够通过规范市场行为来遏制恶性竞争的出现。而一旦恶性竞争得到了有效的干预,商业风气也能够同步得到改善,最终实现人们在价值观上的净化。[1]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当一家企业急需要贷款来维持运转时,银行可以根据其信用资质来评估对其是否授予额度,授予多少额度等。对诚信资质良好的企业可以多授予额度,对诚信资质不佳的企业则少授予甚至不授予额度。另外企业在进行分立、合并或转让等阶段当中,也需要作为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来接受相关的评估。如果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侵害,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与惩戒。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如果需要一笔资金进行周转,银行可以根据其信用资质来评估对其是否授予额度,授予多少额度等。对诚信资质良好的个人可以多授予额度,对诚信资质不佳的个人则少授予甚至不授予额度。值得一提的是,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迅速普及,不少人都在使用网络小额贷款。而由于在信用体系上的不规范,也导致了一些关于网络小额贷款方面的纠纷的发生。例如一些网络小额贷款由于没有接入征信,导致一些“老赖”长期欠款,造成坏账的产生,给投资人的权益带来严重影响。还有的网络小额贷款由于玩“文字游戏”刻意提高利率。例如表面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率,但实际在下款时收取“砍头息”,到时实际利率超过了国家标准。而一旦贷款人无法承担如此高昂的利率时,就往往会发生暴力催收等状况,造成法律纠纷的发生。[2]
在开展民事活动时,不同的主体对于双方的利益进行权衡的过程,也体现出了诚信原则。追求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际上就是追求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之间的平衡。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例如在进行司法裁决时,法官要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才能让多方面的民事主体在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当中遵循诚信的原则。
从建构信用体系的社会土壤来看,“诚信原则”是其中最基本的框架。
“诚信原则”可以说是信用体系最基本的一条原则。当然,从其概念来看,现阶段并未产生统一化的共识。所以对“诚信原则”的概念,也只能从其内涵来进行理解。当我们寻找出根源不难发现,“诚信原则”是从罗马法当中诞生的,脱胎于“善意原则”。
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那时候的经济活力较差,因此尚不必要对“诚信原则”专门进行强调。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得到建构和发展以来,经济的活力可以说是越来越大,产生于一般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也越来越频繁。这在推动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诚信方面的危机。虽然在我国的传统道德体系当中并不乏“诚信”方面的原则,也给人们的思想道德提供了不少养分。但是毕竟,传统道德是脱胎于传统的农业社会的,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难免有脱节的地方。而今我国却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期。所以道德体系固然重要,但要想确保在市场经济体系下的诚信度,不能够仅仅依靠道德上的自觉,健全的法律体系是确保商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3]
对此,从这一社会背景来看,在我国的民商法律体系正式确立诚信原则,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如果说,道德主要是为诚信原则提供一些精神方面的教化,那么基于“善意原则”的法律体系则是从实际的行为层面提供一些引导和强制力。同时,一旦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发生纠纷,则“诚信原则”可从公正的视角判定过错方和受害方,以公平的角度去解决纠纷。
根据民商法的视角,“诚信原则”主要指人们在开展一些市场经济活动当中,遵照诚信互惠的法则来开展买卖、交易等,其可以从下列四大视角来进行理解:
首先是要符合“情势变更”的视角。“诚信原则”以合同的变更、解除以及债权债利法的实施等为载体。通过确立这一原则有利于在履行合同的阶段,有效避免一些不可抗因素引发的纠纷。
其次是要对合同义务进行扩充。市场经济体制下,对“权利”“义务”等名词赋予了新的内涵。同时,民法典时代背景下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动,因此也需要对《民法典》当中的“诚信原则”进行更为详细、具体的界定。
再次是合同的设定、履行、变更和解除。总的来说,一旦合同开始生效之后,那么它会对合同的双方都产生法律效应:第一,合同的甲方和乙方都享有合同当中规定的权利,都需履行合同当中赋予的义务。第二,无论甲方还是乙方,都不能擅自变更或废除合同。[4]
最后是要做到“三元并立”,这是合同当中的过错归责原则。例如,在合同生效之后的履行阶段,产生了过错应当怎样归责?双方有无过错责任?应怎样尽可能地符合“公平原则”?这都是“三元并立”视角所着眼的地方。
在市场经济机制开始走向快速发展的20世纪90年代,不少企业出现了较严重的债务拖欠,同时也导致了企业信誉受损。它会给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带来干扰,使银行监督形同虚设。这也让社会资金供给总量出现下降。目前,信用法律缺乏准确的立法定位与完善的体系支持,信用主体缺失,尚未实现信用权、责、利之间的统一,还存在着体系较混乱的状况。例如法律条款上还存在着漏洞,职责的区分不够清晰,与信用体系的需要仍有明显差距。另外还存在信用的调整模式单一、缺乏明晰的地位归属等。
现行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在“诚信原则”上面的界定尚不明确,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的说服力不足。按说,民商法应以“诚信原则”为第一原则,但由于民商法同其他法律体系往往有一些矛盾,因此影响了它作用的发挥。
这主要体现为现阶段,在法律的信用角度所存在的一些弊端。例如,由于现阶段信用市场的架构还不健全等因素,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像各种假冒伪劣食品、假疫苗等恶性案件。这也说明在信用体系上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才能够尽可能地避免上述问题。
信用体系的主要功能是给企业提供保障。而信用体系的确定,需要围绕着企业具体的发展状况来进行。企业在发展当中需要享有相关的权利,并履行规定的社会义务。这两个方面都必须通过相关的法律条款来明确。例如,若企业存在着欺诈行为,就要结合欺诈的情节和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建构信用体系要结合资金、人为两个方面的因素。前者通常与企业的动、静态的资产、资本相关,而后者则是关乎企业利益的一些主体。对构建企业信用体系来说,要通过一定的合适手段来对企业资产信用进行优化,将其与法定资本进行结合。[5]
还有,打造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也是很重要的方面。在这一点上,需要通过完备的法律条款加以强化,提供合理的保障,从而真正地保障个人信息不被泄露,让当事人的各方面法定权益如选择权、执行权等得到维护。关于信用信息的隐私权,一是任何人都可以要求确保其个人信息不受到来自其他任何个体和法人的各方面侵害;二是任何人都可以决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跟外界进行个人信息方面的沟通。对于消费者的信用保护方面,要尤为关注个人信息保护。
从法律的角度来对信用权进行规范,确保其独立性。而纵观国内现行的法律体系,为信用权在立法层面,明确进行了定义,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款进行支持。为了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必须从信用权的定义出发,以此为切入点对订立原则进行调整。[6]
“诚信原则”应是民商法的基本性原则,必须对任何个人和法人具备有效的约束力,以防市场当中各主体因盲目追求利润而损害当事人权益。所以,需做到的第一点是确保该原则的法律权威性,使民事活动的不同主体都能合法行使权利和遵循义务。通过明晰的法律条款,让不同主体的责任都能得到界定。同时通过“诚信原则”来有效地遏制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当地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强化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设,从而实现司法的透明、公开,引导社会大众主动参与,真正让该制度在信用体系当中发挥功用,进一步提升这“诚信原则”的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7]
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构来说,除了要依托市场机制之外,政府也要依法履行好“裁判”的职能,将各个市场主体都纳入其中,让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意识到信用体系构建的作用与意义,一旦其具体行为逾越了“诚信原则”,则需付出法律代价。政府需要确保信用机构良好运作,确保政府各项公共信息能够为社会大众开放,让大家能够平等获取,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监督,确保个人、企业使用信息的权利、义务能够顺利实现。这一点也是必须引起重视的地方。
“信用体系”是个舶来品,是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当中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从这个角度来说,信用体系对于民商法体系而言,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又是民商法体系当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民商法体系当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信用体系进一步进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为此,要经常性对一些热点问题开展调研,针对信用体系中的一些漏洞及时进行弥补。从而让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更加服务于时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