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论视角下庭审法官话语语用身份建构研究

2022-11-21 14:44
法制博览 2022年27期
关键词:庭审法庭被告人

张 荷

安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从20世纪末,我国庭审模式从纠问式开始向控辩式转变。在传统职权主义的纠问式审判中,法官大包大揽,既审又判,既要履行程序职责,又要调查案情事实,履行追究犯罪的职责,导致法官重实体,轻程序,忽略了法官工作的真正重心是确保程序的公平正义。控辩式的引入扭转过去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主张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刑事诉讼法》改革把庭审中心主义模式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从之前的庭前预断的实体正义到如今强调程序正义,力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法官在庭审中的角色和身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势必影响到庭审话语内容和策略的转变。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通过法官庭审话语研究庭审中法官身份的变化,有助于我们了解司法改革的成效。

本研究采用的理论框架是语言顺应论,该理论认为为了适应交际意图和目的的需要,交际者会根据彼此的权势关系、社会地位、个人交情等选择不同的语言形式,从语音、语调到词汇或语法结构,从语码到语篇的选择等等[1]。身份是社会学的研究课题,身份不是内在的、固定和连贯的,而是在具体的情境下协商建构的,是不断变化以适应交际发展的需要。这种特定的社会身份在语言交际语境中实际体现、运用甚至虚构定义为语用身份[2]。交际者在认定的交际情景或活动类型下基于语用身份准则而选择用的身份是默认身份,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变异身份[3]。

本研究通过对中国庭审公开网100场刑事庭审录像中法官话语进行分析,考察其如何通过使用不同的语言策略来构建不同的默认身份和变异身份,以推动庭审的顺利进行,同时达到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的目的。

一、默认身份的建构及其语言策略

中立性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法官中立既是一种诉讼理念,一种司法观念,也是一项法定职责和义务,其内涵包括: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一切从案件情况出发;追求司法公正;注重程序公正;坚持依法回避。法官中立原则包括以下两项具体要求:一是法官必须同案件事实或结果之间没有关联性。二是法官不得对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存有支持或反对的偏见。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的中立性身份通过语言也可以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的审判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在整个过程中,法官通过询问庭审诉讼参与人是否有异议,以保证各参与人合法权利,同时采用直陈语气宣告开启新程序、结束旧程序,或指令引导诉讼参加人进行下一程序。作为中立的组织者,法官必须做到用语规范、思路清晰、环环相扣,以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着庭审各个环节,确保整个庭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从而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

(二)调查者。我国的庭审模式在具有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特色的同时又带有职权主义审问式的色彩。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必须要及时通过提问来调查被告人的诉求,判断法庭争议的焦点,从而使得审判更能够高效进行。司法改革以后,法官对自己询问被告人的职责逐渐呈现消极对待的态度,即首先由控辩双方问,法官能不问则不问。只是在控方问完了,辩方问完了,法官如果认为还有没有问清楚的问题时,才必须问,通过做到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4]。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只是补充性的,法官只是在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完毕之后,案件事实仍然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才进行补充性的询问。法官在庭审中对模糊不清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追问和调查,所呈现的是中立的调查者身份。

(三)裁判者。裁判者是国家赋予法官的义务,通过在庭审中组织、调查等,庭审双方举证质证,激烈辩论之后,法官形成心证并最终宣布判决结果。

二、变异身份的建构及其语言策略

法官的默认身份是具有国家审判权的人员,肩负着国家赋予的重要使命,其基本职责就是查清案件事实,根据适用法律,作出合理裁判。这个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语境因素制约下,法官会使用不同的言语策略建构其社会身份语境化后多元、动态的语用身份。

(一)正义维护者

作为有血有肉、有情有义的法官,在面对弱势群体、面对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告时,也会报以同情,对于案件事实清楚、犯罪证据确凿案件,法官也会利用庭审的机会展开道德劝说和批评。例如,在一起拒不执行的案件中,被告人故意烫伤他人致其伤残却拒不支付赔偿款。法庭上,法官作为正义的维护者质问被告人,“你就没想过别人的小孩也要养吗?”“你就没有想过要送点粮食给他们吃吗?”“有没有想过,我问你这个事情?”“为什么没有能力赔他呢?”“这个事情好像跟你一点关系都没有?”法官通过一连串的反问句表达了其对于被告人毫无人性、不负责任行为的强烈不满,彰显了一位打抱不平、浩然正气的法官。

(二)教育者

法官不仅要审理案件,有时还肩负教化,引导被告人的责任,即通过办案,向当事人和社会传导一种正义价值观,引导被告人形成正确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庭审法官对被告人说:“你年纪轻轻,又是家里的独苗,正是精力旺盛挣钱养家、孝敬父母的时候,却一再触犯法律,你作何感想?”在这段话语中,从言语策略来看,法官对被告人进行关心和教育,其话语体裁已经发生了变化,一个语篇中发话人采用不同体裁的同时也在相应变换主体位[5]。在这个案件庭审中,法官从中立冷静客观的庭审调查者、裁判者转变为一位教育者,从庭审的机构话语转变为谈心者的话语。对于这种话题及其相应体裁的转换,法官转换审判者身份为教育者身份,不但拉近了与被告人之间的距离,更能够激发被告人内心的触动,帮助其认罪悔过,重新做人。通过使用反问句“你这是干嘛呢”“还有什么你没干的?”“你都多大了?”表达出对被告人的怜爱、可惜、遗憾之情,从而凸显了说话人提供帮助的意愿及热情,构建了一位具有亲和力的法官形象;通过使用附加语,“还是的?”“好吧?”可以增加语气的缓和度,增强了与对方合作的可能性;通过使用反问句,“能差到什么程度?”“能苦不到吃的,还是苦不到喝的?”隐含着法官对于被告人的责怪语气;使用第一人称代词的复数形式“我们”借指单数的功能,是一种自谦的用法,可以提高所指内容的认同性和可接受性;使用“你要是能听进去就听进去,听不进去就随便你”,给被告人留有选择的余地,更容易让被告人接受其提出的建议。可见,上述语体的变化是法官在试图调节和被告人彼此关系,临时拉近彼此距离,从而达到感化被告人改邪归正的目的。

(三)普法者

在庭审情境下,作为机构话语,有高度程式性和固定模式,并伴有大量专业术语的出现。当被告人不了解法律,没有正面回答对法官和公诉人的提问时,法官会解释补充说明问话的目的,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能够得到被告人主动积极配合。法官对法律条文和术语的解释贯穿于整个庭审中。例如“认罪的法律后果,你知道吗?我讲认罪构成的法律处罚,你知道不知道?”“需不需要申请回避,就是换人审理?”这两句话中,法官使用“我讲”“就是”等连接语是语体转换的标记语,即从正式语体转向非正式语体,内容上使用平白的语言解释前面的术语。庭审中通常使用正式语体,其特点是句子长、语法规范、术语多,而当法官解释法律时,则采用非正式语体,句子结构简单自由,用词通俗易懂。在讲明白利害关系以后,被告人则会明白自己处境以及采取的相应的对策,在尊重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也提高了庭审效率。

三、法官语用身份建构的顺应性

法官的庭审言语行为既是审判行为,也是交际行为,其默认身份和变异身份的构建就是动态顺应庭审交际的对象、内容和目的等因素,从而达到理想的审判效果和交际效果。本研究中法官语用身份的建构主要顺应物理、社交和心理的交际语境。

(一)对于物理世界的顺应。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专门场所。法官的公正严明顺应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庭空间。法官使用“本院认为”“本庭宣布”等代表国家权威机关身份的话语,顺应的是法庭的基本功能。法官作为庭审组织者,通过程序性话语掌控庭审的不同阶段和时间的安排。例如在一起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自觉委屈,自我辩护时痛哭流涕,法官要求被告人“请控制好情绪”,通过话语提醒被告人的行为,顺应的是法庭作为庄严肃穆的物理场合的需要。

(二)对于社交世界的顺应。在很多交际中,说话人与听话人之间的权势关系或地位是不等同的,存在高低尊卑等,这必然影响说话人的言谈内容及方式。权势关系已被证明能够制约交际中的语言形式及策略选择[6]。法官作为审判长,可以打断对话,使用封闭式谈话等来控制被告人的话语内容。例如在一起故意伤人的案件中,被告人说话冗余,答非所问,法官通过指令性语言“不要解释了”制止被告人,同时通过“问你什么,你就答什么”的命令性语言规定被告人的回答内容,体现了法官掌控庭审的权势,顺应法官作为法庭绝对权威的社交世界。

(三)对于心理世界的顺应。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也会根据情景需要做出相应的交际决策,所构建的语用身份顺应了交际双方的情感需求。被告人同样有情感、愿望和个性方面的需求,因此也应纳入心理语境[7]。出于对被告人的同情和兴趣或者为了更加深入了解案情以及被告人的心理动机等,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会询问一些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这种私人性的话语涉及个人兴趣、爱好、情感方面的话语[8]。如在一起抢劫案中,法官从何为真正朋友的角度劝告被告人,反省自己的过错。法官很注意照顾被告人的面子,例如“我看今天来的肯定是你的朋友,说明你做人还是OK的,很好。如果说朋友碰到困难了,那你们做朋友的定当竭尽全力去帮助,这个才是非常好的朋友,但他做了不对的事情,这时候你们就伸手来拉,我们讲叫拉拉袖子,是不是?”在这段话中,法官通过夸奖被告人朋友多,讲义气,增强被告人的认同感,消除被告人紧张和对立的情绪,为接下来的建议作铺垫;使用语码转换,从法官庭审中的正式话语转向口语,例如中英文的转换“做人很OK”,使用口语化的词组,如“拉拉袖子”等,拉近与被告人的心理距离,使其说话更容易被接受;通过“是不是啊”“是吧”“好吧”等附加句,表达缓和的语气以寻求被告人甚至旁听者的认同,从而更容易获得对方的支持,走进被告人的心理世界,触动被告人的心灵,顺应被告人的心理需求。

四、结论

本研究基于语言顺应论的视角,分析了庭审话语中法官语用身份建构的类型、策略及语境顺应性。法官在庭审中具有默认身份和变异身份的双重特征,既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能,也是多重身份交织的社会个体。面对形形色色的被告人,法官通过对物理世界、社交世界和心理世界的顺应,采用一定的语言策略,构建不同身份,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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