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权益保护

2022-11-21 14:44黄金鑫
法制博览 2022年27期
关键词:民商法权益当事人

黄金鑫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快速发展,市场交易额增加,各类违规、违法交易活动层出不穷,损害了社会大众对市场经济的信任。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必须建立更为完善的基础性商业法律管理体系,把握商业交易安全的基本内涵,重点解决市场交易缺乏规范性、申报信息虚假等问题。

一、民商法的作用与基本特性分析

民商法主要包含商法、民法两大类,其社会作用在于保护财产安全与商业交易活动中的资产安全,涉及企业管理以及保险、证券等不同行业中的多项内容,可起到稳定社会秩序、规范市场主体经营方式的特殊作用。民商法基本原则在于平等、开放、公正等道德要素,要求交易双方基于法律开展商业合作活动并履行合同手续,法律可保证进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享有同等、对等的权利,双方不可任意根据自身意志私自调整交易方式与基本条款,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有计划、经过申报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受第三方干预与控制[1]。在当事人违背公正、对等、公平等原则时,则其在交易活动中获得利润即为不当收益,未完成的交易活动会被强行禁止。民商法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的核心精神与基本观念,是以往历史时期积累的法制经验的总和,在较广范围内维护了公序良俗,可起到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用,体现了高层次社会伦理道德向法律体系的渗透与发挥的影响。民商法可对民间交易活动不同环节主要内容发挥约束力,规定了常见纠纷的解决方法与处理流程,使得新时代市场交易活动具备法制化精神与规范化特征,消除了客观环境因素与主观人为因素对交易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交易安全的思想内涵与社会价值研究

交易安全可被概括为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依法行使自身享有权利不受影响的安全性。交易活动的主要内容包含转移资产、输送资金、分配交易所得、划定债务与期权等相关活动,当事人必须在此类活动中承担同等义务与责任,根据国家现有法律履行交易合同中的条款,当事人可在履行法定义务的过程中获得应得的经济收益与社会声誉,因此针对交易安全权益的保护是一种有偿的、具备公益性质的法律活动,可起到间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升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性的作用[2]。我国公民在参与社会化、集体化经济交易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依法根据交易合同转移自身财产,而保护涉及交易的财产不受侵害即是交易安全权益的主要应用形态,交易安全是具备动态化属性的约束形态,其约束条件具备有限性、排他性。为保证参与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当事人应当控制自身言行举止,摆正交易思想,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明确交易目标,按照市场管理规则与行业规范,处理信用问题、资金调配问题。当事人必须保证自身没有非诚信交易记录与涉及同类型交易活动的不良行为,不向另一方提出不合法、不合规的交易要求,以此保证交易活动的可持续性与合法性。一旦市场监管单位发现参与交易的当事人存在违规记录或缺乏基本商业信用,则可强行停止交易,宣布此类商业活动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现代商业交易活动具备灵活性、可变性,交易频率较高,为降低商业交易活动中的人力资源消耗量,控制交易成本,创造更大经济效益,当事人应当就交易方式达成共识,基于国家现行法律缔结合同,获得交易安全保护,减少交易活动的认证流程,简化相应手续与行政程序,控制成本消耗,降低商业合作中利益纷争的烈度,消除潜在法律风险,创造更多经济利润[3]。交易安全可发挥商业保障作用,让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或市场行为主体基于商业合同,获得对等的收益,保证其能够获得相应价值的资金、商品或人力资源,贯彻利益均衡原则。交易双方可在长时间内保持紧密合作状态,对合作者持有宽容态度,避免出现不良商业纠纷,体现商业合作条款的公正性。作为个体的市场行为主体可在交易安全保障体系下,与他人进行高频率交易,吸纳更多生产内容。

三、民商法对交易安全权益起到的保护作用分析

(一)消除潜在交易风险,有效维护经济秩序

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货物或技术产品交易数量较多,检验难度较高,部分商家在交易活动中以次充好,卖出质量较差、技术水平不高的产品,获得潜在经济收益,此类活动使得买家承担较大商业风险,导致市场经济失序、交易安全无法得到保障。通过在实践中不断修改民商法中的基本条款,做好后续监督履约工作,可提升交易安全性,惩罚做出不法活动或违规行为的商家,进一步保障参与交易的商户利益不受损害,控制大宗商品交易中产品的质量。涉及多个产业、交易金额较大的商业合作活动必须由多个交易人合作完成,此类交易活动持续时间较长,跨度较大,前期投资回报率不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环境处于波动状态,一旦出现手续认证问题或商品质量问题,则会影响后续商业计划的正常实施[4]。通过颁行民商法、践行法律精神,可发挥法律的约束力与协调性,消除外部不稳定环境因素带来的影响,让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维护个人权益,让无法回收前期投资的商家获得经济层面的补偿。

(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民商法可在民间商业合作与经济交往中发挥强制约束作用,使得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条针对各类商业纠纷进行调解,严格惩处欺诈行为,杜绝参与交易的某一方利用商业合同条款中的漏洞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济受损、无法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的当事人可寻求司法援助,援引民商法中的条款,申明自身依法享有的交易安全权益,起诉侵犯自身商业利益的市场主体或合作者,通过严惩侵害他人交易安全权益的不法分子,可影响市场秩序,重新塑造行业经营环境,清除部分产业中无法达到准入资格的交易者,推动经济资源分配格局的演变,提升商业要素配置的合理性与规范性。监管机构可援引民商法介入多种类型的民间交易活动,制定处理商业交易纠纷的统一硬指标,并在司法层面给予权益受侵害一方以无偿保障。部分情况下市场经济环境不具备稳定性,不同阶段商品与劳务服务的价格会出现波动,参与交易的当事人容易受到经济波动影响而失去交易意愿,在经济支出层面出现资不抵债、可用资金流失等问题,进而产生较大的停止履约、拖欠债务风险,民商法可有效调节此类商业交易所处的背景环境,抵消潜在的人为风险与系统性商业风险。

四、新时代我国交易安全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措施

(一)商业经济环境变化,法律约束力下降

步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商业环境发生变化,新兴网络交易机制逐步走向成熟,然而缺乏配套监管,资金流动性较大,蕴含商业交易违约风险与债务拖欠隐患,电商交易渠道不受实体政府部门监管,容易出现售卖低质量商品、推出违法强制性条款等问题。新时代电子商务年度总交易额超高,具备较大增长空间,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在线商业合作的管理力度较为薄弱,司法部门难以就网上交易中出现的经济纠纷援引往期判例,具体法条不具备明确性,容易被涉事双方误读。现有交易安全防护机制带有较多漏洞,保护范围较为狭窄,未能明确规定针对当事人个体经济权益的保护范围与保护方式,难以精确判断市场行为主体商业运作的合法性,导致交易安全保护效力下降。

为解决民商法约束力下降的问题,规范新时代电商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活动,必须基于现有法律环境,推出更具约束力与影响力的法律法规,将多种类型的新形态违规交易行为列入限制清单之中,以此保障数字化交易的安全性,让交易者个人经济权益不受违法行为侵害。立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经济考察活动,找出民商法现有条款中的漏洞与缺陷,细化具体的法条,推出简便、明确、辨识度较高的新法条与交易原则,让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援引相关条例,对参与经济交易的市场主体进行资格评审,评估其交易活动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监管部门必须基于市场环境与电子交易活动的实施状况,适当收紧保护措施,引导企业或参与交易的个人自主识别潜在商业风险,建立同步社会公示制度,要求组织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如公司、社会化商务机构定期在市场上公示内部信息,立法机关可在法律中修订相关条款,规定公示信息的基本种类、信息辨识度大小与更新频率,让参与交易的其他合作者了解更多内部资讯,保证其交易安全权益不受侵害。

(二)商业交易信息不匹配,可信度降低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业交易活动的信息真实度下降,多数买家无法根据商家给出的商品信息对产品真实质量进行认证,在交易活动中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诱导而形成错误认识[5]。部分消费者不了解新形态商品的使用方式、基本功能,可利用的社会信息较少,商家可利用民商法现有条款中的漏洞,推出质量较低、价格虚高的产品,进行缺乏公平性、公正性的交易活动。为杜绝此类交易活动出现,提升商品信息的可信性与真实度,保护当事人交易安全权益不受侵害,必须适当修改民商法中的具体条款,针对新出现的网络交易活动进行规范与限制,要求交易双方在监督机构的管理下通过指定支付渠道进行交易,解决层出不穷的网络交易安全问题。

民商法中相关条款可明确要求商家提供更多质量认证信息,可起到督促交易双方主动承担自身责任的作用,让消费者群体获得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费者可援引相关法律条款,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给予更多赔偿,并主动向其他合作者追究责任,捍卫自身法定交易安全权益。电子商务时代商业交易具备多元化、周期化性质,无法被明确划分为多个阶段,立法机关可修订民商法中相关条款,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发布订货单之前,必须保留信息认证文件,在订立合同后保留商业票据与账簿,在遭遇商业合作纠纷与交易问题时,可利用此类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进行申诉,解决交易者受到虚假信息蒙骗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把好信息登记关,基于民商法组织开展阶段性核查活动,提升商家信息登记质量,及时发现登记信息中缺乏合理性的不规范之处,提升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效力。交易双方必须以纸质商业票据为交易依据,依法履行自身义务与责任,在法律层面明确自身社会角色,基于不同渠道及时获取产品信息与内部资讯,将潜在交易风险控制在最小量级。立法机关可推出具备较高适用性的监管法律,充实管理内容,控制市场主体交易活动的执行方式,完善配套追责制度,让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具备更强的风险规避意识与防护能力。

五、结论

为解决交易安全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推行强制性信息认证制度,让参与交易的当事人在良好信息环境下获取有关商品与劳务的最新资讯,塑造良好的稳定市场秩序,在不同交易客户端上采用高新安全防护科技,以此提升数字化在线交易的安全性,解决支付渠道不稳定等问题。通过完善法律监管机制与市场管理模式,践行民商法中蕴含的法律精神与商业文明原则,营造适合于经济交易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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