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 蓉
贞观十六年(642),唐太宗以高昌故地置西州,又置安西都护府,留兵以镇之①(后晋)刘昫:《旧唐书》卷198《高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296页。,吐鲁番地区开始进入唐朝的管辖范围之内。到德宗贞元七年(791)为吐蕃所陷,唐朝对西州的统治共计152年。在唐代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之下,西州地区的经济在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中也有了长足的发展,期间虽有周边民族干扰,但从整体上来看,西州的经济不断发展,总人口的发展趋势均呈上升状态②冻国栋:《中国人口史·隋唐五代时期》,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32-133页、第450页。,西州成为人多地少的狭乡,土地授田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也为土地租佃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尤其是土地制度方面,均田之下的授田不足和授田分散,农户为保证日常的生活所需和便于劳作,便通过租佃的方式进行调节,进一步推动了土地租佃的发展①关于吐鲁番地区租佃经济发展的原因,可参考韩国磐:《根据敦煌和吐鲁番发现的文件略谈有关唐代田制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62年第4期;孔祥星:《唐代前期的土地租佃关系——吐鲁番文书研究》,《历史教学》1980年第5期;赵文润:《隋唐时期吐鲁番地区租佃制发达的原因》,《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潘镛:《论唐代租佃关系的积极意义》,《历史研究》1989年第5期,等等。。受土地租佃关系的影响,其他日常生产生活资料的租赁也不断发展,使得唐代以来租赁现象普遍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吐鲁番出土的大量唐代契约是很好的例证。遗憾的是并未有契约样文流传下来,但从这些文书来看,唐代的租赁契约已经趋于成熟,形成了基本固定的契约形式。
从契约出现开始,第一项内容就是记录缔结契约的具体时间,即立契日期。这是契约的生效时间,置于契首更加凸显其重要性。首项为立契日期的书写习惯不论是汉文还是西域其他民族文契约都是其基本格式之一,然而,这种惯例到唐时出现了两方面的变化。
笔者所收集的一百多件租赁契约中,除去残缺的文书外,均有立契日期的记载。麹氏高昌时期,立契日期以“年号+干支”的混合方式进行表述,如《高昌延昌二十四年(584)道人智贾夏田券》文书中立契日期为“延昌廿四年甲辰岁二月七日”,文书《高昌义和三年(616)氾马儿夏田券》的立契日期为“义和三年丙子岁润(闰)五月十九日”②《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4册,编号72TAM151:13,第177-178页。等等,而契约第二项内容均为租赁情况叙事。租赁契约中这种年号与干支混合表述现象集中于出现在公元6世纪中叶到7世纪上半叶的文书中。其中,最早的一件是《高昌道人真明夏广禾田券》③《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3册,编号66TAM48:22,第108页。:“……岁五月竟日”,文书具体年代残缺,同墓出土文书年代为公元541年—596年。最晚的一件是《高昌延寿九年(632)曹质汉、海富合夏麦田券》④《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5册,编号69TAM117:5713,第240-241页。:“□□□年壬辰岁十一月廿二日”。
这种以年号与干支混合来表述日期的方法在中原地区很早就出现了。最初,干支只是用于纪日纪时,张传玺先生所辑录的9 篇西周时期的契约铭文中多数存有立契日期,如《周恭王九年(前913)裘卫易林地契约资料》⑤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8页。载:“隹九年正月既死霸庚辰”,次项叙事。
西周时期,立契日期以君主纪年,以数字纪月,以月象干支纪日。以干支纪日的方法一直延续下来,两汉时期的契约文书也采用了这种纪日的方法,如《西汉本始元年(前73)居延陈长子卖官绔券》⑥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2页。载:“本始元年七月庚寅朔甲寅”,次项记事。“本始”为西汉宣帝年号,“朔”为当月初一,七月朔日为庚寅⑦陈垣:《二十四史朔闰表》,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8页。,故甲寅日应该为二十五日,这件契约为本始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立。到东汉时,延续了这种方式,《东汉中平五年(188)召陵县性侍郎买地铅券》⑧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65页。载:“东汉中平五年三月壬午朔七日戊午”,次项记事。此外,东汉也出现了数字纪日代替干支纪日的方法,如《东汉建初二年(77)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72页。载:“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次项记事,但这种纪年方式在现存东汉契约文书中较为少见。
魏晋南北朝时期,契约中立契日期的表述方式呈现出地域特色。在居于北方的曹魏的契券中,有关日期的记载延续了东汉后期的纪日方式,即仅使用年号纪年,《三国魏咸熙二年(265)海头残券》②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78页。载:“咸熙二年四月”,后残。之后,代魏而立的西晋王朝,甚至后来的北朝也延续了这种年号纪年的方式,如《前凉升平十一年(367)高昌王念卖驼券》③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85页。载:“升平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次项叙事。《北魏太延二年(436)苟头赤鲁买地瓦券》④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17页。载:“大(太)延二年九月四日”,次项叙事。相反的是,南迁的东晋王朝作为西晋王朝的后裔,却并未继承西晋的这一纪日方法,而是吸收了吴国时期年号与干支混合的纪年纪日方式,如《三国吴赤乌八年(245)萧整买地铅券》⑤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07页。的立契日期为“赤乌八年十二月丁未朔六日壬子”;《东晋咸康四年(338)丹徒县朱曼妻买地石券》⑥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14页。为“晋咸康四年二月壬子朔四日乙卯”立契。之后的南朝在此基础上加入了星岁纪年,表述更为详尽,如《南朝宋元嘉九年(432)仁义里王佛女买田砖券》⑦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15页。立契日期表述为:“□元嘉九年,太岁壬申,十一月壬寅朔廿日辛酉”。这些纪年纪日的表述成为不同政权下各自所有的方式。
这一时期,政权更替频繁,南北方对峙,分立割据,这些时代特征使得各个政权统治下使用不同的纪年方式,民间契券受之影响导致立契日期的书写方式出现差异。但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来看,各个政权、各个民族之间存在着相互继承、吸收、融合的大趋势。高昌国作为地方弱势政权,受到西凉、北凉、北魏甚至柔然、高车等各个割据政权的影响,所奉行的纪年纪日方式也各有不同。如王素先生所言:“五胡十六国时期,国家与国家,政权与政权,弱肉强食,生存斗争本甚激烈。一个国家、一个政权,奉用另一个国家、另一个政权的年号,说得严重是臣属,说得轻松不过是外交手段。”⑧王素:《高昌史稿·统治篇》,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142页。麹氏高昌国虽有自己的年号,但这种年号与干支混用的纪年方式也受到周边政权的影响,吴震先生也提到“承平以前的文书纪年,于年号、年次之后接写‘岁次××’”⑨吴震:《吐鲁番文书中的若干年号及相关问题》,《文物》1983年第1期,收入《吴震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论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84页。的书写方式。高昌章和以后,干支纪年的形式渐见普遍,虽然还不能断言,西凉建初二年(406)即是高昌地区使用干支纪年的最早年限,但这一组文书的确真实地记录了以干支纪年这一从东汉以来流行于中原地区的纪年方式,西凉以来开始为高昌的官私文书所采用⑩宋晓梅:《论哈喇和卓88号墓、99号墓出土若干纪年文书》,《敦煌研究》1998年第1期。。麹氏高昌在使用自己年号的同时,继承了星岁干支的纪年方式,并形成了具有其特色的纪年表述方式:××年号××年数××干支岁×月×日,流行于高昌地区。
贞观十六年(642),唐朝武力统一高昌后,“捷书闻,天子大悦,宴群臣,班赐策功,赦高昌所部,披其地皆州县之,号西昌州。……改西昌州曰西州,更置安西都护府。”①(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221《高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6220页。同年九月,太宗又下《慰抚高昌文武诏》《平高昌曲赦高昌部内诏》两诏以抚慰高昌臣民②(唐)许敬宗,罗国威整理:《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卷664《诏·抚边》,卷669《诏·赦宥》,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247页、第364页。。在642年颁布的《巡抚高昌诏》中称:“高昌之地,虽居塞表,编户之甿,咸出中国,自因隔绝,多历年所。朕往岁出师,应时克定,所以置立诸县,同之诸夏”。唐太宗通过律令制度将中原的政治经济各项体制在西州推行。对于这种汉化运动,高昌王麹伯雅在位期间就进行了“解辫削衽”的改革,但是因种种原因③(唐)魏征:《隋书》卷83《高昌传》中认为这一改革失败的原因是“然伯雅先臣铁勒,而铁勒恒遣重臣在高昌国,有商胡往来者,则税之送于铁勒。虽有此令取悦中华,然竟畏铁勒而不敢改也。自是岁令使人贡其方物。”第1848页。对此,大谷胜真(《高昌麹氏王统考》,第33页注30)和嶋崎昌(《〈隋书〉高昌传解说》,第332-333页)同意此观点;吴震则认为是由于违反了人民的意愿而导致失败(《麹氏高昌国史索隐——从张雄夫妇墓志谈起》,第43页);姜伯勤否定了铁勒干涉的观点,认为“与继处罗可汗继位的西突顺射匮可汗的崛起有关”(《高昌麹朝与东西突厥——吐鲁番所出客馆文书研究》,第40页);王素认为改革失败是由于高昌内部守旧势力的反对(《高昌史稿》,第372页)。,导致出现义和政变。在高昌最后一个王麹文泰执政后,把这种改革由器物层面发展到制度层面,为唐代政令推行奠定了基础。因而,这一时期高昌地区积极的接受了唐王朝的统治,“彼土黎庶,具识朕心,并变夷俗,服习王化,家慕礼让之风,人事农桑之业。朕爱养苍生,无隔新旧。引领西顾,嘉欢良深。”④(唐)许敬宗,罗国威整理:《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卷664《诏·抚边》,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249页。这种变化在租赁契约中也表现得很明显,纪年表述方式在贞观十四年(640)随着高昌政权的更替出现了明显的转变。唐西州统治时期的租赁契约日期书写方式很单一,均为唐代的年号纪年表述方式:××年号××年数×月×日,如编号64TAM15:16《唐贞观十五年(641)西州高昌县赵相□夏田契》的立契日期为“贞观十五年正月三日”;编号73TAM506:0412《唐天宝七载(748)杨雅俗与某寺互佃田地契》为“□□七载十二月十三日”立契。
租赁契约中立契日期从麹氏高昌时期年号与干支混用的表述方式转为唐西州时期单一的年号表述,是历史上吐鲁番地区政治倾向性不断变化的体现,也反映出唐朝开始了对西州地区的有效统治。唐西州的年号纪年方式延续到吐蕃占领时期,从敦煌文书来看,立契日期又经历了吐蕃时期的地支纪年和归义军时期的年号与干支混合纪年方式,因吐鲁番文书中尚未见到相关文书,故此不作论述。
租赁契约文书中,立契日期的位置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发生了一些变化。从上百件租赁契约来看,立契日期的位置出现有三种情况:一为文书首项,这是所占比重最大也是最为基本的一种书写位置;其次,居于契约第二项;末次,位于契约尾部。笔者将立契日期所处位置特殊情况单独辑出列于表1中。
表1 租赁契约中立契日期位置特殊情况统计表
在租赁契约中,立契日期位于契约首项仍然是吐鲁番地区主流书写格式,特殊情况的契约仅有12件(仅指尚存立契日期的契约)。麹氏高昌时期的两件契约,立契日期虽位于契约第二项,但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格式变化,如编号73TAM116:56的文书《高昌延和十八年(619)夏田残券》,第一行为另一件契券的末尾,是与本件写于同一纸之上,因而立契日期仍为首项;编号60TAM338:14/4文书录文如下:
(前缺)
2 □□株,到六月十五日,上夏树偿银钱八文。不得斤府(斧)上株。□□
3 □月。十钱上生钱一文。若前却不上(偿),听抴家财,平为钱直。
4 □身 东[ ]券,々成之后,各不得反悔,々者
5 罚二入不悔者。民右(有)私要,(要)行二主,自署名为信。
6 倩书赵愿伯
7 时见张屯富
文书中立契日期虽为第二项,但因文书残缺,无法判断所缺之处的内容,因而并不能确定是契式上的变化。
立契日期位置在契约格式上的转变出现于8世纪。由表1可知,10件唐代租契中有8件契约立契日期从首项的位置转移到了第二项,取而代之的为所租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租佃土地数量、位于何处、土地类型等,最值得关注的是增加了对土地四至的描述,如73TAM506:04/4《唐邓光实转租田亩契》①《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10册,编号73TAM506:04/4,第309-310页。:
这是百件契约中的首次见到立契日期位于第二项的情况,第一行残存一“亩”字,据契约书写习惯可知当为租赁人所租土地亩数。其后接土地四至,以小于全文的字号记录,可见,是对租佃土地范围进一步说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件契约内容并非单纯的当事人双方租赁,而是客户邓光实转租契。邓光实先于马某处租佃土地,因“种不辨”,转租与他人,依元契交纳相应的租金,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在转租过程中,对所租土地在位置、数量的基础上作更为准确的四至描述是非常有必要的。从表1中可以看出,立契日期居于第二项后,契约首项被租佃土地的位置、亩数和四至所代替。
在契约中记录四至的做法多见于土地买卖契约中,东汉光和元年(178)《平阴县曹仲成买田铅券》中有载:“田东比胡奴,北比胡奴,西比胡奴,南尽松道”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1页。,当为四至的早期记载,但是这种现象并不多见。吐鲁番文书中关于四至的记载也出现在买卖契约文书中,时间也较租赁契约中所见更早,如《高昌章和十一年(541)佐佛得卖田券》:“北诣渠,东与氾寺供(共)畔,南与白恭,西与供(共)曹令寺分畔”②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88页。。但是,“四至”二字尚未出现,多见有四判、四比、四在、四限、四域等词;而对四至的描述一般位于契约中间部分,也未形成固定的格式,直到唐代时,“四至套语位置前挪名称为买卖事宜叙述句的一部分”③刘戈:《回鹘文买卖契约文书初探》,台北:五南出版社,2001年,第72页。,这与我们所见租赁契约中的情形是一致的。
唐代中后期,租赁契约中出现记录土地四至现象。在这一时期的唐代版图中,无论是中原还是边远地区都有租赁关系存在。吐鲁番地区租赁契约文书如此之多,也反映出5至8世纪时期,不论是麹氏高昌的统治之下还是唐代西州的管辖之下租赁经济都较为发达,契约租赁关系盛行。从文书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契约中的土地四至书写形式已形成固定格式,即均书于文书第一项的租佃叙事句中,并以小字的形式列于句尾。唐代均田制授田时应当是以渠、道、壕、路等作为田地界限,因而四至多以“南渠”“北道”“南壕”“西路”等来作为固定语式,而且在四至中仅记录东南西北四个界限,与敦煌地区条件类似的吐鲁番地区田亩地段可能绝大多数都呈长方形。如此既有利于田地灌溉,又有利于政府授田①杨际平:《再论唐代敦煌户籍中的田亩四至“自田”》,《中国社会史研究》1998年第3期。。从表1来看,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即立契日期后移,土地四至前移到首项位置的契约较多的是转租、互佃或者租赁菜园的情况。如文书73TAM506:04/16(a)《张小承与某人互佃地契》首项为:
西官田 北苏祀奴
(后略)
显然,如此限制土地四至就是为了明确土地界限,避免在土地出佃的过程中出现的租金、承担义务责任等方面的纠纷问题。将立契日期挪至第二项,土地位置和四至放在契首足见其在租佃过程中的重要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问题的认识程度会不断加深。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在租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唐代西州人们逐渐把租佃土地的四至作为订立契约的首要内容而至于契首以凸显其重要,并成为契约书写的固定格式。刘戈指出四至套语用小字排两行附于租佃土地位置之后,这种格式流行于9—10世纪②刘戈:《回鹘文买卖契约文书初探》,台北:五南出版社,2001年,第72页。。不过,就现有资料来看,这种小字排两行附于租佃土地位置之后的格式早在8世纪之时就已经出现了。到8世纪以后,四至套语的位置有变化,但是套语的内容变化不大,土地四界词中出现了“四至”一词。
立契日期位于契尾的租佃契约目前仅见到一件,即表1中的文书73TAM506:04/10-2《唐天宝十三载(754)张元举男方晖租田契》,现将原文转录如下:
1 张元举男方晖,于杨晏边领得沙堰渠部田
2 二亩,交领租价亩别二?其地要经天十四载
3 佃种。如到种田之日不得地佃及改租与□人,
4 其麦一罚二入杨③编者注“入杨:佃人是张方晖。据上文此‘杨’字当是‘张’字之误。”。天十三载□月廿八日张元举男
5 方晖
见人 李□□
契文叙述了租佃双方当事人,租佃的土地位置、亩数,租金租期以及违约惩罚等内容。契尾书有立契日期和租佃人、证人的署名。文书整体保存较好,立契日期明确书于契约尾部。这种现象在租赁契约中仅出现一次,但是反映出随着契式结构的发展完善,立契的时间逐步由契约前部向契约尾部移动的趋势,到11世纪以后的契约文书中,立契日期一项书于契约尾部逐渐成为定式,如《会编》所录《金大定二十八年(1188)修武县马用父子卖地契》《南宋嘉定八年(1215)祁门县吴拱卖山地契》④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30页、第532页。等等。
西州时期的租赁契约文书还有一项明显的格式变化,即契约尾部书的写内容。租赁契约中,契尾一般书写的是契约声明套语和契约关系中相关人员的署名画押,是增加契约有效性的一种做法。在麹氏高昌时期,在契尾署名的一般只有“倩书”和“时见”,即只有书写人和证人署名,如67TAM364:6号《高昌二人合夏葡萄园券》①《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3册,编号66TAM48:22,第201页。:
(前缺)
2 渠破水谪,仰(耕)田人了。三主和同立卷(券),々成之后,各不
3 得反悔,々者一罚二入不悔者。民有私要,々行二
4 主,各自署佲(名)为信。 时 见□□
契尾声明为“民有私要,々行二主,各自署佲(名)为信”,由时见和倩书二人署名。这种书写方式是高昌国契约格式的惯例。若证人或书写人的身份特殊时也会增加相应的表述,如上述《高昌延昌二十八年(588)赵显曹夏田券》中的书写人为“道人道收”;《高昌价善赁舍残券》的倩书为“道人酉海”,临坐为“范师智海”。
到高昌国后期,在契尾署名之上增加了指节印,出现“指节为明”一语。指节印是画押的一种形式,顾炎武《日知录·押字》曰:“所谓署字者,皆草书其名,今俗谓之画押,不知始于何代。”②(明)顾炎武著,(清)黄汝成集释,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日知录集释》卷28《押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630页。当署名者不会写字时可以一些符号代替,在公文、契约或供词等文书中均有出现。按指节印是租赁契约中出现的画押方式,以表示对文书内容的一种认可,在画押的同时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西州时期的契约中,指节画押的现象更加普遍。如69TAM117:57/10 号《唐贞观十六年(642)某人夏田劵》虽有残缺,但指节印却很明显(见图一)。契尾的声明套语也转变为“两和立券/两主和可,获/书指为信”。
图一 《唐贞观十六年(642)某人夏田券》69TAM117:57/10③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二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294页。
除画押外,契尾署名的人员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证人数量由初期的倩书与知见各一人,增加临坐一人,到唐代时最多时可见到知见三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保人署名现象的出现,唐律明确规定“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①[日]仁井田陞著,栗劲、霍存福等编译:《唐令拾遗》第33《杂令》“公私以财物出举”条,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789页。。显庆四年(659)《张君行租田契》②[日]小田义久:《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第2828号,东京:东京法藏馆,1984年,第279页。中首次在租赁契约中出现保人署名和画押,与吐鲁番所见借贷契约和买卖契约文书中所见时间相当③如:《唐显庆五年(660)天山县张利富举钱契》:“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保人等代”;《唐总章元年(668)高昌张潘塠卖草契》:“如身东西不在者,一仰妻儿及保人只(知)当”。,其后,保人署名画押成为契尾书写内容的必要项。可见,唐代保人制度不仅在契约实践之中,还是在国家法律层面都得到了制度化的体现④张姗姗:《唐宋时期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中的人保制度探析》,《当代法学》2011年第5期。。另一方面,租赁双方当事人也要求在契尾署名画押。如60TAM337:18(a)号《唐龙朔三年(663)西州高昌县张海隆夏田契》载:
(前略)
8 与阿欢仁草玖园。契有两本,各捉一本。两
9 主和同立契,获指□记。
10 田主赵阿欢仁│││(指节印)
11 舍佃人张海隆│││
12 知见人赵武隆│││
13 知见人赵石子│││
此件契约中武城乡人张海隆于同乡人赵阿欢仁处租取口分常田二亩,租期为三年,主佃双方对半分成租,为保证舍佃人按时佃田和田主到时得佃食,双方均在契尾署名画押。这种现象并非个例。西州租佃关系更为普遍,出现转租、互佃、定额、分成等多种方式,较高昌时期更为复杂,也更易出现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契尾署名画押在内容上更加强化了契约的法律效应。
除契首与契尾的明显变化外,契约中的具体内容也在不断地变化发展。总体上来看,从高昌国到唐西州,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生活经验的丰富,租佃契约的书写格式在不断地完善和规范。不论是契首日期位置的后移,还是契尾署名套语的增加,都符合契约格式制度化的趋势,“契有两本,各捉一本”的声明套语,也成为后世合同一式两份的雏形。可以说,租赁契约到唐代已经形成了固定格式,成为宋元明清租赁契约的蓝本,是契约发展史上的进步。
唐代后期的契约文字逐步规范化,敦煌文书中也出现了多种契约样文,契约样式逐渐开始流传,成为民间缔结契约的主要参照模式。唐代与租赁相关的国家法并不健全,在社会生活领域尚未形成专门的律令条文,因此契约起到重要的作用,官府也遵循着“民有私契,官为不理”的原则。契约在社会各种生产关系中不仅可以保障缔约双方的合法权利,更有益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官府也给予契约更多的关注。为了将契约交易纳入政府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杜绝私约现象,保证契税收入,从宋代开始政府不断地推行官颁契纸以进行规范,并就契约交易尤其是田宅内容进行法律上的规定。北宋太平兴国八年(983),由官府制定的契约样文向地方州县推广。其时,国子监丞、知开封府司录参军事赵孚上言:“庄宅多有争诉,皆由衷私妄写文契,说界至则全无丈尺,昧邻里则不使闻知,欺罔肆行,狱讼增益。请下两京及诸道州府商税院,集庄宅行人,众定割移典卖文各一本,立为榜样,违者论如法。”①(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三月乙酉条,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542页。之后,契约样文多见载于传世文献之中,如明代《尺牍双鱼》中的赁舍契约样文,《世事通考》中所载的雇工契样文,都载录有各类契约样文②参见[日]仁井田陞:《元明时代の村规约と小作证书など(一)——日用百科全书の类二十种の中から》,《元明时代の村规约と小作证书など(二)——新たに调査した日用百科全书の类二十余种によつて》,见氏著:《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第741-789页,第790-829页。郭建《中国财产法史》亦有相关契约样文的记载,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47页、第156页。。典籍中关于租佃契约样式的记载出现于元泰定元年(1342)《新编事文类要启劄青钱》中,样文如下:
厶里厶都姓 厶
右厶今得厶人保委,就厶处
厶人宅当何得田若干段,总计几亩零几步,坐落厶都土名厶处。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前去耕作。候到冬收成了毕,备一色干净园米若干石,送至厶处仓所交纳,即不敢冒称水旱,以熟作荒,故行坐欠。如有此色,且保人自用知当,甘伏代还不词。谨约。
年月日 佃人姓厶号 约
保人姓 厶 号③《新编事文类要启劄青钱·外集》卷11“公私必用”,元泰定元年(1324)建安刘氏日新书堂重刻本,日本德山毛利家藏,1963年日本古典研究会影印,1980年大化书局重刊,第748页。
官版契纸的出现使契约这一出现于民间的制度形式有了“准法律”的意义。从其内容上来看,是吸取了民间私约的内容并将其格式化而成,反过来又推进了契约格式的标准化④仲伟民、王正华:《契约文书对中国历史研究的重要意义——从契约文书看中国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史学月刊》2018年第5期。。这一样文记录内容虽然较为简单,但相对已经成熟,具备契约中的一些基本要素,与吐鲁番出土的晋唐租佃契约文书多有异曲同工之处,如要求交纳“一色干净园米”以保证租金质量,这与吐鲁番租佃契约中“使净好”的规定是共通的。
就目前所见大量的租赁契约文书而言,经过高昌国时期的发展完善,到唐代租赁各类财物的契约已经呈现模式化、固定化的特点,民间契约书写也多有遵循。显然,已经形成社会生活中制度化、公式化的租赁契约样文。遗憾的是,唐代作为租赁契约发展承上启下的过渡时期,典籍中却未见有样文记载。为弥补这一憾事,笔者结合现存契约样文,试对唐西州时期的92 件租赁契约样文分类进行概括,试对全面认识租赁契约发展史有所裨益。
租佃制关系在两晋隋唐时期逐步发展起来,其第一个基本特征是土地出租者与土地租佃者之间,采取了一种契约关系①漆侠:《宋代封建租佃制及其发展》,《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4期。关于土地租佃关系产生的时间,学界还有其他看法,蒋福亚认为西汉中期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时,租佃关系就相当明朗了(《略谈汉唐间的租佃关系》,见氏著《魏晋南北朝经济史探》,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87-206页,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增刊);乜小红也认为两汉时期,在官田的经营上,有固定租额的租田券,而在私有大土地所有制的土地上,也应有分成租田券的存在(《中国古代契券关系研究》,第154页)。。在吐鲁番出土租赁契约文书也证明了这一点,唐朝统治期间,土地租佃契约所占比重最大,同样包括耕地租佃契约与经济用地租佃契约。从契约文书整体来看,涵盖了租赁契约中立契日期、租赁双方姓名、租赁叙事、租金及支付方式、违约惩罚条款、契尾套语以及署名画押等基本内容,较高昌时期的租佃契约样文内容更全面,形成了民间租佃土地时书写契约的特定样式。以下试举三件较为典型的土地租佃契约。
64TAM24:26号《唐贞观廿二年(648)索善奴佃田契》②《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5册,编号64TAM24:26,第18-19页。:
4 □々到五月内,偿麦使毕;到十月内,偿□□
5 毕。若不毕,一月麦秋壹百升 上生麦秋一□□
6 若延引不偿,得抴家资平为麦秋直。若身□
7 西无者,一仰妻儿及收后者偿了。取麦秋之
8 日,依高昌旧故平袁(圆)百升 中取。使净好,若不好,听
9 向风常取。田中租课,仰田主。若有渠破水谪,仰佃
11 □指为信。
12 田主赵
13 佃田人索善奴︱︱︱
14 知见人冯怀勖
15 知见人刘海愿︱︱︱
此件耕地租佃契约文书基本继承了高昌国时期的内容和套语契约,内容较为全面,依次包括立契日期、土地租佃人、土地出租人(田主)、土地位置数量、租期、租金、交租日期、违约惩罚、租金质量保证、责任划分、声明套语、当事人署名画押。长期以来形成契约固定格式套语在文中也多有体现,是晋唐租佃契约的典型代表。另73TAM506:04/11号《唐邓光□佃田契》③《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10册,编号73TAM506:04/11,第307-308页。是730年至772年的文书,在上件文书的基础上,随着租佃内容的变化,契约要项也有所变化:
10 □寺
12 保人妻张年廿五
此件耕地租佃契约与前举《唐邓光实转租田亩契》当为相关租佃事件。佃地人邓光实与马寺处租取四至为“东道/西佛堂/南壕/北道”的土地,后因“佃种不辨”转租与他人,租金依照“元契”交纳,此件契约即为元契。据租佃契约的一般格式,可以推断本件契约内容依次为租佃土地位置数量及四至、租佃人、出租人、租期、交租日期、租金、违约惩罚、责任划分、声明套语、当事人署名画押。与《索善奴佃田契》相较,本件契约延续了固定的格式套语,也增加了四至、保人以及对当事人身份、年龄的描述。
同样,经济园地租佃契约的内容也包含上述要素。如64TAM4:33《唐总章三年(670)左憧憙夏菜园契》①《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6册,编号64TAM4:33,第428-429页。:
1 总章三年二月十三日,左憧憙于张善
2 憙边夏取张渠菜园一所,在白赤举
3 北分墙。其园三年中与夏价大麦十
4 六百升(斛)秋十六百升百升。更四年,与银钱三十文。
5 若到佃时不得者,一罚二入左。祖(租)殊(输)
6 伯(佰)役,仰园主;渠破水谪,仰佃人当。为
7 人无信,故立私契为验。
8 钱主 左
9 园主 张善憙│││
10 保人 男君洛
11 保人 女如资
12 知见人 王父师│││
13 知见人 曹感
可以看出,经济园地的租佃契约中,内容要素与耕地租佃契约基本一致,固定格式套语也相同。但是,经济园地有果园和菜园,因果树与蔬菜的种植较粮食作物来说在肥水和管理上要求更高,故在违约惩罚方面的规定相对更多。结合上述分析与契约中的习惯套语,可以得出唐代土地租佃契约文书的基本样式如下:
1 [立契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2 [租佃叙事](某乡人)租佃人甲与(某乡人)田主乙边夏某处地数亩,东至 西至南至 北至
3 [租期租金]其田要经几年佃种,亩与夏价麦/粟/糜数?/斛(或银钱数文)。
4 [交租日期]到五月内偿麦使毕;到十月内,偿(偿)粟/糜使毕(钱即日相付了/来年某月毕)
5 [租金保证]使干净好;若不好,听向风常取。
6 [违约惩罚]若过期不毕,一月一斛上生一斗(银钱一月十文生钱一文);若延引不偿,得抴家资平为麦直(前却不偿,听抴家资,平为钱直);若身东西无者,一仰妻儿偿了(一仰保等知当)。二主和同立契,契成之后,各不得反悔,悔者一罚二入不悔者。
7 [责任划分]渠破水谪,仰佃人了;租输百役,仰田主了。
8 [契尾声明]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契有两本,各执一本),两和立契(两家平和/两共平章/两主言和),获/画指为记。
9 [署名画押] 佃田人 甲某(年龄) 指节印田主 乙某 指节印知见 数人 指节印保人 数人(身份、年龄) 指节印
显然,唐代租赁契约不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上述样文虽不能涵盖所有吐鲁番出土租佃契约文书的内容,但是唐代西州地区的人民在租佃土地时约定俗成的契约书写格式基本遵循这一顺序格式,其中一些惯用的契约套语也与此无二。需要声明的是,这一样文是从整个租佃契约中提取而来,并非每件契约均依照此格式,在具体的契约内容中会随着租佃标的物的不同而有所增减变化,尤其是违约惩罚方面,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考虑得越来越全面,如佃田人要求田主按时交田,“如到夏(下)子之日,不得田佃”,田主也会受到一罚二的惩罚;而田主为了保证其租金收益,甚至会规定粮食交纳所用量具是官斛斗、寺斗还是高昌旧斛。土地租佃契约是吐鲁番出土租佃契约文书的大宗,它的样文基本上可以代表唐代租赁契约的书写范式,杨国桢先生也指出宋代以前的租佃契格式,在明中叶以后肯定是继续使用的①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5页。。
目前见到关于房屋租赁契较少且残缺严重,吐鲁番文书中存有9件,敦煌文书中存有2件房屋还换契约,共计11 件与房屋租赁相关的契约,虽不足以反映当时房屋租赁契约的全貌,但也可以一窥其书写样文格式。
唐以前的房屋租赁契约内容较为简单,如文书《北凉玄始十年(421)马雒赁舍券》②王素:《略谈香港新见吐鲁番契券的意义》,《文物》2003年第10期。中除立契日期、双方当事人和违约套语等租赁的基本要素外,仅书写了“以城东舍参(叁)内,交与贾(价)毯十仵(伍)张”一语,对赁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甚至对出租房屋的基本信息都未有涉及。显然,在魏晋十六国时期,房屋租赁的现象已经出现,但并不普遍,人们对赁舍这一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缺乏有效的预计,契约中对宅舍租赁的违约规定相对简单。而麹氏高昌时期的赁舍券中关于出租房屋的介绍和违约规定则有较大发展,如67TAM364:9-2《高昌卯岁尼高参等二人赁舍券》①《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3册,编号67TAM364:9-2,第199页。:
1 □□□□□□卯岁五月十二日,女□□尼高参二人从索寺主
2 □□□赁。二人各赁舍一坚(间),□□□赁价钱二文,高
7 □要,々行三主,各自署名为信。
8 倩书 索善□
这件契约是赁舍契中保存较完善的一件,大约在586年至588年间,内容依次为立契日期、租赁双方当事人、租赁标的物数量、租金、租期、违约惩罚规定、契尾套语、书写人和证人署名,租赁契约的各项要素均已具备,可以看出房屋租赁样文的基本形式。随着房屋租赁生活的普遍和人们赁舍经验的丰富,唐代的赁舍契书写内容不断完善,如契尾署名方面也增加了赁舍双方当事人和保人的署名画押,65TAM42:92《唐杜定欢赁舍契》②《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6册,编号65TAM42:92,第273页。本契同墓出土文书为663年。即为一例:
(前缺)
2 为信。 舍主郭海柱
3 赁舍人杜定欢││
4 保人郭白々│
5 知见人周海愿
6 知见人宁欢保
与此件文书同墓出土有龙朔三年(663)的遗物,也当为这一时间上下。可见,人保制度在唐代的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署名画押已是契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租赁双方当事人与证人、保人等第三方共同署名成为契约格式的基本内容。笔者结合其他赁舍契中残存内容,将房屋租赁契约的样文归纳如下:
1 [立契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2 [租赁叙事]租方(赁舍人)甲某从出租方(舍主)乙某边赁取(何种类型)宅舍数间,
3 [租金]赁价银钱数文。
4 [标的物说明]舍内有门几具;合得户内屋木、庑舍子、草廷子等物几处。
5 [违约惩罚规定]不得余人入来;不得赁与余人;得病,不得厅上坐;不得病死,若病死者,罚钱数文与舍主;舍不得买;(租金)不毕,一月十钱上生钱一文。
6 [契约声明]二主和同立契,契成之后不得反悔,悔者一罚二入不悔者。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两和立契,画指为验)。
7 [署名画押] 舍主 乙某(身份)
赁舍人 甲某(身份) 指节印
保人 某 指节印
时见(临坐) 某
可以看出,不论是在土地租佃还是在房屋租赁中,吐鲁番地区的民间社会已然形成了固定的契约套语格式,其所具备的各项要素皆是现代契约中的必备内容。这些特点不仅在土地租佃契约和房屋租赁契约中具备,吐鲁番出土的一些日常生产生活物资的租赁契约中也同样遵循了这种契约格式。这些契约有租赁马匹、车牛等交通用具的,也有租用油梁、水硙等生产工具的,甚至还有租粪肥和燃料的。从样式上来看,立契日期、租赁双方当事人、租赁标的物叙事、租量租金、交租日期、责任义务、违约惩罚以及契约声明套语等诸项要素内容均已具备。当地人民在日常租赁生活的具体运用中,根据租赁标的物的不同,调整相应的责任义务和违约惩罚规定。如租赁车牛等交通工具时,规定“□具有失脱,一仰□□知当。若车牛到赤亭,□依价仰”①《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5 册,编号60TAM338:32/2《唐龙朔四年(664)西州高昌县武城乡运海等六人赁车牛契》,第145-146页。。文书虽有残缺,但不影响我们对其的理解。这一句是车牛主张贵児对6位赁车牛人责任做出的规定,要求在使用过程中车牛有丢失的情况,由赁车牛人负责;如果要到赤亭驿那么远的地方,则赁价要“依乡价上”,并由赁车牛人承担。可见,对交通工具的租赁使用中,会针对路程远近和路途中的一些意外情况进行规定。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租赁物书写具体的契约内容,灵活应用租赁契约的基本格式。
无论如何,大量租赁契约的出现证明,在5—8世纪的吐鲁番地区,租赁关系频繁发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租赁经济也不断发展。虽然这一时期国家尚未形成相应的律令法规,但是民间已经可以利用契约规定调节租赁经济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纠纷,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物资的租赁灵活使用契约格式,这些现象不仅代表着吐鲁番地区,也是晋唐时期的西北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