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华,马 瑶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习近平总书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重要讲话精神,对人民法院来说就是要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在中国现代司法理念中就是要求民事法官运用现行法律真正实现包括弱者在内的法律主体的平等、公平、正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审判程序中则是民事法官重视个人的诉求、申辩、解答、陈述,等等。笔者拟从民事法官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为切入点来进行探索,在多视角下解读司法为民,并寻求民事法官践行司法为民的路径。
何谓模范法官,根据官方文件可知模范法官的内涵为审判业绩显著、堪为楷模的法官①。同时,根据官方文件得出模范法官的外延为新时代政治过硬,业务能力过硬、深厚的为民情怀、优良的工作作风,依法审结处理了大量矛盾纠纷,赢得了人民群众信任和赞誉的人民法官的楷模②。根据模范法官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摘取,从中国的近代到现代,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涌现出了马锡五、金桂兰、宋鱼水、陈燕萍、魏晶晶、周春梅等司法为民的模范民事法官代表。笔者分述他们的工作方法,以期从中探寻法官司法为民的路径。
近代时期模范民事法官注重调查研究,譬如代表马锡五。马锡五审理民事案件时候,总是深入群众,经常带案卷下基层、下农村,时常接触群众,常常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注重案件的调查研究,注重调解与审判相互结合[1]。一天,马锡五在华池县检查工作时候,路上碰到一名拦路告状的女青年封芝琴。封芝琴给马锡五讲述自己的婚姻大事:她从小就与张金才之子张柏定亲,当双方都到了“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年龄之后,见面后都愿意结为夫妻。但是,她的父亲封彦贵却不顾自己女儿的婚姻幸福,而是打着从她女儿身上多捞“彩礼”的主意,准备将自己的女儿卖给庆阳县的财主朱寿昌,便与张家退了亲。得知此事之后,张家纠集20多名亲友抢回封芝琴,并与张柏结婚,马锡五在充分了解到群众意见之后,召开公开审判大会,判决如下:“张柏与封芝琴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诫。”该判决不仅得到封芝琴和张柏的赞同,而且得到当地百姓的拥护和支持。
现代时期模范民事法官注重亲民。譬如代表金桂兰。金桂兰法官,一方面,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注重情理、事理的融入,注重民事案件的调解。她所审理的案件中90%都是以调解结案,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在金桂兰负责接待立案工作时,80多岁王老听到自己的案件不符合受案条件后大发雷霆,并表示如果法庭不处理就去县里上访。为了稳定王大爷的情绪,金桂兰把老人请到了自己的办公室,给老人倒上了一杯热水,并对他说:“大爷,您消消气,孩子啥事做错了,能不能跟我说说。”听后,老人的火气有所缓和,对她道出了原委。原来老人是在种地上与儿子和儿媳妇闹起了分歧,老人想要种玉米,儿媳妇要种黄豆,为此俩人争执起来,老人一怒之下才来到了法庭。金桂兰心想,这件案件需要做调解工作。于是,她把老人的儿子、儿媳妇都叫到了法庭,当面批评了他们,并且让他们给老人赔不是。同时还耐心劝说老人应当听从儿媳的意见,毕竟年轻人脑子活,种些经济作物肯定收益大。老人临走时拉着金桂兰的手说:“闺女,还是你说的话中听,以后有啥事,俺还得来找你。”[2]
又如代表宋鱼水。宋鱼水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深怀“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的为民情怀,以公正的审判回答了“什么是司法为民,如何让人民满意”的问题[3]。一家电子租赁公司提起了两次诉讼都是宋鱼水承办,一胜一败。第三次提起诉讼时发现承办人仍然是宋鱼水法官。案情如下:南方某电视机厂要求这家电子租赁公司出资30万美元,购买了一套显示器生产设备供它使用,但是某电视机厂长期拖欠租金。为此,这家电子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某电视机厂偿还22万美元的租金、逾期利息及罚息,还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宋鱼水经过查阅相关法律书籍和熟悉案情之后。判决如下:某电视机厂偿付租金、逾期利息,驳回电子租赁公司要求罚息和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这家电子租赁公司不服这个判决。宋鱼水判后答疑两个多小时。临走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说道:“在您这里提起诉讼,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并送来了一面“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锦旗[4]。
还如代表陈燕萍。“耐心倾听”陈燕萍工作方法: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③,特别注重运用调解方式方法定分止争。一次,不善言辞的当事人朱某在法庭上不仅地方口音很重,而且反反复复陈述着自己的理由,导致旁听人员都不想听,有的干脆打起了瞌睡,但陈燕萍却认真地听着,直到朱某说完。陈燕萍问道,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朱某回答,没有了。随后,朱某还没等陈燕萍再次开口,出人意外地对陈燕萍说道:“陈法官,您是第一个认真耐心听我讲完的人,这个案子您怎么判我都服。”[5]
新时代模范法官注重公平正义,譬如代表魏晶晶。魏晶晶的优秀事迹不仅让当事人从她身上感受到了什么是“人民法官为人民”,也让该院领导给出好评,认为她是一名始终坚守司法为民的初心,将当事人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怀着真挚的为民情怀和可贵的职业品德,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好法官[6]。8月的一天,安徽省六安市的天气十分炎热,人坐在办公室都要出汗。然而,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魏晶晶为了一起民事案件的调解,带着双方当事人从32层走到一层。虽然花费了整整一上午时间,虽然大家都走得双腿发麻、大汗淋淋,但是双方当事人为遇见这么处处为当事人着想的好法官而深受感动,最终调解结案。又如代表周春梅“32字诀”工作法:信守程序,明辨是非;善用法理、温情司法;准确衡平、中立公正;疏导调解、案结事了[7]。周春梅在办理的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中,为了查明事实真相,竭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不顾路途遥远,不顾自己是个女同志,经常深入到案情现场进行走访调查,并且时常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勘查鉴定以及随时召开协调会,通过耐心细致地调解,成功调解了一起起民事案件,通过严肃认真的审理,成功审结一起起民事案件,化解了一桩桩民事纠纷,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好评[7]。
上述6名模范民事法官的范例,均能以符合当时的社会需求为前提,以人格信任为基础,推行亲民式审判,注重司法亲和力,并能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使得当事人服判息诉,很好地践行了司法为民理念。透过这些范例,体现了人民的好法官肯为人民着想的精神,展示了模范民事法官心系群众的情怀。
“伟大的理论产生于伟大的实践”。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司法为民是社会历史实践发展的必然产物,内容丰富。新时代,我们很有必要从内涵、渊源、理论基础等视角对司法为民理念进行解读。
“为民”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力量之源。何谓“为民”中的“民”呢?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张建伟教授认为,“民”不是与“官”对立的概念,是指广大民众[8]。卓泽渊教授认为,“民”应解释为“人人”,是所有单个人的结合,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的“人人”具有相对一致性[8]。陈力铭教授将“民”理解为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体[8]。在笔者看来,司法为民的“民”,“民”不是“人民”的政治概念,而是“公民”的法律概念,不仅指个体中的“民”,也是指整体中的“民”,可以作三种解读:一是要素解读。司法为民落实在法院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包括亲民、便民、利民三个要素。二是功能解读。司法为民不仅体现在社会和谐稳定调节器的作用,而且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发挥法律的评价、引导、教育、预防、激励等规范作用。三是价值解读。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还当事人公道,还社会公正,就是司法为民的最好体现。
近代以来,“民本思想”发展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并成为了司法为民理念的历史基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核心在于为民司法。在土地革命时期,我党成立了专门的调解组织或机构,将司法和调解活动深入到基层群众之中,并作为妥善解决工农运动内部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创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新型人民司法制度,得到了广大民众的拥护,有力地巩固了革命根据地和保护了新生的人民政权。新中国成立之后,继续坚持人民司法的传统与人民司法制度。在当代中国,人民法院开展工作,需要大力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不断拓宽为民司法的新渠道,挖掘司法便民、利民的新方式,创新保民护民的举措,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
我国法院名称前面冠以“人民”二字和人民法官名称前面冠以“人民”二字,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人民性。这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必须牢记自己手中审判权的真正来源,并能够从思想认识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把司法为民作为自己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与基础。在笔者看来,人民法院姓“人民”,人民法官姓“人民”,这是新中国审判机关与一切剥削制度下的审判机关的根本区别,这也是新中国法官与一切剥削制度下的法官的根本区别,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在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就是要不断满足好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竭尽全力办经得住历史检验与人民群众检验的好案、精品案,努力维护好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在人民司法中的获得感、满意度和幸福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民事法官司法为民能否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关键在于能否很好地与实践相结合。新时期法官司法为民的实践带来了一些冲突与困惑。为此,基于法院个案的分析透视法官司法为民遭遇的三种冲突。
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许多法官牺牲自己的周末休息时间,甚至忍着病痛为当事人开庭。譬如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为了追求司法效率,选择周末开庭,被一方当事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拒绝,并出具了《关于不同意法定休息日开庭的意见》④。这一事例反映出当事人对法院周末开庭有意见。又如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知,类似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的,还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诸多人民法院选择周末开庭。但是,周末毕竟是法定休息时间,需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同时,要把群众所诉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审理好,把诉讼的成本降至最低,让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为此,我们绝不能有“自己的出发点是好的,当事人就一定满意”的想法,不能将司法为民等同于一厢情愿。人民法院在追求司法效率的过程中,应以不侵犯当事人的休息权利为前提。
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易发多发,全国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大幅上升,造成了我国民事法官平均审结的案件数量不断刷新纪录,中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趋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树德在全国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所言,2021年1月1日至11月15日,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3 051.7万件,同比2020年同期,新收案件数量增长10.8%;与2019年同期相比,新收案件增长3.8%。结案2 391.9万件,结案数增长6.9%,未结案件659.8万件。全国共计约12.7万名员额法官,人均受理案件240件,人均结案188件[9]。尤其是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后,基层法院针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受理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下(不含5亿)的诉讼案件,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受理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下(不含1亿)的诉讼案件,进一步加大了基层员额法官的办案压力。在普遍考核结案率的背景下,造成了一些地方法院纷纷采取了变相不立案、拖延立案等情形。譬如2020年12月4日,安徽一名律师在《臥庐散谈》微信公众号爆料了一则“奇怪”现象:安徽北部法院凡是去民事立案,一律强制诉前调解后才能立案,并且诉前调解普遍严重超期,甚至出现以调代审等不正常的做法。然而,借用诉前调解方式方法却引发了人民群众的不满,给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美誉度,也背离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主题。
调解的意义非常之大,是我国非常有特色的司法制度,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调解是我国民事司法领域的“重头戏”,既有诉前调解、也有诉中调解,还有庭后调解,甚至还有后面的执行和解,意味着调解贯彻于民事诉讼整个流程之中。尤为可喜的是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0.6(2022)》统计,截至2021年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汇聚全国法院调解案件2 446.29万件,调解成功率62.88%。然而,长期以来,特别是受到民事调解率考核指标的影响,造成了我国民事案件中出现了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压调”等强制调解的行为,甚至还出现了不少无原则的违法调解。譬如2019年12月9日,杨立新、潘剑锋、崔建远三位著名的法学家给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民事案件给出的法律论证意见,认为济源市中院作出调解书认可违约金日息千分之二,即相当于年息73%,同时,该案调解期间,未通知当事人及第三人,临时变更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故调解程序也被指违法[10]。这不仅违背了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而且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类似这样的事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中时有发生,引发了人民群众呼吁人民检察院加强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法律监督,譬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民事法官司法为民理念的传承与发展是一个庞杂、艰辛的系统工程,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我们对其深入思考、认真探索、积极总结并付诸于司法实践之中。那么,司法为民理念在新时代人民法院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传承与发展呢?笔者试图从四个层面寻求传承与发展的路径。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当前民事司法理念存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大众司法与精英司法、依法办案与司法良知方面的冲突。为了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好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个别正义与普世正义、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迫切需要民事法官更新民事司法理念,树立好正确的法律思维方式。
一是正确处理好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关系。一方面,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要求司法能动,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需要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大局,服务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另一方面,需要司法克制。毕竟司法具有中立性、独立性与被动性,司法也不是万能的,决定着司法不可能主动出击,也不能偏离居中诶之。为此,人民司法应当克服“万能主义”与“无能主义”的极端偏向,在“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之间找到自己的位置,实现司法克制下的理性能动,为司法为民价值观的优化实现划定操作界限[11]。
二是正确处理好大众司法与精英司法之间关系。一方面,我们的民事法官需要树立亲民的形象,需要成为“平民法官”⑤,走大众司法的道路。另一方面,考虑到庭审的神圣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需要像西方法官那样戴着头套、穿着法袍,在神圣的法庭上敲响法槌,让法官在法庭上任何一句话、一个行为,都具有法律意义,让民众对法律产生崇敬之情,让社会对司法活动产生一种敬畏之心。如何在大众司法与精英司法之间寻找到最佳契合点,是我们思考的一个方面。
三是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司法良知之间关系。作为一个民事法官,首先要求的是依法办案,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必依。虽然我们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法律滞后性与未来社会的快速变化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面对“无法可依”,为了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情理、法理、事理的有机结合,就需要法官坚守司法良知,并且需要在司法良知的指引下坚持司法为民。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当前有些法官良知匮缺。为此,我们要求民事法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遵从司法良知,坚守善良与公正,必不可少。正如江必新教授所言,“法官良知的养成,须遵循推己及人的判断善恶之法,养守戒慎的良知形成之法,反躬自省的矫正固化之法,形成文化的扩展推广之法。”[12]
人们维权意识越来越高,越来越理性,借助司法手段来化解矛盾纠纷,更需要强调法治社会的规则之治。然而,当前诉讼案件与日剧增的新时代里,帕累托最优理论⑥指导我们朝着司法公正与高效的“理想王国”的目标前进,不仅要继承模范民事法官公正司法的做法,而且要在适应时代要求的高效司法上下功夫。
一是以实现实质正义为最大追求。当前,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判断标准依然是以实质公正为主。因此,法律、情理、道德三者相统一的纠纷解决方式更能得到民众的认同⑦。在笔者看来,当今民事法官应主动找准法、理、情的结合点、一致点,法与社会生活的契合点,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是积极推行程序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虽然诸多民事法官重视程序公正,但是对程序正义没有像实体正义那样得到应有的尊重。“一个理性的政府没有理由拒绝程序的建设。”[13]因此,民事法官在当今必须重视并牢固树立好程序公正的理念。
三是追求高效司法。在模范民事法官眼里,调解是一大法宝。在当今诉讼爆炸时代,需要在注重调解的同时,也要注重高效司法,不能让民事案件“久调不决”“久拖不决”,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要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推行在线诉讼模式与智能化手段,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推动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的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的民事审判服务。
伯克曾经说过,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基础。当前,要继承与发扬好传统的司法为民理念,必须以接近正义为主导,建立并完善既便利法院公正审判又便利群众诉讼的新机制。
一是完善民事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构建便捷、经济的便民诉讼渠道。新时代,我们需要构建科学、合理、规范的民事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在“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实施背景下,我们可以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推行网上立案与速裁、巡回审判、加大简易程序的改革和运用、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等方式,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审判权运行模式,提高民事审判权运行水平,方便民事当事人接近司法,提升人民群众对民事司法工作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二是坚持司法适度干预,确立对民事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原则。当前,需要完善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涉诉信访终结案件救急资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国家救助等制度,努力帮助涉诉群众解决诉讼中真正的实际困难,确保让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让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温暖。
三是创新便民诉讼服务方式,引导民事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民事当事人提供开放式、全方位、多渠道、信息化的诉讼服务,尽力“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减轻群众诉累。畅通农民工、军人、残疾人等特殊弱势主体民事诉讼的“绿色通道”,通过补强证据规则,证据公示制度等措施,确保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四是加强司法透明建设,完善民事司法公开、民主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前,大力推行“阳光司法”,创新民事司法公开方式方法,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民事司法机制。同时,敞开法院大门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民意监督,畅通民意渠道,拓宽群众参与民事司法的途径,建立民事司法与民意沟通引导机制,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此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民事案件庭审和评议民事案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推进民事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司法民主。
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诠释就是要司法为民,满足好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需求。落实好传承模范民事法官司法为民的做法,就必须在司法活动中走群众路线,树立好亲民形象,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一是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群众观点是群众路线的思想基础和前提。民事法官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意识到自己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将自己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融入到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始终尊重当事人,始终关心关爱当事人,真心真情对待当事人,积极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切实做好当事人的“贴心人”,让当事人相信法律、信任法官,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现象。
二是找准群众工作方法。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民事司法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对民事法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涉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等民生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这给我们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民事司法工作中有更多实实在在的司法获得感,我们亟待找准群众工作的方法,积极探寻民事司法符合当地实际的群众工作方法。
三是提高群众工作本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14]群众工作本领,说白了就是让人民群众相信民事审判、相信民事法官的工作能力。笔者认为,要提高民事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必须注重以下三种能力的提升:一是要注重提升群众能够接受的语言表达、思维方式的能力;二是要注重提升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三是要提升防腐拒变的能力。
注释:
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颁布的《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的决定》指出,“涌现出一大批业绩显著、堪为楷模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
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颁布的《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法官的决定》指出,“陈昶屹等同志长期工作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一线,忠诚尽责、服务群众,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是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涌现的先进典型,是新时代人民法官的楷模。他们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信仰,自觉将本职工作和法治建设大局紧密结合起来,以过硬的司法能力、深厚的为民情怀、优良的工作作风,依法审结处理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用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赞誉,充分展现了共产党员、人民法官忠诚干净担当的光辉形象和时代风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陈昶屹等9名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③陈燕萍工作法基于长期的民事审判实践,形成了一套体现司法为民的方法。
④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我司(这里的“司”是指“公司”)收到贵院寄来(2018)皖1202民初7520号案件于2018年12月8日上午9时开庭的传票。经查,2018年12月8日为星期六,是法定的休息日。故贵院安排在法定休息日开庭应事先征得我司的同意。现贵院未征得我司同意安排在法定休息日开庭显然不当,我司对此不同意。为此,特致函贵院,希望贵院能另行安排正常工作日开庭。
⑤2021年11月9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张志启法官主持调解一起涉及亲子关系的离婚案件,期间,夫妻离婚吵架,张法官默默抱起孩子哄睡,赢得了社会大众的好评。
⑥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也称为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这就是帕累托改进或帕累托最优化。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不可能再有更多的帕累托改进的余地;换句话说,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帕累托最优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是由帕累托提出的。
⑦传统上人们过分地注重所谓的实质正义。参见梁治平的《在边缘处思考》,法律出版社出版,2003年第1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