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渝阳
提要: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的理论不仅重构了主体间的理性交往模式和社会规范秩序,而且也在客观上复兴了黑格尔耶拿早期的社会冲突理论,特别是《伦理体系》中的“否定伦理”章节。但问题是,霍耐特对黑格尔“否定伦理”的承认式解读,实质上是把植根于民族国家之中的伦理精神和伦理理念简化、降级为社会道德发展的逻辑方案。这种承认解读模式不仅遮蔽甚至放弃了“伦理国家”的理论指向,而且在根本上与黑格尔《伦理体系》的写作意图不相符合。本文首先解析霍耐特的承认范式是如何悖离黑格尔“否定伦理”的文本语境,进而指出,只有从黑格尔伦理体系化的视角,才能正确理解“否定伦理”所承担的结构性的过渡功能:把伦理的自然阶段引向伦理的真正形态,引向统一的民族国家。
在黑格尔整个哲学思想的发展史中,耶拿早期当属一个萌芽却具有方向奠基性的时期。虽然黑格尔耶拿研究在当今国际学界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但其中一部被称作《伦理体系》(1)Hegel, System der Sittlich keit [Critik des Fichteschen Naturrechts], Felix Meiner Verlag, 2002,中译本参见黑格尔:《伦理体系》,王志宏译,人民出版社,2020年。(1802/03)的手稿,近年来却获得了极大的关注。这在客观上主要归功于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论社会冲突的道德语法》一书。在此部著作中,霍耐特首次将黑格尔耶拿早期的主体斗争和社会冲突理论与米德的社会心理学说相结合,发展出具有道德意义和社会化功能的主体间相互承认模式,实现了社会批判理论的承认转向。这一理论尝试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在哲学、社会学等领域影响深远。国内对霍耐特承认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但大体来说是把霍耐特承认理论看作是对黑格尔社会冲突理论的重构和发展,将其视为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现实化努力。研究者们往往强调霍耐特理论的创造性阐释,却鲜少对其理论根基进行哲学反思,使我们容易用霍耐特的“承认范式”(Anerkennungsparadigma)(2)Heikki Ikäheimo, Anerkennung, Übersetzt von Nadine Mooren, De Gruyter, 2014, S.135.注解黑格尔耶拿早期的社会冲突理论,从而无法真正理解黑格尔《伦理体系》的写作意图。本文暂且将霍耐特以承认为原则的规范性价值理想和社会学重构进行搁置,而是把目光转向其承认范式的最初哲学理论来源,(3)在这点上,霍耐特明确称黑格尔是其承认理论的先驱。参见Honneth, Unischtbarkeit. Stationen einer Theorie der Intersubjektivität, Vorbemerkung, Suhrkamp Verlag, 2003.即黑格尔耶拿早期的“否定伦理”学说,并以此为文本依据,指出霍耐特的承认式解读虽然在当下短暂复兴了早期黑格尔,使耶拿文献成为现代社会规范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但这种以承认为原则的解读路径,却偏离了黑格尔伦理国家的理论构想。
在《为承认而斗争》的德文封面上赫然印着这一标语口号:“人们的生活形式在总体上是受到下述事实的影响,即个体只有通过相互之间的承认才能成为社会成员,并进而才能达成一种积极的自我关系。”(4)Axel Honneth, Kampf um Anerkennung. Zur moralischen Grammatik sozialer Konflikte. Suhrkamp Verlag, 2014.中译本参见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曹卫东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显然,霍耐特认为,主体间的相互承认关系作为一个社会重构的规范性原则,它不仅是个体融入社会共同体,成为共同体成员的推动力,而且也赋予了个体一种备受肯定与尊重的自我关系。无论是在自我本身的关系中,还是在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中,承认都扮演着价值调节和价值规范的重要角色。这对于定位自我和重塑社会共同体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霍耐特将承认理论发展为一个社会解析模式和方案,并以一个共同的价值理想和“美好生活”(5)④⑥⑦⑧ Axel Honneth, Kampf um Anerkennung. Zur moralischen Grammatik sozialer Konflikte. Suhrkamp Verlag, 2014, S.275,7,42,109,113.的构想来整合社会秩序。具体来说,霍耐特把社会发展过程看作是一系列发生在共同体内部的冲突事件和斗争行为,并把冲突的原因归结为道德危机,即集体成员之间缺乏对等的道德承认。为承认而进行的斗争就是源自道德动机,④因而,一个恰当的承认形式内在地蕴含一种道德诉求。通过这种道德诉求,个体之间展开对话商谈,以此达成具有规范性的社会共识。这种主体间承认范式的理论指向一个美好社会(6)Heikki Ikäheimo, Anerkennung, übersetzt von Nadine Mooren, De Gruyter, 2014, S.138.。在这个美好社会中,承认的道德诉求以一种平等的理性交往方式实现。因此,一个美好社会的构想就成为霍耐特解析黑格尔纳入在“否定伦理”之下的各种社会冲突和破坏行为的方法论原则。霍耐特在《为承认而斗争》中这样说到:“黑格尔不仅要描述自由的消极表现行为是如何摧毁初步承认的社会结构,他还要揭示,只有通过这些破坏行为,才能形成在伦理上更成熟的承认关系,只有在此承认关系的前提下,才能形成一个真正的‘自由公民的共同体’。”⑥
不难看出,霍耐特把黑格尔笔下的各种冲突形式和否定行动解读为一种积极的社会整合力量。这种力量首先打破了原初自然关系的捆绑和束缚,然后将伦理关系推向一个普遍的、扩大化的共同体之中,这表明既有自然关系的解体和普遍社会伦理秩序的产生。这一积极的社会化过程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主体及其人格在否定的破坏性行为中连同受到伤害,从而激发起主体为了独立人格,为了名誉而战。在消除冲突的斗争中,每个主体不得不相互对峙,彼此承认,达成共识。为承认而斗争代表了一种化解社会冲突,整合社会秩序的机制。霍耐特进一步论断,在这种主体间相互承认的社会秩序中,一个“自由公民的共同体”真正形成,一种“民族精神”得以实现。
霍耐特为何要竭尽全力地改造黑格尔的耶拿文本?对此,霍耐特曾这样直言不讳地表达其自身的理论意图:“只要经过后形而上学语境的转化,黑格尔的承认理论就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化之必要条件的学说”。”⑦换言之,霍耐特最直接的理论动机在于,他要在当下,也就是在“后形而上学的思想条件下”⑧复兴黑格尔耶拿早期冲突理论的现实意义。这一现实化的理论诉求决定了霍耐特要用“后形而上学语言”来替代黑格尔思辨的形而上学框架,以此把黑格尔深藏在伦理体系化背后的国家理论,改造为主体间交往关系所达成的社会化条件。但霍耐特这一承认式理论改造的直接后果就是把黑格尔伦理国家的指向引入歧途。因而,我们有必要回到“否定伦理”的文本语境,揭示黑格尔引入冲突事件和否定行为的创作意图,以澄清“否定伦理”所承担的理论功能:它不是作为主体间承认关系的先决条件,而是作为通向伦理国家的中间环节。
“否定伦理”是黑格尔伦理体系化的重要环节。在《伦理体系》这部手稿中,黑格尔将人类实践领域的几乎所有论题都纳入了伦理的范畴,例如自然的需求、劳动、交换、家庭、犯罪以及民族国家等等。按照特定的逻辑原则,这些迥异的现象被整合为具体的伦理形态,呈现出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差别到同一的伦理发展序列。论题的扩展是以伦理体系化和民族国家的形成为最终目标。换言之,整个现象领域是按照这样的方式被纳入到伦理进程中的:绝对统一的民族国家和扩大的伦理共同体是如何从人类自然的生存方式和前伦理阶段的相互关系中内在地发展而来。黑格尔把这一伦理进程概括为三个阶段:“自然伦理”“否定伦理”和“绝对伦理”。在“自然伦理”阶段,人首先是作为有生存需求,并为满足这一需求而不得不进行劳动的自然存在物。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人类第一个共同体,即家庭。但家庭所代表的统一形式依然带有直接性、自然性和狭隘性特征,这些缺陷只能通过下一个阶段,即“否定伦理”来克服。借由各种否定的行动,如犯罪、复仇和斗争,伦理形态不断从自然关系中解脱出来,走向更普遍、更扩大的社会关系领域。
显而易见,“否定伦理”作为黑格尔伦理体系化的一个中间环节,其首要的作用在于“否定”,也就是要解构囿于自然伦理框架之下的各种直接、原始和单一的关系及现象。按照否定行为发挥作用的内在逻辑机制,黑格尔描述了三种层层递进的犯罪形式和冲突事件。第一种是“自然的毁灭或无目的的破坏、浩劫”(7)②③ Hegel, System der Sittlich keit, S.37,37,42.。这种肆意妄为、无目的的侵犯、纯粹是为了毁灭而毁灭的力量如同“上帝之帚”②,所到之处,一片废墟。它体现为世界历史进程中野蛮蛮夷对文明教养的侵犯、自发狂热对文化传承的摧残。第二种是掠夺或偷窃。这种犯罪行为与前一种漫无目的、缺少规定性的破坏不同,它聚焦于某一特定的规定性,即主体的财产和法权关系。表面上,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是主体某一特定的规定性,即物的占有权。但实质上,主体作为统一的完整人格,作为被承认的所有者,也间接地受到了侵犯。由物的占有权失衡导致的人格伤害会引发后续的强力还击行为,它不仅要重新收回被抢劫的东西,而且还要重建被侵犯的人格,也就是要求再次被承认。第三个种是以“谋杀、复仇”为代表的斗争行为。由于在所有物损失的过程中,作为完整人格的主体经验到了自己不受尊重、名誉受到侵害,所以,主体就要为恢复名誉而进行斗争。对此,黑格尔说道:“通过名誉,个别物成为一个整体和人格性的东西,那表面上对于个别物的否定纯粹是对整体的伤害,因而出现了一场完整人格对另一个完整人格的斗争。”③
为名誉而战一方面是主体完整人格的体现,但另一方面,这场名誉斗争的原因既非正义的,也不是单一的。这是因为,其一,斗争表现为抢夺、攻击和随之而来的反攻击,它们与公共正义毫无关联,完全是由于个体自发、本能的防御机制和复仇心理。其二,为名誉而斗争的原因可能有无限多。任何一种侵犯形式都外在地显示为对主体人格的伤害,极端的形式就是“死亡”。斗争中内在的死亡危险使双方都感受到冒生命之风险的绝对平等和自由。但无论是向对方臣服还是甘愿受死,都无法从根本上终结双方的决斗,而是把个体之间的决斗,引向一个更扩大的共同体关联之中,即家庭斗争和民族战争。
在“自然伦理”阶段,家庭融合了所有原初、直接的自然关系而成为第一个伦理共同体,相应地,单个个体升级为家庭成员。(8)②③④ Hegel, System der Sittlich keit, S.45,45,36,35.在“否定伦理”阶段,斗争行为面对的就不仅仅是单个个体,而是一个家庭成员,个体的名誉伤害会进一步扩大为家庭的名誉伤害,个体之间绝对的生死决斗也就相对化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斗争。另一个比家庭斗争更大的斗争形式,就是民族战争。它突破了各个家庭的界限,把一切自然关系和否定行为置于一种极端的、绝对的统一状态之中,也就是把所有规定性看作是“整体的物件”②,并使之无差别化。在此意义上,黑格尔把战争及其绝对的否定性看作是通向和平的一种积极方式。
纵观上述各种犯罪形式和冲突事件:毁灭文明、偷盗财产、伤害人格和危及生命等,不难看出,整个“否定伦理”阶段展现的是一种否定和毁灭的力量,目的在于消解在“自然伦理”状态下形成的各种关系。但这种否定性的斗争不会走向一劳永逸的和解,也不会如霍耐特所言,形成理想的社会规范秩序。相反,否定的犯罪行为只会陷入自身与其对立面的无限分裂之中,引发“冲突—斗争—更大的冲突—更大的斗争”无限恶循环。为此,我们有必要来阐明黑格尔语境中“否定伦理”陷入无限恶循环的作用机制。
在《伦理体系》中,黑格尔明确把“否定伦理”的作用机制规定为“犯罪与复仇正义”:“在犯罪和复仇正义之间,存在着绝对的联结。它们被绝对的必然性捆绑在一起,因为双方相互对立,一方既与对方相对立,又以对立的方式归摄对方。”③这意味着,其一,犯罪行为打破了原初、直接的自然伦理关系,并迫使其进入一个更为广阔的社会领域;其二,犯罪行为必然产生反作用,④即自身会受到复仇行动的惩罚报复。“否定伦理”代表了一个前国家的秩序阶段,缺乏公共法权制度和执行惩罚的普遍正义机构。因此,一旦发生犯罪和冲突事件,主体出于本能自我防御。这种防御机制的方式集中表现为自发性的“以牙还牙”或“以否定对抗否定”。进而言之,否定行为虽然针对的是异己的自然环节,但最终却引发了对自身同样的反击行动,即复仇。作为对犯罪的抵抗和重建公平秩序的努力,黑格尔把复仇行为看作一种本能性的惩罚机制,(9)这种出于理性本质的报复机制也被称为“犯罪与惩罚”(Verbrechen und Strafe)。参见Ossip Kurt Flechtheim, Hegels Strafrechtstheorie, Brünn 1936, S.40.并赋予其正义的特征。这种内在于“否定伦理”之中的“犯罪——复仇正义”的逻辑结构和作用机制,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地采用霍耐特的“承认范式”来解读黑格尔的“否定伦理”。接下来,我将从“犯罪动机”和“斗争结果”两个方面逐一进行说明。
首先,从“犯罪动机”来看,霍耐特认为,“黑格尔把犯罪的出现追溯到了一种不完整的承认状态:这样一来,罪犯的内在动机就在于他发现在现有的相互承认的水平上,他没有得到让他满意的承认。”(10)Axel Honneth, Kampf um Anerkennung. Zur moralischen Grammatik sozialer Konflikte. Suhrkamp Verlag, 2014, S.37.霍耐特把犯罪行为的内在动机归结于尚未实现的承认关系,这完全不符合黑格尔的立场。第一,在黑格尔那里,个体之间的承认关系最初形成于“自然伦理”阶段,体现为父母——子女关系,而非“否定伦理”阶段。承认关系进一步以普遍的形式法权原则为基础,法权原则的形式性和普遍性保障了个体生命、主体人格以及个体之间的自由平等。而个体之所以要经历来自他者的否定和侵犯,是因为在这种形式的、抽象的承认法权关系中,同样也存在着“不被承认的可能性”(11)Ludwig Siep, Der Kampf um Anerkennung. Zu Hegels Auseinandersetzung mit Hobbes in den Jenaer Schriften, in: Hegel-Studien 9, Felix Meiner Verlag 1974, S.170.。以“否定”方式产生的犯罪行为不仅是走向最终统一性的必然环节,也是思辨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二,“斗争”在本质上是一种针对外部攻击的反击行为。它以同样否定的方式来对抗否定,而不是如霍耐特所言,是出于谋求承认的动机。黑格尔把整个否定过程分为三个层次:从肆意妄为的毁灭,经过周密谋划的偷盗,最终达到为名誉而进行的斗争。可以看出,“为承认而斗争”不是伴随着整个否定过程,而是出现在人格伤害或名誉伤害的特定环节。它是针对既有犯罪行为而做出的后续抵抗,这一抵抗行为源于否定环节固有的和解机制,即“犯罪与复仇正义”之间的绝对关联。凡是受到犯罪行为伤害的,必然要通过紧随其后的反击加以报复。其中一种反击方式是由“邪恶良知”(das böse Gewissen)(12)④ Hegel, System der Sittlich keit, S. 36,33.所引起的罪犯本人观念的逆转。罪犯虽然直接伤害的是异己的他者,但在犯罪行为中,他在观念上认识到了,伤害他人同时也是对自己独立完整人格的否定。但由于这种逆转是内在的、主观的,没有引起实在行为的报复,所以,真正的反击只能是个体自发、本能的复仇行动。它在前国家的状态下,显现为直接粗暴的强力,如决斗、报复甚至是谋杀。这种报复式的自我防卫和反击,在“为承认而斗争”的过程中逐步扩大升级,因为斗争的目的不仅仅是报复,更是要不惜冒生命之危险来捍卫名誉。但这并不意味着,斗争行为要直接追溯到未被满足的承认关系,也不是说,谋求承认和名誉是斗争的唯一诉求。斗争在根本上是一种针对犯罪行为的后续扩大化的、升级的反击,因此,斗争的依据及其合法性源于“犯罪与复仇正义”的作用机制。这就在理论根源上驳斥了霍耐特把承认问题看作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动机。
其次,从斗争的结果来看,社会冲突和斗争事件的直接后果并不是如霍耐特所说,形成一种伦理上更成熟的承认关系,并进而发展为“自由公民的共同体”。原因在于,黑格尔引入各种犯罪行为和冲突事件的首要目的,既不是要确立和扩大主体间的理性交往,也不是发展具有社会化功能的承认关系。(13)Wildt明确指出:“黑格尔在《伦理体系》中,不是要阐明承认关系如何以斗争为媒介来重建自身。” Andreas Wildt, Autonomie und Anerkennung. Hegels Moralitätskritik im Lichte seiner Fichte-Rezeption, Klett-Cotta Verlag, 1982, S. 385. 霍耐特以和解冲突事件动态化的承认模式来重构否定行为的社会化功能。Weckwerth同样认为,霍耐特这种以语言交往和主体商谈为媒介的解释路径,没有公允地对待黑格尔的伦理学说。Christine Weckwerth, Metaphysik als Phänomenologie. Eine Studie zur Entstehung und Struktur der Hegelschen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K&N Verlag, 2000, S.48.即便就是最激化的社会冲突(民族战争)所带来的和平,也不是非强制的、统一的承认关系,而是一种扩大化的主奴关系:失败一方要绝对无条件地服从胜利一方。因此,否定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建立其对立面,引发报复性的反击斗争。黑格尔把这种确立并固化了自身与对立面分裂的逻辑结构称之为“消极扬弃”④。否定环节之所以被高度评价,是因为它打破了“自然伦理”的初始结构,在客观上将自然的伦理关系推向更广阔的社会层面,从而提升了主体在形式上的普遍性。然而,这种伦理规定性的拓展和普遍性的提升,却是以个体自发、粗暴和无穷的复仇行动为前提条件的。斗争行为带来的社会化进步,只是相对的,就“量的意义”(14)Gerhard Göhler, Dialektik und Politik in Hegels frühen politischen Systemen, in: Hegel frühe politische Systeme, Ullstein Verlag, 1974, S.394.而言的。在黑格尔那里,“否定伦理”本质上依然是一个仍带有自然性的前伦理阶段,是一个伦理精神不足的、缺乏的形态。此外,犯罪行为及其引发的复仇行动,也是一种伦理的“恶”。它具体表现为对人类文明的摧残,对文化传承的破坏以及对伦理进程的侵犯。当霍耐特把“否定伦理”直接转化为以冲突为中介,以承认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化力量,这不仅存在过度解读之嫌,更是对黑格尔真实理论意向的误解。(15)Steffen Schmidt, Hegels System der Sittlichkeit, Akademie-Verlag, 2007, S. 219.如果不能从单向的“承认范式”视角,把握“否定伦理”及其社会效应,那么需要思考的是,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否定行为的伦理价值?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回到黑格尔建构伦理体系的整个立论架构之中。
在《伦理体系》中,黑格尔第一次进行了伦理体系化的建构工作,把整个伦理体系化的过程组织为一个层层递进的实践序列:主体通过由简单到复杂的对象性活动逐步建立起自然共同体(家庭)和社会共同体,并最终汇聚在统一的民族国家(Volk)之中。这个层级序列开始于“自然伦理”阶段,并通过“自然”概念的双重含义来展开自身。一方面,“自然”代表了伦理的整全结构和统一性特征。“伦理自然”(sittliche Natur)在目的论的意义上已经潜在地蕴含了伦理理念最终要实现自身的趋势和走向。另一方面,“自然”在开端的意义上,又具有封闭、未展开和无差别的特征。“伦理自然”因内在地缺少差别与分殊而被否定,同时它又通过否定而得以持存,进而发展为更高一级的伦理形态。黑格尔对“伦理自然”做出的双重规定,决定了伦理体系化之路只能是一个由不断否定自身而产生的差别化过程,一个有序的层级进展序列。它朝向统一与差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绝对同一的伦理国家。
伦理发展进程的第一个否定环节就是“否定伦理”。它不仅以消除主体原初的存在方式及其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自然共同体为目标,而且内在地树立其对立面,引发被否定对象的反击报复。否定行为固有的“犯罪——复仇正义”的逻辑机制,成为霍耐特承认范式的理论依据。这体现为,霍耐特把主体之间的斗争与反斗争行为看作一个“实践冲突”或“伦理事件”(16)② Axel Honneth, Kampf um Anerkennung. Zur moralischen Grammatik sozialer Konflikte. Suhrkamp Verlag, 2014, S.32,32.,并把冲突事件进一步转化为一个通向更成熟伦理关系的“道德媒介”(moralisches Medium)②。在这点上,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毫无疑问是令人信服的。他在无限恶的犯罪行为中,看到了斗争和复仇行动的伦理意义和社会化功能:斗争把主体间的彼此依赖性和相互承认关系提升至一个更高、更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交往层面,从而在客观上扩大了伦理社会关系和交往承认模式。但是,相对于最初的“自然伦理”阶段,这种以否定方式达成的伦理提升和社会整合只是在“量”的意义上。换言之,“否定伦理”虽然摧毁了自然秩序,把伦理关系带入一个更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领域之中,但这种成熟的伦理关系是以极端否定的方式,以“否定对抗否定”的方式达到的。它并未形成一个如霍耐特所说的“自由公民的共同体”,而是在“犯罪——复仇正义”的反作用机制中陷入与对立面的无限分裂之中。因而,“否定伦理”就其本质而言,还处于伦理匮乏的前国家阶段,与“自然伦理”没有“质”的区别。两者都不具有“精神形态”(Geistesgestalt)(17)Hegel, System der Sittlich keit, S.47.,同属于“相对伦理”(relative Sittlichkeit)的范畴。“相对伦理”是主体间迫于特定关系和互动交往而产生的社会交往模式,它受到各种关系和规定性的制约,是一种不完整的、非自由的伦理形态。
通向伦理体系化之路“质”的提升只有在第三个阶段,即在“绝对伦理”之中,才能实现。“绝对伦理”不囿于种种关系和规定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环节和所有部分整合统一为一个有机的、具有生命活力的整体。作为统摄伦理整体的凝聚性力量,“绝对伦理”表达的是一种完整、自由的伦理形态。就伦理意义的“量”与“质”的界定而言,黑格尔明确区分了两种否定方式:“消极扬弃”和“积极扬弃”。“消极扬弃”指涉“否定伦理”,它作为各种否定行为的原发驱动力,是纯粹破坏的、毁灭性的,并无限地引发来自对立面的报复行动。相反,在“积极扬弃”中,各种有限的差别和相对的规定性作为具体的伦理环节首先被否定,继而通过否定被融合到更高的统一性中,并最终凝聚为伦理体系化的完整形态,即“绝对伦理”。“绝对伦理”作为完全的总体性,将各种差别及其对立面纳入自身之中,并与之绝对同一。这种包含差异和同一的绝对总体性,就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化和实在性显现。对伦理理念的直观就是一个民族国家。民族国家代表了绝对伦理的真正形态,伦理精神的生命力原则。
因此,黑格尔认为,从伦理的自然形态走向国家共同体的过程,既不是简单的“量”的扩大,也不是直接的“质”的跨越。它必须存在一个中间的过渡环节,也就是“否定伦理”(18)Yuyang Zhu, Das Negative oder die Freiheit. Zur notwendigen Übergangsrolle des zweiten Kapitels in Hegels System der Sittlichkeit, in: Hegel-Jahrbuch 2019, Duncker & Humblot Verlag, S.639-645.。“否定伦理”以极端破坏的方式,摧毁自然伦理的直接性和封闭性,将伦理关系扩大化,推向前国家的社会共同体阶段。但“否定伦理”背后隐藏的是个体性原则的无限膨胀和特殊性的极度扩张,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消极的自由,这无疑是对伦理关系的威胁。解除这一潜在的风险,重建伦理秩序的要求呼吁着第三阶段即国家共同体的出现。作为统一前两个阶段的“绝对伦理”,它同时扬弃了“自然伦理”和“否定伦理”,并在绝对国家的制度建构中实现自身。通向绝对伦理之路也就是通向民族国家之路。家庭、社会共同体和民族国家构成了黑格尔伦理体系化的三个基石。即便黑格尔此时没有明确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但《伦理体系》三段式的体系化建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指明了后期《法哲学原理》的基本结构。从黑格尔伦理体系化的创作意图来看,民族国家是伦理精神的显现,是伦理理念之现实化的最终归宿。只有在民族国家之中,“自由公民的共同体”才是可能的、现实的。
总结而言,霍耐特从承认范式的单一维度,以后传统或后形而上学的理论语言来改造、重构黑格尔耶拿早期的社会冲突理论,把“否定伦理”转化为社会整合的功能性条件,并以此作为维系社会成员之间的规范框架。这种单向的承认式解读虽然短期内复兴了黑格尔耶拿社会冲突理论,但却与黑格尔真实的哲学意图不相符合。其中最根本的理论分歧在于,霍耐特把主体间基于承认关系而形成的社会秩序和规范,作为黑格尔《伦理体系》的理论目标;而黑格尔却是在对社会共同体和民族国家做出区分的基础之上,将伦理理念的实现最终归结为国家。这就意味着,霍耐特遮蔽甚至放弃了黑格尔“伦理国家”的理论维度。他将黑格尔在国家中所达成的“自由公民的共同体”降级为一个由主体间承认关系构成的社会共同体,(19)霍耐特这种对黑格尔法哲学“后形而上学”的重构和解读视角更明显地表现在《不确定性之痛——黑格尔法哲学的再现实化》中。参见邓安庆《国家与正义——兼评霍耐特黑格尔法哲学‘再现实化’路径》,《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将黑格尔奠定国家共同体的伦理价值根基和规范性基础等同于一个调整社会秩序的主体间承认模式。这不仅掩盖了黑格尔伦理国家的奠基作用和保障自由共同体的制度条件,而且还将植根于民族国家之中的伦理精神和伦理理念简化为社会道德发展的逻辑方案。在这种解读模式中,霍耐特模糊了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范畴区别,更忽视了国家对社会共同体的塑造力量和监管功能。因此,霍耐特的承认范式的理论进路,偏离了黑格尔伦理体系化的构想,即稳定统一的社会秩序和共识只有在绝对的伦理国家中才得以实现,也没有看到“否定伦理”在伦理国家形成过程中承担的过渡功能,即“否定伦理”是伦理的自然阶段走向“绝对伦理”必经的中间环节。对于“否定伦理”的任何解读,都应该回归黑格尔创作《伦理体系》的原始文本语境。只有从黑格尔伦理体系化的视角,才能正确理解“否定伦理”结构性的过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