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远远
(伊犁师范大学 法学院,新疆 伊宁 835000)
数字技术的进步与全球互联网的数据跨境流动使全球发生巨大的变革,这种“数字变革”给人们带来全新的生活体验,比如信息传递的便捷化与交流方式简洁化。在推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数字变革”也导致数字服务贸易相关的纠纷产生。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国)意识到发展数字化的重要性,不断推进数字化立法,并在法律与政策层面进行了新的规划与探索。
2013年,哈国政府通过了“信息化哈萨克斯坦—2020”规划项目,到2016年4月,哈国政府决定在2013年的规划项目内实施“数字化哈萨克斯坦”项目。2017年12月,哈国通过《“数字哈萨克斯坦”国家规划》[1]。该规划在2018—2022年实施,中期目标是通过使用数字技术加速哈国的经济发展并提高生活质量;长期目标是为哈国经济进入创新发展道路创造条件,为此必须解决17 项任务,包括工业和电力行业的数字化、运输和物流的数字化、农业的数字化、数字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金融技术和无现金支付的发展、“智慧城市”的建设、扩大通信网络和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覆盖面、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安全、改善教育和医疗服务等。最终目标是提高哈国在全球通信技术发展中的排名(2016年为第52位),到2022年达到第30位,2025年达到第25位,2050年达到第15位[2]。
2020年3月4日,哈国国家元首召开关于实施“数字哈萨克斯坦”国家规划的会议,强调要在立法层面予以统筹考虑。首先,在公共部门要把购买具有竞争力的数字产品作为优先事项,因此,政府应该简化数字项目的审批程序。总统府与执法机构一道,确保有效保护信息资源和总体上的“数字主权”,应继续开展建立10 个信息安全业务中心的工作。其次,有必要将“信息安全”领域的教育补助金数量增加到至少2 000 亿坚戈。2020年2月19日,在阿拉木图,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办公室与自治区集群基金合作举办了“哈萨克斯坦-德国在数字化领域的合作”专家讨论会。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一直主推关于哈萨克斯坦-欧洲合作主题的会议,这是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举行的第三次会议,专家讨论的一个重点是研究欧洲和哈国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的合作风险和潜在机会。在讨论中,专家们就经济数字化领域有前途的合作领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重点讨论了人工智能在农业和工业领域的实施,以及物流业的发展前景。
“数字化”在许多期刊论文或图书中出现,但大多学者都一语带过,并未对其含义和发展进行探讨。目前,数字化的含义并不确定。从最基础的概念看,数字化是指将任何连续变化的输入如图画的线条转化为一串分离的单元,在计算机中用0和1表示,通常用模数转化器执行这个转换[3];从经济的角度看,数字化是从实体的经济通过数字技术转换为数字经济的过程;从立法的角度看,数字化是主体为了规制与引导领域内数字经济的发展制定法律的过程,该主体既包括国家,又包括国际组织。数字化贯穿在信息、数据、数字产品、数字经济、数字服务贸易之中,它既是产生这些概念的基础,又是引导这些概念的动力。
哈国的数字化发展处在初期阶段,国内数字经济刚起步,许多问题亟须解决,需要大量的立法规制引导数字经济的发展。因此,哈国修订的《信息化法》对大量新术语给出定义。其将区块链定义为:一种信息和通信技术,它以相互连接的数据块链、指定的完整性保证算法和加密工具为基础,确保分布式数据平台中信息的不可更改性;将分布式数据平台定义为:一个技术平台,其组成部分通过给定的算法相互连接,托管在网络的不同节点上,可能有一个或多个所有者,并可能有不同层次的数据身份;将数据分析定义为:是处理数据以得出信息和结论用于决策的过程;将智能机器人定义为:一种自动装置,它对所感知和认可的外部环境作出某种行动或不行动;将数字资产定义为:利用密码学和计算机计算以电子数字形式创造的财产,它是金融工具,也是电子数字形式的产权证明;将数字文件服务定义为:分配给运营商的电子政务信息和通信基础设施的一个对象,旨在为执行公共职能和由此产生的公共服务而创建、存储和使用电子文件,以及在与自然人和法人的互动中和以电子形式获得和提供服务;将数字采矿定义为:根据既定的数据加密和处理算法,利用计算机和能源能力进行计算操作的过程,通过区块链确保确认信息对象中数据块的完整性;将数字代币定义为:一种数字资产,是记录、交换和证明产权的数字手段;将电子信息资源定义为:电子媒体和信息对象中所载的电子数字形式的信息;将电子工业定义为:包括开发、组装、测试和生产诸如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通信设备、电子消费设备、测量、测试和航空、电子医疗和电疗设备、光学仪器和设备、磁性和光学媒体研究设备等设备的工业分支。
哈国在数字化领域的立法相较于中亚其他四国较快,但在国际上仍处于初期阶段。关于“数字化”或者“信息化”的法条还散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家法》《电子文件和电子数字签名法》《通信法》《教育法》《个人数据及其保护法》《信息化法》中。目前,在哈国数字化领域,基础立法是2016年1月1日生效的《信息化法》及2020年7月5日生效的《哈萨克斯坦数字技术法规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该修正案是对哈国有关数字技术管理的某些立法法案的修正和补充,其中修订内容最多的是《信息化法》。
《信息化法》的主要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通过法律措施引进符合国际标准的先进体系。具体表现为运用信息化手段,创建信息化服务模式,打造开放的政府。这将促进地方ICT行业发展,节约预算资金采购正版软件、设备及配套软件系统,保障国家机关信息安全,提高国民信息安全意识和素养。《修正案》对35 项立法进行修改,其中数字化发展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修订后的《信息化法》要求以.KZ 和.ҚAЗ 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注册的所有网站都必须获得安全套接层(SSL)证书,该证书可提供网站身份验证并启用加密连接。SSL 证书可确认在颁发证书时网站托管者已向证书颁发机构证明了其对相关域名的所有权。任何网络托管提供商均可免费或收费颁发SSL 证书。此前,以.KZ 和.ҚAЗ 域名注册的网站都是自愿获得SSL 证书的[4]。此外,在《信息化法》第一条中对很多概念作出解释,其中对“信息安全领域的授权机构”给出了定义,即在信息安全领域进行管理和部门间协调的中央执行机构;对“确保信息安全领域的国家发展研究所”解释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信息安全领域和电子工业而确定的法律实体;对“信息安全业务中心”法律实体或法律实体的结构性分支,开展保护电子信息资源、信息系统、电信网络和其他信息化对象的活动。
在第7-1 条第7 款中,将“国家安全机构”改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第7-3条第1款第1项和第3项中作出补充修改:收集和分析有关信息安全事件和当前信息安全威胁的信息,并为消除这些威胁提供建议;向信息对象的所有者和拥有者及国家信息安全协调中心通报已经知道的信息安全事件和威胁。
在第9 条中,对设施、工作场所及经营者的访问权作出补充,内容包括:确定其权限内与关键信息和通信基础设施有关的设施;向国家信息安全协调中心的雇员提供可使用信息基础设施的工作场所,但对金融市场和金融组织进行监管、控制和监督的授权机构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特殊国家机构除外;以数据分析为目的向经营者提供的电子信息资源访问权,以便按照授权机构确定的顺序执行国家机构的职能,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局除外。
修订后的《信息化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与授权机构的职责,加强了本国的数字安全,以及网络安全的硬件与软件措施,但规定仍不够细,所谓“安全威胁的信息”仍未细化。另外,“为消除这些威胁提供建议”,如何落实并未提到。
在电子政务方面,《修正案》的第44条和第54条作出了修订,第44 条第1 款中对非国家信息系统作出了限制:非国家信息系统只能通过投入商业运营的外部电子政务网关或电子政务支付网关(用于支付),按照电子政务信息设施的整合规则,与公共当局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第54 条补充两款内容,这两款内容要求两类人遵守统一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及信息安全的要求,并确保其与国家信息安全协调中心的互动,这两类人是非国家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和拥有者及关键信息和通信基础设施的业主或所有者。具体规定是:与国家机构的信息系统整合的非国家信息系统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在与国家机构的信息系统整合之前,应采取措施,遵守统一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及信息安全要求。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建立自己的信息安全业务中心并确保其运作,或向第三方购买信息安全业务中心的服务,以及确保其与国家信息安全协调中心的互动;关键信息和通信基础设施的业主或所有者,但国家机关、地方当局、国家法人实体、准公共部门实体除外,在列入关键信息和通信基础设施名单之日起一年内采取措施,遵守与信息安全有关的统一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及信息安全要求。
哈国的《修正案》对《个人数据及其保护法》作出修改与补充。在第17 条规定了个人数据的去身份化,其中提到非人格化,马克斯·韦伯曾提出理想的行政组织的几个特点之一就是组织管理的非人格化①。非人格化简单来说,即舍弃人为的因素,一切的管理基于对社会的不信任。该条内容具体为:当收集、处理个人数据用于统计、社会学、科学、营销研究时,所有者和/或经营者,以及转移个人数据的第三方应根据收集、处理个人数据的规则对其进行非人格化;个人数据应由“电子政府”的信息和通信基础设施的运营商根据信息领域的授权机构批准的以数据分析为目的的电子信息资源的个人数据收集、处理、存储、传输的规则进行非人格化处理,但为执行国家机关的职能而收集、处理、存储和传输个人数据的情况除外。
在第25条第3款中规定了负责组织个人数据的人的职责,对所有者和/或经营者及其雇员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个人数据及其保护的法律,包括保护个人数据的要求进行内部控制;告知所有者和(或)经营者的雇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个人数据的立法规定及其对个人数据处理的保护,对个人数据保护的要求;监督接受和处理主体或其法律代表的申诉。在第27-1 条中补充规定了被授权机构的能力,被授权机构应在其权限范围内参与执行个人数据及其保护领域的国家政策;阐述所有者和/或经营者及第三方的个人数据保护措施的程序;审查当事人或其法律代表关于个人数据内容和处理方式是否符合其处理目的的申诉,并作出适当决定;采取措施,将允许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个人数据及其保护的立法的人绳之以法,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要求所有者和/或经营者及第三方澄清、阻止或销毁无效的或非法获得的个人数据;实施旨在改善人类主体权利保护的措施;批准个人数据收集和处理的规则;行使本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法令规定的其他权力;对于被授权机构在其活动过程中了解到的个人数据,应确保个人数据的保密性。
通过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哈国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更侧重的是国家的安全。比如:“进行内部控制”“审查当事人的……申诉,并作出适当决定”,从这些表述中就可以看出哈国的价值是倾向于国家安全的,尽管有些规定还稍显模糊,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修正案》对《电子文件和电子数字签名法》也作出了一些修改与补充。例如,在第1 条中修改了“登记证书”的概念,登记证书是指认证中心为确认电子数字签名符合本法规定的要求而签发的电子文件。
在第5条中第1款中补充了协调、制定和批准关于在验证中心创建、使用和储存电子数字签名私人钥匙的规则:应与确保信息安全领域的授权机构协调,制定和批准关于在验证中心创建、使用和储存电子数字签名私人钥匙的规则。在第13 条修订了对外国电子数字签名承认的规定,外国电子数字签名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可信的第三方认证;签署电子文件的人有效地拥有该外国电子数字签名的私人钥匙;该外国电子数字签名是按照登记证书中规定的信息使用的;它是通过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受托第三方注册的外国认证中心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受托第三方注册的外国认证中心的电子数字签名形成的。在以上四种情况中,带有外国注册证书的外国电子数字签名应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得到承认。
电子签名的效力得到国家之间的承认是经济全球化的体现,它也有利于数字贸易壁垒的解除,从哈国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其在数据跨境流动作出的努力,但其法律规定中体现出的数字安全与数据跨境流动的不协调性也很明显。
在哈国国家元首召开关于实施“数字哈萨克斯坦”国家规划的会议中,强调数字发展、创新和航空航天工业部设定的引进先进和现代技术的目标还没有实现。在地区的数字化方面,需要解决缺乏高质量互联网的问题,即数字鸿沟问题,这不仅体现数字不平等,也体现了社会不平等。此外,哈国国家元首指出这项工作缺乏连贯性和协调性,数字化正在不同的机构中杂乱无章地进行着[5]。
数字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恐怖极端组织也注意到网络的影响力,吸纳新成员以便开展网络宣传。根据哈国信息和通信部的数据,哈政府2017年封锁或删除了超过11 万个拥护极端主义的网站及其他网络资源。这些数据表明各种极端组织在数字空间的活动非常广泛。2017年2月6日,哈国议员阿色尔贝克·斯玛古洛夫在《哈萨克真理报》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存在网络恐怖主义发展的危险趋势,恐怖分子专门建立的网站显示了超级先进的洗脑和思想改造技术。
恐怖极端组织不仅威胁到个人的数据安全,同时还威胁到国家的数据安全,给哈国的国际合作制造困难。从上述的一系列哈国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哈国对数字安全问题的重视。此外,在其《个人数据及其保护法》第1 条中也补充了个人数据安全服务的含义:个人数据安全服务——确保所有者和(或)经营者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互动,包括从主体那里获得他们对收集、处理个人数据或将其转让给第三方的同意,包括由所有者和(或)经营者自己实施这种互动。哈国颁布的《电子文件和电子数字签名法》第3 款中补充信息安全领域的授权机构应: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电子文件和电子数字签名的立法的遵守情况实行国家控制;应制定和批准认证中心的认证规则;行使本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法令规定的其他权力。
这些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有力的保护数字安全,但是,哈国是“总统制的单一制国家”[6],比如2018年生效的《安全会议法》以维护国内政治稳定,保障国家利益为目的,该法授予首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安全会议终身主席权利,这意味着新政府出现时社会与法律规范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从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立法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在立法上都有法律价值倾向,而其核心问题就是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与数据安全之间产生的冲突。通过对哈国法律规制的了解,毫无疑问哈国是一个以数据安全为重心的国家。比如哈国《个人数据及其保护法》第6 条中的个人数据的可获得性,首先区分了个人数据的种类,将其分为可公开的数据和限制性的数据,接着又界定了“公开的个人资料”与“公开的个人数据来源”,即:公开的个人资料是指个人数据或信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对其不适用保密要求,并且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访问;公开的个人数据来源(包括传记目录、电话簿、地址簿、公开的电子信息资源、大众媒体)被用来向民众提供信息。
关于当事人的信息,第6 条规定如果其收集和处理违反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应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律代表的要求,或根据法院判决或其他授权的国家机构,随时从公开的个人数据来源中排除。在这种情况下,从公开的个人数据来源中删除个人数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所有者和(或)经营者、第三方承担。当事人或其法律代表撤回对在可公开获取的个人数据来源中传播其个人数据的同意时产生的费用,与销毁可公开获取的个人数据来源中的个人数据有关的费用,以及在必要时由个人承担这些费用,应在法庭上确定。关于“限制访问的个人资料”,第6 条规定应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限制访问的个人资料。
此外,哈国《信息化法》第30-1条对国家视频监控系统作出相应的规制,其中第1款定义及第2款对该系统作出了限制,其将国家视频监控系统定义为:是一个由软件和硬件组成的信息系统,它收集、处理和储存视频图像,以执行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法律及秩序的任务。并限制国家视频监控系统获得的数据不得用于第1 款规定以外的任务。但第3 款对需要强制连接到国家视频监控系统的对象的类别作出规定,一共有三类:一是中央国家和地方行政机构的视频监控系统;二是易受恐怖主义影响的物体的视频监控系统;三是用于公共安全和道路安全的视频监控系统。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发现,哈国对个人数据更多的是限制,在可公开资料中的规定需要走很多程序,这必然会导致数据流通不畅。在限制访问的个人资料中只是说立法限制的个人资料,并未说明法律冲突与特殊情况的补救措施。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恐怖极端组织的威胁、技术设备的不完善与数字技术的落后。国家对数据安全的侧重必然会导致数据跨境流动受到限制,个人数据的保护自然很难达到效果,因为个人数据保护法的成功,取决于数据保护与数据跨境流动这两种利益之间的平衡[7]。同时,国家将无法妥善解决国际数字服务贸易争端。
在2020年3月4日的“数字哈萨克斯坦”国家规划的会议中,卡西姆·若马尔特·托卡耶夫指出虽然在民众和企业中存在需求,但在最容易发生腐败的地区,数字化的实施非常缓慢。这主要涉及地块的发放、自然垄断的服务、公共交通收费系统和其他领域。希望地方行政机构特别注意这一点,数字化发展部必须在适当层面开展必要的工作。国家总统强调政府应解决缺乏高质量互联网的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也就是数字鸿沟问题。数字鸿沟是每个国家建立电子政府时都会遇到的问题,这是由于基础设备不完善、社会发展不均衡导致的。
从上文可以发现,哈国虽然意识到了数字鸿沟的存在,也明白解决数字鸿沟的重要性,但是并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者行政措施,这是亟须改善的问题。
数字服务贸易全球化势不可挡,哈国在数字技术不够先进的情况下,保护个人数据安全是基础,保护国家数据安全是核心,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展本国数字服务贸易,推动本国经济与国际接轨。中哈开展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两国应积极面对这次数字机遇,共建数字丝绸之路。
数字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数字的监管与引导,哈国《信息化法》《个人数据及其保护法》《电子文件和电子数字签名法》,以及《安全会议法》等数字化法律没有形成法律监管体系,数字鸿沟问题尚未解决,与其他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强国相比较为滞后。
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他国法律规制优点是一条可以尝试的路径。针对数字化发展应作出长远规划,不仅要关注本国数字化发展,还要关注国际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对数字服务贸易作出界定及法律规制,以便数字服务贸易争端妥善解决。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数字服务法(草案)》,该法规范了作为中介机构将消费者与商品、服务和内容连接起来的数字服务的法律责任,尤其对社会风险最大的网络平台和特大型网络平台建立了非常强的网络监管。2021年6月10日,中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该法规范数据处理方式、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与组织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安全与促进国家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哈国要明确国家对数据的主权和管辖的范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合理、有序、有度地开放相关数据资源,并完善相关立法。
“区域一体化”一词在20 世纪40年代之前从未出现过,之后被经济学家运用并将其定义为:单独的经济整合为较大的经济的一种状态或过程[8]。作为经济转型国家,区域壁垒和行政垄断是不可忽视的必然存在。哈国存在的数字鸿沟问题究其根源是区域壁垒和行政垄断延伸的后果,这在许多经济转型国家都存在着,区域一体化是高质量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哈国自然也不例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竞争法制度的诞生和国家的建立同步,其依据是《哈萨克斯坦宪法》中“任何垄断活动受法律监管和限制”的条款。自独立以来,哈国共颁布实施了四部竞争法,即1991年竞争法、2001年竞争法、2006年竞争法和2007年竞争法。其竞争法律制度对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以及反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在行政垄断的界定中,将阻碍市场主体实现相关活动、限制商品自由流通和市场主体交易活动、干扰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市场等8种行为,界定为行政垄断行为予以禁止,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哈国竞争法对其国内普遍存在的不合理地保护本地经营者、干扰招投标活动等未作特别规定,这就为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难以实现埋下了伏笔。哈国数字化的实施非常缓慢,主要在国内地区的差异,数字鸿沟问题的本质就是区域性行政垄断的问题。这只有通过完善竞争法中行政垄断的禁止性规定,打破区域市场的壁垒,推进区域一体化的真正实现才能有效解决。
数字服务贸易不仅是科技之争,科技发展的背后是专业人才的资源之争,哈国想在数字技术方面获得进一步创新与发展必然少不了对相关人才的培养。国际话语权不仅仅是数字技术的提升就可以获得,还需要国际法律人才为其保驾护航。首先在教育方面,要提高教育水平,打造高水平人才,特别是数字技术相关专业人才与国际法人才,为发展数字服务贸易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在培养平台方面,高校应提升办学水平与师资力量,吸收更多国内外优秀人才,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专业培训,不断学习新知识,跟上数字服务的迅速发展。最后在国家方面,国家应在资金与法律制度方面大力支持专业人才的培育,为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要快速培养数字法律人才,哈国要出台专门的法案,有效搭建全球高校合作的数字专门人才平台,才能有效推进数字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
参与国际合作首先要面对的是两项冲突,一是国内环境与国际环境多样化的冲突,二是国际协定与国际协定之间的冲突。面对这两项冲突,哈国应该在国际上积极参与法律的制定,从而产生国际影响力。中哈都是上合组织成员,至今上合组织会员国合作涵盖贸易投资、海关、金融、税收、交通、能源、农业、科技、电信、环保、卫生、教育等领域,网络安全自然也不例外。国家之间只有建立更多共识与决策才会促进数字跨境自由流动,才能保障流动是良性的。哈国应积极参与构建数字共同体法律框架,创造国际“话语权”机会,充分利用“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数字丝绸之路”分论坛等机制,以及上海合作组织、亚信会议等合作机制,建立数字服务贸易协调法律规制与监管政策等。
中国在数字产业、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发展较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也比较完善。运输和通信部门是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互动的有利平台,哈国与中国可以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在宽带互联网、数字医疗、数字教育方面,能够更快地促进数字化转型,发展哈国数字生态系统。中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发展位居世界前列,哈国可以和中国共同开拓电子商务市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人才利用。数字服务贸易全球化势不可挡,哈国在国际数字服务贸易高速发展的当下世界,只推进本国数字的区域一体化是不够的,积极与邻国合作促进国际区域一体化才能迎接机遇与挑战。
注释:
①马克斯·韦伯(德)认为,组织管理应明确划分公事与私事的界限,公务活动不得掺杂个人感情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组织成员之间只是工作与职位的关系,而非人对人的关系,仅表现为一种指挥和服从的“非人格化”的关系,他认为这样有利于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并能有效地避免和防止人与人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和摩擦,维持了组织的和谐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