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党百年研究生导师制度发展历程与未来展望

2022-11-18 06:32武永江
教育评论 2022年1期
关键词:导师研究生制度

●骆 云 武永江

导师是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多方面的教育责任。当前,导师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研究生接受导师指导的时间少,研究生满意度不高;部分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缺乏有效性和明确目标;相当一部分导师指导责任意识不强,指导能力明显不足。[1]如何从制度设计上规范和强化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行为,提升研究生培养的成效,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师德水平,加强师风建设,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是当前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实施高等教育治理的重要任务。这就需要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尤其是建党百年以来的导师制度,做好未来规划设计。

一、研究生导师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研究生导师制度发源于晚清时期,随后不断发展完善,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质量保证、监督体系、培养机制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巨大发展,制度体系逐渐成形。

(一)制度变革时期

研究生导师工作制度的变革发展主要体现在新中国成立后对民国政府时期制度的修改与建构,如变革了教育性质与培养目标。早在民国政府时期,就开始实施了研究生导师指导制度。如在《大学令》(1912年10月24日)中对研究生教育的规定:“大学院在院研究,有新发明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经大学评议会及该生所属某科之教授会认为合格者,得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2]。在随后的《教育部公布大学规程》(1913年1月12日)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研究生导师的指导工作:“大学院为大学教授与学生极深研究之所。大学院以本门主任教授为院长,由院长延其他教授或聘绩学之士为导师。大学院不设讲座,由导师分任各类,于每学期之始提出条目,令学生分条研究,定期讲演讨论。”后来又改大学院为研究院,谓“为大学毕业生而设,年限不定。”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除了国家层面制定的指导工作制度,一些大学也陆续出台了自己单位涉及研究生导师指导工作的章程,如清华学校、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和国立北京大学等。[3]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出台研究生培养指导性意见。1953年,教育部制定出台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这个标志性的文件开启了新中国研究生培养的规范发展。其中有关导师的内容明确规定:“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由苏联专家(或人民民主国家的专家)担任,或由教研室(组)所选定之教授、副教授担任。”[4]这是就导师的选择进行了规定。另外,该暂行办法规定:研究生导师必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多的科学研究工作经验,有培养研究生的兴趣和时间;研究生导师所在教研室应有较好的科学研究工作基础和试验设备。[5]还要求实行导师个别指导与教研室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导师指导为主,但必须有集体培养;充分发挥导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导师挑学生,以及学生选导师,导师和学生之间应该建立密切合作的关系,做到导师愿教、学生愿学、师生合作、教学相长。[6]从这个制度可以看出,国家对导师开展研究生指导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要求,主要体现在导师的政治身份(对国外专家的要求)、指导的兴趣和时间,培养单位要有一定的培养条件,指导方法上采用个别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在选择上实行一定范围内的互选,尊重师生个人意愿,并体现共同发展的理念。

国家在出台针对高校的导师制度之外,还针对科研院所出台了相应的暂行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1955年8月5日)规定[7]:研究所将为研究生确定一位研究员担任其“学术导师”,研究生在学术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计划,并进行独立的工作。研究生的个人计划涉及每一阶段学习或工作的内容及完成的期限。其中,论文计划应该在论文工作开始前一年由学术导师提出。同时,关于必修课程的选择,在研究生入学后2个月内由学术导师提出。考核方面,学术导师在每学年结束时,必须对研究生作出鉴定,应反映出研究生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课程学习状况与论文准备的程度,并提交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查。从中科院的研究生暂行条例中可以看出,研究生导师由研究所指定,并称导师为“学术导师”,他主要侧重于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其指导工作主要体现在指导研究生拟定个人计划、提出必修的课程和论文计划,鉴定研究生每学年的表现。

(二)制度恢复时期

“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研究生教育工作处于停滞阶段。“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国家恢复研究生招生制度并开始出台研究生管理办法。首先出台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修改草案)》,即《一九七八年八月研究生培养工作会议修改稿》,明确了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条件、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方法和导师的职责等,为梳理问题、达成共识、推进研究生教育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具体的规定如下:第一,每个研究生必须有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指导小组要在学有造诣的教师为首的集体领导下,对研究生实行分工负责制。第二,明确研究生的培养方法。可以采取招收研究生班集体培养,也可以个别培养。每个研究生必须有培养计划,由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会同有关教学研究室研究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应对学习项目、所占时间、达到要求、指导方式、考核期限和方法等作出具体规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在入学后3个月内提交有关教研室。第三,规定导师的指导职责。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应制定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指导研究生拟定学习计划;研究生应在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指导下,确定毕业论文题目、制定计划、开展工作;定期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的学习、科学研究和毕业论文工作。第四,赋予集体组织以指导职责。招收研究生的系和教研室在研究生入学一年后,对每个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情况和健康状况等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如不宜继续培养,可报请校长批准,取消学籍,另行分配工作。从上述这个暂行条例中可以看出,“文化大革命”之后的导师工作制度更加完善,突出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和外语能力,进行小组指导或者导师指导,采用个体培养或者班集体培养,后者也凸显了当时急于弥补“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人才损失,有“跨越式发展”的步调。另外,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更加详细,突出了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考核与指导。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求及其出现的典型问题,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办法,如《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78年10月4日)提出,针对研究生的培养,某些学科和专业采用导师负责培养的办法,教学研究室要领导和检查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这是国家首次提出“导师负责制”,确定了导师的地位和职责。后来,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12月8日)提出,指导教师要在政治上关心研究生的成长,不仅向他们传授知识,而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服从国家分配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到教书育人。《国家教委党组、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几点意见》(1987年8月12日)指出:要提高导师的责任感,充分发挥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研究生导师要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政治思想上的健康成长,为人师表。校、系要加强对导师的领导,定期介绍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宣传材料;总结交流教书育人的经验,表彰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成绩优秀的导师。《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1995年11月3日)提出:要重视发挥导师和学术集体对研究生思想情操和精神面貌的引导和熏陶作用,关注研究生的全面成长。后来又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等。上述这些制度虽然不是直接相关的导师制度,但分别涉及导师负责制、出国研究生的指导办法、毕业研究生的工作分配指导和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对导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突出了导师的全面指导。

(三)制度健全时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改革,教育行政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重要指示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等一系列文件、通知和会议精神,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健全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这些文件和制度政策体现的理念之一即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潜心于研究生培养。新时代培养单位要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导师培养人才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作为着力点,筑牢质量第一关口。

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制度政策和会议精神,一些研究生培养单位也出台了自己的导师制度政策,形成了培养单位的制度体系。国家层面的导师制度和培养单位自己层面的导师制度相结合,建构了体系化的、相对成熟的研究生导师制度体系。

二、研究生导师制度现状分析

研究表明,导师指导模式[8]、指导风格[9]等因素影响着研究生的创造力。因此,导师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工作受到广泛关注。当前,个别研究生培养单位管理制度还不够全面、政策举措还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监督管理不够透明。因此,准确掌握当前导师制度及其实施现状,对新时代教育制度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将有重大帮助。

(一)导师制度多样化,但差距还较大

当前研究生导师制度体现了本土化、单位化和多样化的特点,即某个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各自的发展需要及其遇到的教育问题,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陆续出台了本单位的一系列导师工作制度,形成了多样化体系化的制度结构。如,某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大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工作的管理办法》《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选聘管理规定》《关于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管理规定》,等等。

除了上述某个高校体系化的导师制度,一些研究生培养单位还针对性地出台了自己特殊的导师制度。如,《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试行》《研究生教育质量工程建设方案(2014-2018)》《研究生师生互选办法》《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暂行规定》《关于成立博士生指导小组的若干暂行规定》和《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等。

这些导师制度涉及硕士生和博士生的指导,也涉及导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还有校内外导师管理办法、导师与研究生的双向选择制等,都是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尤其是一些一流大学根据本单位的发展情况而出台的,属于各单位的个体行为。但是,其他很多研究生培养单位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导师制度,尤其是系统、完善的体系化制度,例如某大学只有《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某大学只有《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和《关于研究生开题报告工作的意见》。一些体系化的制度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普及,并上升到国家层面要求。研究生培养单位之间的导师制度存在很大差距,使得研究生教育的实效性难以保障,还需要在制度方面达成共识,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单位的制度政策。

(二)导师制度定性要求较多,但较少量化指标

调查研究发现,已有的导师制度文本内容使用更多的是描述性语言,提出的要求也主要是定性的,如“定期听取研究生的阶段性学习或研究工作汇报并形成制度”,但没有规定“定期”的期限,缺乏定量的指标要求,这也导致一些导师制度不能有效实施,出现了导师的指导方式还不能完全满足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10]、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生与导师见面频率较低[11]、指导时间不长[12]等一些现实问题。

一些研究生培养单位之所以较少出台量化的指标体系,大部分是因为他们认为导师指导研究生的频次、时间长短、方式方法等更多是导师私人的行为,因师而异、因科而异,不好做硬性的量化要求。也正是这种不做量化上的指导要求与考核要求,反而导致一些导师给予研究生的指导特别少,有些研究生几乎没有收获,或者说即使有“收获”,也是对导师或者研究生教育的抱怨。其实这些量化的指标体系,可以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来整体上掌握,制定一个合适的量化区间或者底线。这样可以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规范和考核导师的指导工作,导师制度也就更有可操作性、实效性和可考核性。

(三)出台工作督导办法,但缺少研究生教育特色

一些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了加强对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指导、督促和检查,健全与完善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或者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探索并出台了《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试行办法》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分暂行办法》(此办法适用全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相关的教学保障工作)。其中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巡视、听课、座谈、调研教学档案及开题报告、学位申请材料等,以及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讨等方式,对学校研究生教育的现况进行调研和评价,对研究生教学过程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进行督察,对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并为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咨询。

这些督导办法对研究生教学活动和培养过程规范有序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是学校强化研究生教育质量控制的综合措施之一。但这些管理规定有些与本科生的要求类似甚至完全一样,没有考虑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的特殊性,如科研活动也是一种教学。另外,有些培养单位出台的《关于研究生导师管理的补充规定》提出“对在学风、师德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导师,视其情节轻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表决(2/3票通过),给予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或暂停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但是,在日常教育实践中,师德师风的界限如何划定?谁去衡量这个界限?谁去监察又或者有谁真的去督查研究生导师的师风、师德,“一票否决”否决哪些方面?看似简洁有力的表述,其实存在某些模糊性,操作性不强。除非到了不得已或者有人举报之时,被耽误的是研究生成长成才,缺少的是有针对性的过程督查与指导。因此,督导办法还需要细化,要考虑到研究生教育的特殊性。

三、研究生导师制度未来展望

教育制度体现了师生全体成员对一个特定情境的一种共同反应,为行动提供了一个框架。最好的制度是能够产生最大可能性和创造性的那些制度,是那些能够把观念转化为行动的制度。新时代研究生导师制度需要进行创新思考与设计。

(一)依据指导理论

一个好的工作制度有利于形成一种正确的教育关系。导师制的根本就在于,导师的指导工作是一种质疑的方法,一种探究、摸索及细察的方法。最好的情形是,它不是通过权威的独断,而是通过批判、理论、分析及比较的方式来进行的。每一位导师都与他的学生生活在一起,正式与非正式的讲授从早到晚都在进行着。因此,导师制度要为导师与研究生创造一种“成长——抚育”的教育关系,也就是把教育者和学生联系起来的创造性的关系。

擅长培养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导师往往会遵循一些指导原则:他们花很多时间思考如何激发研究生的好奇心和主动学习的愿望,避免研究生只为追求分数而缺乏内在兴趣;他们试图了解研究生对该学科固有的错误认识,想方设法地让研究生意识到以前的认识是错误的,并最终帮助他们克服这些错误认识。上述这些指导工作理论应用于制定导师制度,可以促进导师制度的科学合理。这也要求加强导师工作理论研究,如设立“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研究生导师培训班”,研究得出的指导依据、指导理念、指导方法、指导语言等,为导师制度的设计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内涵,并宣传和强化制度的实施。

(二)关注转变过程

教育是一个唤起人全部内在潜能的终身过程。研究生教育应该关注那些对学生具有内在价值的领域,即学习起来令人愉悦的方面,而非那些实用的外在价值方面;关注个体实现,而非关注具体的职业发展。因此,研究生教育的目标之一是提供一种环境,促进研究生始终保持质疑的态度和探索的精神,让研究生有机会、有闲暇时间愉快地涉猎广泛的知识领域和各种人生体验;它应该培养和鼓励创造性,使研究生能够在一生中拥有继续开发学习的能力及拥有内在动力一直学习下去的能力,目的是获得学习过程中内在的改变和愉悦。

在现实生活中,物质生活的富裕使一些研究生的生活出现物欲化倾向、躁动化倾向和无责任化倾向。很显然,物质生活或低级需要的生活本身并不能给研究生带来满足。其实,研究生读研真正有价值的不是学位本身,而从开始攻读学位直至成功获取学位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变化才是价值所在,这个过程体验更重要。“重要的东西,是让你变得更好的那个过程,而非那一纸证明,否则你很可能会失去一次宝贵的经历。”[13]研究生在成功获取学位后所成为的那个人才是重要的。研究生教育是一个角色不断变化、行为不断调整的演化与体验的过程。因此,研究生导师制度应该关注研究生的积极转变过程,鼓励研究生自我反思,教导他们如何冒险,提高他们充满想象的思维能力。而不仅仅是学术成果的要求,因为过程及其体验比结果更重要。例如,清华大学早在第二十九次校务会议关于研究院的决议事项(1940年5月3日)中提出:下学年起,研究院学生如得有相当住所,应试采用师生集合居住制。这种要求也是鼓励导师对研究生的成长过程多加指导,共同生活。

当前急功近利的做法往往无法取得突破性、可持续性和有生命力的发展。制度制定者也要转变思想观念,在制定导师制度时,多做一些过程指导方面的要求,如出台《研究生教育质量工程建设方案》,强化管理队伍建设项目、质量评估项目和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提出导师指导时间节点的要求、思想方法的要求,以及研究生学习兴趣与意义的建构、坚强意志的磨炼、积极情感的积淀、共同体意识的培养,等等。这些指导工作规定有利于研究生的可持续发展与成长。最后,导师自身的思想观念与指导行为也要不断转变,因为惯于应用指导模式的人经常执着于自己是对的,而不去考虑和接受他人的意见。

(三)量化评价指标

评价倾向起着导向作用。当前,一些研究生培养单位出台的研究生导师制度涉及的内容相对全面,有针对性,但实施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其关键问题就在于过多的定性考核要求,但却缺少定量的考核要求,有所偏颇,二者应该合理的兼顾,发挥其最大功效。因为定性要求如果达不到量上的积累,突破不了度的阈限,就达不到质的飞跃,实现不了发展。如,可以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量化有关要求或者考核指标。

评价目标具有原则性、抽象性、笼统性的特点,因此,不能以评价目标为直接依据进行评价,而必须把评价目标逐层分解为具体化、行为化和可操作化的评价指标体系,最好能够量化。这就要遵循辩证的发展观,进行实践调研,确定导师工作的最低限值,或者有利于研究生最优发展的合理阈值,例如指导时间节点、指导时间长短、指导频数、指导学生数量、不同年级学生的指导要求,等等。这些量化的考核指标可以通过典型的培养案例、研究生的期望值调查等途径获取。例如历史上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曾办硕士班,于每星期二晚间,至吴经熊院长书斋听讲,盖以名师之熏陶。另外,清华学校规定:导师普通演讲,每星期至少一小时所讲。当前,一些导师也有很好的定期交流指导活动,例如潘懋元先生的周末家庭学术沙龙,每周定期举办。

(四)体现权责对等

调查研究发现,在已经出台的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教育制度中,导师的权利与职责明显不对等,责任往往大于权利。例如,某研究生培养单位出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中规定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有十条,主要权利有七条;某研究生培养单位出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试行)》中规定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有十一条,岗位权利有五条。而且这两个《条例》中一些所谓导师的权利,其实也是导师的职责,例如规定的权利“为促进学科交叉和拓宽研究生专业知识面,根据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导师可组织成立研究生指导小组。在研究生导师主持下,指导小组的成员发挥各自的专长,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在校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有关并署名‘本校’的学术论文时,导师一般应为通讯作者,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经签字同意后方可发表。”其实,这两条权利也是导师的职责,或者说主要体现的是职责。

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需要平衡,但关系的平衡十分微妙。从已有的导师制度中可以看出,不管是从权利与职责的规定数量要求上,还是内容要求上,导师的权利明显少于职责。这样的话,很多研究生导师会产生疑问,为什么给导师提出的要求这么多?又有哪些对等的权利呢?依据是什么?不解决这些疑问,虽然制度规定了这么多职责,但导师不一定会不折不扣地执行,或者心悦诚服地接纳与认同,反而是“应付”了事,这也是当前研究生教育工作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因此,设计的导师制度对导师职责的规定要恰当,对权利的规定要不遗漏,以实现权责对等,这样更有利于发挥导师的积极主动性。如,可以出台《关于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培养,营造良好的治学环境;强化对导师的激励。

(五)配套救济办法

必须有一种机制,制度通过它塑造个体行为,个体也能通过它形成和革新制度。当前,在研究生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多,而且还个性化,这也是基于环境的复杂性、学生发展的多样性和学生需求的深层次等因素所致。如,研究生在培养的某个过程中提出更换导师的要求,其原因或是与导师不好相处,或者导师没有给予指导,或者导师的研究方向与自己差异太大,或者导师有老板“剥削”的做法,等等。另外,还有导师不要某个研究生了,请求组织调给其他导师。虽然只是“调换”,但隐含着复杂的因素,例如导师的面子问题、声望问题、研究生的自尊心和需求心等心理因素。如果不建立有关这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制度,不将这些“特殊事件”转化成“正常事件”,建立新常态,则师生及其周围人会用某种异样的眼光看待这些事情,更别说实现教育的有效性了。为此,学校可以出台自己的《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研究生导师确认与变更管理办法》等,进一步细化有关导师师德师风要求,为使这些办法更具有操作性。

师生之间的任何矛盾、不和谐都不是一方的过错,不应该指责谁、埋怨谁,而是要把它当作一个如何更好工作的实际问题来解决。系主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副院长和副书记、研究生院领导以及任何相关负责人都应该有解决这方面问题的程序和办法,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建设性的协调。因此,在新常态发展理念下,导师制度要包含对研究生与导师双方的救济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维护责任人的正当权利,将师生问题和新情况依据有关制度正常化处理,建构师生和谐心态及其关系,推动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升。如此,研究生培养单位便自然成为某种师生关系运行过程中的仲裁与总协调人,并制定和依据有关办法进行协调,这将对研究生导师制度的完善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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