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冰 张 雷 王牧耕
提要:随着互联网平台规模的日益扩大,治理性风险随之暴露。本文以系统观为指导,从功能、风险和治理三个层面构建互联网平台治理机制的理论框架。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媒介组织、商业企业和公共平台三重复合功能,各功能角色可能引发传播失灵、市场失灵和社会失灵等系统性治理风险。互联网平台多元共治体系应涵盖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内容和治理手段等模块。政府主治、平台自治、用户参治与机构协治相结合的多元共治治理模式有助于营造有序竞争的产业格局、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搜索引擎、移动支付、社交网络、内容资讯等各类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21世纪社会发展的重要经济力量。(1)A.Moazed and N.L.Johnson, Modern Monopolies: What It Takes to Dominate the 21st Century Economy, New York: St.Martin’s Press, 2016.J.Tirole, Economics for the Common Good,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7, p.379.实践表明,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整合技术、资本、用户、数据等核心资源要素,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截至2020年底,中国上市互联网企业的总市值达到17.8万亿元,前10企业的总市值为14.5万亿元,占全行业比重的80.9%,腾讯、阿里巴巴、美团、拼多多等行业排名前4的企业市值均超万亿。(2)新浪财经:《信通院:中国上市互联网企业总市值17.8万亿元》,2021年1月8日,http://finance.sina.com.cn/tech/2021-01-08/doc-iiznezxt1177933.shtml,2021年5月11日。随着竞争的加剧,这些互联网平台正逐步从“内容中心”向“用户中心”转型,(3)Chou T H., “Exploring Relationship Quality of User's Cloud Service: The Case Study of SaaS CRM,” 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and End User Computing, Vol.31, No.3, 2019, pp.17-36.呈现出组织管理扁平化、高效化,企业成员年轻化、技术化与国际化等典型特征。(4)肖红军、李平:《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态化治理》,《管理世界》2019年第4期。我国“十四五”规划明确指出,未来五年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更加重视互联网平台的赋能作用,促进传统产业模式的优化与重构。
伴随互联网平台企业规模的日益扩大,一些深层次问题和治理性风险也随之暴露。如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问题、知识产权侵犯问题、价格歧视问题以及用户信息保护问题等。(5)胡英杰、郝云宏、陈伟:《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传统制造企业社会责任差异研究——基于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背景分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2期。王林生、高宏存:《媒体融合视域下互联网文化产业的秩序失范与行业治理——以50个全国首案为分析对象》,《行政管理改革》2019 年第12期。朱杰:《网络大数据环境下价格歧视行为研究》,《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2期。意娜:《数字时代大平台的文化政策与伦理关切》,《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针对互联网平台治理,学界已从产业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技术等多个视角切入,阐述平台治理的机理与措施,形成了较为丰硕的理论研究成果。然而,由于不同视角之间缺乏充分的对话与联动,全方位、系统性的研究仍有待丰富。
基于功能观视角,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媒介组织、商业企业和公共平台三重复合功能。各功能角色可能引发传播失灵、市场失灵和社会失灵等系统性治理风险。基于此,完善互联网平台治理需涵盖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内容和治理手段等模块,构建政府主治、平台自治、用户参治与机构协治相结合的多元共治体系。
随着众多前沿技术的内嵌,互联网平台已经从原来单一的中介平台转向综合的生态系统。(6)方兴东、钟祥铭:《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本质与对策》,《现代出版》2021年第2期。从平台企业的主体特征来看,其功能角色包含三层含义,即媒介组织、商业企业以及公共平台。三种属性在同一平台中复合共存,交互影响。系统性探究三种功能属性的内在逻辑和互动特征,有助于理解和构建互联网平台综合治理体系。
从演化规律来看,媒介属性是互联网平台的基础属性。互联网媒介出现后,社会大众逐渐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转向互联网平台。(7)支庭荣:《我国媒体融合发展的内在逻辑与焦点问题》,《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第3期。在数字技术影响下,平台媒介的呈现形式从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单一形态转向富媒体样态,数据画像、全景视图、虚拟现实等技术的应用日益普遍。与此同时,技术的大众化趋向使用户从单一的内容接受者转变为平台媒介内容的“产消者”。(8)韦路:《媒体融合的定义、层面与研究议题》,《新闻记者》2019年第3期。随着信息渠道的拓宽,人类社会逐步实现了“人与信息”“人与人”再到“人与物”之间的连通。(9)宋建武、冯雯璐:《全媒体时代主流媒体的数据化生存与发展》,《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在媒体加速融合背景下,主流媒体、企业媒体、自媒体、甚至社交媒体共同构建起互联网平台媒介的主体结构。(10)严三九:《融合生态、价值共创与深度赋能:未来媒体发展的核心逻辑》,《新闻与传播研究》2019年第6期。
从社会功能来看,互联网平台作为媒介组织,在信息的整合与流通中充当了关键枢纽。一方面,互联网平台承载着用户高质量信息需求的压力,需要整合高质量内容来引导社会大众的文化审美与价值取向;另一方面,社会的有序运行与发展需要互联网媒介对海量信息进行整合、筛分与精确推送,进而实现高效的信息传导与互动,消除组织、个体在社会行为中的信息不对称。
究其实质,平台是一种交易场所,能给买卖双方提供交换产品和信息的机会。(11)B.Martens, “An Economic Policy Perspective on Online Platforms,” EC Working Paper, No.5, 2016, p.3.从运行机理上看,一方面,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了传统市场的功能,为“企业与企业(B2B)”“企业与个体(B2C)”乃至“个体与个体(C2C)”提供了交易场所;(12)N.Srnicek, “The Challenges of Platform Capitalism: Understanding the Logic of a New Business Mode,” Juncture, Vol.23, No.4, 2017, pp.254-257.另一方面,数字化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基础生产要素,使生产、分配、流通等各个环节产生不同于传统市场的质变。(13)乔文瑄、杨小勇:《平台经济下消费力的发展及其提升研究》,《消费经济》2021年第2期。首先,在生产环节,数字化虚拟产品与传统货物都能成为平台的交易商品,线上与线下的消费场景联动日趋频繁;在资源分配环节,有关双边行为的大数据使供需对接效率不断提升;在流通方式上,支付手段和物流渠道的不断发展,大幅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优化了交易的效率。除电子商务平台外,媒体融合也促进了平台媒介属性与经济属性间的交织互动,短视频、线上直播等媒体样态成为构建电子商务消费场景的必要元素。电商直播、明星带货就是媒体电商化、电商媒体化的融合结果。
商业互联网平台承担着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消费资料和经济资本流通等基础中介职能。因此,商业互联网平台的经济属性是与生俱来的。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互联网+”从理念走向广泛应用,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数字赋能产业转型升级的利器和促进各行业发展的生产性要素。(14)郭家堂、骆品亮:《互联网对中国全要素生产率有促进作用吗?》,《管理世界》2016年第10期。在这一进程中,互联网平台集纳了大量信息。平台对用户和交易信息的把控与处理关乎市场良性竞争与行业健康发展。正因如此,相较其他市场主体,互联网平台更具强势地位。
当前,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与社交的平台。(15)彭兰:《“新媒体”概念界定的三条线索》,《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3期。高度的生活内嵌化使平台具有了公共属性。由于互联网平台具有广泛的开放性,无论是提供内容服务的门户网站、社交网站和短视频平台,还是提供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功能。
此外,互联网平台公共属性的实现,与其经济和媒介属性密切关联。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在业务活动的基础上生成了诸多的社会关系与公共空间。互联网平台业态的逐步丰富使用户与平台间的关系趋于多元。例如,数字零工,“打赏”分成、共享单车和充电宝等共享经济关系都是由业务衍生而来的特别关系。又如,短视频平台中的创意生产者在与地理、文化空间的良性互动中形成了更理想的公共领域,(16)何威、曹书乐、丁妮:《工作,福祉与获得感:短视频平台上的创意劳动者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年第6期。网约车平台的兴起培育了鼓励“众创”的容错性社会环境。(17)马长山:《智慧社会建设中的“众创”式制度变革》,《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与此同时,“平台—用户”关系的复杂化要求平台履行更为完备的社会功能,如公共安全保障、技术开发创新等。(18)丁庭威:《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路径新探——以双边市场下相关市场界定为分析视角》,《科技与法律》2021年第2期。换言之,平台的运营管理要对平台用户的权益负责,并对自身履责情况进行监管治理。(19)肖红军:《平台化履责: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新范式》,《经济管理》2017第3期。
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在聚合社会主体、信息资源时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治理责任。例如,互联网平台能够在社会救助、政务资源整合、政治意见沟通、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危机消解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20)意娜:《数字时代大平台的文化政策与伦理关切》,《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近年来,社交平台在公益众筹、健康信息传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影响;(21)钟智锦:《社交媒体中的公益众筹:微公益的筹款能力和信息透明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年第8期。杨洸、闻佳媛:《微信朋友圈的虚假健康信息纠错:平台、策略与议题之影响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年第8期。数字政务平台在数据分析、科学决策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能够缩短国家与治理对象之间的作用距离,调和政府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国家实现更广泛的社会治理。(22)谢新洲、石林:《国家治理现代化: 互联网平台驱动下的新样态与关键问题》,《新闻与写作》2021年第4期。
在信息技术与“扩张基因”的影响下,互联网平台能够不断积累用户与信息资源,发挥更强的媒介功能;不断革新商业模式,打破传统产业价值链的构建方式,提升生产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衍生出新的社会关系与公共场景,为社会治理创建新的场域与工具。然而,互联网平台在扮演复合角色和实现多重功能时也伴生着无法避免的治理风险。
在媒介技术发展影响下,普通大众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与主流媒体、企业媒体、精英媒体等互动而成为生产主体,极大地丰富了媒介内容。但是,信息量的无限制扩容也会降低互联网平台的传播效能。一是海量内容生产会制造大量噪音,受众因信息处理能力有限无法分辨平台的内容效度,致使信息不对称性加剧,甚至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例如,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初期,受众对疫情的传染性、危害性尚不了解,大量谣言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社交平台上扩散加剧了社会风险。二是大数据行为分析方法可能产生“认知茧房”现象。算法推荐能够降低用户的信息搜索成本,但选择性推送机制令受众处于相似信息流之中,不利于社会合意的形成,造成平台公共传播功能的失效。例如,在2016年美国大选期间,希拉里团队为操纵民意利用大数据分析方法锁定潜在的选民群体与热点话题。(23)韩运荣、田香凝:《新媒体语境下的政治营销策略比较研究——以2016美国大选为例》,《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三是大众所代表的民间话语与主流媒体所代表的官方话语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尽管互联网平台对用户内容生产的赋权促成了大众意见的公共表达,但民间话语总是不可避免地与官方话语存在碰撞和分歧。在PX项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四川广安“严书记的女儿”事件中,二类话语的博弈与交锋均清晰可见。
互联网平台继承了企业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加之极低的边际成本和交叉网络外部性,“抢占先机”的互联网平台能够迅速做到“唯我独大”。但当个别互联网平台在细分领域拥有垄断地位后,市场竞争不足、消费者福利受损等市场失灵问题随之显现。这种市场失灵在时间维度上显现出链式反应特性。首先,互联网平台依靠创新性产品吸引用户,在竞争对手未察觉跟进的情况下迅速形成规模并依靠网络交叉外部性提升用户转换成本、构筑市场壁垒。(24)J.Farrell and P.Klemperer, “Coordination and Lock in: Competition with Switching Costs and Network Effects,” Handbook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No.3, 2007, pp.1967-2072.从国内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进程来看,腾讯、阿里巴巴、美团、滴滴打车等企业均是依靠专业领域创新取得了初期的规模优势。其次,在取得初步优势后,互联网平台为了强化市场垄断程度,通常采取交叉补贴、算法定价等掠夺性定价行为,或是实行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数据断流等市场挤出行为。典型案例有美团与滴滴打车之间的补贴大战、腾讯与奇虎360之间的“相互揭丑”、微信限制字节跳动旗下APP内容等。最后,在市场地位充分巩固后,平台往往依托市场领先优势进行横向或纵向并购整合,以期实现更大范围的“赢者通吃”局面。一旦这种局面形成,大数据杀熟、广告骚扰等侵害消费者的负外部性影响便可能滋生,甚至形成数字化卡特尔。(25)王先林、方翔:《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趋势、挑战与应对》,《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
在扩大市场规模、实现传播功能的同时,互联网平台还在公共领域拥有组织和沟通能力。这种能力使其成为社会公共场域的重要主体,能够完成政府规制所承担的部分职能。例如,互联网平台可以成为政府与民众政治沟通的渠道,帮助政府部门快速高效地了解民意;再如,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汇集政务资源提升民众办事效率。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在产业技术发展、生产关系构建等方面也可能出现社会失灵。比如,互联网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无节制获取与利用可能改变用户的行为选择;(26)Daniel J.Solove., “Introduction: Privacy Self-Management and the Consent Dilemma,” harv.l.rev, Vol.126, No.7, 2013, pp.1880-1903.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能受到互联网平台的劳动剥削,形成更隐蔽的劳动异化。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网络攻击、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现象频发,对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互联网平台治理是一个包含传播、经济、社会等多个层面以及涵盖技术、资本、文化、管理等不同维度的复杂议题。一方面,无论政府、企业还是用户个人,都有其无法介入的治理区间。例如,地方政府无法对跨区域的平台交易进行干预;(27)张兆曙、段君:《网络平台的治理困境与数据使用权创新——走向基于网络公民权的数据权益共享机制》,《浙江学刊》2020年第6期。企业组织的内部自治常常无法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用户和协会组织无力制定普适性的政策法规。因此,单一主体治理模式无法系统性解决互联网平台治理问题。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技术迭代与产品创新会持续冲击现有制度框架。而且,横向规制只针对优化技术结构,纵向一体化规制只针对优化产业结构。两者在利益平衡上的深层矛盾加大了规制手段的选择难度。(28)肖赞军:《媒介融合中的规制框架:两难抉择及应对思路》,《新闻与传播研究》2013年第10期。因此,治理主体间的协调与配合能否及时强化,政府制度、行业自律机制与用户监督手段能否及时完善决定着互联网平台能否安全、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根据相关者理论,政府、平台企业、用户和机构都是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利益相关方。互联网平台治理需要综合考虑不同主体的规制特征与治理边界,并依据不同情境采取有效的治理工具和手段。只有以系统观念为指导,构建多元主体、多种方式、多维度内容和多样化手段的多元共治治理模式,才能科学、有效地应对互联网平台的治理风险。
在多元共治治理模式下,政府、平台企业、用户和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同构建起网络化的共治结构体系,各级主体构成各司其职、相互补充、协同发力的治理共同体。
在治理体系中,政府部门应担当“元治理”角色,做好顶层设计,适时制定、完善互联网平台相关法律法规。既要维护各类互联网平台的市场秩序,又要引导互联网平台参与社会治理和政治沟通。企业在技术开发、平台运营、社会沟通等治理工作中充当实践主体的角色,也是中和意见和平衡分歧的缓冲地带。用户个体是平台内容产消、功能使用的基础群体。一方面,用户的多样性和群体智慧使其能够识别不同类别的治理风险,发挥广泛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用户也需要加强在平台上采取行动的自我管理与用户社群的“自组织”管理。国际组织、行业协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等其他相关机构是治理体系中重要的独立第三方,能加强政府、平台企业和用户个体间的沟通交流。这些组织通过参与制定和实施网络空间对话协商机制,能够更加平衡地反映不同群体的意愿和诉求,使治理体系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政府、互联网企业、用户和相关组织等主体各具规制特性。在较为完备的治理体系中,不同主体能够在各自治理领域发挥自身规制优势,可以相互补充彼此在治理边界上的局限,形成协同发力、交互共治的治理格局。
政府主治主要是以法律法规的规制为主要手段,通过规范约束市场主体和社会个体。政府的规制手段包括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和行政性规制。对于市场垄断、价格合谋等市场失灵现象,或是泄露用户隐私、侵害著作权等公共失灵现象,政府都能用“看得见的手”进行约束。企业是互联网平台技术创新、运营管理的市场主体。企业平台自治的优势体现在双边经济信息流通和平台内容监管两方面,前者关系到平台双边的信息对称性,后者则是平台满足用户信息需求的保障。同时,企业自治能够填补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不足。在平台治理中,政府囿于技术力量和信息处理能力不足等瓶颈,微观治理效果往往不佳。而平台企业作为事实治理者,不仅能够弥补外部治理的政府失灵,还能够发挥关键性中介力量,帮助政府部门处理海量信息数据。此外,企业自治与用户个人层面的信息安全、权益公平、交易效率等直接关联,这些都是其他治理主体无法实现的功能。用户参治兼具自治与监督双重属性。一方面,用户作为平台内容的“产消者”,用户自律应成为平台治理体系的基础要素;另一方面,用户作为平台的直接体验者,能够实时监督互联网平台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并及时向外部反馈。机构协治是指支持国内外互联网组织、技术联盟、行业协会等各类非官方组织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中介和协调机构。机构组织所拥有的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号召力是其履行治理职能的基石;履职方式主要有,承担相关监管事务、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行业道德准则、参与立法、倡导和促成行业自律等。
当前,互联网平台的市场环境呈现出典型的“二八分化”局面。阿里巴巴、腾讯、滴滴打车、美团等互联网平台在不同专业领域内已获得显著的市场优势,中小型互联网平台仅能在衍生业态中进行有限竞争,无力撼动大型平台企业的市场地位。(29)苏治、荆文君、孙宝文:《分层式垄断竞争: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特征研究——基于互联网平台类企业的分析》,《管理世界》2018年第4期。结构主义观点认为,市场集中度超过一定范围会导致市场竞争严重不足,控制行业集中度是遏制垄断的有效手段。(30)郭蕾:《结构规制与行为规制:公用事业反垄断规制的应然逻辑》,《理论与改革》2012年第4期。因此,互联网平台治理应当明确市场结构的形成机制与表现形式,既要保护好头部企业的发展积极性,也要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尤其要重视引入新生竞争力量,防止寡头型平台企业的无序扩张。
由于企业的行为策略与市场结构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31)D.S.Evans, “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 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 Vol.20, No.2, 2003, p.325.所以评估互联网平台的垄断状况有别于传统行业,不能单纯以行业集中度加以判断。相较传统行业,平台垄断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隐蔽。行为规制的重点应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存在滥用自身市场支配能力限制和挤出其他竞争者。(32)李静、于宏伟:《行为主义:我国反垄断立法规制对象的取向》,《现代财经》2003年第12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在内容治理环节,既要加强对平台不良信息、不实信息、违法信息等负向内容的管制,也要关注互联网平台传递主流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宣传中国声音等正向内容的质量。依据网信办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制度对平台内容进行有效治理,提升互联网平台的传播效能。
随着技术日益先进、业态日益丰富、数据日益复杂,传统手段已无法充分满足互联网平台现代化治理的要求。引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能够更好地防范和解决新业态带来的新风险。
大数据技术能够快速筛选多维度数据,在甄别用户行为、平台风险、话题监测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例如,腾讯公司为解决“数据孤岛”与“数据安全”之间的矛盾,构建了从机器学习到大数据分析的全场景保护机制并进行严格的算法加密。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腾讯正在推动囊括万亿级大数据的平台大脑项目。(33)新浪科技:《腾讯大数据平台,要“没人管”了》,2021年4月21日,http://finance.sina.com.cn/tech/csj/2021-04-21/doc-ikmxzfmk8084423.shtml, 2021年5月11日。
区块链技术的组织模式、信息储存和流通过程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原始信息和转化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种优势能够为金融安全、信息安全、版权保护等议题提供解决方案。例如,蚂蚁金服已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供应链协作和金融风险管控。(34)新京报:《蚂蚁金服自主可控的金融级商用区块链平台:用技术重构数字服务的信任机制》,2018年11月8日,http://2018.wicwuzhen.cn/web18/achievements/lxcg/201811/t20181108_8694790.shtml,2021年5月11日。
人工智能是一个建立在历史数据和算法规则的基础上,具有感知、推理、学习、决策等思维活动并能够按照一定目标完成相应行为的计算系统。(35)贾开、蒋余浩:《人工智能治理的三个基本问题:技术逻辑、风险挑战与公共政策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10期。随着产业互联网的兴起,人工智能能够更好地赋能传统行业的转型升级。在各大互联网平台中,社交机器人已能够解决平台用户的基础性矛盾与问题,有助于提升平台服务效率、缩减人工治理成本。
我国已成为世界互联网大国,互联网平台的核心支撑作用功不可没。进入“十四五”后,在建设网络强国的征程中,互联网平台仍将引领数字经济发展。与此同时,在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潜藏的风险亦不可忽视,更不能回避。构建互联网平台治理体系是引导和指导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平台治理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在政策法规、行业规则、治理技术应用等方面均有国际领先的重大突破。但是,在互联网平台快速创新发展的背景下,构建一个机制健全、全面协同、持续创新的治理系统仍然任重道远。随着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进入关键时期,我国应加快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先行先试,积极应对和有效解决中国互联网平台问题,为世界网络治理提供中国方案,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贡献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