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波,陈嘉鑫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杀猪盘”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种重要亚类型,2019 年“杀猪盘”曾入选当年中国媒体十大新词之列。尽管理论和实务界对“杀猪盘”犯罪的概念和起源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大都同意这种可能源自东南亚地区的诈骗犯罪对民众财产安全、社会关系皆产生了巨大危害。①例如,有记者曾撰文指出:“自2016 年开始,东南亚‘杀猪盘’在中国社交媒体、新闻与视频平台全面渗透,几乎无所不在,这导致数以万计的人们倾家荡产,抵押卖房,负债累累,甚至自杀。”参见陈龙.东南亚“杀猪盘”诈骗大揭秘[J].凤凰周刊,2019(28).其危害性通过媒体报道标题清晰可见,如“1200 人被‘男友’骗走3 亿:起底东南亚‘杀猪盘’,单身男女血泪屠宰场”“海口一女子被‘杀猪盘’团伙骗20 多万后烧炭自杀”等。②可参见光明网、搜狐网等媒体相关报道,网址为:https://m.gmw.cn/baijia/2020-06/18/1301299450.html,2020-06-18;https://www.sohu.com/a/434396343_120653725,2020-11-26。当前,“杀猪盘”犯罪在我国呈高发多发态势,2019 年12 月,公安部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云剑”行动情况时指出,“杀猪盘”已成为群众损失最大、危害最突出的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且已大量向中缅边境的缅北、东南亚等地转移。2021 年4 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当前“杀猪盘”诈骗案件高发多发,并提醒民众做到“三不一多”,守好“钱袋子”。①“三不一多”系公安机关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群众如何防范提出的原则,具体指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正如学者所论断,网络社会中以电子速度实施的交易指令执行的快速性、数字化数据编码所提供的私密性、交易的非物质性肯定会刺激有组织犯罪[1],“杀猪盘”犯罪无疑是受其深刻影响之结果。面对“杀猪盘”犯罪新形势新挑战,势必需以问题为导向,通过针对性侦查路径构建来因应。
梳理既有研究,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研究日渐增多,但专门针对“杀猪盘”犯罪侦查较为系统的研究尚不多见,已有成果多是对“杀猪盘”个案的报道或犯罪手法、犯罪危害的介绍。②以“电信网络诈骗”为篇名词在中国知网可以检索到1000 多篇文章,但以“杀猪盘”为篇名词进行检索,仅能检索到70 余篇文章,且这些文章大都为有关“杀猪盘”介绍性质的报道(最后访问日期:2022 年4 月10 日),针对“杀猪盘”犯罪手法、犯罪危害进行探讨的论文仅10 余篇,如:姜艾汝.“杀猪盘”网络诈骗犯罪的实证分析及打防对策研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2(3);向静,刘亚岚.“杀猪盘”电信诈骗犯罪的心理控制机制剖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周孟辞.“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1(2);王枫梧.“杀猪盘”式网络诈骗行为的脚本分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1).因本文试图以侦查博弈论为理论工具展开分析,笔者在中国知网检索“侦查博弈”相关论文只有五十余篇,且大多涉及侦查讯问领域 ,③代表性论文如:崔方军.博弈论视角下的侦查讯问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李双其.审讯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合作——基于合作博弈的认识[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3);毕惜茜.侦查讯问中博弈原理探析[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肖文奇.侦查讯问的博弈性探究[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说明运用侦查博弈论对新型网络犯罪侦查的分析还不足。为此,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剖析“杀猪盘”犯罪的行为模式及特点,并以侦查博弈论作为理论工具,对“杀猪盘”犯罪侦查中的典型问题展开分析,在此基础上构建“杀猪盘”犯罪侦查新路径。
对“杀猪盘”犯罪行为模式之分析,应建立在对其先行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当前对“杀猪盘”诈骗大都接受的定义是,诈骗犯罪人以恋爱交友为名与被害人培养感情、骗取其信任,将被害人拉入投资、博彩骗局,诈骗其钱财的一种骗术[2]。当然从实际案例来看,也存在对“杀猪盘”不同的解读,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 年1 月发布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其在剖析“陈某、宋某琦等5 人诈骗案”时对“杀猪盘”的界定为“以网络婚恋交友为诱饵实施的虚假投资诈骗”[3],此外还有人提出炒股中的“杀猪盘”,④如有人指出股市“杀猪盘”就是,个别大资金对股票进行股价操纵,在拉升或出货阶段,让“老师们”忽悠股民进场接盘,而操纵资金则顺利落袋为安。参见周科竞.股民如何规避“杀猪盘”[N].北京商报,2020-09-23(6).但是多样化的犯罪手法并不妨碍我们对“杀猪盘”诈骗本质的认识。在此,笔者结合“杀猪盘”的诈骗本质分析其犯罪行为模式及主要特点。
“杀猪盘”本为诈骗犯罪领域的黑话,“猪”是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污名化称谓,此外犯罪分子把婚恋交友网站、社交APP 等称为“猪圈”,交友聊天工具称为“猪食槽”,聊天剧本称为“猪饲料”。正是在这套话语体系下逐步形成“杀猪盘”犯罪的基本行为模式。不同于其他诈骗类型所追求的“短平快”,“杀猪盘”犯罪往往历时数周至数月不等,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历经“寻猪”“养猪”“杀猪”等关键环节。
首先是“寻猪”,亦称“找猪”“选猪”,指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猪圈”)寻找诈骗对象。由于“杀猪盘”犯罪要利用网络交友形式来实施,因此婚恋交友网站、网络社交平台等自然成为犯罪分子寻找诈骗对象的重要渠道,而单身女性、离异女性、夫妻关系不和谐女性、同性恋等有一定情感需求的群体,则成为“杀猪盘”犯罪的主要对象。其次是“养猪”,就是添加好友后,犯罪分子主动与被害人培养感情、建立恋爱关系并骗取信任的过程。这个过程伴随着犯罪分子在网上按照设计的剧本与被害人聊天,同时犯罪分子会找准人性的弱点,利用准备的好人设、交友套路等“猪饲料”,通过诈骗话术套路逐步取得被害人信任。从已破获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往往运用详细的“杀猪攻略”,其中包括“包装”“聊天”“钓大(鱼)”等诈骗实施相关内容。这个过程相对较长,体现出“杀猪盘”犯罪放长线之特点,即“养得越久、杀得越狠”。最后是“杀猪”,通过“养猪”获得信任后,犯罪分子会诱导被害人进入虚假网络赌博平台,先使被害人小额盈利并提现,引诱其加大赌注后以各种理由不予提现,再以充值可提现为由继续引诱注资,如此反复,直至被害人被骗更多资金。“杀猪”完成后犯罪分子便将被害人拉黑或者失联。
当然,这些环节中的犯罪手法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存在差别。如山西太原警方在侦办一起“杀猪盘”案件时发现,犯罪分子与被害人并没有明显的交友过程,而是采用了更加迅捷的作案手法,这一点有别于通过“养猪”获得信任后实施的“杀猪盘”。①该案参见“太原警方公布婚恋‘杀猪盘’案例,分析诈骗新手法”的报道,网址为: http://www.scicat.cn/oo/20220103/1551788.html,2022-01-03。又如,在某些“杀猪盘”案件中,除了网诱被害人参与虚假平台赌博外,还有引诱被害人陷入投资骗局、直接索取被害人钱财等诈骗手法。②在笔者调研收集的某公安机关内部印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指引》所附案例中,即有这类“杀猪盘”诈骗手法。
第一,犯罪过程的非接触性。“杀猪盘”属于非接触型诈骗案件,突破了传统刑事犯罪的时空范畴。在整个犯罪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网络和移动支付的远程性,使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这种特点不直接接触被害人,从而实施持续性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会想方设法拒绝与被害人视频交流,为达到目的,犯罪分子会使用诸如“我不方便和你视频,等以后见面……”一类的诈骗话术。在有的“杀猪盘”案件中,犯罪分子使用的话术就非常典型,如“对不起/我真的没有办法和你视频/你可能不知道,我前女友是出车祸死的/也怪我,非得在她开车时和她视频,结果就出事了/心好痛”。③笔者调研看到,“杀猪盘”团伙内部的“杀猪攻略”材料往往详细记载了作案方法技巧,如针对“避开视频见面”,有材料写道:“由于严厉的家教早期患上自闭等症状,不过都是××年前的事,客户(指被害人)利用感情逼你见面视频,就透露出自己早期的一面,客户天生母爱泛滥自然不会再逼你” 。在这一话术套路中,犯罪分子明显利用了被害人“盲目怜悯他人”“轻信他人”等心理[4]。而犯罪分子之所以要避免与被害人面对面,其原因在于照片、年龄、职业等人设包装都是虚假的,一旦视频容易暴露,此外“非接触”亦可减少证据留存,从而更好地规避执法打击。
第二,犯罪手段的精准性。在“杀猪盘”案件中,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往往能轻易实现“精准诈骗”,其重要原因即在双方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犯罪分子可利用网络爬虫等高科技手段爬取到诈骗所需数据信息,④“网络爬虫”亦称 “网络机器人”,是一种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脚本;该技术一旦被滥用会导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窃取商业秘密、窃取数据等违法犯罪现象发生。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被害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事先已经筛选出犯罪对象并掌握了其基本情况。另外,通过“黑灰产”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也是“杀猪盘”犯罪的重要信息来源。有学者指出,当前信息倒卖已经产业化,2011 年至今已有11.27 亿用户隐私信息遭到泄露[5]。“黑灰产”和“杀猪盘”因犯罪利益链条结成上下游犯罪关系,诈骗犯罪分子可以通过“黑灰产”购买被害人信息。“杀猪盘”犯罪分子还可与“买卖社交账号”行业合作,以获得经“养号包装”的账号,从而更容易取得被害人信任[6]。正是在“杀猪盘”犯罪已形成黑灰产业链情况下,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对被害人信息的把控,精准寻找诈骗对象,为其定制“养猪计划”和话术剧本,进而实施精准诈骗。而诈骗的精准性无疑又增强了“杀猪盘”犯罪的隐蔽性与欺骗性。
第三,犯罪主体的组织化。当前“杀猪盘”犯罪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集团化特点,究其原因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需要多人以不同身份在不同场合出现,同时犯罪分子需掌握电信、银行、网络等方面技能,少数人难以实现[7]。例如,2020 年8 月,浙江金华警方侦破一起特大“杀猪盘”案件,其犯罪团伙组织性强、成员复杂、规模庞大,具体包括团伙头目、骨干、底层钓手等涉案人员,落网犯罪分子就达66 人。⑤该案参见“涉案2000 余万元,落网66 人!金华金东公安打掉特大‘杀猪盘’犯罪团伙 ”的报道,网址为:https://www.sohu.com/a/415360205_99962083,2020-08-27。梳理相关案例可发现,一个相对完整的“杀猪盘”团伙分工明确,大多分供料、话务、技术、洗钱等四组类别,①供料组负责寻找犯罪对象,提供被害人的身份、照片、兴趣爱好等个人信息;话务组运用话术剧本与被害人打交道,与之建立亲密关系并具体实施“杀猪”;技术组提供人设包装、搭建赌博网站、控制博彩中彩概率等方面技术支持;洗钱组一般由团伙头目(“金主”)自己控制或联系渠道,负责把骗取的钱“漂白”后据为己有。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各组犯罪分子会根据角色不同分工协作。此外,“杀猪盘”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出现向东南亚转移之趋势,这使犯罪跨国组织化越来越强。内蒙古包头警方侦办一起“杀猪盘”案件,该犯罪团伙于2019 年2 月开始在柬埔寨金边经营多个理财平台,其下包括若干小组,各小组设组长,小组内又下设数名业务员,还有人负责后勤并兼做部分业务员业务。②该案参见“辗转多国,包头警方成功抓获‘东南亚杀猪盘’诈骗团伙全部成员! ”的报道,网址为:http://www.nmgzf.gov.cn/xwjj/2020-01-20/31530.html,2020-01-20。
第四,犯罪危害的双重性。就诈骗罪本身而言,其属于侵犯财产罪范畴,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8]。“杀猪盘”犯罪亦不例外,不少案件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如2020 年11 月,广西警方破获的一起“杀猪盘”案件中,犯罪团伙专门针对离异单身女性、单亲妈妈群体,在多地流窜作案,警方勘查取证发现,犯罪分子每部手机社交软件上都有30~100 名左右的联系人,该案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③该案参见“专门针对离异单身女性下手,广西打掉一‘杀猪盘’诈骗团伙 ”的报道,网址为:https://new.qq.com/rain/a/20201117A02CHX00,2020-11-17。值得注意的是,“杀猪盘”犯罪除了会侵害公民财产权利外,对被害人所衍生的人身、心理等方面的危害性不容小觑,所谓“骗感情又骗钱”。由于不少“杀猪盘”案件以虚假婚恋为切入点实施诈骗,在此过程中被害人不仅要蒙受财产损失,且情感的欺骗易致被害人事后备受煎熬,从而产生悲伤、自责、抑郁、信任危机等消极心理,甚至产生自杀倾向。有分析显示,“杀猪盘”被害人自杀、死亡几率较之其他案件更高。④相关分析参见《揭秘“杀猪盘”:“屠夫”深藏东南亚,被害人自杀几率高》一文,网址为:http://news.xhby.net/fz/daya/201909/t20190923_6343097.shtml,2019-09-23。
近年来,随着“杀猪盘”犯罪侦查经验的累积,侦查机关对其犯罪特点、常用手法等已逐步形成较为清晰的认识,并通过多种渠道公之于众,以起到防范犯罪的作用,如公安部刑侦局曾通过网络媒体解析“杀猪盘”的六大套路。但至今“杀猪盘”仍属高发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例如,据重庆市公安局例行新闻发布会报告,2022 年第一季度“杀猪盘”在全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占比相对较高,达10.81%[9]。在侦查博弈论视域下,侦查活动“始终都处在侦查主体与作案人或其他行为主体的互动之中”[10]16。相关数据说明,当前“杀猪盘”犯罪同侦查仍处在激烈的博弈对抗之中,犯罪侦查亦可置于两者的博弈关系中进行系统分析。在此,通过“杀猪盘”犯罪侦查博弈要素表(见表1),对其中的参与者、策略、信息等要素内容进行呈现,以期运用这些要素检视“杀猪盘”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和构建侦查路径。
表1 “杀猪盘”犯罪侦查博弈的主要要素 ①侦查博弈的主要要素是侦查博弈论理论研究的共识,在刘为军《侦查中的博弈——侦查对抗与合作》(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年版)、李双其《侦查博弈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等著述中均有体现。侦查博弈的参与者不仅有侦查机关、作案人、被害人,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证人、知情人、律师、媒体、其他机关等,出于论文研究的核心命题,本表只展示上述三类主要侦查博弈参与者。
近年来,网络黑灰产业不断迭代升级,居民身份证号、工作职业、兴趣爱好、家庭构成、收入情况等个人基本信息被不法公司收集、盗窃、贩卖。为了提升诈骗成功率,“杀猪盘”犯罪作案人在寻找作案对象时也从传统的广撒网式转变为精准化地搜寻工资收入较高且较为年轻的单身女性。
实践中,各类博弈参与者的信息获取能力呈现出明显的不对称性。由于侦查机关掌握着丰富的数据资料及侦查技术手段,因此较之其他侦查博弈参与者,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侦查机关在信息收集方面具有绝对优势。随着信息技术革新、侦查阶段变化、资源力量投入,各侦查博弈参与者收集信息的能力会发生变化。在“杀猪盘”案件中,被害人的报案是侦查机关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被害人对自身情况、被骗经历、犯罪手法等信息的陈述,有助于侦查机关掌握此类案件的话术剧本、虚假赌博与投资网站、黑灰产业链条等信息。而侦查机关主动发现犯罪,亦是收集信息的重要渠道。譬如,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根据通信号码、作案手法特征及资金账户的同一性串并案件,进而获取作案人遗留的更多案件信息。同时,侦查机关掌握的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库,为“杀猪盘”犯罪侦查提供了充分的数据支持。此外,侦查机关在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后还可向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调取银行卡记录、通讯记录、上网记录等。侦查人员多次侦办“杀猪盘”案件后,对此类案件的组织架构、行骗套路、作案流程及作案周期等信息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这对迅速确定案件性质,划定侦查方向,锁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作用。
同侦查机关相比,“杀猪盘”案件作案人掌握信息则处于劣势地位。但各侦查博弈参与者收集信息能力的强弱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呈现出动态性、相对性特征。一方面,侦查机关从掌握的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库中难以获得与“杀猪盘”案件相关且具有价值的信息;而作案人却对案件来龙去脉有着全面了解,掌握着案件的各类有效信息。另一方面,由于案件整体数量较多,侦查机关不可能将资源均匀投放至每个案件侦破过程中,其侦办案件难以保持高水平稳定状态;而作案人为逃避法律惩处,愿意将其绝大多数的力量投入反侦查活动中,由此占有更多的案件信息[11]。至此不难看到,各侦查博弈参与者在“杀猪盘”案件中获取信息的能力呈现出不对称的特点,其能力强弱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相互转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跨国跨境“杀猪盘”案件中,犯罪团伙虽然给被害人带来巨大财产损失,但由于其往往会租用办公大楼,还会产生食宿等日常开销费用,极大推动了所在地经济发展,因此一些国家或地区对掌握的“杀猪盘”犯罪涉案人员藏身场所、活动范围、作案手法、资金链条等犯罪情报信息没有分享给我国。鉴于我国和一些国家并未签署刑事司法互助协议,这些国家在办案过程中并未及时通报关涉我国的“杀猪盘”案件信息,并提供案件线索。由此可见,各国各地区间的犯罪信息共享制度也亟待建立[12]。
在“杀猪盘”案件侦办过程中,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自身利益、办案经费紧张、警力资源有限等因素影响,不同地域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容易产生一定分歧,进而阻碍它们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杀猪盘”犯罪侦查取证、追赃挽损过程中也就无法形成合力。部分侦查机关没有为异地侦查机关提供办案便利,从而导致“杀猪盘”案件办案成本随之提高。在以外贸行业为支柱产业的地区,维护地方经济利益与打击防范“杀猪盘”犯罪之间存在明显张力,各政府部门的力量尚待优化整合,急需创设跨部门的反诈协调机构。
“杀猪盘”案件在传统上主要借助于银行卡支付、第三方支付、聚合支付实现资金的流转,由于受到我国开展“断卡行动”、传统资金流难以隐藏资金流向、传统资金流容易核实人员身份等因素影响,“杀猪盘”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采用第四方支付、跑分平台“水房”、地下钱庄等新型洗钱方式。在该模式推动下,“杀猪盘”案件赃款的资金流链条得到了充分的延伸,赃款流动效率也获得了显著的提升。当前,资金监控管理系统与紧急止付协同机制仍然不够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与侦查机关没有形成全方位的长效合作机制,金融机构对侦查机关相关业务的专业指导较少,而侦查机关单纯借助于自身资源与力量,无法把握复杂多变的新型洗钱形式,难以实现追赃挽损的行动目标。除此之外,侦查机关赴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侦查取证的程序较为繁琐,不同类型银行之间也广泛存在金融信息数据壁垒。同时,由于“杀猪盘”案件中的话术剧本与真实恋爱、投资的交流沟通语义具有相似性,目前侦查机关还难以完全甄别出两者的不同点。侦查机关发现提取诈骗话术的工作尚缺乏技术力量的有效支持,其追踪潜在“杀猪盘”案件的能力存在明显不足,与微信、QQ、探探等即时通信工具企业的合作力度也亟待加强。
社会中每个人在生理、安全、社交等领域皆存在需求,在满足需求的同时亦会暴露人性弱点。这些弱点既囊括了狂躁不安、冲动易怒、紧张焦虑等情绪障碍,也包含想法简单、易轻信他人的思维,还包括依赖性强、趋利避害、自私贪婪的人格。当前,“杀猪盘”犯罪将作案对象主要锁定在35 岁以上单身女性,这类人群拥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财富积累,但情感生活空虚,具有摆脱孤独、赢得社会支持的需要[13];部分单亲妈妈为维持家庭开销,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产生了赚取快钱、投资获利的想法。诈骗团伙借助即时通信工具或婚恋网站寻找具有易被骗特质的人员,将其作为潜在“客户”,诈骗团队根据人性弱点制作具有针对性的话术剧本,“聊天手”“键盘手”等客服人员根据剧本内容与潜在被害人展开日常交流,对其进行洗脑,构建心理控制机制,建立亲密信任关系,并形成情感纽带,致使被害人对诈骗团伙产生心理依赖,丧失自主意识。针对“杀猪盘”案件话术剧本对人性弱点的利用,侦查机关采取了预警反制措施,与诈骗团伙展开了激烈博弈,但目前博弈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其一,由于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与侦查机关互动交流机会较少,加之普遍缺乏反诈专门知识,因此对“杀猪盘”诈骗话术难以有效识别,而侦查机关也不易从民众处收集到涉诈线索。另外,侦查机关在开展反诈宣传时多使用说教的内容,此种宣传方法流于形式,不能使民众对“杀猪盘”等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做到“入脑入心”,难以实现预期宣传效果。目前反诈宣传更多采取的是“大水漫灌”方式,没有针对易受骗高危人群进行重点预警劝阻,针对性存在一定不足。
其二,“杀猪盘”犯罪的被害人已经受到诈骗团伙短则数天、长则数月的心理控制,在长时间的洗脑过程中对诈骗人产生了高度信赖的心理,而侦查机关的预警人员与被害人之前是陌生关系,预警人员在通话的短暂时间内无法与被害人建立深度信任关系,难以使被害人相信其陈述的诈骗事实,而对其深信已久的内容进行否定。因此,在实务中存在大量被害人信任诈骗分子,而不相信侦查机关预警人员,直接挂断预警提示电话,继续给诈骗分子转款的情形。
其三,近年来黑灰产业不断蔓延发展,“菜商”(数据商)采用黑客攻击入侵网站等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贩卖给诈骗团伙。部分潜在被害人保护个人隐私意识不强,在日常生活中泄露了年龄、家庭构成、工资收入等个人信息,为“杀猪盘”犯罪提供了高效精准诈骗的条件。而侦查机关在打击防范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时面临着调查取证、追根溯源等难题。同时,不少诈骗团伙投入大量的金钱作为搜索引擎的推广费用,使诈骗网站能够出现在页面醒目位置;“黑灰产”人员利用黑客技术对搜索引擎进行优化,使诈骗网站出现的位置得以提前,将“杀猪盘”犯罪的潜在被害人引流至诈骗网站或诈骗聊天群。而侦查机关对网站的巡查频率不高,审查侧重于形式,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力度不强。
在“杀猪盘”犯罪侦查博弈中,各侦查博弈参与者都具有自身利益,处于不同的地位,进而产生了差异化心理。通常情况下,社会地位与心理状态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具有强势的心理,身处劣势地位的人则具有弱势的心理。侦查机关在现阶段侦查博弈中尚未明确其他博弈参与者的地位,对相关参与者的心理状态与利益诉求没有做到完全把握,难以针对对方的直接需求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从而在博弈中丧失主动权。
心理学上的“沉锚效应”广泛存在于“杀猪盘”犯罪侦查博弈过程中,①“沉锚效应”又称“锚定效应”,是一种重要的心理现象,指人们在做判断时,易受第一印象或第一信息支配,犹如沉入海底的锚把人们的思想固定在某处,从而造成决策偏误。集中表现为博弈参与者作出决策判断,易受初始信息、第一印象的影响,其思维一开始就容易被固定在某个位置。当前,侦查机关在运用“沉锚效应”时尚存在一些问题,如侦查机关在与其他博弈参与者初次接触时可能未给对方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侦查方难以寻找到恰当时机为其他博弈参与者设定“沉锚”,侦查主体容易受对方所设“沉锚”的影响。“登门槛效应”也是心理博弈的典型策略,②“登门槛效应”又称“得寸进尺效应”,亦为心理学名词,指一个人一旦接受了他人微不足道的要求,为避免认知上的不协调,或想给他人前后一致的印象,有可能接受更大的要求。在“杀猪盘”犯罪侦查博弈中,博弈参与者只要接受了对方微小的要求,在后续往来过程中,为避免认知上的不协调或给其他主体留下前后行动不一致的不佳印象,而甘愿接受并履行更大的要求[10]290-291。而侦查人员往往迫于办案压力,为最大限度提升侦查效率,不愿对博弈参与者提出轻而易举能够完成的要求,而直接根据侦查目标“一步到位”提出高难度的要求,作案人、被害人等博弈参与者则往往会拒绝上述较高、较难的要求。
侦查机关在“杀猪盘”案件侦办过程中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对作案人、被害人等群体的切身利益没有做到设身处地、推己及人地思考,不易把握对方对于案件的真实心理活动,无法将自身的思维传导给对方,导致侦查机关难以采取迅速有效的侦查策略,造成侦查博弈参与者之间容易产生误解。同时,侦查人员在博弈过程中没有与其他参与者形成情感上的共鸣,在尚未做到感同身受的情况下难以促使博弈参与者的心理态度发生积极转换。在“杀猪盘”犯罪侦查博弈过程中,部分侦查主体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抗拒审讯行为时态度不够坚定,没有对其施加持续的压力,使得犯罪嫌疑人仍然保留抗拒的韧性。有的侦查方没有使用好刺激激励的方法,尚未向其他博弈参与者展示积极正面的形象,没有体现重视对方的态度,更未能发挥双向沟通的作用,刺激激励长效机制也亟待建立。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杀猪盘”犯罪侦查中博弈参与者之间或合作或非合作(对抗)的交织关系,以及由此带来的侦查问题。为更加有效地遏制“杀猪盘”犯罪蔓延趋势,守好群众“钱袋子”,使当事人的情感免受欺骗,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侦查博弈论指引下,树立侦查博弈非合作(对抗)与合作有效利用的理念,把握好侦查博弈参与者关系中的两面性与统一性,推动“杀猪盘”犯罪侦查提质增效。具体可以从信息、合作、话术、心理等方面综合着力,构建“多维一体”的“杀猪盘”犯罪侦查新路径。
信息作为现代侦查的基础,是形成侦查判断、推理与假设的重要前提,在博弈过程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在“杀猪盘”犯罪侦查过程中,完全信息博弈并非常态,不完全信息博弈才是侦查博弈的常见现象。在侦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需从“杀猪盘”犯罪行为的表征及因果关系中挖掘有效信息,运用各类侦查策略与措施对案件的各种潜在可能性展开细致调查。而在侦查资源有限,不足以支撑各种排查工作时,则需对各种侦查可能性进行概率分析,并依概率高低作出侦查决策。为减少侦查行动的盲目性,提升侦查决策的针对性,掌握博弈主动权,侦查机关在实践中要积极收集掌握更多“杀猪盘”案件信息与资源,探索设置拥有收集获取、分析研判、分类检索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服务管理系统。
侦查机关为了在“杀猪盘”案件侦查博弈过程中获得正向收益,取得优势地位,需着力提升获取案件侦查信息的能力,采用理性的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可以充分利用公安内网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等数据库资源,查询与“杀猪盘”案件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诈骗窝点位置、作案手法、资金流向、话术剧本、黑灰产业链条等信息,最大程度获取对侦破“杀猪盘”案件有价值的信息,进而掌握侦查博弈主动权。侦查机关在抓获“杀猪盘”犯罪嫌疑人后,及时展开侦查讯问,采用情感感化、教育疏导、证据展示等讯问方法,实施敲山震虎、利用矛盾、避实就虚、分化瓦解、逐个击破等侦查策略,诱导诈骗团伙成员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详细掌握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诈骗经过、转账洗钱方式等。另外,对诈骗团伙成员应分开关押监管,防止出现串供、翻供局面。通过上述举措,侦查机关方能在与作案人的非合作侦查博弈中在信息层面建立相对优势,助力其在侦查博弈中取得成功。
为提升“杀猪盘”犯罪侦查博弈质效,侦查机关需秉持“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好地控发案”原则。面对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侦查机关应整合侦查资源,运用各种侦查技术手段,提升侦破案件的速度,抓获犯罪嫌疑人,摧毁诈骗窝点,最大限度为人民群众挽回损失;而对涉案人数相对较少、涉案金额数量较小、社会影响不大的小案,不能对其置之不理,需合理分配现有警力资源进行侦破,力争破获更多案件,维护群众财产权利。而针对此类案件当前高发多发、迭代升级的情况,侦查机关可将原有部分侦查资源投入“杀猪盘”犯罪的预警与反制中,对接触到诈骗信息的高危人群第一时间预警,从通信手段、转账洗钱、黑灰产业等角度开展技术、话术和法律反制,尽量避免此类案件发生。由此可见,侦查机关在侦查博弈过程中积极贯彻执行“分级分类”原则能够促进侦查决策与侦查行动优化升级。
当前,跨国跨境“杀猪盘”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各国应打破信息壁垒,健全犯罪信息共享制度。首先,各国可将本国“杀猪盘”案件的总体组织架构、作案规律、犯罪手法、发展趋势等信息分享给他国。其次,各国可将掌握的“杀猪盘”案件中犯罪人员身份、诈骗窝点位置、涉案钱款转移情况等情报线索及时通报给相关国家。再次,国与国之间可签署与信息共享相关的合作备忘录,共同研发犯罪信息共享系统[14]。最后,借助国际刑警组织等跨国组织力量,充分发挥其收集、传递、交换、存储与研判情报信息的功能,建立“杀猪盘”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据库,涵盖行为模式、资金流向、产业链条等信息,为各成员国侦查取证提供犯罪情报服务[15]。在“杀猪盘”案件中,为使中外侦查机关更好地建立合作侦查博弈关系,需加强侦查机关之间的磋商交流,深化彼此信任,合理分配各自利益,最大程度提升合作意愿与水平。
在“杀猪盘”犯罪侦查过程中,存在着合作与非合作侦查博弈两种类型,实际上这两种侦查博弈都蕴含着合作机会。一方面,侦查博弈参与者在合作侦查博弈中要拓展合作范围,提升合作层次,创新合作模式。侦查机关内部,不同国家(地区)侦查机关之间,侦查机关与检法机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单位都有治理“杀猪盘”犯罪的职责,①2022 年4 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行业监管源头治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力量资源,建立职责清晰、协同联动、衔接紧密、运转高效的打击治理体系”等要求也深切说明了这一点。且存在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共同利益。基于此,各单位可以通过谈判协商、沟通交流,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推动构建反诈联动机制。另一方面,在非合作侦查博弈中,侦查方也应在对抗关系中发现潜在的合作机会,促使侦查博弈参与者的关系由非合作向合作转化。通常情况下,侦查机关与作案人有着明显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对抗关系,呈现出非合作侦查博弈形态。但是,老板、总监、组长、代理、“聊天手”“键盘手”等主体之间完全可能存在分赃不均、内部竞争、责任分担等对立利益,不同类别作案人之间容易产生非合作博弈关系,侦查机关可利用各行为主体积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心理,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释放部分作案人已坦白的信息,激发作案人之间的矛盾,瓦解攻守同盟。此时侦查机关与部分作案人就形成了合作侦查博弈关系,这些作案人通过坦白、自首、立功等行为获得从轻、减轻处罚,侦查机关则可以根据他们提供的有用信息,更高效地收集固定证据,推动“杀猪盘”案件侦破。
其一,推动各区域、各部门深度合作。为形成“杀猪盘”犯罪侦查取证、追赃挽损合力,需通过谈判协商、明确责任、平衡利益等方式促成各单位形成合作侦查博弈关系。在以外贸为主要产业的地区,地方政府可汇集公检法、司法行政、商务等部门力量,设立银行账户冻结援助中心,为被冻结账户的商户提供专业服务。在商户提供营业执照、供销合同、订单凭证等基本材料的情况下,由侦查机关承担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侦查取证完毕后,侦查机关只能对涉案资金进行冻结,对与案件无关的资金应及时解冻。经营户如果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况,侦查机关不应冻结商户的账户钱款,强制商户进行退赔或交纳保证金。侦查机关应最大限度为异地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提供必要帮助,协助完成涉案账户赃款的冻结及后续的资金返还工作。至此,侦查博弈参与者既能承担自身职责,又可实现自身利益,达成了一个双赢结局,最大程度避免零和博弈。
其二,充分提升警银合作水平。在“杀猪盘”案件侦办过程中,鉴于金融支付行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而追赃挽损工作又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单纯依靠侦查机关自身力量难以完成此项任务。因此,侦查机关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存在共同责任与利益基础上,可以建立合作侦查博弈关系。在建立合作机制后,各方需整合人员情况、交易信息、资金流向等数据资源,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处理技术运用于“杀猪盘”案件的资金风险排查,运用Apriori Algorithm(先验算法)对案件信息进行关联规则挖掘[16],②在计算机科学和数据挖掘领域,先验算法用于在数据集中查找布尔关联规则的频繁项集,这一算法有助于找出不同事件之间的联系。先验算法用于犯罪分析可参见国外研究论文,如SEVRI M,KARACAN H,AKCAYOL M A. Crime Analysis Based on Association Rules Using Apriori Algorithm[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ormation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ing, 2017(3):99-102.提取异常交易行为的共同特征点,建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风险智能化监测平台。不同类型的银行间可以打破数据壁垒,完善跨行跨区域账户信息查询机制;金融机构可简化侦查机关侦查取证需提供的手续证明,研发专门的涉诈案件信息管理平台,为后续侦查破案、固定证据提供便利。另外,应建立健全紧急止付协同机制,简化止付手续,提升止付效能,最大程度避免被骗资金进入流转与洗钱环节。还应完善资金监控管理系统,针对高风险的可疑资金账户采取实时监控、识别与拦截措施,切断“杀猪盘”案件资金流转链条。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每一个账户的持有者进行人像采集,其ATM 机可安装人像识别系统,并与侦查机关的情报信息管理、人口信息管理、资金流查询等系统深度对接,从而及时发现“水房”的“车手”,规避其借助大量人头银行卡账户取现,为侦查机关追赃挽损提供技术支持。
其三,不断深化警企合作水平。侦查机关要与微信、陌陌、探探等即时通信工具加大合作力度,甄别“杀猪盘”诈骗话术剧本与正常聊天话术的区别,提取出“杀猪盘”诈骗话术的高频语词,例如,“我最近通过投资赚外快”“我保证你能赚钱”“请考虑我们和父母的未来”“我不方便和你进行视频”等。同时,将挂断视频电话的行为作为特征点,建立“杀猪盘”诈骗话术剧本智能化预警系统,对聊天平台内容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将语音识别与图像识别技术引入预警系统,以此提升预警系统智能化水平,进而提高甄别“杀猪盘”案件的效率。
社会中每个人的目标观念都具有一定局限性,这会影响对事物的判断及决策,加之人们的知识是有限的,存在着知识盲区,难以掌握现实生活中的所有信息,而“杀猪盘”诈骗话术正是针对人性弱点精心编制的。基于此,在民众对“杀猪盘”诈骗类型、行骗方式、技术工具等内容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容易受犯罪分子诱导进而被骗。因而在“杀猪盘”诈骗话术的预警反制侦查博弈中,侦查机关急需做到换位思考,最大限度保障其他博弈参与者的利益,普及“杀猪盘”案件相关常识,提升各类群体对案件的理性认知能力,促使潜在被害人自觉作出抵制诈骗话术的决策,构筑反诈全民共同体。
一方面,侦查机关要密切与群众的关系,聘请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与社会阅历的人士担任反诈志愿者,对这类人群定期开展反诈知识宣讲与反诈技能培训,促使其在接触到诈骗信息后能够及时反馈,帮助侦查机关明确诈骗窝点的位置,锁定诈骗犯罪人员身份,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提高侦查机关打击防范“杀猪盘”犯罪的效率。此外侦查机关在开展反诈宣传时需做到精准化,在“杀猪盘”案件中,重点针对易被骗的高危人群(如收入较高且年轻的单身女性)进行宣讲,提升其反诈骗知识与意识[17],由此才能提高预警劝阻的针对性。综上所述,侦查机关与群众在“杀猪盘”犯罪预警反制过程中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双方可以通过建立合作侦查博弈关系分享更多的互补性利益,得到相应补偿或者回报。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96110 预警平台的功能。①2019 年11 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全国反诈中心统一预警专号96110 启用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逐步建设96110 反诈专线系统,可实现电话和短信服务,并逐步将96110 打造成全国反诈信息发布平台。侦查机关的预警系统需要对潜在被害人作出分级,以被骗风险等级为标准,划分为低危、中危与高危潜在被害人。针对低危潜在被害人率先采用短信劝阻方式;针对中危、高危潜在被害人则采取电话劝阻方式,若出现无法与潜在被害人取得联系,或达不到劝阻效果的情形,侦查机关可以借助公安内网获取潜在被害人其他联系方式或联系其亲朋好友协助劝阻。如果对高危潜在被害人的劝阻仍然没有成功时,就需要安排社区民警、街道社区的工作人员开展上门劝阻[18]。侦查机关的预警人员在开展劝阻工作前需假设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根据潜在被害人接听电话时的状态,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在被害人产生疑惑时,及时地表明身份,引导被害人反映被骗具体情况,了解是否已经转账,向其阐明“杀猪盘”犯罪的具体作案手法与取财方式,尽快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关系,避免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还应引导被害人查询96110 的功能,或促使其主动拨打110 电话确认。当被害人出现紧张、害怕的情绪时,预警人员需要安抚其情绪,善于借用其周围关系,如可让被害人周围的亲友或同事接听电话,协助处理劝阻事宜[19]。侦查方通过上述各类方式与潜在被害人展开积极互动,在信息沟通交流中进行有效引导,促使潜在被害人纠正认知偏见,识别诈骗话术,摆脱情感依赖,与其建立彼此信任的合作侦查博弈关系,从而实现掌握预警反制工作主动权,提高预警效能的目标[20]。
需要指出的是,侦查机关应加大对上游黑灰产业的打击力度,防止其通过技术手段收集、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应增强对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户、家庭构成、资产状况等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银行业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等主体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日常监管,研究相关行业技术反制措施,将公民手机号码、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作匿名化与自动屏蔽处理,减少信息暴露机会,避免为“杀猪盘”团伙实施精准诈骗提供原料。还应提升对网站的实质审查频率,加强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具体可会同网信部门对发现的诈骗网站平台采取约谈、整改、暂停、罚款等措施,下架、关停涉诈APP,查处防范各类“黑灰产”行为。积极实施这些举措,方可从根源上降低“杀猪盘”诈骗话术剧本的真实可信度,确保侦查机关在侦查博弈预警反制过程中的优势地位。
在“杀猪盘”案件侦查过程中,当侦查机关与其他博弈参与者进行侦查博弈时,侦查方的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强势与弱势之间相互转化。为了确保自身优势地位,化弱势为强势,侦查机关可以将心理博弈策略运用于侦查过程中,从而促使其在激烈的博弈竞争中获得主导权。
第一,积极利用“沉锚效应”指导“杀猪盘”犯罪侦查。侦查人员在与“杀猪盘”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主体接触时,要找准时机,运用合理的穿搭、礼貌的语言、平和的态度给对方留下良好的初始印象,引导对方配合后续侦查取证工作。在“杀猪盘”案件中针对虚假供述、不实陈述,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设置“沉锚”的方式鉴别其谎言。在侦查博弈过程中,侦查博弈参与者都倾向于设置“沉锚”,侦查人员要防止被其他参与者提出的各种谈判条件所限制,从而使自身处于不利位置。侦查人员还可将“登门槛效应”适用于“杀猪盘”犯罪侦查,可先让犯罪嫌疑人、证人等博弈参与者接受微不足道的要求,如犯罪嫌疑人介绍自身基本情况、证人表达作证的后顾之忧等。待这些参与者完成容易的事情后,侦查人员再提出需要其作出更大妥协的要求,如犯罪嫌疑人交代“杀猪盘”犯罪手法、作案工具、涉案金额、被害人情况,证人提供案件关键线索材料等,此时,其他博弈参与者对侦查人员提出要求的积极反馈概率将会大幅度提升。
第二,运用换位思考法协调“杀猪盘”案件中各方关系。侦查机关在“杀猪盘”犯罪侦查博弈过程中需要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了解作案人、被害人等其他侦查博弈参与者的内在感受,站在对方立场上对其将要采取的反侦查策略、救济举措进行评估、判断和预测,分析对方的真实意图及后续可能采取的行动,进而选择实施行之有效的侦防策略,促使本方的思维能够影响他方思维,推动侦查博弈参与者之间相互理解,达到心理博弈的目的。同时,将情感互惠法作为“杀猪盘”侦查工作的指引,作案人、被害人、其他侦查人员等博弈参与者在不同情形下可能会秉持差异化态度,侦查人员则需根据这些主体的状态,采取合适的相处方式。当其他侦查博弈参与者处于心态不佳状态时,如作案人逃避侦查、抗拒审讯,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办案不力、无法追赃挽损等,侦查方需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诱之以利,用积极的情感引导对方发生正向的态度转化,从而弥合各方矛盾分歧,推动“杀猪盘”犯罪侦查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适当将“超限效应”运用于“杀猪盘”犯罪侦查。①“超限效应”指刺激过多、过强或作用时间过久,导致心理不耐烦或逆反的一种心理现象。在“杀猪盘”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顽固不化,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无动于衷。鉴于此,侦查人员可运用激烈的语言、强硬的态度对犯罪嫌疑人持续施加压力,突破其心理防线,使其抵抗审讯的决心不断被削弱,逐渐倾向于放弃抵抗、认罪伏法,进而作出客观真实的供述,交代案件情况。另外,侦查人员要注意向“杀猪盘”案件的被害人展示公正为民、认真负责、求真务实的形象,激发这类群体提供案件线索证据、配合侦查机关侦查取证的动力。侦查人员还需弄清此类案件证人不愿意作证的原因,借助充分的双向沟通交流方式,通过构建完善的证人作证激励和证人权利保护机制,解决证人的后顾之忧,刺激证人协助参与“杀猪盘”犯罪侦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