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核、经济绩效和企业行为
——来自淮河流域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微观证据

2022-11-17 11:24李博英尹海涛
关键词:四省淮河流域考核制度

李博英,尹海涛

(1.同济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同济大学 中国战略研究院,上海 200092;2.上海交通大学 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30)

一、引 言

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关注的重大问题。酸雨、沙尘、极端天气,水、空气和土壤污染已经严重影响着居民的基本生活。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问题。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明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党和国家同时从制度层面,在生态环境规制的实施上做出更全面的部署和要求。其中一项举措是2018年在全国推广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是一项非常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1]。不同于西方国家较多地使用公众参与、媒体信息披露来推动环境保护[2-4],由中央政府自上而下(top-down)主导的生态环境规制是中国现阶段和未来最主要的生态环境规制工具[5-7]。该类型生态环境规制面临的一个挑战是中央政府的规制在地方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正如联合国2019年的报告《环境法治:第一份全球报告》(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First Global Report)中所指出的,当前环境治理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并不是环境法规的缺失,而是执法不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通过设置约束性环境指标,并将之纳入地方领导干部的目标责任考核制,是一种加强环境规制实施机制的、崭新的生态环境规制。特别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目标(简称“双碳”目标)。要实现“双碳”目标,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作用至关重要,领导干部不仅是生态环境政策的制定者,同时也是生态环境政策的执行者,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责任情况的监督,对实现“双碳”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专注于此类政策创新的研究还非常少,尤其是在微观层面考察其对企业经济绩效和生产经营行为影响的学术探讨更为匮乏。立足中国的实际国情,考虑到中国独特的政治和经济体制,本文希望审视这种很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生态环境规制实施手段,并对其实施所产生的企业层面的经济绩效进行评估分析,力图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可操作性的中国环境规制政策提供学术参考,同时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环境规制政策与企业生产活动的内在关联。

因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全面推开的时间不长, 实证分析所必需的数据支撑还不完全具备, 本文选取我国在淮河流域进行的水污染防治责任考核试点作为准自然实验, 探讨强化官员生态指标考核所产生的工业影响。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制度非常相似。 首先, 两者都会为地方官员设置明确的生态目标。 2004年10月, 国务院在安徽举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建设部、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十余部委有关负责人, 淮河流经的河南、 安徽、 江苏、 山东四省分管副省长, 以及各地环保、 发展改革、 财政水利、 建设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流域35个地市的分管副市长到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河南、 安徽、 山东、 江苏四省分别签订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中要求, 沿淮各级政府严格落实, 并且应注意该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同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12月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提出明确目标和分期实施的战略。

其次,两者都以评估和考核作为落实目标责任制的手段,并明确考核结果与官员任免奖惩挂钩。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1)《评估办法》适用于对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太湖、巢湖、滇池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共22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评估办法》中明确将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作为考核水质指标。《评估办法》中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淮河治污的责任主体,并明确规定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依据:“淮河治污的责任主体是四省政府。四省政府应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淮河治污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四省各级政府要分别与下一级政府签订治污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对下一级政府上一年度治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从政府公开的报告看,淮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成效显著。根据《环境保护部就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答问》(简称《考核办法答问》)显示,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实行是成功的,不仅淮河流域的水质环境得到显著改善,流域经济发展也并未受到影响(2)根据《考核办法答问》中的资料显示:“……在此机制的激励下,淮河流域四省政府高度重视治污工作,按照《责任书》的要求,严格目标责任考核,扎实推进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治污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考核试点以来,在流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淮河总体水质不仅没有恶化,而且持续改善。淮河流域试行治污责任考核的实践表明,通过考核并实行公告制,可以有效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解决环境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但是我们并不清楚这一宏观观察背后的微观机理,即众多工业企业在这项制度下,采取了怎样的策略或者行为,实现了经济和环境的双赢。企业的策略和行为选择,是否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有所不同。本文基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1998—2008年企业层面的数据,利用2004年在淮河流域内四省实施的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这一准自然实验,采用三重差分(Difference-in-Differences-in-Differences, DDD)作为识别策略,实证研究水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对企业的经济绩效和行为选择的影响。

相比于已有关于环境规制如何影响企业的经济绩效和生产经营的研究[8],本文的优势和可能贡献体现为以下三方面:第一,目前的研究大多考察环境规制与企业经济绩效或者生产率的关系。但是在更细致的环境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方面,研究还较缺乏。本文着重解析企业在规制实施加强后生产行为的变化(如缩小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等),有助于我们从微观机理方面理解环境规制与企业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第二,本文的研究从企业所有权属性或企业规模的角度探究环境规制的异质性影响,丰富了有关环境规制效应的文献,有助于政策优化。第三,大多数研究主要聚焦于欧美发达国家,新兴经济体(emerging economies)国家政府制定的环境规制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环保实践影响的研究较为缺乏(Marquis &Raynard,2015)。但是,对经济发展快速、在全球工业生产格局中占据重要位置、同时又面临严重的环境治理问题的发展中国家的研究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相关文献述评与研究假设

(一)环境规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环境规制与企业竞争力关系的研究历久弥新,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两者关系的方向是环境经济和管理学领域关注的核心命题之一。一方面,经济学者倾向于认为,更严格的环境规制限制了企业在自由市场中的行为选择,这会增加企业的额外负担,进而损害企业的竞争力[9-12]。因此,严格的环保规制所带来的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会使污染企业生产效率下降。

近年来这个传统的观点,受到一些挑战。有些学者认为,虽然严格的环境规制会提高污染企业的生产成本(production cost),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竞争能力(competitiveness)的下降[12][13]。环境规制可能带来企业产品价格上涨[14],当产品价格上涨幅度高于企业边际成本上涨幅度时,企业的竞争力会提高。波特和林德则认为,严格且设计合理的环境规制,例如税收或者排放许可等基于市场的环境规制手段可以激发创新,甚至能够抵消大部分环境规制的成本,最终实现更好的环境质量和更强的企业竞争力的“双赢”。

所以,在更严格的环境规制下企业的竞争力是否会受损,在目前的文献中尚无定论。本文按照传统的理论观点提出原假设,通过数据考察原假设是否成立:

假设1: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会显著降低水污染企业的竞争力。

(二)环境规制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

关于环境规制如何影响企业竞争力的争论,实质上是关于企业在环境规制下如何调整自身生产和创新活动的争论。从静态的角度看,额外的环保规制毫无疑问缩小了企业的选择集,提高了企业的成本;从动态的角度看,环保规制可能推动企业走出舒适区,实现产品和生产过程的创新,而这可能使其更有竞争力。这使得研究企业在环境规制下的策略选择变得十分重要。清楚了解企业的策略选择,能更好地设计和优化环保规制,并有助于理解环境规制和企业竞争力之间关系的作用机制。

学者们讨论了环境政策如何影响企业的生产过程(如耗能产品或中间品外包等)、资源的再分配、资本投资、劳动力密集程度、纵向整合、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和金融表现[15-19]。为了使讨论更加系统,本文使用对数平均迪氏指数法(logarithmic mean Divisa index,LMDI)[20]来分析中国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在环境规制下的变化机制。

某水污染企业的污水排放量可以用以下分解式(1)来表示:

(1)

(1)式中,Et是指水污染企业第t年的总废水排放量;Ei,t是该企业第i个商业或者生产单元在第t年的总废水排放量;Qt是指水污染企业第t年的总生产规模;Qi,t是指该企业第i个商业或者生产单元在第t年的生产规模;Si,t是指第i个商业或者生产单元的产出占该企业总生产规模的比例,即Si,t=Qi,t/Qt;Ii,t是指该企业第i个商业或者生产单元在第t年的废水排放强度,即Ii,t=Ei,t/Qi,t。

那么,该水污染企业的废水排放量的变动可以表示为从基年(这里用第0年来表示)到报告年即第t年废水排放量的变化,如下式(2)所示的加法模式:

ΔE0t=Et-E0=ΔEoutput+ΔEstructure+ΔEintensity

(2)

(2)式中,ΔEoutput是指产出效应,ΔEstructure是指结构效应,ΔEintensity是指水污染物排放的强度效应(或者水污染排放的效率效应)。上式可以理解为,水污染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机制满足环境规制的要求:产出规模变化、商业或者生产单元的结构调整、水污染物排放效率变化。

本文利用“生产规模”来考察淮河流域内水污染企业是否通过产出效应来应对环境规制。即在实行了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后,水污染企业在短期内可能通过适当减少生产规模来应对这项更为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会显著降低水污染企业的产出规模。

虽然本文的数据不能区分结构效应和强度效应,但是本文可以利用 “单位产出的固定资产合计”这个指标来间接推断出企业在结构和强度效应方面所做的努力。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取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固定资产的投资具有回收期长、占用资金数量较多但稳定的特点,因此,企业投资的调整存在粘性,在短期内不容易发生变化。只有当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外部环境的重大冲击(如环保部门强制水污染企业进行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要求)时,企业才需要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做出一定调整[21]。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3。

假设3: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会显著提升水污染企业每单位产出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定

本文采用三重差分回归模型来识别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企业的经济绩效影响。本文使用了考虑到可能的异方差情况的稳健标准误。结合本文的分析框架,基本模型为:

yi,p,t=β0+φi+δp+τt+β1·Xi,p,t+β2·Treat·Post+β3·WaterPollution·Post+β4·WaterPollution·Treat+β5·WaterPollution·Treat·Post+εi,p,t

(3)

(3)式中,Yi,p,t是被解释变量,i代表行业,p代表省份,t代表年份;φi,δp和τt分别控制了四位数行业代码固定效应、省份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Post是时间指示变量,当样本观测期发生在制度实施之后(即2005—2008年中的任何一年),该变量取值为1,其余为0;Treat是省份指示变量,当样本企业位于淮河流域内四省时,该变量取值为1,其余为0;WaterPollution是指示行业的解释变量,当样本企业属于下文界定的水污染行业时,该变量取值为1,其余为0;WaterPollution·Treat·Post是该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它的系数即为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实施的净经济绩效影响效果;Treat·Post,WaterPollution·Post和WaterPollution·Treat均为两两交乘项;Xi,p,t为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

双重差分方法存在的一个问题是随时间变化的个体特征可能和被解释变量相关而导致样本估计偏误[22],例如:在研究什么因素影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地点选择问题时,如果遗漏了随时间变化的临近区位因素(neighboring location)的特征的话,将会造成估计误差[23-24]。因此,本文采用三重差分的方法考虑了不同行业受政策影响的程度具有异质性这一因素将利用时间差异(即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考核制度实施前和实施后)、地区差异(即淮河流域四省和与淮河流域四省在地理位置上有接壤的省份(3)为了进行稳健性检验的需要,考虑到与淮河流域接壤的省份仅上海市不同于其他省份,是直辖市。因此,控制组(即与淮河流域内四省接壤的省份)做了“含上海”和“不含上海”这两种情况的考虑。)和行业差异(即水污染行业和非水污染行业)对研究假设进行检验。

(二)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变量说明及描述

1. 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由国家统计局收集编制的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该数据库是目前国内可获得的最为庞大的微观企业数据库,其调查对象覆盖全国所有国有及“规模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500万元)非国有企业,覆盖了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制造业企业占90%以上[25]。该数据库提供了企业层面的经济指标,例如:工业销售产值、从业人数、固定资产合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实收资本、总资产等;同时还包含了企业的基本信息,例如:主要业务活动、开业年份、开业月份、企业营业状态、机构类型等。

在样本企业的选择上,本文的样本企业包括了淮河流域内四省和与淮河流域内四省在地理位置上接壤的7个省份内的企业。其中,淮河流域四省内的企业作为实验组;与淮河流域四省接壤的7个省份内的企业作为控制组。

在行业选择上,本文将行业分为“水污染行业”和“非水污染行业”。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发布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列出的行业作为水污染行业(4)环保部网站上界定了67个需要满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资料来源:《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shjbh/swrwpfbz/。,其他行业作为控制组,以四位数行业代码为识别标准。此外,为了统一1998—2008年的行业分类,本文参考勃兰特等人的方法[26]和GB/T4754-1994、GB/T4754-2002的行业代码对应表,对四位数行业代码进行调整。

在数据处理上,参考蔡洪斌等的方法剔除缺失值和异常值[27]。首先,本文剔除了关键变量如总资产、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收入和资本金的缺失值。第二步,剔除不符合会计原则的异常样本(如总资产小于流动资产;企业的资产收益率小于20 000;总资产、负债合计、实收资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固定资产合计、出口交货值为负)。此外,处于稳健性(即避免极端值影响)的考虑,本文将所有样本企业的连续型变量(包括:工业销售产值、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收益率、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收益率、单位工业销售产值的固定资产合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的固定资产合计、实收资本、出口交货值、资产负债率)的最大的1%和最小的1%的企业作为异常值,并对这部分样本企业进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缩尾处理。最后,本文的所有回归分析中均删除了西藏的数据。

2. 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根据前文假设的提出,本文关心的企业经济绩效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指标:

① 企业竞争力。参照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一般也有较高的资产收益率[28],因此,本文以企业资产收益率(Return on Assets, ROA)来衡量。资产收益率是由利润总额除以资产总计所得。

② 产出规模。为了进一步考察企业在面临更严格的环境规制时产出的变化,本文以IndSale(5)“工业销售产值”使用的是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1998—2003年中的“工业销售产值(现价、新规定)”指标和2004—2008年中的“工业产值”指标。(企业工业销售产值的对数形式)来衡量企业的产出。工业销售产值是以现行价格计算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是企业销售商品获得的实际收入。

③ 固定资产投资。本文使用FixedAsset(企业每单位工业销售产值的固定资产合计(6)“固定资产合计”指标在2004—2008年的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被称为“固定资产合”。的对数形式)来衡量企业为达到生态环境责任考核要求而在新技术或设备投资方面所做的投入。

(2)核心解释变量。WaterPollution·Treat·Post是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该变量是三个变量相乘的交乘项(triple interaction term),其系数表示的含义是:与非水污染行业相比,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实施后带给淮河流域内省份的水污染行业的政策净效应。因此,该变量前系数的取值代表该制度对淮河流域四省的水污染企业在主要经济指标上的影响大小和方向。该变量是样本企业所属行业、所属省份及观测期时间的三重交互项。当且仅当样本企业地处淮河流域四省、该企业所在行业属于水污染行业并且观测期是在制度实施之后的条件下,该变量取1;其他情况下,取值为0。

(3)控制变量。本文选取了与被解释变量相关的企业层面的经济指标作为控制变量,记作Xi,p,t。

① 实收资本:企业的实收资本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企业的产出规模都有影响。规模较大的企业容易积累更多的生产资源,也更容易实现规模经济并且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29]。因此,本文以Capital(实收资本的对数形式)表示。

② 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一个杠杆指标,可以反映企业通过债务进行融资的能力。一般来说,融资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充足的资金准备和较高的融资能力,可以大幅度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29]。因此,本文以Leverage表示。

③ 出口交货值:国际贸易领域的经验研究显示,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差别,例如:不同国家和产业的经验研究都发现,出口企业比非出口企业具有更高的生产率[30][31]。因此,本文以Export这个虚拟变量表示。如果某企业的出口交货值不为0,则该变量取值为1,其余为0。

④ 企业所有权性质:企业的所有权性质或企业股权结构会影响企业面对外部政策冲击时的反应[32-33]。本文使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这一指标来代表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删除了代码缺失和代码异常的样本观测值,样本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包括股份合作、股份有限、有限责任和其他企业)。本文以FirmType这个虚拟变量表示。

⑤ 其他控制变量:为了控制企业所属行业、所属省份和不同年份的影响,本文的分析中加入了四位数行业代码固定效应、省份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回归分析中分别以Industry, Province和Year表示。除此以外,本文使用三重差分的模型设定可以控制一系列两两交乘项的固定效应。具体来说,本文控制了三方面两两交乘项的固定效应:第一,本文控制了所有随制度实施变化和不随制度实施变化的实验组和控制组的特征(即加入了Treat和Post这两个变量的交乘项),如能源价格、腐败、污染程度、集聚、地区外溢等因素。第二,本文控制了所有随制度实施变化和不随制度实施变化的水污染行业和非水污染行业的特征(即加入了WaterPollution和Post这两个变量的交乘项),如技术变化、产业政策等因素。第三,本文控制了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水污染行业(或非水污染行业)的差异(即加入了WaterPollution和Treat这两个变量的交乘项)。在加入了上述控制变量后,可能产生的遗漏变量需要与Treat, Post和WaterPollution这三个变量同时变化。由此可见,三重差分方法的使用使得由于遗漏变量造成的内生性问题被大大减轻了。表1是样本的描述性统计。

表1 描述性统计

四、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环境规制对企业竞争力的实证检验

表2的回归结果表明, 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考核制度的实施对企业的整体盈利水平影响不显著。 本文并未发现假设1成立的证据。 具体来说, 在制度实施后, 相比于非水污染企业和与淮河流域四省接壤的控制组省份, 淮河流域内四省的水污染企业的盈利能力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 这与当时原国家环保总局《考核办法答问》中指出的“经济并未受到显著影响”是一致的。 如波特假说所指出的, 企业在环境规制下的投资、 创新和行为改变, 可能会帮助其提高生产率, 从而抵消环境规制带来的成本冲击。

表2 环境规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另外,我们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盈利能力在整体上的稳定并不意味着不同类型的企业在盈利能力方面都有同样的表现。在后面的异质性分析中,本文会有更多的探讨。

(二)环境规制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实证检验

表3报告了2004年底实施的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淮河流域内的水污染企业在产出规模和固定资产投资这两个方面的影响。

首先,淮河流域内的水污染企业采取了短期应对措施,即通过缩小生产规模这种直接的、减少水污染物排放的方式来应对更为严格的环境规制。该制度对企业生产规模的影响(即上文所说的“产出效应”)体现在表3第(1)列的回归结果中,即在样本观察期的时间内,在制度实施后,相比于非水污染行业和与淮河流域四省接壤的控制组省份,淮河流域四省内水污染企业的产出显著下降。这一结果证明了假设2的成立。具体来说,淮河流域内四省的水污染企业的工业销售产值显著下降了2.1%,显著性水平为1%。由此可见,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使得流域内的水污染企业的生产规模受到了显著的负向冲击,产出效应显著为负。其次,制度实施后,相比于非水污染行业和与淮河流域四省接壤的控制组省,淮河流域内四省的水污染企业显著地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这一结果证明了假设3的成立。从表3第(2)列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相比于非水污染行业与淮河流域四省接壤的控制组省份,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淮河流域四省水污染企业的单位产出的固定资产投资有显著的正增长效应。具体来说,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使得流域内四省的水污染企业每单位工业销售产值的固定资产投资显著地增加了4.3%,在1%的水平上显著。

表3 环境规制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

综合以上对生产规模和单位产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回归结果,本文认为这可能是由于两方面原因导致的:制度实施后,一方面,淮河流域内的水污染企业通过关闭部分落后产能来应对这项更严格的环境规制制度;另一方面,为了使剩下的这些尚未关闭的产能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淮河流域内的水污染企业投资了生产效率更高的设备作为企业污染治理的“污染预防”(pollution prevention)手段,也有可能进行了污水处理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资,从而进行水污染的“终端控制”治理(end-of-pipe treatment)。

(三)环境规制对企业异质性影响的实证检验

除了观察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考核制度对水污染企业的平均影响外,本文进一步探索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实施的影响是否会由于企业所有权属性或者企业规模大小而有所不同。

1. 对不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影响 本文将分别研究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

总体来看,受到该制度负面影响的主要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受到的负面影响并不大。根据表5第(5)至第(8)列的回归结果显示,制度的实施促使淮河流域内四省的民营水污染企业显著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显著性水平为1%,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显著性水平均为5%,而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水平并未发生明显变化。此外,结合本文关于企业竞争力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该环境规制的实施显著增加了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资产收益率;而该规制的实施并未显著影响国有企业的规定资产投资,其竞争优势凸显,资产收益率提高。

表4 环境规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子样本)

表5 环境规制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子样本)

本文认为,以上三方面实证结论可能是由于我国地方层面(包括省、市、县层面)环境规制实施不力导致的。究其原因,环境规制的实施不力是由于不同所有权性质的企业与地方政府谈判能力的差异导致的。在我国,当面临严格的环境规制时,相比于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有更多的渠道获得信息,更有可能享受到更低环境税费的优惠政策,并且表现出更强的与地方政府进行谈判和协商的能力[34-36]。如果此时环境规制的实施力度不足的话,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很可能利用它们所具有的环保方面的谈判能力优势,推迟执行或达到环境规制的要求,即采取不主动的环境管理战略[37-38]。本文的回归结果印证了上述研究假设。

2. 对不同企业规模的影响 本文接下来以“资产规模”(7)此处“资产规模”即工业企业数据库中的“总资产”这一指标。作为衡量企业规模的指标,进一步考察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不同企业规模是否具有异质性影响。

本文采用分组回归的方法,考察该制度对总资产规模处于不同分位数的工业企业的影响。本文将所有样本企业等分为三组,处于33分位数以下的工业企业,本文定义为小型企业;对于33分位至67分位数之间的工业企业,本文定义为中型企业;对于67分位至100分位数之间的工业企业,本文定义为大型企业。

从表6至表7中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小型企业的资产收益率和单位产出的工业销售产值显著下降,其单位产出的固定资产合计没有显著变化;但是,大型企业的资产收益率有显著上升,并且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每单位产出的固定资产合计均有显著上升。

表6 环境规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按企业规模划分子样本)

表7 环境规制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按企业规模划分子样本)

本文认为,之所以小型企业竞争力下降而中型和大型企业的竞争力上升,同时单位产出的固定资产投资显著上升,或者说产生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对不同资产规模的企业具有异质性影响的原因在于环境规制对工业部门的影响是不均衡(uneven)的。在市场竞争中,相比于中型和大型企业,严格的环境规制向小型企业施加了更大的压力。最优的企业规模在不断变大[39-41]。本文的实证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判断,即发现小型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同时也缺乏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而中型和大型企业的竞争力提升,并且有能力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保证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对所有被解释变量均设置了替换指标。具体来说,在衡量企业竞争力方面,除了使用“资产收益率”指标,本文使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收益率”作为能够度量企业竞争力的替换被解释变量。这主要是考虑到淮河流域内的水污染企业在该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实施后,可能受到政府财税、融资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因此,将作为资产收益率分子的利润总额替换为营业利润能够聚焦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即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此外,在衡量企业在产出规模方面的变化方面,除了基准回归结果中所使用的“工业销售产值”以外,考虑到“工业销售产值”中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本文还使用“主营业务收入”作为替换指标用以衡量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最后,在衡量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所做的努力方面,除了基准回归结果中所使用的“单位工业销售产值的固定资产合计”以外,本文还使用“单位主营业务收入的固定资产合计”作为替换指标。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计入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本文进一步使用“单位工业产值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单位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营业务成本”作为替换指标。综上所述,本文利用上述替换指标对研究假设进行了再检验,三重差分方法得出的估计量系数符号、显著性和大小并未发生显著变化,因此本文得到的基准回归结论仍然成立。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研究新型环境,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河南、安徽、山东、江苏四省分别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评估办法》,采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1998—2018年企业层面的数据,利用2004年在淮河流域内四省实施的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这一准自然实验,采用三重差分方法对淮河流域内水污染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绩效进行实证检验。本文从“盈利能力”“生产规模”和“单位产出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三个方面对环境规制实施的经济绩效进行了检验。实证结果发现,淮河流域领导干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显著降低了淮河流域内水污染企业的产出规模的同时,还显著增加了其单位产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但对淮河流域内四省水污染企业的资产收益率没有显著影响。这可能是由于淮河流域内四省的水污染企业受制度影响后,一方面通过采取缩小生产规模这种短期应对措施降低了生产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增加单位产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式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本文进一步发现,该制度的实施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不同资产规模的企业存在异质性影响,民营和外资企业或小型企业采取积极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以提高生产效率;而国有企业或大型企业受到的政策影响不显著。

以上研究结论可以得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政府应进一步设计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责任考核政策措施,引导污染企业通过采取技术创新的手段实现污染排放减少与企业增收的“双赢”局面。第二,生态环境责任考核制度的完善应充分考虑该制度对不同企业的异质性影响,特别是制度对污染企业的产出规模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应忽视的是,中、小型企业或民营企业可能是生态环境责任考核制度的“盲区”,政府应给予重点关注和扶持。因此,可以采取如下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在资金(如设立环保基金)、更新环保设备、引进环保工艺方面的扶持力度;加大对国有企业或大型企业,实施更加有效的环保技术创新激励措施。第三,在“双碳”目标背景下,国家对水污染企业的排放要求会越来越严格,水污染企业的环境成本也将进一步提高,水污染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及企业的盈利能力将受到影响。有鉴于此,建议相关部门出台针对水污染企业的扶持政策,加大对水污染企业低碳减排技术开发的资金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水污染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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